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占用土地补偿标准企业应该怎样给村委交纳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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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问答汇总(2012年5月-日)
国土资源部问答汇总 (2012 年 5 月-2015 年 4 月 13 日)咨询:有一光伏发电企业拟在我区利用荒山坡,搭建光伏发电设施, 使用期限可达 20 余年。请问该发电设施怎么审批、供地?(2015 年 4 月 13 日)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 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 否应作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 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尚未最后明确。(耕地 保护司) 咨询:您好:1、我在耕地和林地上发展设施农业,符合当地的农业 发展规划布局, 但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求 拆除大棚, 可是我已经与当地的乡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用 地协议(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我该怎么办?2、设施农用地 是否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前Z条件, 只有先在国土部门把用地协议备案 后,看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要求才能动工建设?谢谢! (2015 年 4 月 10 日) 回复:你好!所提信息不足以判断,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 询设施农用地政策,应当依据相关政策建设,避免因违反规定造成损 失。(耕地保护司) 咨询: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在验收阶段需要复垦义务人 提供 (一) 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 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 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等相关材料。请问以上材料是 否有统一标准或格式?(2015 年 3 月 30 日)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 (TD/T)已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正式实施,该规程统一 规定了土地复垦验收阶段所提交相关资料的标准和格式, 详细规定建 议查阅该规程。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市一采石企业 2013 年底采矿许可证到期,2014 年市国土资 源局重新组织续采招投标,规模没有增加,该企业取得续采许可。该 企业前期已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 400 万元,在续采许可后,重新编 制土地复垦方案,需要土地复垦费 800 万元,请问已缴纳的 400 万元 如何处理?可否充抵续采土地复垦费保证金?(2015 年 3 月 28 日)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你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此前已 缴纳的 400 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可以冲抵续采土地复垦费用。 感谢对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1、2001 年-2006 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当时的项 目投入和建设标准低,经过多年生产运行,道路、沟渠和水工建筑物 等已存在损毁问题, 可否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 目再进行投资建设?2、2001 年-2006 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 目,已经被补划成基本农田的,可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 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为高标准基本农田?3、2007 年以 前由地方政府投入或组织农民投工投劳等低成本投入进行的以新增 耕地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这类项目投资标准低,主要以 土地平整为主,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也较低,多年过去了,损 毁也比较严重, 可否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 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4、 一些被其他部门划入生态、 湿地、天然林等环境保护区范围的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在这里的 农民世代繁衍生息, 又无法搬迁, 这部分耕地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较差。 可受到上述规划的限制,这部分耕地受政策限制规定,不允许包装土 地整治项目进行建设,以至于耕地质量和生产条件落后于其他地区, 农民享受不到党和国家及政府应有的土地整治惠农政策, 农民意见很 大,面对这种问题,我们国土部门应该如何解决? 回复:你好!1、 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 须在超过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后, 方可纳入重大工程项 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建设。 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 资, 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 关修复工作。2、 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同样也 不可以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3、2007 年以前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可以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 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理由是不可以 重复投资, 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 体来负责相关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4、已经被划入生态、湿地、天 然林等环境保护区范围的耕地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建设。 因 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已依法划入环境保护区内范围的耕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请会同有关部门耐 心向农民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思想工作。感谢对国土资源部 工作的大力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苗圃应该怎么处罚,用法律上的哪 个条款? 回复:你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 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 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 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 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这个政策文件, 现在是否是现行有效? 回复:您好,确权规定是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司) 咨询:按照相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售收入*费率*回采率系数; 其中销售收入是否含税。比如:矿石价格 100 元/吨,那么卖 1 吨矿 石的收入是 100 元,这其中有 17%的增值税。矿业管理部门征收补偿 费时销售收入是按照 83 元为基数还是按照 100 元为基数。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 150 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 定比例征收。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按照矿产品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的, 基数中不考虑增值税以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 其它相关费用。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 源储量司) 咨询:您好,申报地质勘查资质后进入公示阶段有人自称为国土资 源部地质勘查司人员来电要求订阅 2 份材料总价 1660 元,说所有单 位在公示后都必须购买该材料。由于对此存在较大疑问且无处核实, 特此咨询是否存在该要求,望予解惑。 回复: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及我司没有委托任何单位从事与地质 勘查资质公示、 公告有关的经营活动,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公示、 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提醒有关单位注意。(地质勘查司) 咨询: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程中,熔剂用灰岩开采加工一体的企 业, 其最终产品(提供给冶炼厂做为熔剂用的熔剂灰), 应该界定为 ?初 加工?产品还是?加工?产品? 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 产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 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 号)相关规定,销售初加工产品以其销 售收入直接计征补偿费,不再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感谢你对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 本人工作基层, 经常出现企业在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 有关部门就出具了该企业已全部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初审意见, 客观上 增加了征收难度。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出具初审意见? 回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 应及时发出催缴通知单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并据实向发证机关提出 其尚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初审意见,包括欠缴金额及应缴纳时限 等。同时向年检实施机关报告。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A 地政府与 B 企业签订 BOT 协议,约定由 B 企业建设污水处理 厂,由政府提供土地,企业建设并运用,运营年限满后,交付政府所 有,现请问该企业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回复: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财务司) 咨询:2013 年 7 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 号),对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 特别是针对采选一体矿山, 明确指出 ?计 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 选矿(初加工)产品。?针对此条款,我市某公司属于采选一体矿山, 应按照选矿产品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但该公司对该条款不理解,认 为应按原矿销售收入计征,认为执行新政策企业负担过重,不积极申 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截止 2014 年 11 月未进行申报。由于该企业 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企业,为此,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若 该矿不执行新政策,继续按照原矿销售收入进行申报,是否违反国务 院 150 号令 15 条规定;2、若该矿一直不申报,该如何进行处罚。由 于属于部发证企业,处罚过程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 门有何要求。最终处理意见是否由国土资源部决定。3.我们该采取何 种措施,来督促该矿按照新政策申报并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谢谢。 回复:你好!一、邮件所述情形应属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 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适用于国务院第 150 号令第十四条,你局应据此 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及时向年检实施机关报告。 二、根据?