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有多少?几十万!
职工死亡是有死亡待遇的,包括丧葬费和抚恤金,但你知道实际能领多少么。 国家政策规定如下: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具体我们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发放的丧葬费为5000元。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举例来说:
北京事业单位退休的王大爷今年去世,假设他的生前基本退休金为6000元,2016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821元。
王大爷的抚恤金为:(23821×2)+(6000×40)=287642
再加上5000元的抚恤金,王大爷的子女一共可以领到近三十万人民币!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死亡有几十万可领,企业职工则只有一万多甚至没有抚恤金。我们既然提倡公平,养老金都并轨了,这些隐形的福利是不是也要“并轨”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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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2017年事业单位职工突发心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2017年事业单位职工突发心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暖心人社百家号如果我们普通职工突然发生心肌梗塞死亡,首先要明确的是否属于工伤。想确认工伤,应当首先向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我们的工伤认定情况,虽然主要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产生的伤害。但是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送往医院后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不要计较死亡了,为什么还叫工伤这种说法。工伤是因公受到的伤害,受到伤害死亡很正常。如果是工亡,待遇是相当高的。首先丧葬补助费是六个月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北京市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达到了8467元,工伤丧葬补助费标准是5万元左右。然后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死亡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是36396元,20倍大约是72万7920元。还有就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的确认,以发生工伤时的条件为依据。如果不是工伤,包括退休后因病死亡,都属于非因公死亡。也是有相应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的。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死亡丧葬费要按照各省的具体标准要求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是2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可是事业单位中还有一类特殊的单位叫做参公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完全按照公务员的性质发放待遇。公务员非因工死亡的,发放二年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4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不过大家要注意,提出来的都是本人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基本工资实际上是非常低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多数集中在各种补贴补助上。而且基本工资全国一张表,1个标准,所以对于发达地区可能比较亏些。不管怎么样,相对普通工人来说,待遇要好多了。像北京地区,非因公死亡工人去世,丧葬费5000元,山东省只有一千元,北京工人去世也是20个月的工资,不过是要按最低工资标准。希望国家能够在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基础上,推动各种抚恤丧葬费用的标准统一就更好了。工伤保险和事业单位、公务员都分别实现了同命同价,以后大家都参加的是职工养老保险,确实也应该有统一的必要性。希望能够早日实现。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暖心人社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用我行动,温暖你心;宣解政策,人社好人。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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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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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48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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