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省文化产业项目发展基金会开的捐赠收据可以税前抵扣吗

基金会: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奖助学捐助倡议书
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
奖助学倡议书
尊敬的莫氏宗亲:大家好
寒窗十年,莘莘学子。承传祖德,振兴莫家。2018年应届高考已放榜,弘扬宣卿状元文化发扬光大,培育莫氏精英,励志族人勤奋读书,报效国家,回报宗族,造福社会。
宣卿文化基金会丶广东莫氏总会拟对2018年省内(第二届)莫氏子弟应届高考学子奖助学活动。宗旨在激励学子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成为国家有用之才;鼓励家族多出精英人才。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2018年基金会第二届奖助学方案,继续开展奖助学活动,对考取优异成绩的广东莫氏学子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励志后人。
广东宣卿文化基金会愿搭起慈善爱心的桥梁,支撑慈善援助的平台!在此倡议我们每一位有慈心的热心人士丶富豪商家丶莫氏族人积极参与慈善募捐活动,奉献您的真情!您的慈心善举,开展慈善爱心活动,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诚恳倡议大家伸出慈善之心,点点滴滴,聚沙成塔;涓涓细流,汇成江河。让我们共襄义举,励志学子勇往直前,莫家人口少於三百万,是少数族裔,要家族兴旺,必须依赖培育精英学子,以精求生存,才能实现兴旺的梦想,呼吁献出你们的爱心!奖励扶助学子成材?
接受捐款账号:0050911
开户名: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
开户银行:工行肇庆分行德庆支行营业部
汇款请注明用途:捐款(奖学助学,专款专用)。
联系人:莫礼桢(基金会副理事长,广东省会执行会长)。
联系人:莫日贤(基金会副理事长,广东省常务副会长)。
联系人:莫新来(基金会副理长,广东省常务副会长)
记录捐款:莫迪丶莫光华。
核对捐款:莫资昆
财务组长:莫浚龙
财务会计:莫绍玲
财务出纳:莫铜生丶协助莫资昆。
捐款监督:莫钊良丶莫泉芳。
奖励和嘉许捐款者,録入功德榜
1。所有捐款一万元以下者,将成为基金会会员,録入功德榜呜谢,兼将録入未来族谱。
2。捐款一万元至十万元以下者,聘请成为基金会理事,颁发奬状,録入功德榜呜谢,兼将録入未来族谱,可享有广告宣传。
3。捐款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下者,聘请加入基金会理事长团,享有选举和被选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资格,録入功德榜呜谢,兼録入未来族谱,颁发奖状,可享有冠名广告宣传。
4。捐款五十万至一百万以上者,聘请成为基金会名誉会长,录入功德榜鸣谢,兼録入未来族谱,颁发奖状,可享有冠名广告宣传。
5。捐款一百万元以上者,聘请成为基金会荣誉会长,录入功德榜鸣谢,兼録入未来族谱,颁发奖状,可享有冠名广告宣传。
1.应捐者请向负责人预报姓名,捐款数目
2.捐款可直接汇入基金会专款专用账户,保留汇款收据,以便核对。
3.捐款者收到银行收据后,请拍照转交到基金会捐款记录组备案。
4丶基金会委托广东省内各地宗亲联谊会,可指定专人负责向会内会长,副会长,秘书,委员,会员募捐,收集款统一汇入基金会帐号,再告知财务部核对。
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
呼吁捐助基金会委托书
莫某某会长:暨各副会长,秘书们,委员,会员们。
广东省各地莫氏宗亲联谊会
由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主办
世莫广东省会协办
广东省各地联谊协办
共同合力举办第二届励志奬助学活动,正在进行筹款中,莫族人口仅三百万人,属极少数,要兴旺必须依赖精英,用其睿智去创造新天地,而我们乃状元世家(共出三个状元,冠绝姓氏中),近年来历届高考都出状元,这是家族的优势,但是也要我们苦心培养后来学子,精益求精,去创更多优越成绩,可能下个莫家状元就降临贵会,光耀门楣,壮大莫族,莫家兴旺。
第二届奖助学活动,完全需要依赖各地联谊会齐心协力,向属下会员发动捐款运动,委托贵会代表基金会鼎力支持直接发倡议书,公告,向贵会副会长们,秘书们,委员们,会员们,家属们进行筹款,不论捐款成绩如何,基金会颁奖状以作奖励留念,查广东省内约30个联谊,只要每个联谊会能捐款到一万元,已经共30万元,也可解决今次奖助学活动经费,谨代表基金会致以万分感谢!。 注付上筹款倡议书,公告,连同贵会的呼吁捐款书,一同发给会内宗亲,积极筹款,谢谢!。
