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可以承包退耕还湿和退耕还林补偿吗?是否可以想受退耕补助款?是否违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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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
朱大爷42 发表于
邓厅长:  您好!我看了单位回复日的回复,你们的意思是要按湘政发(2008.15号)文件规定办,我们经过查阅国务院有关法律政策,该文件与下列国务院的法律相悖,&&  1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请问邓厅长我们与土地经营权人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县政府为我们颁发的林权证书也是否有用,哪按你们的意思我们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和县政府的林权证书是无用的一张废纸,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土地流转,谁还敢承包呢,&&&  2丶&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实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丶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这是法律规定是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为什么省政府将该规定篡恋鼐ㄈ四,特别更可笑的是江永县还规定由原土地经营权人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所谓原曰就是解放前的士地经营权人吗,&&&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丨五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糸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等等国家的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还有权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吗,&&&  综合上述,我们是承包土地退耕还林农村造林专业户,我们不是什么业主丶大户,我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我们应该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  盼邓厅长结合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再予以回复,
来自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的调查回复: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
  你好!你通过“红网,问政湖南”反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1、退耕还林补助的对象是退耕农户。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和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耕还林补助其实质是农户拿出原耕种的坡耕地进行造林,对因减少耕种的坡耕面积而减少农户的粮食收入进行的一种特殊补助。因此在退耕还林启动时,国家按坡耕地平均产量进行补助,即南方每亩坡耕地300斤粮食、北方每亩坡耕地200斤粮食的标准补助给退耕农户,后改为折现:即每亩南方补助210元,北方补助140元。补助期满后,为解决退耕农户(把自己经营的坡耕地用于造林的农户)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由此可见,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补助对象为退耕农户,补助标准按每亩退耕地计算。 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对直补范围进行了细化,即《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第七条:“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兑现范围。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其直补范围:(1)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2)业主(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由土地经营权人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3)业主(大户)承包集体坡耕地已纳入退耕还林的,村、组依法将经营权明晰到户,由取得经营权的农户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其中特别规定对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造林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是符合《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发【2007】25号文精神的。
  2、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农户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的农村土地再经营承包者,可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对流转方式以及是否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互换要求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对转让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能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能变更、注销或重发土地经营权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如果你是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农户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且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否则不能享受退耕还林延长期政策补助。退耕还林地到期怎么办? 安徽日报农村版
退耕还林地到期怎么办?
桐城法院判决续包、缴纳承包费
十多年前,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很多农户将土地承包给第三人植树,至今十年有余,承包合同相继到期,是续包?还是归还土地?一系列问题凸显,如何解决?近日,桐城市法院判决的一起退耕还林合同纠纷案具有典型意义。  2002年下半年,桐城市在该市新渡镇新安渡村团结组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团结组46亩多土地被列为退耕还林地。当年,当地村民杨某某承包了这片土地种植了杨树。 2004年,杨某某将林地转让给了当地村民李某某。  这片土地是团结组十几户家的承包地。之前,农户一直种植水稻,并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当时农业税重,确实有人不太愿意耕种,把土地承包出去,农户就可以不用缴纳农业税了。 ”  李某某和新安渡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10年。 “承包人不用支付承包费,还能享受每年每亩230元退耕还林补助。 ”  之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且种粮还有粮补。于是,团结组农户于2007年向承包人讨要土地以及退耕还林补助款,未果后,该组将村委会及第三人李某某起诉到当地法院。当年,法院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且未到承包期为由,驳回农户请求。  日,10年承包期到了,农户要求李某某砍伐树木,还原并归还耕地,再次遭到对方拒绝。其理由是,虽合同到期,但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调整退耕还林规划,因此不能还原耕地。  退耕还林地承包到期,该如何处理呢?记者咨询省林业厅退耕还林办,该办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现今遇到这类问题不少,如何解决,我省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当年双方合同有约定,且约定合法合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好,可找政府调解,调解不成,可起诉至法院。  实际上,2013年,新安渡村村委会和团结村民组就将李某某起诉到桐城市法院,要求归还土地,清除土地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赔偿农户经济损失。  桐城市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到期,但又不能违规退林还耕,因此,承包方应在支付承包费的基础上,继续承包。该法院遂判决:1.驳回新安渡村村委会、团结组要求归还承包地、清除土地附属物、恢复原状请求。 2.李某某赔偿农户经济损失23045元(按每年每亩491元承包租金计算)。同时,法院建议,以后每年承包费在23045元的基础上酌情增减。  2002年、2003年,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至今已10多年,不少当年签订的承包合同已到期,合同到期后,不少农户要求承包方归还土地,由此双方出现了矛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桐城市法院此案例的一审判决值得借鉴。本报记者 王明存公职人员承包土地植树可享受退耕还林补贴_百度知道
公职人员承包土地植树可享受退耕还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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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2、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从2004年起,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3、退耕户在完成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后,由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后,由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将检查验收结果和政策兑现情况分户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时间不低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组织发放。发放方式既可由乡(镇)金融机构为退耕户开设现金补助存款户发放存折或存款卡;也可由乡(镇)财政所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直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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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的啊,但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制订的,同时也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土地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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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公务员承包土地退耕还林和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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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利用工作以外的时间,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从事与职业相关的投资或工作,赚取外快。除非该岗位有特殊规定禁止这种行为,或者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才会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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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于增华
林业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并私分,构成贪污罪的案例详析
林业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并私分,构成贪污罪的案例详析
日期: 14:4:56
来源:刑事律师咨询_刑事律师网
一、2015年6、7月间,时任某县林业局局长的被告人闵某与某县某镇林业站站长黄某、副站长冉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决定找人出面承包已由某村民小组和某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洗马塘梁子土地,纳入退耕还林指标,从中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为此,黄某、冉某找到某镇紫马龙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吕仕林(另案处理),由吕仕林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某村民小组承包了上述地块,并约定“国家对林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由吕仕林享有”。随后,闵某、黄某、冉某分别安排亲戚程闯、李云辉、李从付代替自己与吕仕林签订《合作造林补充协议》,对四人合伙承包事项进行约定。此后,闵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上述地块已由某村民小组和县水利局植树造林的事实,在没有出资造林的情况下,以吕仕林、程闯等16人的名义上报并取得洗马塘梁子418亩土地退耕还林指标,骗取2015、2006年度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17360元私分。闵某个人分得27170元。  二、2015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闵某利用担任某县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某县某镇林业站站长黄某、副站长冉某,为朱某承包的某镇某村委会核某村民小组大地、大凹子300亩土地取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指标,并通过黄某两次收受朱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闵某在侦查阶段已经退清涉案赃款。认为,被告人闵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黄某、冉某等人,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私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经查,2015年6、7月间,被告人闵某在明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对象是具体实施退耕的农户、没有植树造林不能享受补助的情况下,仍应邀与其下属黄某、冉某通过承包洗马塘梁子土地,在没有植树造林的情况下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私分,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2015年2016年3月间,被告人闵某明知2015年某县的退耕还林政策主要优先解决提前退耕,朱某所承包的土地系新造林,不属于优先考虑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某取得退耕还林指标,并在退耕还林款兑现后收受了朱某送给其的17000元,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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