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买房子签合同的流程时候有一条是此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房屋是什么意思

& &购买多人共有的房屋 一个人代表签订合同可以吗购买多人共有的房屋 一个人代表签订合同可以吗日来源:楼盘网责任编辑:qz_loupan购买多人共有的房屋,其中一个人代表签订合同可以吗?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那刚:如果是多人共有的房屋,在房屋出售时,需所有共有人共同签订买卖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后期可能因为部分共有人反悔而引发房产纠纷。房子交房时没发现,装修才发现房屋出现漏水,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吗?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官宝山:交房没发现,装修时发现房屋漏水,只要没有超过房屋质量保质期,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用老婆的名义购买的一手房,之前是用建行商业贷款的,现在可以提取我的住房公积金来冲本金吗?回复:记者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这位读者可以用其公积金来冲本金。根据管理中心关于一手房商业性住房贷款支取的规定,购房者可以准备好泉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取/转让申请表、合法有效的《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分户账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或者公章),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办理。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丰泽区鲤城区洛江区泉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金门县其他区域福州莆田仙游龙岩上杭厦门宁德古田马来西亚沙县价格14000以上7000以下价格待定我已阅读并同意&周边城市最新楼盘热门城市新房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微信:chinazhang2014
引言:责任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违反了义务才会产生责任。但是,本文所讨论的不是违反了什么义务,要承担什么具体的责任。而是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其实还是一个表见代理的问题。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被代理人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中。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多个产权人(卖房人)之间一般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等。而且很多地方的风俗文化都是“男主外”、“男人当家”,这就很容易让买房人相信卖房人(尤其是夫妻关系中的男方)有权代理其配偶从事房屋买卖。再加之卖房人能提供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或者更进一步说明其他共有人没有在场的原因(在国外、在出差等),就更容易使得买房人相信卖房人有权代理其他共有人。在此情形下,如果买房人没有恶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卖房人没有代理权),就能够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就要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卖房人的合同义务。如果其不履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所有的产权人是合同的一方(甲方),所以,如果卖房人一方违约,则所有的产权人要连带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附夏xx与徐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18日,徐xx、黄xx(乙方)与薛xx、夏xx(甲方)经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甲方所有的位于xx室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1,300,000元。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还贷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前往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于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甲、乙双方应于甲方办妥抵押注销手续且乙方办妥贷款审批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付款方式:乙方于签约时支付甲方房款80,000元;于2012年12月1日前支付甲方房款320,000元;上述款项专项用于提前归还甲方尚欠款项及注销抵押权人对该房产设有的抵押权,乙方对上述情况知晓并同意,甲方应于收到上述还贷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手续,并于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乙方以购房贷款的形式向甲方支付房款900,000元,该款项由贷款银行转入甲方帐户。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十五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十五日的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2012年12月7日,徐xx、黄xx与薛xx、夏xx双方就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2012年11月18日,黄xx向夏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支付款项80,000元;2012年12月8日,徐xx向薛xx的中国银行卡支付350,000元。两次付款均由薛xx出具收据加以确认。 2013年3月,徐xx、黄xx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解除与薛xx、夏xx之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43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60,000元。薛xx辩称,不同意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希望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徐xx、黄xx。夏xx辩称,不同意徐xx、黄xx的诉讼请求,其未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也不同意追认有效,故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另查明,上述《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网上备案登记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夏xx”的名字均非本人所签,系薛xx找人代签。 再查明,xx室房屋由薛xx、夏xx共有,房屋上存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的债权数额为102,000元,抵押权人程永春的债权数额为500,000元。抵押权人程永春的抵押权经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811号案件判决无效,予以涤除,该案尚未生效。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60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夏xx的签名系他人代签,本案所涉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来看,徐xx、黄xx与薛xx方签约系经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且签约时薛xx方提供了夏xx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这些事实及证据足以让徐xx、黄xx有理由相信到场的即为夏xx本人,合同签订后,徐xx、黄xx亦根据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向夏xx的银行卡内支付房款。因徐xx、黄xx非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即使夏xx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签约人有差别,也不能因此将核对身份证照片与本人一致的义务强加于徐xx、黄xx身上。综上,本案所涉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因薛xx方违反合同约定,不能按期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徐xx、黄xx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薛xx方应退还徐xx、黄xx已经支付的房款。根据双方约定,因薛xx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薛xx、夏xx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计260,000元。但该金额约定过高,法院予以调整。至于夏xx提出的薛xx在外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的抗辩,法院认为,薛xx、夏xx系夫妻,对内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对外不产生效力,薛xx、夏xx向徐xx、黄xx承担责任后,如夏xx认为实际应由薛xx承担,夏xx可向薛xx另案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判决:一、原告徐xx、黄xx与被告薛xx、夏xx之间的2012年11月18日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2012年12月7日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薛xx、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xx、黄xx购房款430,000元;三、被告薛xx、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x、黄xx违约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0.25元,减半计收7,480.13元,由原告徐xx、黄xx负担2,680.13元,被告薛xx、夏xx负担4,800元。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17号】本院认为,上诉人夏xx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理当尽妥善保管房产证、身份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的义务,以免发生不利后果,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现尽管系因被上诉人薛xx的原因造成其与被上诉人徐xx、黄xx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完全履行,但徐xx、黄xx作为善意的购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审查薛xx出示的夏xx的身份证与夏xx本人是否一致的能力,其后徐xx、黄xx又将房款打入夏xx的银行卡,因此徐xx、黄xx有理由相信系夏xx本人并同意出售涉案房屋,因此由于涉案房屋最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及交付等后果,徐xx、黄xx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据此判决夏xx与薛xx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客观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夏xx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予支持。至于夏xx在对外承担相应责任后,对内则应由实际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元,由上诉人夏xx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本律师相关文章延伸阅读:
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因房屋买卖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前房价上涨的利益如何分配?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卖房人逾期交房,买房人可否直接提取卖房人存留在中介处的尾款?
