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什么,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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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o探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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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下称“商品定义文件”)及交易确认书,作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的配套文件,商品定义文件为支持各类机构探索运用场外衍生工具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市场参与者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需求,规范和标准化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提升交易效率、降低谈判成本提供了依据和帮助。
  一、商品定义文件的起草背景
  2013年下半年,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力量对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英文简称“ISDA”)发布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借鉴其中有关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并重点结合我国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特点,草拟了适用于国内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定义文件和交易确认书的框架。
  之后,随着主协议的联合发布,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配套文件,帮助交易双方运用场外商品衍生工具开展风险管理服务、创新业务模式,2014年2月,三个协会正式启动了商品定义文件的联合研究起草工作,组织业内专家、法律工作者、研究人员等专业人士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采取集中参会研讨、小组分次讨论、定期修改等方式,形成了与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法规制度有关的研究报告以及与主协议相匹配的商品定义文件、交易确认书,并于2014年6月、8月、10月和11月广泛征询了行业内外、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对文件的修订工作。
  2015年8月,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协会在各自网站同时对文件进行了发布,以便使用者下载参考和使用。
  作为主协议的重要配套文件,商品定义文件能够较为准确地界定交易有效约定(交易确认书)中所使用的有关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惯用词汇和术语,降低交易双方因对专业术语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或法律风险,指引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顺利开展。
  而交易确认书则依据商品定义文件所确定的术语,采用“完形填空”的形式,来约定交易双方将要达成的合同条款,目的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标准化的示范性合约框架。谈判签约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不同特点和特殊需求,在交易确认书的空白之处(或者参照交易确认书的样式制定更加特色化的合约样式),详细约定交易的内容和条款,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商品定义文件及交易确认书的指导原则
  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个性化特点以及衍生工具的复杂性,要求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不能脱离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原则与导向。脱离这一指导思想,将有违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构建的初衷。设计合理、贴近市场需求的场外商品衍生工具不仅能够满足产业客户风险管理的需求,而且能够为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丰富整个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内涵。普适通用以及包容性与灵活性的兼顾,既能够为参与交易的双方提供便利的交易参考,也能够让他们以此为依据探索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具体而言,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所依据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贴近实体经济。商品定义文件及交易确认书由业内专业人士和法律专家结合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的客观需求进行起草和制定,便于金融机构和产业客户在实践中更好地参照和运用,从而有助于满足不同客户在业务实践中的个性化需要。
  二是具有普遍通用性。商品定义文件立足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双方的现实需要,对业务中可能出现频率较高、结构相对简单的交易要素进行了定义,并未涉及结构特殊的复杂场外衍生品交易,这一普适性原则满足了大多数参与方的需求。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商品定义文件中的简单要素,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设计相对复杂的场外衍生品来深化风险管理服务、提升盈利。
  三是便于理解与交易。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吸收了场外衍生品交易过程中习惯性的用法和术语,与现行业务实践中的相关用语基本保持一致,所定义的内容易于理解,为市场参与者开展交易提供了便利。
  四是具有非强制性。商品定义文件及交易确认书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但其并不具有强制性,市场参与者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具体交易的个性化需要,体现了包容性。
  五是兼顾标准化与灵活性。交易确认书依据行业认可的术语,采用标准化“完形填空”的形式供交易双方填写,签署交易确认书的参与双方既可以完全采纳交易确认书的结构和样式,也可以结合业务实际进行调整和增减,体现了灵活性。
  三、商品定义文件的主要内容
  商品定义文件尽可能对相同类别的定义术语进行归类以避免重复,分别针对常用的场外衍生工具如远期、互换、期权定义中的专有特点分类定义,明确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并与主协议做好衔接。大体来看,商品定义文件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通用定义,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中通用的交易要素进行定义,主要包括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标的的特征、交易参与者及中介结构、交易确认书、结算货币、计算精度、交易场所等。
