银行贷款问题

  据了解,除了向银行申请快捷贷这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担保公司介入,缩短下款时间,不过购房者还需谨慎选择,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银监局爱莫能助,建议走司法程序
  宋先生表示,他曾打电话去江苏省银监局投诉,银监局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宋先生: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建议宋先生起诉该银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西祠房产也电话联系了江苏省银监会,银监会的孙姓工作人员表示,这样的行为确实已经构成了合同违规,宋先生可以申请合同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目前对银行最有力的监管来自于司法机构,所以走司法程序会更有效果。而银监会对银行只有行政监管的效用,虽然也可以帮助宋先生与银行进行协调,但并不能保证结果。
  对此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的宗一多律师表示了不同观点,他认为这件事情最终还要回归到合同上来,宋先生手上是否有银行签字盖章的证据非常关键。如果双方均签字盖章,说明合同已经生效,那么银行就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修改合同,不能强迫宋先生上浮利率。
  宗一多律师表示,不建议宋先生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这样的压力太大,最好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让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建议向银监会这样有能力监管的部门求助以解决问题。
  额度紧张 多家银行不承诺放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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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行家&
作者:李瑞红
  在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商业不良贷款呈现持续上升势头,贷款重组成为其化解不良贷款的新途径。目前各商业银行正在加强贷款重组步伐,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
  目前商业银行贷款重组的新特点
  近两年来,基层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总行政策、主动借助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外力,积极压降不良、化解风险,取得一定效果。首先,各家商业银行以“强内功”方式提升重组效率、强化重组实效。各行总行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可自主审批权限,分行可自主展期、借新还旧,提升重组效率和主动性;适当提高重组贷款容忍度。部分银行以制度方式明确扶助困难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重组中对授信条件的要求更加切合实际;规范细化重组作业流程,提升重组质量。其次,地方政府与监管部门以“强外力”方式助推贷款重组。一方面建立企业资金链断裂及逃废银行债务报送、担保圈监测等重大授信风险应对突发机制。由监管部门推动,协会搭建平台,组建债权委员会及多个特定客户联席委员会,以此形成债权人强大联合体;另一方面由政府成立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为贷款客户提供引导资金。现阶段贷款重组的新特点.
  维持或压缩原有授信敞口。基层商业银行贷款重组后,原借款合同要素变更的方面主要是:维持或压缩原有授信敞口,利率采取下浮、追加担保等缓释手段。主要原因是当前市场风险形势及企业经营情况尚未扭转,银行避险情绪浓厚,选择审慎进行贷款重组并损失一定利益而换取未来银企发展空间。同时,当前可供银行重组追加的风险缓释手段极为有限。
  借新还旧是重组的主要方式。虽然各商业银行重组授信政策及授信客户情况存在差异,但现阶段各商业银行主要通过借新还旧、还旧借新、转换授信主体、展期来实现变更原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或借款人等合同要素。借新还旧是当前各商业银行贷款重组选择最多的一种方式,主要是当前风险形势下,企业和银行寻找适合的转换授信主体难度较大,目前承接授信的新借款人多为关联方、担保人或其他第三方企业。与展期方式相比,借新还旧作为一笔新的贷款可对利率、担保等其他要素进行调整,银行可通过上述调整为授信风险掌控留有一定空间。
  短期流贷为重组后主要信贷品种。一是期限偏短。当前各行重组授信期限多为一年(含)以内,银行可视风险情况为自身留有退出空间。二是流贷为重组后的最终信贷品种。针对前期贸易融资风险较为突出的情况,银行表外银承及信用证业务出现垫款,重组后,会转化为流动资金贷款或押汇,而押汇到期后银行则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继续重组。
  商业银行贷款重组存在的新困难及问题