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谨启
26/07/2018
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奖助学通知
广东省内各地区基金会分会(联谊会丶筹备会):
2018年高考已放榜,宣卿文化基金会与省会拟定对今年高考莫氏学子考入一本
文丶理科丶专科实行第二届奖学和助学活动,希各会会长丶秘书长将你会辖区
内应届高考莫氏学子(户籍在广东内)考入一本上报送备案:
一丶 奖学:
1丶 提供成绩单(由省考书院发出为准,建议成绩在500分以上提供选拨,由高
至低择优)
2丶 提供院校录取通知书,学子身份证
3丶 将1丶2手机拍照徽信发送上来,学子电话号及家长姓名
二丶 助学:
1丶 考入一本学子(残疾丶单亲家庭丶孤儿丶病残致困丶家庭经济状况丶村居
2丶 各会最多提供2名,实地了解选出贫困学子助学金
三丶 励志奖:
各地区宗亲会没有获奖名单的,提供一名本会成绩最高上来实行励志奖鼓励
四丶 办公室收集人莫均安丶莫伟贤
莫均安电话: 微信:
(广州丶佛山丶中珠丶东莞丶深圳丶惠州丶汕头丶汕尾丶揭阳丶潮州等地级市内各会)
莫伟贤电话: 微信与手机同号
(江门丶阳江丶茂名丶湛江丶云浮丶肇庆丶清远丶韶关丶河源等地级市内各会)
各会务必在8月10日前报送上来,谢谢合作!
基金会奖助学(广东)办公室
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主办
世莫总会广东省总会协办
广东省内各地联谊会协办
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第二届奖助学方案
议程1:决定奖助学筹备会组织名单:
经过征询,就安愿意参加义务工作人员,提议下列名单,请讨论后,可以增补修改名单:
1丶主任:莫礼桢
首席副主任:莫新来。
副主仼(以基金会常委,广东省会常委出任):莫伟芳,莫日贤,莫锦池,莫耀强,莫钊良,莫登建,莫文耀,莫纯华,莫浚龙,莫凡,莫广辉
总顾问:莫秀全。
2丶执行工作组组长:莫资昆。
副组长:莫均安
副组长:莫广川
成绩收集小组:莫伟贤。
奬学审核小组:莫荣中丶莫志文。
助学审核小组:莫均安(兼)。
联络学子丶颁奖小组:莫介敏 。
组织学子交流小组:莫南山丶莫璨旭。
宣传丶官方联络小组:莫广川(兼)丶莫展施丶莫定雄丶莫志巧。
捐款记録小组:莫迪,莫光华。
财务部:莫浚龙。
出纳:莫铜生。
会计:莫绍玲。
核数:莫资昆(兼)
文书:莫静深丶莫秀强。
以上各小组负责人可自行选择各地宗亲加入协助工作。
监督:莫添来
开会议程2:
一丶决定颁奖学助学对象,条件,奖金
前提:1)丶广东省应届高考生;2)丶需要提交考试成绩单和录取通知书。
1丶全日制一本大学:
文科:奖学前15名。以各区域提交丶收集到的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列前15名(同分并列),第一名奖6000元,第二名奖5000元,第三名奖3800元,余下12位各奖3000元。
理科:奖学前15名。以各区域提交丶收集到的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列前15名(同分并列),第一名奖6000元,第二名奖5000元,第三名奖3800元,余下12位各奖3000元。
2丶专科一本分数线:
A丶音乐类:奖学前3名。以各区域提交丶收集到的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列前3名(同分并列),第一名奖3800元,第二名奖3500元,第三名奖3300元。
B丶体育类:奖学前3名。以各区域提交丶收集到的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列前3名(同分并列),第一名奖3800元,第二名奖3500元,第三名奖3300元。
C丶艺术类:奖学前3名。以各区域提交丶收集到的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列前3名(同分并列),第一名奖3800元,第二名奖3500元,第三名奖3300元。
3丶录取到最优秀名牌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学子,特别优秀奖,奖金10000元
二丶助学贫困学生:
1丶助学标准对象:助学家庭有残疾丶单亲家庭丶残病致困。
2丶助学条件:1)丶必须是应届高考考入一本大学考生;2)丶由县级当地联谊会申请,基金会复核,每个地区联谊会最多2名。
3丶助学金为6000元。
三丶励志奖:广东省内县级联谊会没有符合上述奖学条件的,以所在地县级联谊会最高分数的学子颁励志奬一名,奖金3000元。
四丶颁奖典礼仪式:。
