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水浒传游戏机漏洞有没有速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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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势。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指出,“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出让方同接受方都可以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转让。”这就是说,一切技术,只要是能够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可以依法转让。但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有关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的技术、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其转让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转让颇。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实施专利或者使用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地区和方式。但是,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包括1,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2.不得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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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释义】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人,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的。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让与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将在一定地域或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授与被让与人后,自己不再享有在该范围、该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不再享有向第三人发放实施许可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排他实施许可合同,即让与人在授与受让人实施专利技术的范围、期限内,同时保留自己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释义】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年费。第三,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第四,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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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义务的主要规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第三,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第五,使用技术秘密不得超出约定的范围;第六,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
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第二,未经让与人同意,不得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第三,使用技术秘密不得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第四,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保证义务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订立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转让技术,收取报酬。因此,向受让人转让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基本义务。让与人转让的技术不能是剽窃、冒充、仿造的,必须是自己合法拥有的,也就是说,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使用、实施该项技术。让与人在转让技术时,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或者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能够达到合同预期的目标。受让人使用让与人转让或者许可的技术生产或者销售产品,如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应当由受让人应诉;并承担责任;如果被第三人指控的侵权成立,受让人的经济损失由让与人负责赔偿。
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对受让人转让的技术,有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有的技术虽已公开,但是相关的背景材料、技术参数等未曾公开,这些技术及相关材料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让与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因此,受让人对让与人提供或者传授的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仍需保密的技术,受让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保密的附随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1.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迟延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未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转让的专利不是让与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专利技术,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专利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4.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责任。让与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秘密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技术秘密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受让人按照约定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l.违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价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应当补交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补交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
3.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责任。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违反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责任。受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转让人侵权责任的规定。
技术转让合同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生产实践经验在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传递和扩展。这种传递和扩展同时也是技术权益的转移,即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让与人转让的是某一项技术成果,不是利用公知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转让人有义务保证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会导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由让与人承担,但是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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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技术成果分享办法的规定。
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技术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实现了现有技术的转移、推广和应用,而且也是当事人进行改良、革新和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基础。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改良是常见的现象。这种创新和改良推动了科学技术迅速发展。
本条规定首先明确了,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其次,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一方后续改进技术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互惠使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当事人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规定。
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技术与技术输出国或者技术引进国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称为技术进出口合同。
近几年,随着我国对外科学技术交流的发展,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不仅从国外引进技术,并且也向国外输出技术。其所借助的法律形式是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因此,在合同法起草中,有的人提出,制定《技术合同法》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技术进出口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规定,这次制定合同法,应当把技术进出口合同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加以规定。对此,合同法草案曾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内容作出规定,如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合同法(草案)曾对订立技术引进合同的情形、技术引进合同的申请和审批、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技术引进合同的内容等作了规定。在对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后,许多部门和同志认为,技术进出口的情况比较复杂。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虽然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但对涉及产业发展或者国计民生的重大技术进出口合同,还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范。技术进出口实质上是技术转让,当事人在订立技术进出口合同时,对涉及技术转让的问题,可以依据合同法中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涉及技术进出口的管理问题,依据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涉及专利问题,因此,当事人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仅要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还要遵守专利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的规定。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故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员霉。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预测、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l)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回攀。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绦腋。
2.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称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父有。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是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的标的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2.服务内容是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和体验等所订立的合同。(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销、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部胸。
百度推荐:老`牌`娱`乐`平`台,业`界`良`好`口`碑,玩`家`0`投`诉,大`额`无`忧!m请`手`动`输`入`地`址: fafa3333 . сом......词条释义忧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技术秘密整体权利的让与订立的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纠纷管辖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在管辖问题上,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炒。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位与技术秘密让与合同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相关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18章第3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部分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关于经营秘密让与合同和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欣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规定精神,鉴于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同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8章和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匝。关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反不正院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刑法》第219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和最高人旁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一11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的规定也可以作为一种参考涝。1、《合同法》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汛。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悸费。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杀务。第三百四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帐。第三百五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氯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靡。第三百五十一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瘫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突任。第三百五十二条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栋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诶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恃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讶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第三百五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三、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第二十九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4、《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巧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匀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悸用性”。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甘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掀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浩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诰;(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好。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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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捍。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呈。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第三百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三百四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三百四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三百四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第三百四十七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子女”。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相关责任,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第十三条 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确定人口发展规模,调控常住人口总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调节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调控机制,合理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第十六条 本市制定、实施的生育调节、人口迁移、人口流动等制度和措施,应当有利于优化人口年龄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本市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的措施。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期检查时,应当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并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产伤。第十八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相互配合,开展生殖健康的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公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做好艾滋病和影响生殖健康的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第二十条 统计、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一定期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第二十一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应当纳入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互提供与人口管理相关的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第二十五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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