  第二至四条分别对日期、价格、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这些交易中常用的共同要素进行定义。如日期这一条,定义了交易达成日、定价日、交付日、结算日、中断(干扰)日等。作为场外衍生品交易之中的重要元素——价格,其定义不仅包含了点价、一口价、均价等业内常用的、适用于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特殊定价方式,还对商品参考价格进行了定义,为交易双方理解和灵活运用商品参考价格定价提供了帮助;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则对商品参考价格源和需要创设的内容进行了定义,便于交易参与方参照创设:指定价格可以通过商品参考价格获得,从而确定合约最终的交易价格。
  在概括归纳出场外商品衍生品的共性特征之后,商品定义文件第五至第七条分别对场外商品远期、互换、期权的特性进行定义,并给出了交易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公式及说明为交易双方开展场外商品衍生品现金净额结算提供了依据。
  第八条是与交付相关的具体定义。特别是针对商品实物交付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定义,而且考虑到了行业机构提出的实物净额交付这一特殊性安排,交易双方如有需要,可以在交易确认书中的补充条款进行具体约定。
  第九条对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进行定义。结合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商品定义文件分别列举了主要常见的四类中断(干扰)情形和六种处理机制。
  第十条对交易违约、交付违约以及相应的赔偿进行了定义,同时考虑了与主协议之间的照应。第十一条则为补充条款,主要为交易可能存在的未尽事宜预留空间。
  总的来看,商品定义文件各条款相对完整地定义了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共性与特性,交易的基本构成要素、价格订立、交付结算、中断(干扰)与应对、违约与赔偿较为完备地描述了整个交易过程可能用到的术语和遇到的情形,逻辑主线清晰、内容相对全面。
  四、交易确认书的主要结构
  交易确认书与商品定义文件相照应,主要的类型包括场外商品远期、互换、期权三类。就结构而言,三份交易确认书的大项类同,主要包括:日期、商品标的、价格、实物交付、现金结算,交易中断(干扰)及处理机制、补充条款。且每一项下根据具体业务细分为不同的小项,如:商品标的中的品名、规格等属性,价格中可供选择的定价方式和价格,现金结算的结算日和结算金额,实物交付的交付日、交付数量等。交易双方经过商谈与讨论,约定并予以填写。
  共性之外的特性方面,则主要有:互换交易确认书的内容考虑到浮动换浮动的情形,提供了可供交易双方同时填写的商品标的、价格选项;同时,考虑到互换合同的期限与单个互换期限的差异,增加了互换次数、单个计算期选项。期权交易确认书提供了期权特征供交易双方选择和增补,特别是在日期、价格项下增加了有别于远期、互换等行权方面的特有空格供交易双方填写。
  五、商品定义文件契合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特性
  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同,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商品定义文件在实物交付、交易价格确定、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等主要几个方面的特殊之处。
  一是实物交付方面的特殊性。商品标的的实物交付不同于金融衍生品的实物交付,商品标的变现能力相对较差的特点导致交付过程的复杂程度相对较高,交付地点的不同、距离的远近、商品标的物的计量与标准认定均会对交付产生影响。商品定义文件在第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十条对交付违约情形进行了规定。
  二是交易价格确定方面的特殊性。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多来自场内交易所,而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来源则较为广泛,除期货交易所的公开报价之外,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还可参考行业网站、出版物、场外电子化交易平台、报价机构的报价等交易双方认可的源自其他渠道的价格信息。
  因此,确定商品参考价格(源)至关重要。商品定义文件不但对此进行了定义,且对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做出规定,从而为商品衍生品交易提供了保证。之后,三个协会将会根据客观需求,采用科学的评选办法,从参与交易双方常用和知名的价格源中,列示可供交易双方参考的、行业公认的商品参考价格(源),并依据相关的制度,对入选的价格源进行定期更新和淘汰,从而不断丰富商品定义文件的内涵。
  三是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的特殊性。商品参考价格源的来源广泛和外界影响价格因素的复杂性,增加了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受影响的概率,进而导致交易双方无法依据商品参考价格来确定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少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冲击,商品定义文件特别对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主要情形进行了界定,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处理(保障)机制,目的在于保证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和保障。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最新发展及变化,定期修改商品定义文件以及交易确认书的内容。随着使用者的增多、交易者实践经验的积累、交易环境的变化,参与交易的双方可定期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个协会将根据多数使用者的诉求,适时选择予以调整。三个协会将立足客观实际,不断做好服务工作,调动行业参与的积极性,为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有益的贡献。
  (作者就职于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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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文档《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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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证券日报》记者8月11日获悉,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配套文件,满足市场参与者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需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据了解,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捷 宁)【中国期货】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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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解读
