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302虚拟诈骗短信短信通知我钱已被取,但是我出门都不带银行卡,账户余额怎么就变成零了?

银行卡里的余额凭空消失 咋回事儿?银行:是睡眠卡-金投信用卡-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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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投信用卡小编所知这两天,成都市民赵女士有些郁闷,因为她父亲的银行卡出了问题:银行卡里的余额不见啦!到底咋回事儿》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据小编所知这两天,成都市民赵女士有些郁闷,因为她父亲的出了问题:银行卡里的余额不见啦!到底咋回事儿》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赵女士说,自己的八十多岁的老父亲于今年七月份离世,这张银行卡就是父亲包里找到的,她拿着卡去银行查询过一次。赵女士回忆,当时由于密码不正确,没有取到钱,但是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卡里还有五万多的余额。
回到家后,赵女士根据父亲留下的备忘,找到了这张银行卡的密码,当天她又去到了离家很近的一家银行办理取款业务,但是还是没有取到钱。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赵赵女士,他们看到显示,这张卡是处在睡眠销户的状态。
银行卡因为不是赵女士本人的银行卡,因此要进行激活只能出具相关的证明,为此赵女士又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了证明。然而今天上午当她再一次带着所需的资料再到了第一次准备查询取款的这家银行时,却得到了一个让她震惊的消息。银行工作人员说这张银行卡里根本就没有钱。
原本被告知卡上有五万七千元钱余额,可这前后不过几天时间,同一张银行卡怎么就一分钱都没有了呢?对此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赵女士这张卡上没有钱,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一旦进入睡眠销户状态,卡上肯定是没有钱的。
赵女士出具的存取款证明里可以看到,只有两张日交易的凭证,一张存入4000元余额50306元,而另一张则是在同一天取出了50000元,余额306元,而在这个时间点后并没有更多相关的交易凭证。如果说银行卡已经处于休眠状态,那么最初赵女士被告知卡内有五万七千元钱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第一次查询结果有可能是系统问题出现的卡顿才导致停留在上一位用户的界面,他们非常明确的告知赵女士,这张银行卡实际上是没有余额的。由于这张卡是赵女士已故父亲的卡,因此如果想要看到这张卡的流水明细,需要赵女士前往相关机构进行公证。而赵女士也表示她会考虑和自己的兄弟商量去办理一个公证,最后再查询父亲这张银行卡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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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白头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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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网下载& & 账户余额为零,也不一定会被银行销户。取决于你的银行账户有没有其他的签约。
& & 如果你的银行账户关联的有股票账户,签约第三方存管,或者开通的有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通知,基金等业务。这些签约关系不解除,银行是不会给你主动销户的。因为你可能存在没有完成的业务,如果销户的话影响你的权益。
& & 如果是零余额账户,长期未发生联系,也没有别的签约业务。按照现在的规定,半年之后会被银行达标。要去柜台发生一笔业务,才能正常使用。
& & 如果两年没有发生任何业务,也没有签约其他业务,部分银行会主动销户,比如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也有些银行会把账户列入长期不动户,如果要使用的话要去银行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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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石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七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
要分为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境外投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18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
知》 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
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2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
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标的指数:指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业务办理机构及费率设置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管理人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15.763%、15.763%、9.458%和 7.88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
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
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
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
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
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
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
任,兼任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
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
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李耀柱,男,中国籍,理学硕士,7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
证书,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任股票交易员,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国际业务部先后任 QDII 基金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任广发纳指 1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3 日起任广发全球农业指数(QDII)、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QDII)、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QDII)、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QDII)和广发生物科技指数(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
任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0 日起任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21 日任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基金的基金
余昊,男,中国籍,理学硕士,7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9 月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和国际业务部任研究员,
2013 年 9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25 日任广发亚太精选股票(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 4 日至 2015 年 4 月 19 日任国际业务部专户投资经理,2015 年 4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6 日任国际业务部研究员,2016 年 6 月 7 日起任广发沪港深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任广发全球精选股票(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28 日起任广发道琼斯
石油指数(QDII-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分管的副总经理易阳方先
生、权益投资一部负责人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负责人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易阳方先生担
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谢军先生、温秀娟女士、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部研究负责人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
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客服服务中心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
传真:02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
传真:010-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
传真:021-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免长途费)或 020-
客服传真:02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传真:020-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4)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
传真:010-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
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
业务传真:3
客服热线: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传真:01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8-8565
业务传真:3
客服热线:7、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
业务传真:020-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1)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
客服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2)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李晨
联系电话:021-
业务传真:021-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13)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1
客服电话:
网址:www.jnbank.cc
14)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8
业务传真:010-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二、注册登记人
1、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
传真:021-
2、C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
传真:020-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
传真:020-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
传真:021-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日至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
易公告书》。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所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金份额前两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
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
购与赎回 A 类份额,投资人仅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
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7、若将来条件许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2、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
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
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必须一同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外管局
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交易清算规
则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的
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M<100 万元
100 万元≤M<300 万元
300 万元≤M<500 万元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场外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1 年≤N<2 年
30 天≤N<1 年
1 年≤N<2 年
其中,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投资者份额
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
A 类份额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超过 30 日(含)的 C 类基金份额,应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
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629.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48,629 份(保留至整数位)
返还给投资者的剩余金额=0.05×1.016=0.05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629 份 A 类基金份额,剩余 0.05
元返还给投资人。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60 份
即: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x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x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人 T 日场外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场外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
5、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
情况进行调整)。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登记业务采用双登记机构的模式。其中,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
内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 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办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A 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求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控制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
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
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
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道琼斯美
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
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在正常情况下,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内。如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的
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将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但若出现
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分股流动性不足、成份券投资受限、成分股长期停牌、成分股发生
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发生变化、成分股公司行为等),或受基金规模而投资受限,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争降低跟踪
此外,对于其他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
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若因其出现停牌限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者财务风险较
大、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也可以选择与其行业相近、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3、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投资于与本基金有相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
种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及其他衍
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的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
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国际业务部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股指期货跟踪有效性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3、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
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4、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
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提
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5、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6、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绩
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
可以据此总结和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7、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的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
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
踪标的指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人民币计价的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生产指数收益率+5%
×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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