国 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 资发z2012{64 号)第四条第二款,对于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 费缴纳义务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现期内未完成整改, 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年检实施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 人通 报,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 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150 号发布)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 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 采回采率系数,根据有关规定,请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 销售收入是否可以按实际销售收入剔除销售运费后的数据交纳相关 税费? 回复:你好!根据国务院第 150 号令及国土资发“2013”77 号 文相关规定, 计征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交易市场最终买卖矿产品 的单位实际销售价格 (有特别规定以矿产品出厂价作为计征销售价格 的除外),不考虑运输、代理等其它中间环节,即不论销售价格中是 否含有其它费用,如运输费、代理费等,均不予扣除。感谢你对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 请问, 采选一体的铁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什么, 如何计算?采选冶联合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什么, 如 何计算?二者有什么区别?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发“2013”77 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相 关规定, 采选一体的铁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为铁精矿或 者原矿,是精矿还是原矿主要取决于直接形成销售收入的矿产品,即 如果销售的是精矿则以精矿为计征对象, 如销售的是原矿则以原矿为 计征对象。采选冶铁矿联合企业计征对象为精矿,但是一般出售的矿 产品为冶炼加工产品, 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可以相对于精矿进行折 算, 也就是以铁精矿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乘以销售的冶炼加 工产品所消耗的铁精矿量即为加工产品的计征销售收入。 感谢你对矿 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你好!我想请教两个方面的问题:1、土地整治项目区内修建 超过农村道路认定上限标准宽度的道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吗?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满足项目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要求, 能否不 考虑落实道路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区内的道路应该按农用地管 理还是按建设用地管理?2、水产养殖项目的用地需要编制土地复垦 方案吗?对养殖池用地的规模有没有明确的控制标准? 回复:您好!根据我司职能,答复您的问题如下:问题 1:土地 整治项目区内修建超过农村道路认定上限标准宽度的道路需要办理 农用地转用手续,应通过审批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并落实道路占用耕 地的占补平衡。问题 2: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 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 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因此,建设水产养殖项目过 程中,对土地产生损毁的或水产养殖结束后不继续利用的,需要由土 地复垦义务人进行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 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因此,水产养殖项目的用地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关于水产养殖项 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 号)对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的规模没有限制,但对附属设 施占地比例与面积规模有上限要求。(耕地保护司) 咨询: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的通知?文件的第二条第三项中的名词?设施建设?是否包括生产设 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 2、工厂化作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 殖生产设施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 回复:你好!127 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三项?设施建设?包括生产、 附属和配套设施;文件规定除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在平原地 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周边无其他地类可用的情况下, 经论证可占基本 农田外,其他情况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耕地保护司) 咨询: 请问森林公园为配套开发旅游资源而建设的供游客休憩的配套 设施及功能房,不改变土地性质,算不算林业服务用地?用否办理土 地手续? 回复:你好!如果地类性质改变,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耕地保护司) 咨询:新建农业大棚,棚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发电,太阳能支架采用 钢结构,支架与大鹏结构相连接。该光伏电站规模为 50 兆瓦,所发 电量馈入电网,大部分不会用于直接服务农业生产。请问此类农业大 棚光伏电站是否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用地、 规划 手续?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属于新生事物,地类性质的认定上尚无统 一标准。但按以往地类认定标准看,你所提高的大棚顶上并网发电, 主要目的是发电,不是农业生产,应当认定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 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可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 (耕地 保护司) 咨询:你好!我们市里有个养猪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根据设施 农用地政策,养殖类项目是不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请问:1、如果 这个养猪项目属于省级重大项目,是否可以进行调整基本农田,将基 本农田调整为一般耕地?2、如基本农田调整后是否可以按照设施农 用地办理备案?3、涉及基本农田是否要报国务院审批?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关 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号) 有关规定,养殖类设施农用地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耕地保护司) 咨询: 建设项目 (不是中省批准项目) 需占用国有农用地 8 公顷以下, 该用地是省政府批准农转用,还是市政府批准? 回复:你好!有关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咨询, ?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 (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矿矿井服务年限 52 年,井田面积 23.8 平方公里,拟申请采 矿证 10 年,计划在采矿证 10 年有效期内开采首采区,首采区开采服 务年限 10 年,面积 1.5 平方公里。我们是编制服务年限 52 年,井田 面积 23.8 平方公里的土地复垦方案还是编制拟申请在有效期为 10 年 的采矿证年限内进行的开采活动所破坏的土地范围的复垦方案?网 站上公布的?土地方案审查要点?中的第四条规定?土地复垦方案服 务年限确定合理, 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 限确定? ,如何理解? 回复:你好!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的确定 依据?土 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井工煤矿分则? , 第 6.8.1 土地复垦服务年限章 节规定,井工煤矿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应包括基建期、生产期、基 本稳定时间和管护期。其中生产期应依据采矿许可证年限,结合采区 (盘区) 、工作面完整性确定;对于超过土地复垦方案生产期年限的 井工煤矿应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根据您提到的?拟申请采矿许可 证 10 年,计划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首采区,首采区开采服务 年限为 10 年? ,可判断,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中的生产期应确定为 10 年。在采矿许可证办理延续时,需重新编制下一采矿许可证期限 内的土地复垦方案。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 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 的理解问 题 这句话的理解,可以参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土地复垦方 案服务年限应按不同情况,根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各项分规 程合理确定。对于方案中?生产期?年限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 新建生产项目,应以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为主要确定依据;二是在 建或改扩建生产项目, 应以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为主要确定依据。 (耕 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工作人员,近段时间,我县有经营者 咨询,想建光伏发电大棚,说上层是光伏发电,下层可以利用光伏发 电的温度,搞种植、养殖。经营者咨询,他们的光伏发电项目,是否 可以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无需按农用地转用手续。因为光伏发电是一 项新技术,如果是发电的话,我们认为应该按建设用地管理,但经营 者称,他们利用光伏发电,搞种植、养殖,我们把握不准此项目能否 按设施农业管理,特咨询给予指导!谢谢! 回复:你好!光伏发电是新生事物,利用大棚光伏发电更是新的 用地类型,目前,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上尚无明确分类,意见也不 统一。个人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判定:首先根据主要功能判断,如果主 要是生产农产品,顺便利用棚顶发电用于温室的照明和加温等,可以 判断为设施农用地;如果主要是用于经营性的光伏发电,甚至并网, 顺便从事种植、养殖,可以断定为建设用地。 (耕地保护司) 咨询:根据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 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 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 偿安Z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假如:某宗农用地转用、征 收的批准文件是 2004 年 7 月 22 日, 2006 年 3 月 15 日发布征地公告, 2006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Z公告。2007 年 4 月 2 日发 布征地拆迁补偿安Z方案。这个时间离该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单的 批准时间已有 3 年时间。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市、县两年内未 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Z方案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自动失 效? 。 回复:你好!有关审批文件失效与征地补偿安Z是否实施的具体 条件,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耕地保护司) 咨询:农民建设存放播种机、收割机、托拉机等农机具的库房及农民 或非农民建设烤烟的烟炉用地,能按设施农用地审批吗?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有关地类归属问题。按 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属于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农用地的,无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耕地 保护司) 咨询:被占地符合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是否需要支付被占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如需要支付 补偿费用,农用地转用补偿应如何支付,标准是什么? 回复:你好!法律未对使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做出具体规定。