1丶筹备工作秘书组人员17人,会议通过:1)丶集中选定一个地区举行颁奖典礼;2)丶原则上捐赠的奖学金专款专用,参加颁奖典礼宗亲需交纳150元联谊费用(受奖学子及最多二名家属除外)。
2丶初议定举办日期:日下午。
3丶初议待定地方:清远清城区丶佛山丶肇庆。鼓励各地区联谊会轮流举办。
4丶邀请2017年受奖学子回来参加交流活动。
五丶筹款活动:1)丶每个联谊会必须有一名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参加组织实施捐款活动,由当地会长亲自担任或委托代理人担任;2)丶基金会尽快落实制做2017年奖学的宣传画册;3)丶知名企业家可冠名奖学,冠名费八万元起;4)丶其它捐赠,按金额多少,大会提供相关专题活动
广东省宣卿文化基金会第二届励志奖学助学筹备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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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1.5K59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wandtv.com/story/36302392/family-of-yingying-clarifies-how-funds-will-be-used)()。感谢译者提出的以下一些疑点:(1)公开信中提到给50-100万美金的捐款额度背书的专家均表示不知情。(2) 在公开信以及Gofundme上面均明确表示捐款用于章莹颖的搜寻和章家人的生活,并不包括男朋友的生活开支,但是公开信中列出的开支包括男朋友的开支。(3)如果这些开支是作为男朋友寻找章莹颖的报酬的话,涉嫌违反劳工法和移民法。如果是作为与搜寻章莹颖无关的赠与行为的话,涉嫌违反税法,且将款项用于与搜寻章莹颖和章家人生活无关的男友生活费用上涉嫌欺诈。以上!置顶更新:如果你身边有人已经捐款,请给他/她发以下消息提醒:捐款人,你好,我发现最近你捐款以支持章莹颖的家庭。我感谢你的热心和你支持她家庭的强烈意愿。他的家属也会对此感激不尽并且在他们未来生活中用好每一笔捐款,用以替代他们本可以从章莹颖那边攫取的收入,如果她没有失踪的话。她是一个非常好的女孩,她愿意竭尽所能的支持她的家庭。所以我恳请您发动大家踊跃捐款来支持章莹颖的小小心愿,那就是供养她的家人,包括她已经成年的弟弟,并且资助他们未来的生活。但是,如果作为章莹颖的替代品去支持她的家庭并不是你的本意,或者你不愿意褫夺她弟弟供养自己父母的权利,我恳请您将捐款撤回并妥善的使用在其他用途上。Dear XXX,I cannot help to notice that you have recently donated to support Yingying's families. I appreciate your kindness and willingness to support her families after her missing. Her families will be also grateful and use your money wisely in their future as a replacement of the income they are expecting from Yingying if she is still alive. She is a very kind girl and supporting her families with every penny she earned and I urge you to spread the word so a greater amount of money can be collected to support her only dream that is to feed her families including the fully-grown brother and to finance their future life. However, if it is not your intention to support her families as a replacement of Yingying or if you are not willing to take the privilege of supporting his parents away from Yingying's brother, I urge you to take the donation back and make meaningful use of it.Best regards置顶更新:保留证据!第二次更新已经从gofundme撤掉。置顶更新:出离的愤怒!章莹颖案的捐赠页面出了更新() 大家可以去观摩!