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金融控股公司是什么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美、英、日的经验与中国的出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美、英、日的经验与中国的出路金融界百家号来源:CITICS债券研究投资要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业已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轮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就有过一波混业经营的浪潮,一度造成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业开始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进入21世纪,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浪潮势不可挡,出现了金融控股平台、银行控股公司、地方金控平台和产业金融控股平台等四类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尚待解决。尽管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都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导致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集中度等方面缺乏统一的监管指标,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问题也缺乏规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也不尽完备。一些产业资本没有基于实业的需求而拓展金融业务,反而助长了“脱实向虚”。尽管2008年的新“三定“方案明确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但时至今日仍未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属于多年欲解决而未解决的事项之一。下一步将着手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短板。随着国务院金稳委成立、新的银保监会挂牌以及“易郭配“成型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人事调整尘埃落定,下一步就将着手弥补多年来欲解决而未解决的监管空白和监管短板。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印发了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方案,资管新规已经平稳落地,理财新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等配套政策预期也会跟进发布。预计构建类美国“伞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架构。我们预计,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将明确央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而旗下金融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机构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整体上类似美国的“伞形“架构。同时,监管规则将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和风险集中度等指标的监管要求,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方面建立起”防火墙“制度,并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上做出规定。监管预期逐步出清,边际冲击减弱,货币政策微调边际影响力将显化。我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出台,是补上多年来的监管空白和短板的关键一环,而理财新规的出台也在市场的预期之中(资管新规已经平稳落地),监管政策对市场的边际冲击正在减弱。监管短板和空白逐渐补上后,货币政策才能更加专注于“主业“(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而3月份工业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也在回落,客观上货币政策也有边际放松的需要。就债市而言,我们认为10年期国债收益率将处于3.4%—3.6%的范围内。正文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与现状199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共同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以下简称联合论坛),旨在促进全球范围内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协同监管。1999年,联合论坛发布了《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就金融控股公司给出定义: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为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国际金融危机后,联合论坛发布了新的《金融集团监管原则(2012版)》,就“金融集团”给出了新的定义:在受监管的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中,实质性地从事至少两类金融业务,并对附属机构有控制力和重大影响的所有集团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在大多数国家金融业都是特许经营业务,相关金融牌照基本都需由监管机构颁发,因而判断金融控股公司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金融牌照。金融机构只有获得了金融牌照,才能开展金融业务。因而,我们以一家集团内是否有多张金融牌照,作为判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依据。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就曾有过一波金融混业经营的浪潮,但由于规则缺失、内控不健全、会计准则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一度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当中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银行所属的信托、证券和保险公司开始与银行脱钩。随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三会的设立,强化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到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为三家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2005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8年,国务院原则同意银行入股保险公司。2013年,保险机构可以试点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大致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平台、以商业银行为母体的全能银行型平台(银行控股公司)、地方金控平台和产业金融控股集团四种类型(表1)。在金融控股平台模式下,集团公司为纯粹的金控平台,自身不经营具体业务,主要负责战略制定和股权投资管理,如中国平安(图1)、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在银行控股公司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母体,设立或投资子公司,进行综合化经营的扩张,形成“全能银行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图2)和兴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1、缺乏明确监管主体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规定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当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类监管;对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的复杂问题,三会及时磋商。总的来看,该备忘录仅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大框架和总体思路,可操作性不强。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三定”方案)明确了由人民银行“承担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工作”,负责“监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新产品发展及风险状况”。但时至今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与相关规则尚未出台。201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但这一协调机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协调不畅、相互推诿的问题。这一协调机制也并未催生出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规则。尽管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金融子公司都受到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但由于集团层面的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因而缺乏对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也没有相应的规制。比如,母公司以债务资金或自有资本投资子公司,该部分资金在母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同时出现,这就会导致资本的重复计算。又如,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或交叉持股,导致股权结构复杂化,资本金被多次重复计算。