一般 情况下,依照法律关于合理补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应当比照征 地补偿标准执行。(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所在地有一块大约 30 几亩的地,以前是农业生产耕地, 现在村里要把它变成宅基地分给各户,要经过审批吗? 回复:你好!依照法律法规,将耕地变为宅基地应当审批,具体 问题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在 155 号文件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 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 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 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Z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 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在办理养 殖用地手续时,养殖用地是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设 施农用地用途?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有关规划确定农业区域 的具体规定。 (耕地保护司 咨询: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号第十四条: ?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 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Z方案的,有关批 准文件自动失效; ? 的规定, 如果审批单是 2004 年 9 月 2 日批准通过, 而征地补偿安Z方案是在 2006 年 9 月 4 日进行公告,那审批单是不 是就自动失效了? 回复:你好!有关审批文件失效与征地补偿安Z是否实施的具体 条件,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耕地保护司) 咨询:根据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 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 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 偿安Z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何理解? 市、县两年内 未用地??在两年内政府没有将地供出、建设单位没有用地,是否可 以视为?市、县两年内未用地? 。例如:某宗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批 准文件是 2007 年 1 月 22 日,2007 年上半年实施了征地,2008 年 7 月以挂牌方式对该宗地以工业用地进行挂牌出让, 但之后未签订出让 合同,竞买方仅与国土部门签订了?挂牌成交确认书? ,土地出让价 款,没有缴清,只是在前期垫付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费用和征地 款;之后, 竞买方在该宗工业用地土地上违法修建商品房。直至 2010 年 2 月才与国土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 完成工业用地的供地审 批,签订合同的时间离该宗地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时间已有 3 年时 间。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农用地转用、 征收审批自动失效? 。 回复:你好!根据咨询的问题来看,政府 2007 年上半年已经实 施了征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仍然有效。 (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由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土地征收审批单所涉及项目征地的红线图的四角是否一定要有省政 府的盖章? 2、政府的征地公告不公示所涉及的红线图,我们怎么 办? 3、我们怎么样才能确定审批单和红线图一致,也就是这张红线 图就是这张审批单的。 4、如果政府出示的红线和审批单不一致,怎 么办? 回复:你好!省级政府审批用地有关事宜请向地方国土资源部门 咨询具体要求。 (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市因修路需要占用一加油站用地,该加油站各项集体土地使 用权手续齐全。 现该单位申请另选新址仍然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 地。 我的问题是: 该单位新选土地, 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但尚未实施征收,对于此类土地,我们能否继续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 拨用手续? 回复:你好!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应当 在征地工作实施完毕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手续。 (耕地保护 司) 咨询:您好,我是国土部门工作的一名技术人员,在铁路改建过程 中,铁路既有线有一部分被农民使用,在本次建设过程中,又要使用 该土地,请问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吗?该如何报批? 回复:你好!请向本单位地籍部门咨询上述地类的性质。属于农 用地的,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属于建设用地的, 无需办理。 (耕地保护司) 咨询: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要开发一块 320 亩的林地,是否需要县 级以上部门审批? 回复:你好!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规定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重点项目农转用征收已经国务院批准,但实际实施过程 当中,因一些原因四至做了局部的调整,请问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回复:你好!经有权一级机关或单位批准设计变更导致的用地调 整,应向原批准用地政府部门申请撤消原批准用地行为,保持其原有 权属和用途 ;调整后的用地应重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 自建自用的项目并不以开发建设销售为目的,请问对 于自建自用(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容积率增加是否适用于?国土资 源部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函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房地产用地调整 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的具体方式方法?? 如不适用,应参照什么执 行补缴地价款? 回复:你好!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 z2001{15 号)规定: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 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 于发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z2013{20 号)要求,对因改变土地使 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 要求组织评估。 (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您好,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通 知(国土资厅发[2013]20 号)对已出让土地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 要求,对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土地用途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等于新 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 原建筑总面积,新用途楼面地价须择高选取。在实际工作评估中遇到 一宗地容积率和用途同时调整,测算后新增部分测算结果为正值,新 旧用途楼面之差为负值(商业调整为办公) ,请问负值部分是否可以 参与计算,即用途调整造成的地价减值是否应与考虑?(该宗地为与 周边地块为一个项目,两个地块容积率和用途调整为两个地块间互 调,总建筑面积是减少的。 ) 回复:你好!当用途和容积率同时发生调整时,应严格按照?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六条第三部分 确定的技术路径,分步评估计算得到结果。 (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露天开采的矿界内,有部分旱地,但要开采矿石,能否挖损破 坏耕地? 回复:你好!确需挖损耕地露天开矿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 续。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保护司) ) 咨询:本人是省外来皖投资的客商。拟开展设施农业项目,实现下层 养水产, 上层温室种植的立体农业模式。 经过和相关村镇政府接洽后, 获得大力支持并报发改委备案。 开始前期工作, 工作中遇到如下问题, 请给与帮忙解释。具体情况是:已流转荒坡林地 2 万余平方(林权证 已经办理) ,拟做实施农业用地。未占用耕地也未计划改变为建设用 地。已经缴纳植被恢复费,收款单位为镇财政所。请问:1、这样的 土地应该算农业用地而非建设用地, 是否在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后还需 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2、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仅仅 需要缴纳附属设施用地部分,还是全部设施用地?3、缴纳土地复垦 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缴纳标准是什么?缴纳单位又是哪里?有无 相关文件?4、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年限有无另行规定?相关依据是什 么?最高多少年?5、申请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由镇政府指定的测 绘队进行土地测绘,是否应该收取测绘费,相关文件规定是哪条? 回复:你好!你所说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一些地方为了确保土地 复垦落实到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缴纳的保障性费用,这一费用按照 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数额来缴纳,归生产建设单位所有,在土地复垦 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退还给生产建设单位。土地复垦保证金 不同于植被恢复费,收缴的主体、使用的方向和范围不一样,二者不 能互为代替。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一些省份在?土地复垦条例?及 其实施办法出台前作的地方性规定,国家层面没有相关统一规定。根 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没要求缴纳土地复垦 保证金,但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十 五条规定的要求, 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 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 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与所在 地国土部门、约定的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义务 人需要支取土地复垦费用时,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 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 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根据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在约定的银行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 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按 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155 号文件有关规定,答复如下:1、如您所 提下层水产上层种植,主要目的是养殖种植的话,地类应当属于农用 地中的设施农用地,如果以休闲旅游等为主要目的,地类属于建设用 地,具体规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设施农用地无 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应按 155 号规 定的办理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手续。2、如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地 籍部门认定不涉及耕地的话,按 155 号文件无需签订复垦协议,如果 涉及耕地,生产设施部分需要签订复垦协议,由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签订,有关费用与国土资源部门无关,但标准应当可以借鉴国 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复垦规定。3、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没有硬性规 定,但涉及土地流转,应遵循土地流转年限,正常情况下不应超过承 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涉及林地的应遵循林地有关规定。4、有关 政府、林业部门等收费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解释,土地流转有关费用请 与农业部门联系。