我摘录了其中一段: Finally, Yingying supported her family financially with her work. The family has lost this form of support. The fund can be used in the future to replace the income the family would have received from Yingying, were she still able to support them. 翻译:最后,章莹颖一直用她的工作从经济上支持她的家庭。她的家庭失去了这种支持。这个基金在将来能够用以替代这个家庭本来可以从章莹颖那里获取的收入。这不是仅仅的人血馒头的问题,这是要吃人血满汉全席。大家都说亲恩难报,亲恩难报,我当年上完大学的时候处于儿戏的态度跟父母算了一笔账,如果纯粹从经济角度,我一直到大学毕业独立生活,一共花了不超过五十万人民币(二十年每一年一万的生活费用,上大学四年的学费,再加上折算的住房费用),我相信这也高于我国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即便是要一分一厘的把账算清楚,从他们家买断女儿的“经济剥削权”也不会超过五十万。好,有人要给我谈感情,说感情投入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对于这种人我想问的是,如果你父母,甚至包括你弟弟的全家人,都把你当成储蓄罐看着养大,这种感情还值钱吗?好,即使我们的章莹颖同学是一个二十四孝中的二十四孝,我们假设她养家养到六十岁不过分吧,这样她如果没有遇难的情况下还可以养34年,平均下来每年接近她家需要10万的赡养费。试问国内一个普通的大学教授,一年税后有几个十万? 鄙人在学术圈不多说也混了十多年,见过聊过的教授也不少,亲戚朋友里面也有不少现在是教授,十万是一个普通教授几乎一年的收入,是一个知名教授一半左右的收入,是我还在清华的时候(年)看到的院士一年的补贴金! 好,也许他们家对章莹颖的期许不仅如此,他们觉得章莹颖同学十分优秀,拿青千跟玩儿似的(暂且不考虑章莹颖留在美国挣钱养家的可能,因为在他们最早的公告里面就明确说了章莹颖想要回国做教授养家),那我只能说,恕我眼拙还看不出来章莹颖是如此高人,虽然说我见过的青千也两只手数不过来了。即便是章莹颖真的是出类拔萃,随随便便青千一年几十万的收入就能拿到手。她自己还会有自己的小家,不管是不是和侯博士一起,还会有自己的孩子,还会有自己的经济追求(购房,购车,投资,等等等等)。她为什么要拿出自己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每年上供呢?别人说女儿是父亲上辈子的情人,我看如果是这种情况,根本就是这辈子的奴隶。开始遮遮掩掩,似是而非,现在堂而皇之,让人瞠目结舌。我即使是在大风向转向的时候也没有对章莹颖的家庭恶语相向,我似乎还期盼着有着一丝一毫的廉耻和亲情。现在看来确实如同大家所说,中华百年,还是逃不过鲁迅先生的一语成谶。置顶更新:美国时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五点,Jenny Chen(具体情况见回答)的丈夫Jonathan在Gofundme更新:I am very surprised and touched by the surge in donations. Many of the donations have come from the Chinese and Chinese American community. I appreciate you help and support!我对于捐款的瞬间增长感到惊喜和感动。很多捐款来自于华人,我感谢你们的帮助和支持!答主在此再次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善意。也祝愿善意和人性的光芒永驻大家心中。不论是章莹颖还是Jenny Chen,我相信大家都是真心的希望能有奇迹出现。对于寻亲的家属,我也请求大家多多提供善意的帮助,给于他们引导和支持,谢谢!------------------------------------------------------------------------------------------------------------------------这个案子其实挺有意思,我们可以和Jenny Chen在墨西哥失踪的案子来对比(关于Jenny Chen的案子详见(。我们从各个方面来对比一下:受害人:章莹颖 vs Jenny Chen。相同点:女性,27岁,曾在美国,失踪后被认定死亡,失踪原因相同(都是乘坐陌生人的车,章莹颖是FBI确定乘坐了嫌疑人的车,Jenny Chen是她丈夫雇私人侦探在墨西哥查到她乘坐陌生人的卡车以后失踪的)。不同点:章莹颖是留学生,来美国的目的是读书,Jenny Chen是嫁到美国的。家属:章莹颖男友和亲属 vs Jenny Chen的丈夫Jonathan Reinhard。