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下称“商品定义文件”)及交易确认书,作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下称“主协议”)的配套文件,商品定义文件为支持各类机构探索运用场外衍生工具服务实体经济,满足市场参与者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需求,规范和标准化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提升交易效率、降低谈判成本提供了依据和帮助。一、商品定义文件的起草背景2013年下半年,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力量对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英文简称“ISDA”)发布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进行了深入研究,借鉴其中有关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并重点结合我国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具体特点,草拟了适用于国内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定义文件和交易确认书的框架。之后,随着主协议的联合发布,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配套文件,帮助交易双方运用场外商品衍生工具开展风险管理服务、创新业务模式,2014年2月,三个协会正式启动了商品定义文件的联合研究起草工作,组织业内专家、法律工作者、研究人员等专业人士成立联合工作小组,采取集中参会研讨、小组分次讨论、定期修改等方式,形成了与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法规制度有关的研究报告以及与主协议相匹配的商品定义文件、交易确认书,并于2014年6月、8月、10月和11月广泛征询了行业内外、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对文件的修订工作。2015年8月,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后,三个协会在各自网站同时对文件进行了发布,以便使用者下载参考和使用。作为主协议的重要配套文件,商品定义文件能够较为准确地界定交易有效约定(交易确认书)中所使用的有关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惯用词汇和术语,降低交易双方因对专业术语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或法律风险,指引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顺利开展。而交易确认书则依据商品定义文件所确定的术语,采用“完形填空”的形式,来约定交易双方将要达成的合同条款,目的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标准化的示范性合约框架。谈判签约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不同特点和特殊需求,在交易确认书的空白之处(或者参照交易确认书的样式制定更加特色化的合约样式),详细约定交易的内容和条款,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商品定义文件及交易确认书的指导原则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个性化特点以及衍生工具的复杂性,要求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不能脱离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原则与导向。脱离这一指导思想,将有违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构建的初衷。设计合理、贴近市场需求的场外商品衍生工具不仅能够满足产业客户风险管理的需求,而且能够为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丰富整个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内涵。普适通用以及包容性与灵活性的兼顾,既能够为参与交易的双方提供便利的交易参考,也能够让他们以此为依据探索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具体而言,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所依据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贴近实体经济。商品定义文件及交易确认书由业内专业人士和法律专家结合实体企业风险管理的客观需求进行起草和制定,便于金融机构和产业客户在实践中更好地参照和运用,从而有助于满足不同客户在业务实践中的个性化需要。二是具有普遍通用性。商品定义文件立足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双方的现实需要,对业务中可能出现频率较高、结构相对简单的交易要素进行了定义,并未涉及结构特殊的复杂场外衍生品交易,这一普适性原则满足了大多数参与方的需求。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商品定义文件中的简单要素,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设计相对复杂的场外衍生品来深化风险管理服务、提升盈利。三是便于理解与交易。商品定义文件及配套交易确认书吸收了场外衍生品交易过程中习惯性的用法和术语,与现行业务实践中的相关用语基本保持一致,所定义的内容易于理解,为市场参与者开展交易提供了便利。四是具有非强制性。商品定义文件及交易确认书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依据,但其并不具有强制性,市场参与者可以选择使用,也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具体交易的个性化需要,体现了包容性。五是兼顾标准化与灵活性。交易确认书依据行业认可的术语,采用标准化“完形填空”的形式供交易双方填写,签署交易确认书的参与双方既可以完全采纳交易确认书的结构和样式,也可以结合业务实际进行调整和增减,体现了灵活性。三、商品定义文件的主要内容商品定义文件尽可能对相同类别的定义术语进行归类以避免重复,分别针对常用的场外衍生工具如远期、互换、期权定义中的专有特点分类定义,明确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并与主协议做好衔接。大体来看,商品定义文件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为通用定义,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中通用的交易要素进行定义,主要包括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标的的特征、交易参与者及中介结构、交易确认书、结算货币、计算精度、交易场所等。第二至四条分别对日期、价格、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这些交易中常用的共同要素进行定义。如日期这一条,定义了交易达成日、定价日、交付日、结算日、中断(干扰)日等。