5、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收取管理费,国家没有统 一规定。 应该说,设施农用地管理属于当前现代农业发展的新领域, 还需要深入研究,感谢您的询问。 (财务司 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我企业现在正在办理土地预审事宜,现在遇到问题是, 项目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规划图上也落了指标,但是我企业 今年制作设计时占地面积为 1700 亩,为了节约规划指标我们优化设 计压缩到 1238 亩,但是当时做规划时落到规划上的指标为 1200 亩, 现在多出 38 亩,位Z与原规划发生偏移。超出 38 亩和位Z偏移可否 视为符合规划,超出面积是否占规划指标,有没有相关说明的文件。 回复:你好!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 号)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际落地时,如有偏差或占地面积超过规划安排,需按照耕地数量不 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要求,编制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 田的,还需从多划基本农田中核销。 (规划司 咨询:目前,地方有关部门或民营企业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中需 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 ,由于此类项目不涉及永久性建筑,请问国 土部门该如何处理该种情况?是否要求用地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 案?基层国土部门是否需承担耕地复垦的监管责任?谢谢! 回复:你好!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虽没有永久性建筑,但临时 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 定,地方有关部门或民营企业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复垦,并编 制土地复垦方案。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 建设单位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不依法查处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感 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保护司) 咨询:临时用地占用采矿用地需缴交土地复垦保证金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确定的?谁损坏、谁复垦? 原则,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均应承担复垦责任,落实土地复垦 费用,履行复垦义务。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州有一条高速公路全长 80 公里(途径两个县市)对接邻省, 已纳入国高网规划线路,省政府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并推进项目建 设,由省发改委批准可研立项并完成初步设计。后期交通部门并设计 部门因邻省对接的高速公路规划设计滞后 (或可能下一个五年规划期 间实施) ,造成我省该高速公路与邻省高速接线点目前难以确定,我 省该高速部分路段不能实施,经省交通部门会同省发改委研商,决定 分两期实施(下达了批准分期实施的文件) :第一期 8 公里,第二期 72 公里。第一期 8 公里目前选线选址规定已确定无疑,且与现有路 网衔接,可以改善局部路网条件并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省政府 同意现行实施该段,第二期待与邻省确定接线方案后实施。目前的问 题是第一期 8 公里征地面积,没有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如按整个项 目来讲需报国务院审批,问题:1、我省有没有权限批准第一期 8 公 里征地?2、如我省不能批准第一期 8 公里征地,需单独报国务院还 是等第二期征地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回复:你好!如果该公路一次批准立项和初步设计,原则上应一 同报批用地;对于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建设的,第一期工程可按整体工 程报批权限先行报批用地;第二期工程用地待具备条件后再报批用 地。 (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土地复垦国家给补贴吗?如果有,有具体的标准吗? 回复:你好!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土 地复垦的积极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以下激励措施:土地复垦 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 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 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 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 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 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或者渔业生产。土地权利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各地规定确定。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 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 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矿开采年限 52 年,井田面积 23.8 平方公里,首采区开采年 限 10 年,1.5 平方公里。根据国土部门要求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我们是编制整个矿区 52 年的还是编制首采区 10 年的?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应该按照批准的 矿区范围和采矿证规定的有效年限一次性编制矿区土地复垦方案。 感 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保护司) 咨询:农民建设保鲜库,可以按照设施农业用地对待吗?如果按建设 用地报批管理,地州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三项建设用地审批吗? 回复:你好!按照一般规律,建设永久性保鲜库、冷库,无论是 谁建设,包括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外来投资、国家投资,都应按建 设用地办理手续。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与规 划选址有关,如果属于村庄、集镇规划范围,设区的市(州)有农用 地转用审批权限;如果属于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范围,农用地转用 审批权限在省和国务院。如果还涉及土地征收,还要依法办理征收审 批,具体权限在省和国务院。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对方国土资源部 门。 (耕地保护司) 咨询:一宗土地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竞 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联合竞买人中的一方按照规定进行了开发 建设,而另一方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未能对享有的土地进行开发 建设,造成土地闲Z。但是,联合竞买人中正常开发建设的一方已开 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已投资额达到了该宗土地的三分之一或 25%,从 总体上看,该宗地不能认定为闲Z土地。那么,在此情况下,有以下 几个问题,请帮助答复:一、国土资源部门能否对取得该宗地的联合 竞买人中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一方的土地进行闲Z土地认定?二、 如 果不能对其认定为闲Z土地,那么,对其造成土地闲Z的行为如何处 理? 回复:你好!一、根据?闲Z土地处Z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 53 号)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闲Z土地认定是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为完整认定对象的, 认定时既不能将多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地块建 设情况拼合起来考察, 也不能将单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地块分割考 察。二、对于虽未形成闲Z土地,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 应认定为违约行为。 土地出让或受让人, 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你好!自然人签订了出让合同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申报 建设时需以公司名义进行。该自然人已注册公司,申请将土地使用权 人变更到公司名下。请问:1、若注册的为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变 更?是属名称变更,还是转让变更?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 费? 2、若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是否缴纳 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回复:你好!一、如何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属于转让变更等问题 建议请相关业务司局答复。 二、 关于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 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义务人。 (财务司) 咨询:有一开发项目,经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在计算补 交出让金时, 如何计算?是按照当时成交价格还是调整时市场评估价 格计算楼面地价,能否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2013 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发布的 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0 号),并已向社会公开。对于此类问 题,该规范有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 谢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 心与支持。 (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请问,设施农业项目部分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 用地范围内,在设施农用地的申报过程中,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 吗? 回复:你好!如果符合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按设施农用地审 批程序办理;如果需要转为建设用地,需要依法按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办理。 (规划司) 咨询:水库水面扩容,因不符合规划,现需规划修改(符合规划修改 条件) ;水库水面为建设用地,扩容面积原规划不为建设用地区,规 划修改时,是否需要相应核减同等规模规划新增建设用地?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相关规定,水库 水面属于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是一项预期性指标。规划实施中, 如果确需对其进行修改,应在保持区域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不 变的前提下进行。 (规划司) 咨询:农民所有权下的山地、陡坡耕地以及坡地在政府征用为工业用 时,测算面积是采用坡地的实际测量面积吗? 回复:你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坡地的,以斜坡的垂直投影 面积测算用地面积。 (耕地保护司) 咨询:设施农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的畜禽舍内部地面是否可以硬化? 回复:你好!按照 155 号文件规定,设施农用地判断标准与其他 非法用地不同,地面是否硬化不受影响。建议您与审批部门具体咨询 一下。 (耕地保护司) 咨询:1、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出让金缴纳前,规划局还能否调整 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的调整是必须在房地产商取得土地证 后, 再办理调整容积率的手续吗?相关法律是如何对调整容积率的时 间点做出规定的。2、城乡规划法里规定,当确需变更规划条件时, 可以依法变更, 那么"确需变更"指的是什么?我查阅了部分省市的 城乡规划条例,是说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时可变更,那么是不 是城乡规划法指的确需变更也是指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呢? 回复:你好!咨询人所提为容积率变更的有关问题,容积率变更 由城乡规划法进行规定,建议请向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咨询。 (规划司) 咨询:本人是省外来皖投资的客商。拟开展设施农业项目,实现下层 养水产, 上层温室种植的立体农业模式。 经过和相关村镇政府接洽后, 获得大力支持并报发改委备案。 开始前期工作, 工作中遇到如下问题, 请给与帮忙解释。土地情况是:已流转荒坡林地 2 万余平方(林权证 已经办理),拟做实施农业用地。未占用耕地也未计划改变为建设用 地。已缴纳植被恢复费,收款单位为镇财政所。