章莹颖的男友和家属的行为相信大家都已经看到,至于如何评论待会儿再说。之所以提起Jenny Chen的丈夫是因为她的娘家亲属寻亲的信息我不掌握,而我一直在跟踪Jonathan。相同点:都是第一时间反应,章莹颖亲友很快来到美国,Jonathan也很快去墨西哥找妻子。不同点:章莹颖亲友一直呆在美国,Jonathan每次去墨西哥大概都是一周左右的时间,很快返回美国工作。司法机构:美国FBI vs 墨西哥警察。相同点:没有。不同点:尽管受到国人的很多批评,FBI在这件事情上还是反应很迅速的,很快就找到了嫌疑人并且控制了嫌疑人,墨西哥警察系统是有名的腐败无能,Jenny Chen作为中国公民但是中国警察在墨西哥无权进行调查,美国FBI也无权进行调查,以至于只能求助于腐败的墨西哥警察系统,目前从官方没有任何的进展(已经过去一年多)。案件初期国内反应:一个极端 vs 另一个极端。章莹颖案件之初国内的反应大多数是指美国政府和司法机构无能,一部分认为章莹颖自己“找死”。其实这样的反应让我有些欣慰,以往在美国的留学生只要是出事往往招致国内的群情激奋,大多数都认为是死有余辜,因为留学生都是“富二代”,“官二代”。现在章莹颖案件这个反应似乎表明国内对留学生群体有所宽容。说到这里要啰嗦一下,本人不是“富二代",”官二代“,本人也曾和父母说过如果本人出了事情,一定要发声明贴工作证退休证房产证家庭存款证明,免得成为一场狂欢,让我也死有余辜。然而Jenny Chen的事件初期,国内也是一片欢呼,因为她嫁了一个年纪比她大的美国人移民美国,成为了国人所鄙视的”外F“,后来热度也没有章莹颖案件保持的高。案件初期美国华人圈反应:几乎一致。以mitbbs的反应为例,章莹颖和Jenny Chen案件的初期,一部分人的反应是这些女生不会保护自己(坐陌生人车,一个人去墨西哥),一部分人觉得外F死有余辜(一个是坐了白人的车,一个是嫁了白人),当然还有一部分人祈祷她们能够平安。案件后期国内反应:争论 vs 沉默。章莹颖案成为国内网络上的一个热点,大家都在讨论一系列相关的话题。而”死有余辜“的Jenny Chen案沉默了下来,除了少部分人(比如本人)没有任何人关注。案件后期美国华人全反应:和国内反应类似,Jenny Chen案因为各种原因(外F? 不是211或985毕业的?)没有人关注。捐款:指数增长 vs 保持不变。 如同题主说的,章莹颖案的捐款在几个月之内从一万五提高到五十万,并且已经募集了十四万。在募捐初期大家都积极捐款,目前对款项的使用有争议才开始有人要退款。Jenny Chen案一直保持一万五的额度,目前只有8000的捐款(),捐款初期就有不少华人认为是诈捐,不认为Jonathan真的会去找Jenny Chen(包括本人)。这里要提一下为什么本人一直关注Jenny Chen的事件,因为本人初期是强烈怀疑Jonathan的意图的,等到国内有报道称Jenny Chen被曝失踪以后还在墨西哥旅游的情况以后我将情况反映给了Gofundme并且发消息给Jonathan质问他的意图(后来国内报道被认为是假的)。正所谓不打不相识后面就一直关注这个案子。对捐款人的态度:几乎无视 vs 非常重视。从Gofundme的记录来看,章莹颖案的捐款数额和频率要远远超过Jenny Chen案,但是两个月多来发起人只在Gofundme上面更新了一次消息(平均一个月0.5次),寥寥数语,只是说这个捐款由某某律师负责然后给了某某信托之类的套话,而Jonathan的Gofundme上面更新了104次(十五个月,平均一个月7次),记录了他能够披露的所有案件情况(有些情况涉及到案件调查的方向,他雇的私人侦探不允许他披露)。家人的努力:不可描述 vs 真的努力。章莹颖家人对她失踪案的努力真的不可描述,到目前为止没有找私人侦探,反倒是找了灵媒()。Jonathan初期去找了美国和某国驻墨西哥大使馆,都没有用。在案件初期就果断的雇了私人侦探一直到现在,一直保持Facebook Group的活跃,去了N次墨西哥和政府还有司机雇主周旋,还参与了很多互助组织一起找失踪人员。这里要提一句,Jonathan自己的工作类似于国内电信公司的网络安装技术人员,收入并不高,在美国属于中低收入群体。美国平均家庭存款就很低(几千美金),所以他初期只能靠募捐,目前应该是靠自己的收入维持,已经维持了一年半,相当不容易。据目前的观察,只有他一个人和他的私人侦探在调查,没有章莹颖家那么大的阵容(也雇不起那么大的阵容),但是调查的进展很快,很快就缕清了Jenny Chen在墨西哥旅行的轨迹,访问了所有的接触过的人,找到了最后失踪的时间地点,确定了嫌疑人,这些都是在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私人调查出来的,而且是在那样一个混乱的社会情况下得到的。目前的障碍是司法部门不作为,他没有办法审讯嫌疑人。目前还没有听说Jonathan向美国总统提交过任何信件。后记:章莹颖的亲友想要干什么,我不清楚也不去揣测。但是同样是寻求,同样是在异国寻亲,我觉得章莹颖的亲友要从Jonathan那里学习一些为人处世的东西。