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款全部属于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动迁吗,同住人有权

公房拆迁如何计算补偿,又该如何分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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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如何计算补偿,又该如何分割(二)
公房拆迁因涉及到同住人认定的问题,因此比私房或其他宅基地房屋拆迁要稍微复杂一些,本期内容包括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中的问题。共有居住房屋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共共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公房内的未成年人有权分到拆迁款吗?上期我们分享了公房拆迁同住人认定,对于公房拆迁中,未成年人是否对拆迁享有利益,则第一层面要判断该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同住人。如何认定同住人,如有需要可查看本期的上一篇分享。如果该未成年人已经属于同住人,则其对拆迁利益享有一定的权益,不无疑问。第二层面,如果该未成年人只是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允许他们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则该未成年人享有拆迁利益吗?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案例:(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90号本案中,周**的户籍于1997年迁入被动迁房屋内,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已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也未有证据证明其在他处享受过公有住房权利或在他处获得过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故周**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有权分得动迁补偿款。对周甲、周乙认为周**对于系争房屋的居住权利完全来源于承租人甲的帮助,故而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周**在入住系争房屋时系未成年人,但其已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动迁时已经符合成年同住人的条件,故对周甲、周乙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例:(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01号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协议书系金*起草,故金*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其对于由其母亲戴**作为协议主体获取动迁补偿是认可的。其次,金*的户口系随其母亲戴**迁入系争公房,戴**作为承租人同意其户口迁入具有帮助性质,因此,即便其享有利益也应依附于戴**。共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有下列情况除外:(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二)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于非居住用途补偿的部分该如何分割?自然人承租的被拆迁公房,租借给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于非居住用途的,该补偿问题应当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与租借人另行解决。个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由人民法院酌定。以上情况,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割VS公房居住分配协议实践中,公房拆迁涉及到的主体较为复杂,多数案件对簿公堂的原因是公房内的人员对利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其中又包含很多因素:1.对拆迁政策的误解2.以内部居住协议为标准分配拆迁款事实上,公房的拆迁款如何分割,上海高院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承租人与同住人的分配方式按均等分割即一人一份,具体在考虑实际居住、具体贡献、年老体弱等情况进行照顾。那么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与公房居住分配协议有联系吗?让我们看一下以下案例:1992年原告陈某与承租人一家达成《分户协议》,原告居住被征收房屋的亭子间,并享有灶间的二分之一使用权,上述使用部位为9.05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2.3%。争议焦点:房屋面临拆迁,故根据该协议,原告要求享有被征收房屋22.3%的房屋征收补偿份额。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在分割征收补偿款时,应综合全面考量房屋的来源、历史演变、人员户籍情况、实际居住状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平衡双方利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单纯以家庭内部对于居住所作的安排作为唯一的考量因素进行处理。案例评析:分配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居住矛盾而作出的互相谦让、互相妥协的安排。但分配协议并不影响所有同住人对整个房屋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如果仅仅按照居住分配协议分配补偿款,必然会导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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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用的是已故原承租人的名义签订的,作为与其共同居住多年的家庭成员可以全部取得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
拆迁协议用的是已故原承租人的名义签订的,作为与其共同居住多年的家庭成员可以全部取得拆迁补偿款或安置房吗?其他未在此房内居住的继承人有权主张权益吗?此房是原不宜出售公房,拆迁安置后被房改,用的原承租人名义,并且是夫妻分别租住不同公房对方已房改过,此套房是与前套房合并计算房改;我作为同住人还有可能主张我应有的权益吗?因对有关政策不了解,全凭出租单位及拆迁办的安排,办房产证办成谁的?办成原承租人夫妇的?我作为同住人(企业单位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承租关系未变更)的权益还能请求法院确认吗?如果起诉,被告是谁?
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协议选择货币补偿并进行分配,如协商不成将由征收部门直接进行产权调换。承租人死亡后,房屋租赁权可以继承,但应当由继承人、同住人达成协议确定承租人。目前房屋面临拆迁,如果你户口为本地户口又无其他居所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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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和安置是两个法律概念,补偿是针对产权人,安置是针对使用权人和居住人,也就是说同住人属于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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