请问:1、我们这样 的土地应该算农业用地而非建设用地, 是否在缴纳了植被恢复费后还 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2、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是仅 仅需要缴纳附属设施用地部分,还是全部设施用地。3、缴纳土地复 垦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缴纳标准是什么?缴纳单位又是哪里?有 无相关文件?4、设施农业用地申请年限有无另行规定?相关依据是 什么?5、申请设施农业用地过程中,由镇政府指定的测绘队进行土 地测绘,是否应该收取测绘费,相关文件规定是哪条。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 155 号文件有关规定,答 复如下:1.如您所提下层水产上层种植,主要目的是养殖种植的话, 地类应当属于农用地中的设施农用地,如果以休闲旅游等为主要目 的,地类属于建设用地,具体规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 咨询;设施农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在新的政策出台 之前,应按 155 号规定的办理设施农用地县级审核手续。2.如经县级 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认定不涉及耕地的话, 按 155 号文件无需签 订复垦协议,如果涉及耕地,生产设施部分需要签订复垦协议,由用 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有关费用与国土资源部门无关,但标 准应当可以借鉴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土地复垦规定。 3.设施农用地使用 年限没有硬性规定,但涉及土地流转,应遵循土地流转年限,正常情 况下不应超过承包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 涉及林地的应遵循林地有关 规定。4.有关政府、林业部门等收费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解释,土地流 转有关费用请与农业部门联系。5.土地流转过程中是否收取管理费,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应该说,设施农用地管理属于当前现代农业发展 的新领域, 还需要深入研究, 感谢您的询问。 (耕地保护司、 财务司) 咨询: 根据[ 号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 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请问: 1、规模化种植经济林(包括果树等) 、中药材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设 施农用地范围;2、花卉、食用菌是否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是否适 用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3、看护房如何界定,超 过什么规模就成为附属设施用地;4、附属设施否可以修建永久性建 筑、建筑高度是否有规定。亟需回复,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 155 号规定,设施农用地主要是指经营性养殖 和工厂化作物栽培,您所提经济林属于林地管理范畴、中药材属于园 地范畴,与设施农用地无关,花卉、食用菌等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 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部门; 看护房一般情况 是指借助温室一侧隔离出来的小房间,一般单层,面积不超过 15 平 方米,由于面积较小所以不从温室占地中独立出来,作为生产设施对 待,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应当归类为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附属 设施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如农业部门、建设部门对建筑 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是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和标准 进行管理。 (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关于地质调查预算标准,目前 2007 年财政部和国土资 源部出台一个标准,但地调局 2010 年又出了一个标准,在市场项目 委托勘查过程中,勘查单位普遍以 2010 年标准来计算勘查费用,这 样合理吗? 回复:你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地质调查预算标准及中 国地质调查局在组织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中试行的地质调查预算 标准,是国家财政为了规范预算编制、科学分配项目预算而采取重要 措施。在市场项目委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按照?合同法?等法律规 定,协商并合理确定项目标的(包括计算项目费用的方法) ,按照双 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因此,合同双方以一种双方认可的标准 来计算勘查费用,合理合法。 (财务司) 咨询:耕地占用税应否列入出让成本? 回复: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 号) 的规定,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 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 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 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 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 款外再单独收取。(财务司) 咨询:国土资发[2013]77 号文中,第二项第三款?规范确定矿产品 计征销售收入? 中的 ?对于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 (加工) 产品的, 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相对于选矿(初加工)产品或原矿产品进行 折算。 ?此条款是否适用于煤炭产品的采选冶企业。 回复:你好!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 号)中?对于采选冶联合企业销 售冶炼(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相对于选矿(初加 工) 产品进行折算, 无选矿 (初加工) 产品的, 可相对原矿进行折算。 ? 的规定适用于销售煤炭产品的采选冶企业。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我单位想申办地质钻坑探丙级资质,请问需要多少名高、中级 勘查技术人员及什么专业的资格证书?勘查设备仪器需要哪些及数 量要求?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0 号),除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 查资质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 级标准?(国土资发“ 号)附件,对申请各类各级地质勘 查资质所需具备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 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条件都进行了要求。具体的丙级地质勘 查资质申请问题,请咨询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司) 咨询:你好!我单位固体矿产甲级资质于 2015 年 10 月到期,我单位 应该在什么时候准备延续材料并上报部里?延续时应该准备些什么 材料? 回复:你好!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20 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地质勘 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 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 申请? 。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 发“ 号)的有关规定, ?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 审批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受理审批 2 次,部每年 1 月和 7 月为接收 报件时间(节假日除外) ,报件接收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依法 集中受理审批? 。 延续地质勘查资质审批的相关内容可以在国土资源 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政务大厅――办事指南――地质勘查 资 质 审 批 中 查 询 到 ( 网 址 如 下 :http://www.mlr.gov.cn/bsfw/zwdt/bszn/) 。 (地质勘查司) 咨询: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国土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中遇到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如果申请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但妨碍省、市、县地方政府的工业园区规划或城市规划、道路规划 等,还能不能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2、国土部、农业部 155 号文上 没有说明设施农用地手续的时间效力, 是不是可以认为如果一直从事 养殖活动且符合土地政策就长期有效。3、155 号文没有规定设施农 用地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标准, 很容易造成申请人以设施农用地名义从 事其他行业,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可以由地方政府出台设施农用 地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标准。4、由于农村集体组织财务监管容易出现 漏洞,是否可以由乡镇政府负责土地复垦费的管理。5、附属设施占 用耕地的,用什么方法补充占用的耕地。6、育种育苗场所是否指动 植物繁殖时所需的场所。 回复:你好!问题 1:建议咨询有关规划部门,正常情况下,短 期内建设设施农业项目,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应当没有问题;问题 2:155 号文件没有确定时间效力,如果省级配套规定没有,建议县级 审核时自行根据设施农业项目生产周期确定(一般 5-15 年左右) ,但 原则上不应超过涉及耕地的承包期;问题 3:可以请有关部门确定有 关建筑物的标准和使用要求,发挥农业部门和建设部门作用;问题 4:155 号文件规定由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复垦保障金,应由相关部门规 范和管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财务问题,与国土资源部门职能无关;问 题 5:建议比照耕地开垦费、新增费投资项目方式实施,也可比照宅 基地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式,由农村集体组织或用地者开垦耕地;问 题 6:育种育苗场所包括动植物繁殖场所。 (耕地保护司) 咨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 号)中第二部分第三条:规范确定矿产品计 征销售收入的相关内容,咨询如下:一、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含运输 费收入吗?二、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价格是指在竞争条件下 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可以理解为矿产品的出厂 价,是否不包括公司单独核算的与销售矿产品相关的运输、代理、等 等其他杂费收入? 回复:你好!关于国土资发“2013”77 号文条款疑问的邮件收 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第 150 号令及国土资发“2013”77 号 文相关规定, 计征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交易市场最终买卖矿产品 的单位实际销售价格 (有特别规定以矿产品出厂价作为计征销售价格 的除外),不考虑运输、代理等其它中间环节,即不论销售价格中是 否含有其它费用,如运输费、代理费等,均不予扣除。 感谢你对矿 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将土地分为 三种类型,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包含 基本农田) 、林地、草地等,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只提到了土地预审时需提交有关耕地,特 别是基本农田的相关资料。 那么当核准类型的建设项目占用牧草地面 积在 70 公顷以下,在进行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前,是否需要先办理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或审查意见 (如原则同意占用 林地) ?还是在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 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前 取得林地 征占用审批文件?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时需要提交有关林业的省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或审查意见吗? 回复:你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理办法?未规定林地征占用 审批是用地预审的前Z条件, 因此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时不需要提交 有关林业或林地的审批文件或审查意见。 (规划司) 咨询: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 号)中,明确了办理设施农用地的相关程序,但是对于 所需材料没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到底需不需要申办者提供发改部门的 登记立项文件? 