作为场外衍生品交易之中的重要元素——价格,其定义不仅包含了点价、一口价、均价等业内常用的、适用于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特殊定价方式,还对商品参考价格进行了定义,为交易双方理解和灵活运用商品参考价格定价提供了帮助;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则对商品参考价格源和需要创设的内容进行了定义,便于交易参与方参照创设:指定价格可以通过商品参考价格获得,从而确定合约最终的交易价格。在概括归纳出场外商品衍生品的共性特征之后,商品定义文件第五至第七条分别对场外商品远期、互换、期权的特性进行定义,并给出了交易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公式及说明为交易双方开展场外商品衍生品现金净额结算提供了依据。第八条是与交付相关的具体定义。特别是针对商品实物交付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定义,而且考虑到了行业机构提出的实物净额交付这一特殊性安排,交易双方如有需要,可以在交易确认书中的补充条款进行具体约定。第九条对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进行定义。结合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商品定义文件分别列举了主要常见的四类中断(干扰)情形和六种处理机制。第十条对交易违约、交付违约以及相应的赔偿进行了定义,同时考虑了与主协议之间的照应。第十一条则为补充条款,主要为交易可能存在的未尽事宜预留空间。总的来看,商品定义文件各条款相对完整地定义了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共性与特性,交易的基本构成要素、价格订立、交付结算、中断(干扰)与应对、违约与赔偿较为完备地描述了整个交易过程可能用到的术语和遇到的情形,逻辑主线清晰、内容相对全面。四、交易确认书的主要结构交易确认书与商品定义文件相照应,主要的类型包括场外商品远期、互换、期权三类。就结构而言,三份交易确认书的大项类同,主要包括:日期、商品标的、价格、实物交付、现金结算,交易中断(干扰)及处理机制、补充条款。且每一项下根据具体业务细分为不同的小项,如:商品标的中的品名、规格等属性,价格中可供选择的定价方式和价格,现金结算的结算日和结算金额,实物交付的交付日、交付数量等。交易双方经过商谈与讨论,约定并予以填写。共性之外的特性方面,则主要有:互换交易确认书的内容考虑到浮动换浮动的情形,提供了可供交易双方同时填写的商品标的、价格选项;同时,考虑到互换合同的期限与单个互换期限的差异,增加了互换次数、单个计算期选项。期权交易确认书提供了期权特征供交易双方选择和增补,特别是在日期、价格项下增加了有别于远期、互换等行权方面的特有空格供交易双方填写。五、商品定义文件契合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特性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同,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决定了商品定义文件在实物交付、交易价格确定、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等主要几个方面的特殊之处。一是实物交付方面的特殊性。商品标的的实物交付不同于金融衍生品的实物交付,商品标的变现能力相对较差的特点导致交付过程的复杂程度相对较高,交付地点的不同、距离的远近、商品标的物的计量与标准认定均会对交付产生影响。商品定义文件在第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十条对交付违约情形进行了规定。二是交易价格确定方面的特殊性。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多来自场内交易所,而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资产价格来源则较为广泛,除期货交易所的公开报价之外,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还可参考行业网站、出版物、场外电子化交易平台、报价机构的报价等交易双方认可的源自其他渠道的价格信息。因此,确定商品参考价格(源)至关重要。商品定义文件不但对此进行了定义,且对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做出规定,从而为商品衍生品交易提供了保证。之后,三个协会将会根据客观需求,采用科学的评选办法,从参与交易双方常用和知名的价格源中,列示可供交易双方参考的、行业公认的商品参考价格(源),并依据相关的制度,对入选的价格源进行定期更新和淘汰,从而不断丰富商品定义文件的内涵。三是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的特殊性。商品参考价格源的来源广泛和外界影响价格因素的复杂性,增加了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受影响的概率,进而导致交易双方无法依据商品参考价格来确定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因此,为了尽可能减少对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冲击,商品定义文件特别对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主要情形进行了界定,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处理(保障)机制,目的在于保证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顺利进行,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和保障。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最新发展及变化,定期修改商品定义文件以及交易确认书的内容。随着使用者的增多、交易者实践经验的积累、交易环境的变化,参与交易的双方可定期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三个协会将根据多数使用者的诉求,适时选择予以调整。三个协会将立足客观实际,不断做好服务工作,调动行业参与的积极性,为我国场外商品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有益的贡献。(作者就职于中国期货业协会,本文刊载于2015年第5期《中国期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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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日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三个协会”)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定义文件(2015年版)》(简称“《商品定义文件》”),旨在向从事场外商品衍生品交易的参与者提供交易所使用的术语释义,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和规范场外商品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个协会将根据市场的发展及需求,定期调整定义内容。交易双方在使用《商品定义文件》时,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满足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三个协会对参与者使用商品定义所导致的错误、遗漏、无效以及价格错算概不负责。
  《商品定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三个协会。除非开展与《商品定义文件》有关的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之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商品定义文件》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第一条& 通用定义