  银行重组存在二次风险发生的顾虑。当前部分商业银行总行纷纷下放重组权限后,为避免分行存在不审慎的重组行为,对分行实行了较为严格的重组行存在重组贷款后二次风险出现的情况。如,基层商业银行贷款逾期,并不掌握企业已经存在大量民间借贷,商业银行决定给予贷款重组,但重组后企业仍无力偿还,重组贷款转为不良。此外,当前部分商业银行总行对分行实行了较为严格的重组考核政策以约束重组行为、提升重组质效。如,商业银行对重组期限或次数设置不同比例的容忍度,重组后再次出现风险五级分类则直接降为不良且取消分行的重组审批权限。
  贷款重组仍存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借款人及担保人有意逃废商业银行债务致使重组推进难。在商业银行具有重组意愿的情况下,借款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不配合银行启动债权重组程序,致使银行难以推动贷款重组并化解风险。商业银行考虑给予授信客户贷款重组,而借款人将企业租赁给实际控制人可以控制的企业,以租赁形式继续账外经营,以此逃废银行债务。此外,担保人逃避履行担保责任是贷款重组中遇到的又一难题,商业银行重组授信政策要求以不得弱化担保条件为前提,而在重组实践中,存在大量担保人逃脱担保责任的实际情况,在担保圈风险化解中,商业银行寻找到符合行内信贷政策的有效担保难度较大。二是抵押担保条件落实难。借新还旧重组需重新履行正常授信程序,而部分地方国土部门对抵押项下土地需先撤押,再抵押,因此银行抵押物存在抵押顺位轮后致使优先受偿权丧失的风险;在借新还旧需重新办理抵押过程中,抵押物需要再次评估,特别是资金链已经紧张的小企业还要额外支付抵押物评估费、费,进而影响其配合商业银行开展重组贷款的意愿;二次抵押重组推进难。当前商业银行即便有抵质押物,但因银行间重组政策存在差异、银企重组条件未能落实等难以协调的客观情况存在,只要一方不解押,另一家银行即使有意推动重组也无法启动重组程序。
  前期个别重组授信合规性不足。前期商业银行重组,迫于时间、考核等因素,存在一些合规瑕疵值得引起关注。一是借款用途合规性不足。转换授信主体的重组方式,新授信主体多为原借款担保人、关联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企业,但在难以寻找符合授信政策的承接主体情况下,个别商业银行为启动重组而存在一定合规问题。商业银行将企业作为新的借款人来承接原有授信并在原授信金额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风险敞口,实现以贷款重组名义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二是贷后管理审慎性不足。多数商业银行将重组后贷款视为风险性贷款进行贷后管理,把其纳入风险预警管理的范畴,而政策性银行,对于重组后贷款仍参照正常类贷款的贷后管理要求,按季度频率实施贷后检查,其风险管理的审慎性较同业相比明显偏松。
  推动商业银行贷款重组的建议
  推动银行业协会加快建立大额联合授信机制。各地银行业协会要尽快建立起常态化的联合授信机制,以提早介入大额授信并安排各方权责利,提升债权委员会的有效性,避免当前临时债权委员会存在协调推动力度不足、商业银行各自为政的不利因素存在;针对当前小微企业授信风险激增情况,建议考虑建立小微企业联合授信机制,针对商圈、市场平台等进行联合授信,以解决小微企业授信风险突增而风险化解措施有限的困境,增强小微授信抗风险能力。
  推动银行尽快理顺与政府小微转贷引导基金对接政策。细化内部授信流程,在重组授信政策中争取总行支持以达到风险管控要求;在审慎合规的基础上,甄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续贷,增强小微金融服务能力,提升扶持实体经济的主动性。
  推动银行加强授信风险管理能力,审慎有效开展贷款重组。一是完善贷款重组授信全流程管控机制。针对重组贷款特点进一步细化授信调查、审批、放款及贷后管理流程,加强贷前对企业授信风险的识别判断,增强重组贷款的贷后管理手段,为避免二次风险发生,采取适度的差异化考核,鼓励银行开展贷款重组并提升银行重组的审慎;二是审慎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商业银行在异地授信风险化解重组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等客观原因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建议商业银行借此重新评估审视异地授信,审慎介入异地授信,并以供应链等产品创新、严格执行监管及行内异地授信管控办法来强化增量和存量授信管理;三是加大探索问题授信的处置方式。在贷款重组推动难度大、逾期时间长的现实情况下,基层商业银行以合规为前提,争取总行政策,以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加快对问题授信的处置,缓解不良压力。
  建议政府强化主导力度。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保全银行信贷资产,指导各相关部门以化解信贷风险为契机,加大力度完善地方金融生态,协同多方建立并完善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机制,协调司法、房管、土地等部门为银行贷款重组、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帮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周晓亮 HZ001)
03/30 19:0603/17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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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问题贷款?