2、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集团旗下的银行、券商和保险公司按各自行业的监管要求建立起了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但在集团层面就可能缺乏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大潜在风险在于,不同子公司所引发的风险或将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方式在集团内部传递,风险具有隐蔽性和传染性,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风险链条”。例如,一家子公司如果面临财务危机或支付风险,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引发连锁反应;控股公司可能迫使子公司特别是吸收存款金融机构,为挽救陷入困境的其他子公司而进行违法内幕交易;让持股银行承担内部交易损失,直至承担成员企业流动性救助责任。央行南京分行在对江苏省内的金融控股公司调研时发现,被调研的金控公司反映,其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在为产业子公司提供承销保荐服务时,一旦产业子公司经营不善,就会给证券子公司造成声誉风险;控股的财务公司在为产业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时,如果产业子公司出险,就会波及到财务公司。3、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层面的信息披露机制还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除了集团公司下属的上市公司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和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外,非上市公司子公司缺乏信息披露的动力,金融控股公司也缺乏在集团层面整合并披露金控平台的经营情况的动力,尤其是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风险集中度和流动性等核心指标。因而,相关监管机构也难以获取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数据。例如,在江苏省6家被监测的金融控股公司中,整个2014年度仅向人民银行上报2起重大事项报告,分别为高管变更和新设机构,未有涉及重要信息方面的重大事项。4、加剧产业资本“脱实向虚“倾向部分产业资本拓展金融业务并非基于实业的需要,其金融板块也未能有效反哺实业,反而放弃主业创新,将金融业作为转型捷径,加剧了产业空心化。他山之石1、美国:“伞型”监管模式1999年,为了响应金融业发展新趋势,也为了应对欧洲的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的竞争,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实行了66年的格拉斯·斯蒂尔法案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该法案准许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的形式是允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HC可以拥有各类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公司,经营存贷款、保险承销、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业务。同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为纯粹型控股公司,不开展业务,主要职能为申请牌照、管理子公司运作等。该法案还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模式。美联储作为综合监管牵头机构(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和联储成员银行进行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联邦和州共同监管的原则,在集团层面受到不同当局的监管。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监督署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监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期货业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这一监管模式的弊端,主要体现在监管权力分散,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不同类型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及产品的监管标准也各不相同,存在套利空间。201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伞型”监管模式进行修正,具体体现在:第一,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银行控股公司(BHC)和金融控股公司(FHC)必须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此外,美联储也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必要时有权拆分严重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第二,建立统一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所有从事金融服务并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控股公司都实行相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三,采取措施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如禁止金融集团通过兼并控制全美10%以上的存款或金融体系10%以上的并表总负债,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业机构开展证券、衍生品、商品期货等高风险自营业务。总的来看,《多德-弗兰克法案》并没有改变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架构,而是在原有模式基础上,加强了美联储的监管权限,建立了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强化了资本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重要性。2、英国:“双峰”监管模式国际金融危机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服务局(FSA)、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的三方监管模式。危机中北岩银行遭挤兑等事件,暴露出这一体制沟通协调不畅、央行由于无监管权而在金融稳定职责上缺位等问题。危机后,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以维护金融稳定;后来又下设审慎监管局,与新设的金融行为局一起,负责微观审慎监管。英格兰银行下属的审慎监管局主要监管银行、保险和大型投资机构,行为监管局主要监管中小型投资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金融企业,形成了“央行+行为监管局“的双峰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根据性质不同,可能同时接受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3、日本:统一监管模式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以金融厅为核心,与此同时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日本的金融机构经营相对稳健,在危机中受冲击不大,因而未对监管架构做出大的调整。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拟设立银行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的,须取得金融厅的批准;在关联交易方面,日本金融厅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每半年提交一次业务报告和相应的财务资料,以及时了解银行与其特定关系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及潜在风险;在风险集中度方面,日本金融厅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与集团外单一对象总的交易金额进行控制,如金融控股公司对同一家公司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25%(大型集团公司则不得超过40%)。金融控股公司新规猜想《关于;的说明》指出,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主要经济体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这其中就包括了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3]。今年“两会”期间,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也表示,央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4]。我们认为,国务院金稳委成立、新的银保监会挂牌以及“易郭配”成型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人事调整尘埃落定,下一步就将着手弥补多年来欲解决而未解决的监管空白和监管短板。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印发了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方案,旨在改善“数据孤岛”的现状,资管新规已经平稳落地,理财新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等配套政策预期也会跟进发布。无疑,金融控股公司应该接受监管,这也是《金融集团监管原则》确定的主要原则。2012版《金融集团监管原则》的一大突破,就是把从事受监管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从事未受监管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以及集团层面的母公司,一并纳入监管的主体对象。尽管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有“伞型”、“双峰”与统一监管的模式之别,但也有共同之处,即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集中度、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制定明确的监管规则,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强化系统性重要风险的管理者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的地位。