  1.1商品衍生品交易
  指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交易,包括:商品远期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商品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以及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其他商品衍生品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简称“交易”)的基础资产为商品标的。
  1.2商品标的
  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实物商品、商品指数。商品标的及其详细特征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予以约定。
  1.3 商品标的数量
  &&& 指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标的数量。标的数量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吨、千克、手、桶。
  1.4交易有效约定
  指就一笔商品衍生品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
  1.5交易确认书
  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文件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确认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
  1.6交易双方/交易一方
  &&& 在一笔商品衍生品交易下,根据该交易的类型,指远期买方与远期卖方,或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与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或期权买方与期权卖方。合称为交易双方,各自称为交易一方。
  1.7计算机构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机构。计算机构可以由交易一方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共同担任,或由交易双方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选定的任何第三方担任。计算机构进行具体计算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计算机构在履行其作为计算机构的职责时,不应被视为其是任何交易一方的受托人或顾问。
  除非交易双方另行约定,若交易一方对于计算机构(或在交易双方均为计算机构的情况下,交易一方对于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计算、确定或调整产生合理的争议,则其可以在不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在获悉该计算、确定或调整之日起的两个营业日内与另一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选定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上述期间内交易双方未能共同选定复核机构,则交易双方可以在上述期间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内各自选择一个独立第三方,并由该两个第三方共同选定另外一个独立第三方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其中交易一方未能选出一个独立第三方,则另一方选出的独立第三方应作为复核机构。若在该营业日内交易双方均未能各自选出独立第三方,则计算机构原先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
  复核机构的职责为(且仅限于)依据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的原则,对上述产生争议的结果进行再次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在此前提下,复核机构做出的计算、确定或调整应当对交易双方产生最终的约束力,但该计算、确定或调整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情况除外。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聘用复核机构的成本费用应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1.8经纪商
  指依法设立的代理客户进行商品衍生品交易并可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9 交易商
  &&& 指交易双方或计算机构按诚实信用原则选择的持有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许可的相关机构,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10 报价机构
  指在定价日向交易双方或公众提供报价以确定指定价格的法人或其他实体。交易双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报价机构的商品参考价格来确定指定价格。具体选择方法与标准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1.11结算货币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为人民币。
  1.12计算精度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所涉及的金额、价格、数量、百分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1.13资金账户
  指交易一方指定的、用于向另一方收付款项的账户。
  1.14 清算安排
  指交易双方对商品衍生品交易选择适用的清算模式,包括双边清算模式或者集中清算模式。
  按照适用法规的要求或交易双方的约定,选择“集中清算”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应在有关监管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第三方清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并按照该清算机构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完成清算。
  1.15 期货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以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定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开展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的期货交易所和其他经法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16 其他衍生品交易场所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根据适用法律设立的,在期货交易场外之外组织开展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第二条& 与日期有关的定义
  2.1营业日