来源:好贷网
责任编辑:冯宇1
  一、什么是问题贷款  问题贷款,问题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中国曾经将问题贷款定义为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  二、简介  为题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问题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问题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长期以来,中国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基本上是粗放式经营,问题贷款在专业银行贷款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问题贷款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而且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已到了非解决不可而又很难解决的地步。分析问题贷款的成因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务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类型  逾期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  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四、成因分析  思想根源  “银行的钱是国家的”的错误认识  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许多人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不仅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党政部门的许多人这样认为,就连中国银行的一些干部职工也都这样认为。当问到企业的贷款是哪里来的时候,许多企业负责人都会毫不犹豫他说是国家给的,更有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甚至认为,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就好比是一个人把他的钱从一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偿不偿还都无所谓。国有银行的资产被全部看作是国有资产,国有银行的钱被认为是姓“公”,这是导致中国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思想根源。  实际上,从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中人们可以看出,自有资金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国家银行的钱主要来自存款,各项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的比重在60%左右,而各项存款中有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到三分之一左右,中国银行的钱主要是存款人的钱,国有银行的资产主要不姓“公”,而是姓“私”。  中国银行主要是在用存款人的钱发放贷款,银行不过是个“资金池”,它一方面作为债务人把存款人的钱集中起来,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将钱贷给借款人,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不该贷的客户提供贷款,就是对存款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对存款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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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基于对赤峰市银行业机构情况的调查
从处置方式看,当前赤峰市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处置主要集中在催讨清收、核销、贷款重组、转让等传统方式上。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新型处置方式几乎没有,近五年仅一家大型银行以证券化方式处置了3100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仅为0.44%。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银行业信用风险呈加速暴露态势,贷款违约率不断上升,不良贷款大幅增加,然而与此相反,不良贷款处置却相对较为缓慢,造成不良贷款余额持续攀升,成为制约银行业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威胁银行业信贷资金安全、影响农信机构转制以及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为了解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内蒙古赤峰银监分局对全市情况进行了调查。
近5年来,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年均增速29.97%,较贷款年均增速高10.03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末,全市不良贷款余额50.38亿元,较2012年末增加37.34亿元,增长279.79%;不良率3.66%,较2012年末提高1.8个百分点。(见图1)
从不良贷款增加与处置速度对比看,近5年全市银行业不良贷款年平均处置率(不良贷款处置额/不良贷款余额)为43.88%,不良贷款年均新增率(不良贷款新增额/不良贷款余额)为61.95%,不良贷款处置速度比不上不良贷款新增速度,造成不良贷款每年都呈净增加态势。(见图2)
从处置方式看,当前全市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处置主要集中在催讨清收、核销、贷款重组、转让等传统方式上。资产证券化、债转股等新型处置方式几乎没有,近五年仅一家大型银行以证券化方式处置了3100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仅为0.44%。(见图3)