卖房子附带自行车库?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买房人与卖房人的户籍分册立户后,买房人是否还可以向卖房人主张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解除网签合同的时间点
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房价多写,效力如何?如何证明?
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成违约?
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房屋交易不能完成,已付房款难以追回,中介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居间合同、认购书)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
(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房地产居间协议》被认定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志性要件是什么?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变更规划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如何主张权利?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买了物业用房,开发商履行不能,责任谁来承担?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开发商与限购的买房人签订《购买订单》,不能履行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
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
“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购房合同只有一个人名。房子属于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可以给另一方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吗?
购房合同只有一个人名。房子属于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可以给另一方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吗?
浏览次数:0
在房屋产权证下来后,可以追加!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您好,可以申请按份共有,进行变更
你好,是可以的,,,,,
您好,可以变更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你好,可以咨询房产局办理
可以协商处理的。。。
是可以的。。。。
可以申请,但需要补签合同。
您好,可以。
第1-10条,共14条 &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ask:2,asku:1,askr:480,askz:39,askd:44,RedisW:0askR:76,askD:568 mz:nohit,askU:0,askT:0askA:645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 合同有效_网易新闻
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 合同有效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城市晚报讯 开春了,二手房市场也开始复苏,此时,对于夫妻共同房产,如果仅一方到场进行出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隐患?本期《以案说法》栏目,邀请吉林省资深法律人士董海军为大家剖析。
夫妻共同财产可一方单独出售
最近,有市民反映,她想要买一套二手房,然而,在查看房产证时发现,房产证的姓名有两位,经过调查,双方为夫妻。然而,在卖房时,双方只有一方到场,想知道,这种买卖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果一方到场,这样的交易是否生效?
对此,董律师分析,夫妻一方单独出卖共有房屋的现象也很常见,其一人对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是无权处分,但其合同是有效的。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颁布后,对债权和物权进行了区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区分原则更加具体明确。
夫妻共有财产的对外公示情况
夫妻共有房屋的对外公示有两种,一种是夫妻二人的名字都登记在房产证上,买房人通过权利外观就能知道是夫妻共有,一种是房产证上只登记夫妻一人名字,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也应认定房屋为夫妻共有,以上无论哪一种情况,夫妻一人出卖房屋,都不会因为一方单独出卖而导致合同无效,不同点是前者买受人不能善意取得,既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出卖房屋,买受人是取得不到房屋所有权的,对于后者,买受人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就是说没有在产权证上登记的人即使不同意出卖房屋,一旦房子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也要保护买受人的物权。因为买受人通过权利外观可以认为房屋是出卖人自己的财产。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买受人的权利是有影响的,在买卖合同中,首先实行物权保护,其次实行债权保护,如果房屋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即使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卖,也要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前,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卖,对买受人只能给予债权保护,当买卖合同有定金担保时,出卖人要双倍返还定金,没有定金担保时,出卖人要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只有合同有效才能最大限度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合同是否有效的主动权掌握在出卖人手里,一旦对自己有利,夫妻另一方就同意出卖,合同有效,一旦对自己没利,夫妻另一方就不同意出卖,合同无效,对买受人是不公平的,在合同的立法过程中,我国没有对债权和物权进行区分,但随着法制的进步,《物权法》的颁布,我国法律对债权和物权进行了区分,法理更加明晰,对当事人的法律保护更加周全。故夫妻一方单独出卖共有房屋,其合同效力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记者 王秋月 实习生 高羽/报道)
作者:王秋月 高羽
本文来源:城市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房子签合同要注意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