  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现金结算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任何实物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交易双方约定的交付仓库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2.2营业日准则
  若某一交易相关日期并非营业日,则根据以下相应准则进行调整:
  (1)“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2)“经调整的下一营业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但如果下一营业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3)“上一营业日”:提前至上一营业日。
  2.3交易达成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并以此定义冠名的日期,是交易双方达成该交易的日期。
  2.4商品标的交易日
  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件持续期间)遵循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期;对于商品参考价格援引非交易所公布的价格的交易而言,商品标的交易日(不含中断(干扰)事件持续期间)为相关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价格之日。
  2.5定价日(期)
  &&&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适用于交易的指定价格的获取日,或采用均价方式定价的期间。
  2.6生效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条款开始执行的日期,也称起始日。
  2.7到期日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该交易结束的日期。
  2.8交付日
  &&&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交付商品标的的日期。该日期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2.9结算日
  &&&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进行现金结算的日期。该日期根据约定的营业日准则进行调整。
  2.10计算期/单个计算期
  就某一交易而言,指该交易的生效日(含)至其到期日(含)之间的实际日历天数。商品互换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中可指明计算期内的互换次数,对该类交易适用的单个计算期的计算公式为:
  单个计算期=计算期/互换次数
  2.11 中断(干扰)日
  &&& 指发生中断(干扰)事件的日期。
  第三条& 与价格有关的定义
  3.1固定价格
  &&&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固定金额所依据的单位价格。
  3.2浮动价格
  &&&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用于计算浮动金额的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同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时,浮动价格可区分为浮动价格A、浮动价格B。
  3.3 一口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协商而成的某一价格来确定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定价方式。
  3.4 点价方式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通过加减协商形成的升贴水来确定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
  3.5 均价方式
  &&& 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商品参考价格为计价基础,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以确认的定价期及平均价计算方式来计算指定价格的定价方式。
  3.6指定价格
  指交易双方约定的以一个或多个商品参考价格中的:(1)最高价;(2)最低价;(3)最高与最低的平均价;(4)收盘价;(5)开盘价;(6)买方报价;(7)卖方报价;(8)买方报价与卖方报价的平均价;(9)行权价格;(10)远期价格;(11)现货价格;(12)商品指数价格;(13)其他价格确定或计算形成的商品衍生品交易价格,其中计算方式由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
  3.7商品参考价格
  指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或发布的适用于商品衍生品交易的价格。该价格在商品定义文件附录中列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定价格、商品标的、商品参考价格源,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明。
  第四条& 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4.1 商品参考价格源
  指公布或发布商品参考价格的信息来源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合法的纸质(电子)媒介或出版物、报价机构、金融机构。
  4.2 商品参考价格的创设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有效约定中通过明确下述条件,创设附录中没有涵盖的商品参考价格,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标的;(2)计量或交易单位;(3)包括交易所在内的商品参考价格源;(4)定价日;(5)每单位商品的指定价格及其币种;(6)交付日。
  第五条& 商品远期交易相关定义
  5.1 商品远期交易
  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交付日以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买卖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进行现金结算的交易。
  5.2 远期买方
  指在交付日按照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买入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支付或收取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5.3 远期卖方
  指在交付日按照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商品标的数量卖出商品标的,或在结算日收取或支付远期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5.4 远期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交付日买入或卖出商品标的的指定价格。
  5.5 远期交易结算价格
  &&&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结算日用来结算交易双方应收付款项的商品标的指定价格。
  5.6 远期交易结算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远期交易结算金额=(远期交易结算价格-远期价格)×商品标的数量
  其中,
  (1)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正数,则由远期卖方向远期买方支付该金额;