不良贷款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催讨清收难度大。催讨清收目前仍是全市各银行业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但随着近年来催收力度的不断加大,具备一定清偿能力的不良贷款借款人基本已应收尽收,在当前经济尚未走出低迷、不良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未有明显改观的情况下,催讨清收可挖掘潜力越来越小。一是小微企业经营普遍困难。近年来,全市GDP增速基本在7.3%-8.1%之间,但主要以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拉动为主,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仍未走出低谷,还款能力未有较大改观。目前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占全部不良贷款的69.53%。二是部分农牧民还款能力出现问题。2014年以来,市场肉羊价格持续走低,羔羊活畜出栏价格由最高时的13元/斤降到7元/斤,降幅达46.15%,严重影响了农牧民的收入。近年来全市多地遭受旱灾、冰雹、水灾、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给当地农牧民带来较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部分农牧户的还款能力。三是信贷人员人手不足也制约了不良贷款的催讨清收。目前农信机构客户经理每人管理的贷款达600笔以上,对出现的不良贷款难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逐一催讨,个别借款人和保证人有逃债行为,在出现还款困难时便举家搬迁或外出打工躲避债务追讨,加大了催讨清收难度。
(二)诉讼追偿效率低。一是诉讼周期长。部分机构反映当地基层法院人手少,由于涉诉案件较多,等待立案时间较长。如遇借款人失联,还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每个公告环节都将花费1-2个月时间,拉长了诉讼周期。目前全市各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的诉讼周期大都在1-3年,某国有大型银行于2006年依法对某企业不良贷款提起诉讼,直至2014年才处置完毕,时间跨度长达8年。二是诉讼收回率低。受部分借款人跑路、隐藏、转移资产以及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社会维稳等因素影响,银行不良贷款诉讼虽然胜诉率高,但执行回收率低。近五年全市银行业机构共提起诉讼10865起、金额49.53亿元,胜诉9987起、金额40.67亿元,胜诉率在90%以上,但仅收回13.56亿元,收回率仅为27.38%。某大型银行近两年诉讼执行收回率仅为0.4%。三是诉讼成本大部分由银行实际承担。尽管银行赢了官司,法院大多也会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但由于败诉人无支付能力,银行只能前期垫付。以一笔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设备抵押贷款为例,其诉讼成本大约包括:案件受理费8.81万元,保全费0.5万元,执行费7.74万元,评估费5.5万元,公告费:0.55万元,律师费2万元,总计25.1万元,占诉讼标的额的2.51%。这笔垫付开支基本也追偿无望,造成银行赢了官司输了钱。
(三)以物抵债处置成本高。一是以物抵债税负高,在取得及处置两个环节均需交纳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费等各类税费,最高时税费占抵债资产的比例高达14%。土地使用权的税费占比又略高于房产。有时银行为取得抵贷资产还要为借款人支付所欠税款。如辖区某联社在办理某不良贷款借款人的抵债资产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借款人在税务机关尚有200万元的欠税,如需过户,需先将所欠款项补缴。该借款人因其他案件已被司法机关关押,没有清偿能力。出于保全资产考虑,该联社不得已代借款人缴纳了200万元所欠税款,又缴纳了547.6万元的各种过户税费,共计支出747.6万元,约占抵债资产的14.11%,这还不包括未来处置变现所要支出的二次税费。二是抵债资产处置难。各银行业机构抵入的抵债资产中,大部分为商用房产且金额较大,在当前全市商用房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抵债资产多次流拍,无法变现。目前辖区各银行业机构以物抵债资产合计3.86亿元,但仅有0.14亿元进行了处置变现,处置率仅为3.63%。在此过程中,银行要承担抵债资产房产税、土地税等日常持有费用,机器、厂房等抵债资产还面临贬值风险。已处置的抵债资产也都为降价处理,形成银行损失。如辖区某联社以252万元的价格处置了一笔抵债资产,而包括贷款本息及各类税负在内的各类成本就达到了391.50万元,从而形成139.5万元的损失,损失率约为35.63%。三是根据现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自取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进行处置,动产应在1年之内处置,处置时限要求较为严格。目前辖区各银行业机构所取得的抵债资产最长时间已超过3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四)依法核销困难多。一是部分呆账核销认定资料取得困难。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以下简称“核销办法”)相关要求,银行核销呆账必须提供相关认定资料,部分证明文件取得时限长、难度大。如自2016年公安部等14部委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来,贷款人死亡证明等文件出具较为困难。二是按照《核销办法》要求,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主要为“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贷款、抵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而辖区信用联社不良贷款中1万元以上农牧户小额保证贷款占据较大比例,无法满足核销条件。三是银行核销能力不足。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银行盈利空间在收窄,银行利润在下滑,所提取的拨备不能全额覆盖持续攀升的不良贷款。2016年末,全市农合机构拨备覆盖率102.43%,贷款损失准备缺口20.66亿元,核销能力不足。四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呆账核销的政策不协调。税务部门的税前核销条件比财政部规定的呆账认定条件要复杂苛刻,导致自主核销成本实际难以降低。