回复:你好!有关设施农用地审核的材料要求应遵循省级有关规 定, 部 155 号文件仅做出了原则规定; 对于设施农业项目的立项问题, 建议咨询当地农业部门。 (耕地保护司) 咨询:经保监会同意,我公司依法依规为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提供担 保,在此基础上,中小企业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作为反担保措施抵押给 我公司,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许多地方国土局以?关于规范土地 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 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 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为依据,不予办理,导致一些与我公司合作的 银行和中小企业客户融资业务受到了影响。 请问上述反担保抵押物能 否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属于 134 号文件规定的情形? 回复:你好!根据?物权法? 、 ?担保法?有关法律规定,第三人 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可以依法依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地籍管理司) 咨询: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 30 万吨,山上没有土层,矿区全是石头, 没占用土地,已办有地质环境恢复方案,石场占用的是国有林地,已 在国有林管理局交纳林地使用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复垦费等费用。 请问现在还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吗 (地质恢 复方案中没有明确说明包含土地复垦费用) ?如果没有编制地质环境 恢复方案,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露天采矿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负责复垦,并编制土地复 垦方案。根据你反映的情况,露天采石场所损毁的是林地,土地复垦 义务人应当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将损毁的林地及时复垦利用。为了 确保土地复垦费用落实到位,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十七条规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按照土地复垦 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 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 费用;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 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按照?土地复垦义务 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进行。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保护司) 咨询:对于间断性生产或财务账目不全的小矿(核定实际生产规模不 足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上限十分之一)等难以计算其实际储量消耗的, 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 以当地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最近 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年度计征销售收入, 采用年度定额的 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但资源储量该怎样核定?也按年生产规模 扣减资源储量吗?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 号)相关规定,对于间断性 开采或财务财目不全的小矿等难以计算其实际储量消耗的, 可按年度 定额征收, 即以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作为计征补偿费的核定 销售量, 以当地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作 为计征销售价格,计算其计征销售收入。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你好,我县经省政府批准的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农村居民点因新建、扩建需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 45 公顷? (罗列在 规划文本中,未落实在规划图上) ,请问,乡(镇)允许建设区外的 公共设施(如村委会)和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 是否适用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 回复:你好!一、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分为 城市、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为农村居民 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乡镇敬 老院等属于乡镇用地的,不应使用农村居民点用地。 二、任何城市、 镇、村庄的建设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允 许建设区之外不得建设城市、镇、村庄用地。 (规划司) 咨询:设施农用地生产设施用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需要编制?土地 复垦方案?吗? 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十八条规定,设施 农业项目因硬化地面、建设附属设施等造成耕地损毁的,都应由项目 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资金、实施土地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 (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 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复垦。 感谢您对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小型露天采石场年开采量 5 万吨,山上没有土层,矿区全是石 头,也没有排渣场,没占用土地,已办有地质环境恢复方案,还用编 制土地复垦方案吗? 回复:你好!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造成土 地损毁,在办有地质环境恢复方案的前提下,可以不编制土地复垦方 案。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保护司) 咨询: 您好! 有一个批次用地, 拟用地范围内需征收一部分集体土地, 并使用一部分国有土地,编制?一书四案?时, ?征收土地方案?制 定了集体耕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Z补助费、 集体建设用地支付土地 补偿费标准。 请问编制?使用土地方案?时,对使用的国有土地范 围内的耕地和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Z补助费标 准?标准如何制定?是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执行么?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 使用管理的意见? (国土资发“ 号)有关规定,国有农场 土地收回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农场职工补偿安Z。 (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请问施工单位在国家重点铁路交通项目中办理临时用地 手续,缴纳的复垦保证金和青苗补偿费是否只包含耕地?园地、交通 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田坎、未利用的荒草地包含在内吗? 回复:你好!施工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是专门用来损毁土地复 垦的,无论是耕地还是园地、荒草地,只要损毁了,就要用保证金来 实施复垦。土地复垦义务人除负责复垦损毁的各类土地外,还应当向 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 损失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 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含耕地、园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水利设 施用地、田坎、未利用的荒草地上所产生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一宗收储土地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Z,在处Z过程中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吗?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财务司) 咨询:你好!请问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后,其中的 耕地部分是否需要按面积、按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 回复:你好!按照?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 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 号)规定,增减挂钩项目中农 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Z住房占用 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 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 村居民住房社区中学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 减免耕地占用税。(财务司) 咨询:您好!有一个批次用地,拟用地范围内需征收一部分集体 土地,并使用一部分国有土地,编制?一书四案?时,?征收土地方 案?制定了集体耕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Z补助费、集体建设用地支 付土地补偿费标准。 请问编制?使用土地方案?时,对使用的国有 土地范围内的耕地和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制定土地补偿费和安Z补助 费标准?标准如何制定?盼回复!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 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 号)有关规定,国有农场 土地收回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农场职工补偿安Z。 (耕地保护司) 咨询:旅游基础设施如停车点、服务站点等设施由于在整个旅游区中 点比较分散,占地面积也不大,土地政策中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 在总量控制的原则下, 能否参照设施农用地的性质来办理相关用地手 续? 回复:你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旅游用地中按照?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属于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 不改变用地性质的用地,按原地类管理。旅游用地不能按照设施农用 地性质办理手续,两者不属于同一地类。建议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 询有关地类性质。 (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我想在家乡发展养殖,目前需要使用耕地 1000 平方, 请问需要走什么流程?谢谢!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号)有明确规定,请当地国土 资源部门咨询。 (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根据国土资发(2009)27 号文第十七条规定,按审批 手续在基本农田上进行规模畜牧养殖是否可行?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号) 。按照 155 号文件 规定,基本农田上不允许兴建畜禽养殖的设施。 (耕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正) ? 第四十条之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依此法律,经政府批准后,根 据规划条件,公开处Z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 续吗? 回复:你好!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 (国发【2004】28 号)要求,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 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经依法批准同意 转让的划拨土地,具体办理出让的程序和要求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范? (试行) (国土资发“ 号)中有详细规定。其 中指出,受让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您好!一个单位在竞得土地后未能按期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下,是否还能再参与竞买别地块? 回复:你好!一、如果欠缴企业为房地产企业,按照 ?国务院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 号) 规定,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Z土地。同时根据?