  (2)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负数,则由远期买方向远期卖方支付该金额;
  (3)若远期交易结算金额为零,则交易双方之间无需进行支付。
  第六条& 商品互换交易相关定义
  6.1 商品互换交易
  指根据交易有效约定,交易一方为一定数量的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定期向另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也为同等数量的该类商品标的按照每单位浮动价格定期向交易一方支付款项的交易。
  6.2固定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应支付的固定金额款项,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公式为:
  固定金额 = 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 × 固定价格
  6.3浮动金额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应支付的浮动金额款项,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计算公式为:
  浮动金额 = 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 × 浮动价格
  6.4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固定金额支付方的交易一方。
  6.5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
  指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为浮动金额支付方的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其中,以浮动价格A为依据计算浮动金额的交易一方称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以浮动价格B为依据计算浮动金额的交易一方称为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
  6.6 互换次数
  &&& 指商品互换交易中计算期内的互换频率,单位为:次/计算期。
  6.7 互换交易结算金额
  &&& 指交易一方在结算日向另一方支付的现金金额。计算公式为:
  互换交易结算金额=(固定价格-浮动价格)×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
  互换交易结算金额=(浮动价格A-浮动价格B)×计算期/单个计算期的商品标的数量
  其中,
  (1)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正数,则由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向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支付该金额;
  (2)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负数,则由互换浮动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乙方)向互换固定金额支付方(互换浮动金额支付甲方)支付该金额;
  (3)若互换交易结算金额为零,则交易双方之间无需进行支付。
  第七条& 商品期权交易相关定义
  7.1商品期权交易
  指期权买方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向期权卖方购买或出售商品标的,或者在结算日与期权卖方进行现金结算的交易。一项期权可以涉及上述权利的一项或多项,前提是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清晰地列明该等权利。
  7.2 期权买方
  &&& 指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并有权在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买入或卖出商品标的,或者有权利在结算日收取期权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7.3 期权卖方
  &&& 指向期权买方收取一定的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要求行权时,有义务在行权日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卖出或者买入商品标的,或者有义务在结算日支付期权交易结算金额的交易一方。
  7.4 看涨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有权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买入商品标的的期权。
  7.5 看跌期权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有权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卖出商品标的的期权。
  7.6 欧式期权
  指期权买方只能在到期日当天行权的期权。
  7.7 美式期权
  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到期日当天或在生效日至到期日之间任一商品标的交易日行权的期权。
  7.8 与行权有关的定义
  &(1)行权
  &&& 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卖约定数量商品标的的权利的行为。
  (2)行权价格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在行权时买卖商品标的的单位价格。
  (3)行权日
  指商品期权买方选择是否行权的日期。
  (4)行权起始日
  &&&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行权起始的日期。
  (5)行权截止时间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指定,行权日行权的最晚时点。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为行权日北京时间下午3:30。
  &(6)行权通知
  指商品期权买方通过传真、电子传输系统、电话等方式向商品期权卖方发出的要求行权的不可撤销的通知。行权通知的具体内容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
  &(7)自动行权
  指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适用“自动行权”,且在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仍未行权,将视为在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行使该权利,除非期权买方于到期日的行权截止时间之前以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通知期权卖方解除自动行权。
  &(8)多次行权
  &&& 就一笔商品期权交易而言,若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为美式期权且约定适用“多次行权”,受限于交易有效约定中对行权数量的限制,期权买方可于行权日行使全部或部分未行权期权。
  7.9 与期权费有关的定义
  &(1)期权费
  &&& 指商品期权买方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
  &(2)期权费支付日
  指商品期权买方向商品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的日期。
  7.10 期权交易结算金额
  指期权卖方在结算日向期权买方支付的现金金额。
  &(1)若期权买方有权在行权日向期权卖方卖出商品标的,则计算公式为:
  期权交易结算金额=(行权价格-指定价格)×商品标的数量
  &(2)若期权买方有权在行权日向期权卖方买入商品标的,则计算公式为:
  期权交易结算金额=(指定价格-行权价格)×商品标的数量
  第八条& 与交付有关的定义
  8.1实物交付
  指交易双方在交付日按照交易所或交易双方约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所载商品标的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交付该商品标的的交付方式。
  如果实物交付需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的,交易双方可在交易有效约定中对相关内容另行约定。
  8.2现金结算
  &&& 指交易双方在结算日按照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现金收付方式了结合约的交付方式。
  8.3交付通知单
  &&& 指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进行实物交付的通知单,该通知单应列明用于商品标的交付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数量、交付地点、交付费用、交付保证金、交付违约及处理、税费承担。
  8.4交付数量
  &&& 指交付日用于商品标的实物交付的数量。
  8.5交付地点
  &&& 指交付日用于商品标的实物交付的地点。交付地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8.6交付费用
  &&& 指交易双方为实现实物交付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手续费、包装费、过磅费、运费、仓储费。
  8.7交付保证金
  &&& 指交易一方根据交易所规则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准备用于实物交付的保证金。
  第九条 中断(干扰)事件及处理机制
  9.1中断(干扰)事件
  &(1)商品参考价格中断(干扰)
  指(i)用于确定指定价格的商品参考价格源(或确定指定价格必需的信息或因素)不能正常公布或显示价格;(ii)商品参考价格源暂时性或永久性不可获得;(iii)商品参考价格源失效、不再对外公布、被关闭或被取缔。
  &(2)交易中断(干扰)
  指因交易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交易合约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中断或给交易的正常进行带来重大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i)所有同类型交易在生效日至到期日期间无法正常履行;
  (ii)在商品标的交易日期间,自出现中断(干扰)起,中断(干扰)时间不少于交易所规定或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时间,且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仍未恢复或重新开始交易;
  (iii)在商品标的交易日期间,商品标的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涨跌幅限制而导致交易无法成交。
  &(3)计算公式、约定内容或构成的重大变化
  指自生效日起,因交易双方之外的原因致使交易有效约定中的计算公式或估算价格的方式、约定的内容、结构或组成部分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按照交易有效约定中的预先约定确定或计算相关价格,或由此产生的结果在商业上变得实质性不合理,或对交易双方或交易一方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其他中断(干扰)事件
  &&& 指自生效日起,因适用法律修改、关键政策调整、会计准则变更、税法调整、税率变化、不可抗拒力等导致相关交易有效约定无法正常履行或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或情形。
  9.2 处理机制
  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针对中断(干扰)事件约定一项或多项处理机制(如果选择多项处理机制,应同时约定该等处理机制的适用顺序),包括但不限于:
  &(1)备用商品参考价格源
  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一项或几项备用商品参考价格源。
  (2)协商恢复
  &&& 中断(干扰)事件发生后,交易双方之间立即进行协商,重新约定商品参考价格源或对商品参考价格(或确定商品参考价格的方法)达成一致。如果交易双方在中断(干扰)事件发生后五个商品标的交易日之内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则适用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下一条处理机制。
  &(3)延期
  &&& 指定价日延期一个或数个商品标的交易日。如果延期之后仍无法获得指定价格,以致无法进行实物交付或现金结算,则交付日或结算日将相应延期,直到可以确定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适用“延期”处理机制的延期期限、次数及其他相关细节。
  (4)商品参考价格的恢复
  &&& 指商品参考价格源在中断(干扰)事件终止后的商品标的交易日发布或公布新的商品参考价格。如果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恢复后的商品参考价格,则原交易有效约定中的日期和价格自动顺延。
  (5)计算机构计算
  && 计算机构以相关商品参考价格源公布或发布的最近可得报价为基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指定价格。交易双方应在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具体列明选择“计算机构计算”处理机制的适用条件、标准与程序。
  (6)终止交易
  && 指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约定的提前终止条款终止交易。
  第十条& 与违约、赔偿有关的定义
  10.1交易违约
  &&& 指生效日至到期日期间内,除中断(干扰)事件外,发生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违约事件。
  10.2 交付违约
  交易双方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构成交付违约:
  (1)在规定交付期限内,负有交付商品标的义务的交易一方未交付商品标的,或未交付代表该商品标的有效仓单的;
  (2)在规定交付期限内,负有付款义务的交易一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货款的;
  (3)负有交付商品标的义务的交易一方所交付的商品标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4)交易所认定或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10.3 赔偿金额
  &&& 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补充协议或相关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的赔偿金、补偿款、成本,费用、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本定义未尽之约定,可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在交易有效约定中补充。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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