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妇女两癌保险最高赔付,什么方式死后赔付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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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疑难争议案例精解.pdf 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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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人身保 险部分
“父母 ”应 该如何 界定 ?
年,老陈为其
岁的儿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
份少儿 “幸福成长综合保险”。保险条款中的 “保险责任”
里有这样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 日起至
如遇父母有一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
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
任继续有效。”
年,老陈与妻子离婚,儿子小陈随母
生活 。离婚后,老陈的前妻刘某于
年与李某结婚 ,
两人共同抚养教育小陈,而老陈也每月支付抚养费。
年李某遇意外事故身亡,刘某即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
的保险费。
但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时小陈的父亲是老陈,保单中
约定的 “父母 ”自然指的是老陈和刘某。刘某虽与老陈离
婚并与李某结婚,但双方所订立 的保险合 同并没有发生实
质性的变化,保单中所指的 “父母”应 以订立保险合同时
的情况为准。李某显然不是保单 中所指的 “父亲”,而是
一个与保险合 同无关的其他人,其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所
约定的条件,不能豁免
的保险费。
而刘某则认为:李某虽然不是被保险人的生父,但对
小陈尽了抚养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按
照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 ,其关系 已经等 同于父子关系 。因
此,李某意外身故,保险费应按合 同约定豁免
保险公司始终坚持 自己的意见,刘某不服,把保险公
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依约豁免
的保 险费。
本案的焦点是, “父母 ”和 “子女”关系到底应该如
何 界定 。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件事也许根本上就不可能
构成任何争议 ,只是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不具体才引起双方
争论的,从一开始就注定了保险公司要输掉官司。
我 国民法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生父母子女关系
(包 括 非婚 生 )、养 父 母子 女 关 系、继父 母 子 女 关 系 ”。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与他人再婚
而形成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
是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子女;一种是双方未形
成抚养关系 的继父母 、继子女 。而二者 的法律地位是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
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
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有抚养关系的应视 同生父母子女
本案中,由于保险条款设计上 的问题,对 “父母 ”未
作明确的规定,即没有明确规定按血缘关系还是抚养关系
来界定,才导致争议出现。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的继父李某对小陈尽了抚养的义
务,按照 《婚姻法》的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李某应该适用
于法律规定的有关父亲的规定,即李某可以享受法律规定
的父亲的权利,可 以被认定为小陈的法律关系上的父亲,
所 以,也应该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中。
保险公司在合 同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 “父母”的含
意,这属于其工作上 的失误。由于 自己一方 的失误致使争
议出现,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既然争议 已经 出现
且双方互不相让 ,而按照
《保 险法 》第三十条 的规定 :
“对于保险合 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有争议时,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以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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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计算方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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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计算方法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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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应如何理赔赔偿方式有哪些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理赔是任何一种最关键的环节,也不例外。不少人觉得理赔是个麻烦,事实上只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理赔问题便会顺利进行。那么,家庭是如何理赔的呢?
当保险标的发生范围内的损失时,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般应提供,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即自动放弃而失效。
保险人在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及时。在赔偿处理中,由于保险中的承保财产种类较多而且性质不一,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一般会根据财产性质采用不同的赔偿方式。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称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一损失;另一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只赔偿第一损失。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失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四)残值处理。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权的行使。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按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出诉讼。
家庭保险文章精选2017年石家庄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_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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