我们预计,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将涵盖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从长远看,有必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使金融控股公司的展业和对其的监管都有法可依:第一,明确央行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2008年的新“三定”方案就确定了由央行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危机后各国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也是由系统性金融风险管理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由于我国仍保留了分业监管的体制,因而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仍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微观审慎监管,而央行则对集团层面实施并表监管,以资本监管为核心,强化对集团公司总资本和杠杆率的监管要求。此外,鉴于地方金控平台大多是国有控股甚至国有独资,接受地方政府的直接管理,在公司治理上地方政府的话语权较大,领导班子也采用任命制,因而也可考虑将地方政府纳入到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系中来,强化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第二,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监管。针对一些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的情况,新规应强调资本的真实性,防止资本的重复计算,实施并表监管,强调对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在集团层面控制好杠杆率。对此,《金融集团监管原则》也有明确要求:第17条明确,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集团资本充足率评估和计量考虑双重或多重杠杆效应;第20条明确,监管机构应要求金融集团母公司充分和持续地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母公司和整个集团的流动性风险,金融集团流动性要满足整个金融集团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资金需求。第三,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火墙”制度。应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防火墙”制度,如设立法人防火墙,金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法人,独自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或子公司对母公司反向持股;建立业务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交叉传染;设立人事防火墙,禁止或限制高管在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连锁兼职。第四,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实现“阳光化“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清晰,股东、受益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透明。要完善公司治理,集团总部应以战略管理、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品牌和文化建设为重点,各板块的子公司既要遵循集团的总体部署,也要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原则独立运营。金融控股公司及时、完整和准确地披露信息,不仅有助于监管部门实行有效监管,也有助于形成市场约束。披露内容除了集团及子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集中度等指标外,还应包括集团公司的组织架构、关联交易和合并财务报表等内容。债市策略我们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的出台,是补上多年来的监管空白和短板的关键一环,而理财新规的出台也在市场的预期之中(资管新规已经平稳落地),监管政策对市场的边际冲击正在减弱。监管短板和空白逐渐补上后,货币政策才能更加专注于“主业”(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而3月份工业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也在回落,客观上货币政策也有边际放松的需要。我们认为10年期国债收益率将处于3.4%—3.6%的范围内。注:[1]http://opinion.caixin.com//.html[2]http://opinion.caixin.com//.html[3]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c_.htm[4]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 469/3495599/index.html参考文献:刘璐,《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模式》,《金融纵横》2017年第11期钱东平,《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中国金融》,2017年第16期李湘宁、何敏、刘璐,《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调查与思考——基于江苏情况》,《现代金融》2016年第1期唐双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国金融家》2015年第3期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研究》,《金融与经济》2015年第12期钱东平,《金融控股公司内涵、基本特征及主体监管》,《金融纵横》2016年第6期潘功胜,《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与监管》,《中国金融》2014年第一期卜永祥,《【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1)】国外现行体制比较》,http://opinion.caixin.com//.html债市回顾总量数据一季度受限产等因素影响,工业利润有所下滑。4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1-3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数据。1-3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5533.2亿元,同比增长11.6%。三大产业中,1-3月采矿业营业收入和利润累计同比增长36.1%,比1-2月下降6个百分点。从细分行业看,1-3月上游行业增速较1-2月大体下降,但仍维持高增速,有色金属采矿业表现亮眼。高频数据房市成交同比下滑,发电耗煤同比上升。房地产市场方面,截至4月27日,30大中城市商品房成交面积累计同比下降23.56%,截至4月28日,发电耗煤量同比增加7.73%,涨幅较前一周减少0.04个百分点。通货膨胀鸡蛋上涨、猪肉下跌,工业品价格上升。截至4月28日,生意社公布的外三元猪肉价格为10.17元/千克,周下跌1.07%;鸡蛋价格为7.04元/千克,周上涨0.57%。截至4月27日,南华工业品指数较前一周上升0.92%。WTI原油期货价格报收68.1美元/桶,较前一周下降0.44%。海外因素美国多项经济数据超预期,原油库存大幅增加。截止4月25日当周原油库存报告显示,上周美国原油库存意外增加217万桶,预期减少126.77万桶;汽油库存意外增加84万桶,预期减少152.54万桶。原油汽油库存变动均大幅超预期。资金面银质押和SHIBOR涨跌互现。4月27日,DR001加权平均利率为2.92%,较前一周下降8.02BP;DR007加权平均利率为3.03%,较前一周上涨1.72BP;DR014加权平均利率为4.93%,较前一周下降49.97BP。DR1M加权平均利率为4.20%,较前一周下降8.33BP。SHIBOR方面,隔夜、7天、1个月、3个月分别变动17.40BP、8.50BP、13.80BP和-1.00BP至2.92%、2.98%、3.90%和4.01%。中信证券明明研究团队具体分析内容(包括相关风险提示)请详见报告《利率债周报—修补监管空白与短板的关键一环:论有待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特别声明:本资料所提供的服务主要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在分类结果和分类结果和评级结果评级结果与卖方研究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前提下,在接受卖方研究服务前,还应当联系中信证券机构销售服务部门或经纪业务系统的客户经理,对该项服务的性质、特点、使用的注意事项以及若不当使用可能会带来的风险或损失进行充分的了解,在必要时应寻求专业投资顾问的指导。关于本资料的性质。本资料的性质为“投资信息参考服务”,而非具体的“投资决策服务”。该项服务通常是根据专业机构投资者的需求或特点,基于特定的假设条件和研究方法所提供的中长期价值判断,或者依据“相对指数表现”给出投资建议,而并不涉及对具体证券或金融工具在具体价位、具体时点、具体市场表现的判断,因此不能够等同于带有针对性的、具体的投资操作性意见:(1)该项服务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仅代表中信证券研究部在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当日的判断,因此,相关的分析意见及推测可能会根据中信证券研究部后续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更改,也可能会因为使用不同的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而与中信证券其它业务部门、单位或附属机构在制作类似的其他材料时所给出的意见不同或者相反。(2)该项服务是一项“标准化服务”,侧重于提供中长期的投资价值判断和相对指数表现。其所包含的观点及建议并未考虑每一位使用者的风险偏好、资金特点、目标、需求等个性化情况,也不涉及每一项具体投资决策的“选股”和“择时”判断,因此,不能够将其视为针对特定投资者的、关于特定证券或金融工具的投资操作建议,也不是或不应被视为出售、购买或认购证券或其它金融工具的要约或要约邀请。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金融界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站式互联网投资理财平台,让投资更简单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对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建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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