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鸿联合深圳市正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司是骗子,我被骗了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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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次数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申,男,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3层01-15室。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律师。委托代理人,,律师。上诉人李友申与被上诉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006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伍涛、范琳、林娜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友申一审中起诉称,我于日入职中鸿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中鸿公司拖欠我业务提成及奖金,且违法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现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鸿公司:1.支付我日至日期间业务提成1981805元;2.支付我日至日期间奖金差额178772元;3.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0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裁定认为,经查,李友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该所人事处于日出具的材料中载明李友申“自1991年7月至今”来所任职,职务为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室副研究员,目前在职,按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档案在该所存档;该所人事处于日出具证明,载明“兹证明李友申为我所在职职工,自1991年7月起至今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均在我所,现任我所副研究员”。李友申对上述材料及证明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表示其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事业编制在职员工,按月领取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及存档待遇,其在该所无需坐班,仅需提交研究成果,其每年均被该所考核评定为合格。日至日期间李友申在中鸿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就上述期间双方间建立关系的性质,李友申主张为劳动关系,中鸿公司主张为劳务关系。就双方间该项争议,海淀法院认为,李友申作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员工,在事业单位按月领取工资报酬,享受缴纳社会保险及存放人事档案的各项待遇,故其不具备同时与中鸿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李友申不服本案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要求中鸿公司向其支付业务提成、奖金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系建立在与中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基础之上,经一审法院就此向李友申进行释明,而其明确表示坚持认为其与中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诉讼请求,故李友申基于劳动关系要求中鸿公司向其支付业务提成、奖金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依据,对其起诉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友申的起诉。李友申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书》,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中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3.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事业单位工作就不具备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违法。中鸿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要求维持原裁定。答辩理由:上诉人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事业在编职工,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其不具备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而无效,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李友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事业编制在职工作人员,在单位按月领取工资报酬,享受缴纳社会保险及存放人事档案的各项待遇。本案一审中李友申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中鸿公司向其支付业务提成、奖金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上述诉讼请求,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是本案诉讼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中,李友申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情形,在李友申已经为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与中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李友申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并无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友申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友申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伍涛代理审判员范琳代理审判员林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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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范紧急回应中鸿联合项目传闻 称一切正常
据媒体报道,北京产权交易所旗下金马甲网络产权交易平台曝出违约事件,涉及金额3200万元,投资人近百人,项目担保方中鸿联合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鸿联合)存在严重现金流问题。据了解,除金马甲之外,中鸿联合和多家P2P平台均有合作,理财范和花果金融赫然在列,涉及在保余额超过一亿元。今日,理财范紧急发布声明回应该事件,称目前与中鸿联合合作项目均正常,平台上线至今坏账率为0,未发生一笔逾期。
声明原文:
理财范关于“中鸿联合项目传闻”的声明
致各位媒体及投资人:
最近网上在流传一则关于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联合”)担保的“金马甲张弓酒业项目”的消息,文中提及理财范,引起了媒体和范投资人的疑问,在此我们声明如下:
一,中鸿联合所担保的“金马甲张弓酒业项目”不是与理财范平台合作,而是中鸿联合与其他平台合作的项目。
二,理财范风控与贷后部门经过最新排查,目前所有项目一切正常。理财范上线一年已经撮合融资超过8.6亿元,累计兑付本金加利息总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坏账率为0,未发生过一笔逾期。
三,理财范拥有自己独立且严密的风险控制体系。针对每一家合作机构的选择,理财范都有一系列的准入流程和筛选原则。对于合作机构推荐的项目,理财范还会再进行实地评估,召开独立的风控审核会议,并建立完善的贷后管理机制。理财范还建立了评估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针对项目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建立不同的量化指标,确保整个信贷管理流程的安全作业和独立、高效决策。若企业借款出现逾期、坏账,依照合同规定,担保机构会在规定时间对投资客户实行前置赔付,并迅速启动抵押标的或反担保物处置程序与流程,最大化减小损失。
四,关于“金马甲张弓酒业项目”,中鸿联合已经发布了相关声明,网上消息有诸多不实之处。(具体请参看“中鸿联合声明”。)
用户投资安全与风险控制,一直是理财范最重视的环节。为此,我们组建了专业的风控团队,设置了多重审核把关机制,未来我们仍将严格进行风控管理,确保用户投资安全,请广大用户放心。
北京网融天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同时发布的还有中鸿联合有关金马甲平台张弓酒业项目的声明
声明原文:
有关金马甲平台张弓酒业项目的声明
致媒体及理财范平台、投资人: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面向全国开展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目前注册资本为 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已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取得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发的五年期《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河南、山东、内蒙古等 17 个省/直辖市设立了下属机构,截至 2015 年 2 月底,公司资产总额 119,149.28 万元,所有者权益 105,998.44万元;累计担保发生额 1,701,656.00 万元,期末担保责任余额 291,360.00 万元, 经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级委员会审定,我公司的信用等级为 AA+,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有效。
中鸿联合作为高度专业化与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经历了完整的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的考验,是融资担保市场的老兵。与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进出口银行、中行、农行、建行、交行等都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中鸿联合致力于用投资银行的服务理念做好金融服务与产业资本的深度结合。在市场化运作与差异化,专业化经营方面积累了丰富而深刻的经验。获得了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和客户的一致好评。
2014年3月,北京产权交易所下辖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甲”)发布的高端商品交易项目“张弓度酒”,由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担保,该项目于日到期,因资产挂牌方张弓供销与其关联方河南省张弓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弓酒业”)的股权纠纷,导致项目还款未能及时完成,经我公司实际调查,张弓酒业及张弓供销各项经营均正常,项目还款未能及时完成是因该公司股权纠纷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目前我公司与金马甲均已派出项目人员到达资产方实地,积极协调解决此问题。
依照该项目担保条款约定,如资产方出现还款障碍,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须在40个自然日内进行代偿,目前,我公司已经对此代偿进行了准备和安排,如资产方无法如约还款,我公司承诺会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40个自然日内履行代偿义务。
针对部分网络社区和自媒体发布的不实消息,一方面我公司充分理解交易用户的迫切心情,另一方面对各种发布不实消息毁坏我公司声誉的行径表示严正抗议,特别是某媒体在报道中编造的“中鸿联合担保代表则明确表示,目前担保公司现金流已有严重问题。”系严重造谣,中鸿联合担保没有任何人员发表过上述言论,对此,我公司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另有关网络社区和自媒体发布的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一些传闻,我公司声明如下: 担保公司作为很多经济纠纷和合同纠纷的参与方,进入诉讼程序是正常的业务现象,这其中包括我公司代偿后的追偿程序,包括配合金融机构对债务人进行重组,也包括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些诉讼对我公司正常经营并无不利影响,或亦说诉讼活动本身就是担保公司正常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此媒体不必过分解读。
感谢媒体及投资人对中鸿的支持。
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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