国土资源 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0”34 号)规定,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Z土地、囤 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 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规定要严格土地出让合 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 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 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 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 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 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 责任处理。 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 不得签订合同, 违规签订合同的, 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 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二、如果欠 缴单位为除房地产企业外的其他单位, 目前国家尚未规定不能参加竞 买其他土地, 可根据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但对原欠缴出让金地块, 应按照出让合同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您好!旧地区改造中,部分工业用地需搬迁,企业提出土地Z 换,请问具体如何办理?如同级别土地等面积Z换,是否需要挂牌出 让? 回复:你好!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 资发“ 号)规定,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 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 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拟安Z的工业 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 尽 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 请问国土部门为何要对地价进行备案?在地价备案过程中承担 怎样的责任? 回复:你好!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强化监 督管理的要求,2001 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 确认和土地资产处Z审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44 号) ,改革土 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取消 估价结果确认,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 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则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中 介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职能的主要抓手,是?把监 管和服务抓起来?的重要方式。 (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您好!我市有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转让取得一工厂厂房及出 让土地,后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请问,这种情 况土地如何审批?是否必须进行招拍挂出让?能否按改变用地条件 协议补交出让金办理? 回复:你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土地利用管理司) 咨询:根据国家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保障性 住房用地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应当有偿使 用。我市某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110 亩,在建设过程 中,临路房屋的一楼(共七层)配建了约 8000 平方米的商业门面, 请问商业面积应分摊的土地部分是否可以协议补缴出让金, 如果走招 拍挂程序,具体如何操作。 回复:你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 号)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 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土地利 用管理) 咨询:国土资发(2013)77 号文,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 规定是原矿或选矿(初加工)产品。请问:铁精粉是选矿(初加工) 产品吗? 回复:你好!铁精粉是选矿产品。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 理规定? (国务院第 150 号令)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 号)的有关规定, 销售产品为选矿产品的,其实际销售收入即为计征销售收入。感谢你 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 你好! 我县 A 单位经批准建经济适用房, 共规划建设房屋 6 栋。 为完善小区功能,方便群众生活,根据规划要求,在临街一栋房屋的 一楼(共七层)配建了少量商业铺面。A 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B 房地产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土地登记至 B 房地产公司名下。现 B 公 司将部分门面对外出售,申请以协议方式补缴商业部分的土地出让 金。 请问这种情况下, 是否可以将商业部分分摊的土地进行协议出让。 如招拍挂,如何操作? 回复:你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34 号)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土地利用 管理司) 咨询: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50 号)第十七条,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 金应当上缴国库。那么,请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是直接入县级 国库还是四级分解后分别入库呢?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 150 号令)、?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第 222 号令)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条文解 释,矿产资源补偿费滞纳金应按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 例分别入库。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 储量司) 咨询: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 年 2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150 号发布)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 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 回采率系数,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收入是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的,地 方国土资源局要求将增值税销项税计入收入计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 费,请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销售收入是包含增值税销项税的含 税收入吗?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第 150 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 定比例征收,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按照市场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增值 税是价外税,不包含在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之内。 感谢你对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你好!请问,如果原有土地为集体用农用地,现在之上铺设太 阳能发电板,提升板的高度,下面种植矮科喜阴的经济作物,是否纳 入改变用地用途管理(从农用地到建设用地)?有否相关文件供参 考?感谢!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部门咨询。按照法律 规定,如果地类发生改变,需要办理手续。 (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本人想流转一定面积的农业用地用于苗木花卉种植, 为方便生产管理以及安全守卫, 需要一管理用房 (用于堆放机具设备, 农药化肥,看守人员居住) 。可否修建一临时建筑,在土地流转协议 到期终止后拆除?谢谢! 回复:你好!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具体政策。 (耕地保护 司) 咨询:你好!加工、销售废弃矿山在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矿产 品时需缴纳资源税吗? 回复:你好!资源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建议该问题向税务部 门咨询。 (财务司 咨询:你好!建房用地为 2013 年批准的水田(不能以田还田) ,不知 道今年 2014 年能否继续建造?有没有相关法律文件? 回复: 你好! 考虑到具体情况, 建议您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有关农民建房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也可查询。 (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我们村有一户农户,在自家的承包耕地上建猪舍养猪是 不是改变了耕地的性质,并在里面私自挖一口水井,他这么做是不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要不要拆除在耕地上建的建 筑物。 回复:你好!养猪和打井不属于非农建设,但按现有政策规定也 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建议可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具体政策。 (耕 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请问打谷场可以开垦为农田吗?村委或者政府有权收缴 吗?谢谢!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 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 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在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尊重当地村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条 件下,打谷场可复垦为农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打谷场属于设施农用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涉及征收打谷场从事非农建设,应依法办 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感谢你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 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咨询:你好!我是基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请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否已废止?谢谢! 回复:你好!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属于目前 仍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法规司) 咨询:您好!我公司下属的控股公司是一个以铜为主伴生黄金金属的 采选矿山企业,1999 年 12 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发了?关于 征收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