再后记:正在码字的时候又看到新闻又有留学生在日本失踪(),毫不例外下面的评论一贯的冷血。看起来日本留学生比美国留学生还要凄惨,除了”死有余辜"还多了一条“暗通敌国”。再再后记:目前在Gofundme上面看了上百个类似的案件,章莹颖案的50万的金额是最高的,远远高于平均水平。已经筹到的十四万就大大超出了平均的目标额度,可见海外华人之善良。再再再后记:感谢大家支持。一小部分人的回复提醒了我一个被我忽视的事实,那就是Jenny Chen(陈群丹)“罪大恶极”在微博上“诽谤”祖国,所以不仅”死有余辜“,而且她丈夫去找她这件事情也变得”不道德“。我冒天下之大不韪把这件事情和高大上的热点案件联系起来实在是辜负了网友们的”仁慈“。对这个提法,我只能现学现卖,”公道自在人心“,Jenny Chen是好人也好是坏人也罢,不影响她丈夫在这件事情上的表现。甚至于说她丈夫找她这件事情上他是真的爱妻子也好,还是故意要救网友心目中的“大恶人”也罢,也不影响他在找人这件事情上的表现。这种非黑即白的是非观于事无补,所以请网友不忘枉费口舌把这件事情往伟大的爱国情怀上面拉扯。我自己屁股也不一定干净,到时候池鱼之灾也未可知,还恳求键盘侠“仁慈”。但是对于大部分想要做点什么的网友,建议可以提醒章家人和一些在美国找人有经验的人士接触,Jonathan可以是其中的一个,当然也有不少比他更好的选择。这样的好处是他们可能可以给章家人比较合理的费用估计之类的信息。美国这边律师和医生给的费用估计往往都远远高于实际费用。赞同 1.4K267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完整的课要两天才能讲完税法的三座大山,建议做好笔记
二、成本费用方面
1、税前扣除的原则
2、成本费用扣除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居民企业所得税
重要配套文件
收入部分重要政策解读
一、满足收入的条件
(一)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思考:属于时间性差异还是永久性差异?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东莞玩具厂破产(怎么办?)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强制性。
比较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条件,会计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所以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得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
现场案例:收入的检查重点是发出商品
A企业于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08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2)2008年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3)递延所得税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000
(4)注意的问题
对此收入在2008年调整时不能作“视同销售处理,因为以后年度作收入所得税上要调减,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无法减除,要在这两个表中减除就得填负数,也就是说以后年度会出现视同销售的负数,不好处理。
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收账款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发出商品80
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当然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思考:如果以后收不到钱了,
向税务部门报坏账损失的金额是多少?
企业会计上应确认的损失应该是97万元,即17万元增值税和80万元产品成本。
财税〔2009〕57号
:“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向税务部门报财产损失应该是117万元,因为20万元已经作为销售利 润征了所得税。
在以前年度已征完税,现在应该允许作损失扣除,就是作调减处理,不需要另作分录,但如果作了递延所得税应转回
《中国税务报》
