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卖房人反悔的法律后果后又反悔 委托他人卖房人反悔的法律后果是否有法

弟好心帮姐卖房反赔5万?委托卖房后反悔惹纠纷_网易广州房产频道
弟好心帮姐卖房反赔5万?委托卖房后反悔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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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口头委托弟卖房后又反悔不卖惹纠纷今年8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共受理投诉12宗。其中,在一起投诉中,因姐姐口头委托弟弟出售房屋后又反悔,导致弟弟被法院判赔买家10万元违约金(包括定金5万元)。中介协会提醒购房者,亲属间委托处分房屋产权,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不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否则,一旦委托人(产权人)对代理人的处分行为不予追认,而代理人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代理人将自行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责任。嫌售价低,屋主反悔不肯卖房章女士在广州天河区有一物业欲出售,但因自身长期在国外居住,回国卖房很不方便,遂将该物业房产证原件交付弟弟章先生,并口头委托其代理出售。日,章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与买家冯先生就该物业协商交易条件,并出示房产证原件及证明章先生与章女士为姐弟关系的户口簿。由于章先生没有章女士的书面委托,冯先生心存疑虑,故在签约当日,双方一同向章女士致电,章女士同意出售房屋,并将回国配合过户。于是,冯先生与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50000元。日,章女士回国拟办理房屋出售及过户手续,发现广州市二手房楼价上涨,该小区物业均价比合同价格上涨3000元/平方米。章女士认为章先生代其售卖的房屋价格偏低,要求冯先生提高交易价格,被冯先生拒绝。于是,章女士以章先生非其代理人,无权处分其房屋为由,拒绝履行由章先生与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法代理人”被判赔买家5万元冯先生在多次催促章女士履约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先生和章女士赔偿10万元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查,该物业仅登记在章女士名下,冯先生和章先生无法出示证明章女士授权章先生代理出售该物业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收取定金后未能依约出售物业的,应向买家两倍返还定金。”章先生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章女士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仍与冯先生签订出售该物业的合同,且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导致冯先生取得该物业所有权的合同预期落空,应向冯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章先生向冯先生赔偿10万元(包括定金5万元),以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专家解读:亲属关系并非代理关系委托卖房应签书面协议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周冬云律师介绍,《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章先生无法证明其已取得章女士授权,且其就本案物业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章女士的追认,理应承担该违约责任。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亲属关系并非代理关系,亲属间委托处分房屋产权,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不能以口头方式进行,避免出现本案中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的尴尬局面。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何羽
责任编辑:陈丽娟_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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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一篇授权他人卖房又单方撤销 卖房行为法律认定有效
来源:常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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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前提,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实践中,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时生效,如果不尽通知义务,则会承担法律风险。
日,盛某和何某将他们的房屋共同委托陈某代为出售,并出具委托书,三人共同在常熟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盛某、何某二人当天即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陈某代收。然而过了一个月,5月9日当天,盛某、何某再次来到常熟市公证处单方面作了一份撤销委托公证,并于5月13日在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声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均作废,后又补办了上述证书。
6月13日,陈某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张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张某于当日向陈某转账36万元。然而得知此事后盛某、何某仍不愿协助其过户,张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要求盛某和何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虽然委托人可依法发表声明取消委托授权,但是委托书与取消委托的声明相对独立,委托后果并不随着委托人的声明而终止,盛某和何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将取消授权事宜通知了受托人,故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陈某以盛某、何某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张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张某已按约支付全部价款,盛某、何某应当依法按约向张某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故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盛某和何某协助张某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案的盛某、何某共同委托陈某代为出售房屋,但是在未通知陈某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撤销委托,并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希望市民朋友在签订类似代为出售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谨慎决定并注意风险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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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卖房反悔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例】王女士为卖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王女士房屋买卖独家委托服务提供者,中介公司向王女士提供委托保证金。在委托期间,王女士解除协议,并退还了保证金。后王女士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售出房屋。中介公司以王女士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索赔7万元。中介公司诉称,2015年,我公司与王女士签订《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我公司为其提供房屋买卖的独家居间服务,委托期限为4个月。双方约定我公司支付王女士委托保证金1000元,房屋委托出售价格不低于350万元。出售人在委托期限内擅自终止本委托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应按本协议委托出售价格的2%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我公司积极为王女士提供居间服务,但其在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公司将房屋出售,违反了双方约定。要求判令王女士支付违约金7万元。王女士辩称,签订合同时,业务员跟我说是服务协议,没有跟我说有违约金,我是当成委托书签的。该协议是格式合同,对方公司没有就第九条违约条款向我作出说明,应属于无效条款。后我已将1000元退还该公司并送达解除通知,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不同意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该公司独家代理出售其名下房屋。在上述协议文件中,对王女士所应承担的义务、责任,中介公司以加重字体打印提示,足以引起王女士的注意,公司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故该条款应属有效。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擅自终止协议或委托他人出售房屋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王女士的主张以及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对违约金数额给予酌减。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中介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分析】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权利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王女士与中介公司自愿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王女士负有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擅自终止协议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房屋之义务,并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上述义务中介公司均以加重字体打印提示,足以引起王女士的注意,公司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应属有效。王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违约金的数额而言,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故法院依据王女士的请求,并综合考虑中介公司的实际损失,最终酌定违约金数额为15000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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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880****
广州公证委托他人卖房后,还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日|分类: |474人看过
年近八旬的陈老太通过万女士的介绍向刘女士借款,并以名下一套自有房屋作为担保。同日,陈老太与万女士签订委托书,授权万女士有权代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抵押及出售等相关事宜。随后万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公证手续。后因陈老太未能偿还刘女士的借款,万女士代表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低价出售给常先生。陈老太被迫离家,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常先生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着房屋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合同多数条款空白、买房人从未看过涉案房屋等众多疑点,并结合相关案情,认为万女士与常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中的行为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了陈老太与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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