(五)批量转让渠道窄。一是批量转让标的面较窄。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个人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目前全市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占比约为63%,这部分不良贷款被排除在外。二是批量转让对象偏窄。根据现有监管政策,银行业机构批量转让不良贷款只能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完成,目前辖内仅国有大型银行与各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转让合作关系,法人机构均未建立。而大型银行在进行不良贷款转让时还需向上级行申请,程序较为复杂,等待时间较长。三是目前部分机构采取所谓“卖断返委托”的转让模式,即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包后继续委托银行清收,对基层银行而言“换汤不换药”,积极性不高。此外该模式还存在疑似非洁净出表问题。四是在当前不良贷款处置市场形势下,作为受让方的资产管理公司地位强势,削弱了银行转让时的议价能力,目前辖区不良贷款转让平均受偿率仅为35%,银行面临的损失较大。
(六)贷款重组风险大。当前辖区各银行业机构办理的贷款重组基本上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办理的续贷业务,在借款人生产经营没有得到较好改善情况下,风险依旧存在,贷款重组不过是延长了贷款风险的暴露时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时办理贷款重组需履行正常授信手续,抵押物需先解押,再抵押,由于存在同一抵押物被轮候抵押的情形,在解押后优先受偿权会被已经轮候抵押所取得。此外,若借款人使用有瑕疵的抵押物替换原来的优质抵押物,也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银行在运用贷款重组时仍存在较大顾虑。
(七)市场化处置进展慢。全市各银行业机构尚未全面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业务,也未开展债转股业务,仅某大型银行以证券化方式处置一笔3100万元的不良贷款,所占份额较小,且为总行层面统一操作,不具有推广复制价值,对不良贷款清收化解难以起到较好的推进作用。
提升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的建议
(一)切实强化贷款管理,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这是从源头上解决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治本之策。一是法人机构要大力推进小额分散的农牧户贷款。从不良贷款成因看,有很大一部分为几年前法人机构投放的多笔大额房地产开发、矿山企业贷款在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时形成的不良,由于数额较大而难以化解。各法人机构应立足自身定位,加大对三农三牧的信贷支持,积极发放小额分散的农牧户贷款。二是加大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能力的审查。鉴于当前执行抵押物存在的诸多困难,各银行业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过分注重第二还款来源的做法,着重考量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未来现金流情况,减少对抵押物的过分依赖。三是大力推进集中授信模式,规范授信流程、提高授信透明度,最大限度减少信贷人员道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二)继续加大清收力度。一是对已胜诉案件要督促法院执行部门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监督,一旦发现有可执行财产确保随时执行。二是对已核销贷款要按照“帐销案存权在”要求,继续开展清收工作,并注意保密,防止给借款人造成债务已勾销的错误认识,进而在周围形成不良示范效应。三是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抵债资产的处置进度,同时主动向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最大限度防范法律风险。四是继续加大清收力度,增加清收人员力量,强化对失联人员的监测,确保尽快联系到本人开展清收。同时建立一定的清收奖励机制,提高清收人员的积极性。
(三)探索处置不良资产新渠道。一是对纳入银监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规模,提高不良贷款证券化处置数量。二是丰富不良贷款转让市场投资主体。建议自治区政府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强化与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不良资产处置。三是探索银行与社会投资者合作行为。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转让及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探索推动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的方式,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
(四)加强部门间协同。一是建议加强与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简化不良贷款核销程序,降低贷款核销门槛,做到应核尽核。二是建议地方政府对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有关税费予以减免,如减免抵债资产处置中首次过户费用、抵债资产持有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减少银行税收负担。三是建议司法部门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等途径,加快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立案、审理、执行进度,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执行效率。
(五)优化诚信环境。一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跨部门综合信用平台,加大对失信人群的联合惩治力度,形成经济、行政、法律多维度制约空间,培养和增强借款人守信意识,营造较好的诚信氛围。二是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建设。建议将借款人在小贷公司借贷情况纳入征信系统,确保银行全面了解企业融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内蒙古赤峰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姜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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