号)的文件,对文件中部分内容提出咨询问题如下:1、该文件是否 还有效,是否仍在执行;2、如果有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不执行, 如黄金征补偿费率不按 70%计征?3、如果地方政府无权不执行,企 业如何进行维权?以前年度多缴的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可以申 请退费?如何办理退费? 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3”77 号) ,国土资发“ 号文件已于 2013 年 7 月 4 日废止。对征收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的,可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 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城市开采使用地下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按照每吨 0.02 元 征收矿产资源使用费吗? 回复: 你好! 一、 开采城市地下水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应依据 ?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60 号)的相关规定, 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关于征收地下水矿产资源补偿费尚 无相关具体规定。 二、根据?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 的通知? (中编办发z1998{14 号) ,开采地下热水须办理采矿许可 证,按照国务院令第 150 号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不缴纳水资源费。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 咨询: 农业部门发展高效现代农业, 要建设智慧农业示范项目, 玻璃、 钢架结构,选址在基本农田上行不行?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号)对发展现代农业和设施农 业有明确规定, 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咨询具体政策。 (耕 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机井房及配套设施所占土地是否为设施农用地? 回复:你好!机井属于灌溉设施,不是设施农业中的设施。 (耕 地保护司) 咨询:我是军队复员干部,想自己创业,打算把自己及亲戚的几亩地 调换到一块,在公路边准备开一家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山庄 (需要盖几百平方米的房子,其他地方搞绿化) 。请问,可行吗?怎 样履行审批手续? 回复:你好!农家乐属于非农建设用地,有关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和要求,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 (耕地保护司) 咨询: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务 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 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 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 核销?。目前,当地有一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重点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虽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国家匹配,但理论上讲,该建设项目占 用了当地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如果该水利项目建设,超出了上级 下达的到规划期末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该如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 续?类似此种情况, 当地政府是否可以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追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非常感谢。 回复:你好!国家通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 用途管制制度,各业各类用地都应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 水利项目突破规模,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安排年度 计划指标和批准用地。如经严格论证,确有建设必要的,应报请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并经审批 机关依法批准修改土地规划后,再申请用地。(规划司) 咨询:如果生产建设临时占用基本农田并在一定年限内复垦,按照片 现行法规是允许还是禁止? 回复:你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 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据此,临 时占用基本农田并可能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毁坏种植条件的均为?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所禁止。违反本条规定将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 定处罚。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地保护司) 咨询:我公司是位于辽宁省的一家生产型企业,从事膨润土矿的开采 加工。近日正在向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证延续手续。县国土 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和 ?土地复垦条例? 要求我们分别交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 否则不予 办理、甚至吊销采矿证。我们认为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 土地复垦费用,不应该重复收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 条规定: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 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我们据此请 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只交纳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而不再预 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而地方主管部门认为上述规定强调了 ?条例实施前?,也就意味着条例实施后尽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但仍然需要同时交付这两种费用。 我们认为第二十条规定的核心精神应该是不重复交费。 但因为仅提及 了?条例实施前?,而未明确?条例实施后?也不该重复交费的情况, 因此造成误解或曲解。我们从事的粘土矿产开采加工是微利行业,但 生产的却是中国工业不可或缺的产品, 如果双重交费将导致大部分企 业无法持续发展,而且从法理上也解释不通。现在我公司采矿证即将 到期需要延续, 但如果不交齐双重费用就将面临采矿证被吊销或失效 的局面, 而交纳双重费用既不合理, 也超出了我们的支付能力。 为此, 我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诉和请求, 希望部主管部门尽快下达补充通 知,明确第二十条也适用于?条例实施后?的情况,或者尽快给我公 司一个书面答复也行。 回复:你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规定 了?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 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 土 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属实 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而对于条例实施后, 因?土地复垦条例?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将土地复垦范围与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范围予以了明确区分,因此,原则上,条例实施 后,不应再出现重复缴费的情况。但是,如果实践中还存在矿山地质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仍包含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况,也应当予以抵 扣, 避免重复交费。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耕 地保护司) 咨询:您好!我司现有一磷矿探矿权,在探矿权有效时间内已完成所 有探矿工作及地质报告评审工作,现计划转采矿权,现有以下问题咨 询:若需做相关评估,请问在办理转采矿权权证时还需要缴纳价款 否?有没有价款缴纳金额的有关管理政策法规? 若需要缴纳价款, 请问价款缴纳方式有相关管理政策没有?可否在采矿权证办理完成 后缴纳价款? 特此求问,恳请回复。 回复:你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 转采矿权时是否还要再缴纳价款, 应视申请开采的矿产资源是否属于 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以及是否已经有偿处Z而定。 对属于国家出资探 明、且已经有偿处Z的,不需再缴价款;对属于国家出资探明、但未 经有偿处Z的, 需缴纳探矿权价款; 对不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 不需要缴纳价款。关于探矿权价款缴纳方式等问题,在?财政部、国 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 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建“2008”22 号)等文 件中均有规定。 (财务司) 咨询:我是基层国土局的,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占用耕地的,能收 取耕地开垦费吗?对农村住宅用地,在耕地开垦费的收取上,有优惠 政策吗? 回复: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 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在宅基地审批 中直接向农民个人收缴耕地开垦费依据不足。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并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 通知? (国土资发【1999】39 号)规定,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可鼓 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负担, 但不宜直接向农民直接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保护司 咨询:请问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系统的软件在哪里下载?部网站上只 有升级包,没有完全安装包。 回复:你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国土资源部信息 中心开发,面向各级矿业权管理机关使用的内部管理专用软件,其主 要功能是矿业权审批发证。除软件本身外,所需运行环境还包括各级 管理机关登记发证数据、图形操作环境、地理底图等,完整系统安装 包和其他必要运行环境在系统培训班上统一光盘配发, 因此部网站仅 提供升级包,不提供完整安装包。 (信息中心 咨询: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规模化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能 否办理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化可能将是固面硬化,用建筑材料的。 回复:你好!按照部 155 号文件规定,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废弃建设用地以及荒山荒坡从事设施农业生产。 请向当地国土资源部 门咨询。 (耕地保护司) 咨询: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的有关规定, ?矿业权转让应 按照审批管理权限, 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 ,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 第 3 号令)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在国资委指定的 产权交易所进行转让。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矿 业权究竟是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 还是应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 交易所进行转让?如果要求同时进这两个交易机构转让, 两交易机构 如何衔接? 2、 如果国有企业矿业权进入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转 让,在转让之前是否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权的转让进行审 批?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是在产权交易所完成转让后进行审批, 如何保证在国资委指定产权交易场所转让过程中, 矿业权属依法可转 让的矿业权,受让方资格条件设Z符合法律规定? 谢谢! 回复:你好!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 场的通知? (国土资发“ 号)规定,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矿 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公开交易,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 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并将有关事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2、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42 号令) 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 门的同意。 3、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请咨询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 (矿产开发管理司 咨询:您好!我区有一座砖瓦用粘土企业,为了壮大发展经济,拟由 个体户(私营独资企业)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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