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与税务的差异
作者:钟必(笔名钟毕、小碧)
钟税官、毕税官
(二)没有发货提前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问答【问题】
客户给我们公司250万预付款,让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我们没有发货。我们已经就此笔业务确认了销项税,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故此我们没有确认收入。但是当地税务机关非要我们确认收入,请问当地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这种说法是否有税法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如果你觉得不记收入不舒服,那如何配必成本呢?
思考:能暂估成本吗?
税务局承认吗?
(三)外销收入确认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会计:CIF价按国际惯例是以货物到达进口商口岸是,货物卸载时越过船舷为转移风险的标准时间点,所以如果不考虑TT收汇风险的话,应该以货物卸货后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点。考虑到一般情况下,货物装卸不会有问题,很多情况下,是采取船到岸时间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亚丁湾海盗)
税法:企业出口商品不论以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商品外销收入的实现时间。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因此提单的开局象征这物权的转移。至于海运过程中的风险而且不可预测,比如路经过索马里.另对于货物的损失有保险公司来承保护,所以这些风险可以忽略
, 税务只认报关单。
(四)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先打开讲:上市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原则
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
1.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
2.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
税法:特殊规定
1、08年前: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
2、08年后:2009年31号文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注意:不是确认全部收入,还要看收入的方式。
3、银行按揭方式 分两次
充分考虑经济利益流入
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差异
预收账款属于税法的收入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新旧政策的不同点:
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
因此,在这里,云中飞有必要提醒大家:按照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同于“会计收入”的。
预收账款属于税法的收入
(二)思考:
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
1、新31,税法不存在预收帐款的问题。
税法都叫销售收入。
会计有收入必然要有成本配比,税法只有收入,没有成本配比怎么办?
一理通,百理明
收入在完工前取得时,按预计毛利率征税;
收入在完工后取得时,按实际的毛利率征税。
这是理念的重大变化,
这一条可以说是整个新31号文的基础。
思考:有的企业在完工后取得的收入,仍然按预计毛利率预征税款,可以吗?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思考:属于虚假申报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
预售收入指的是什么?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全部确认为收入。能够确认实际利润的,按实际利润确认企业所得额,不能确认实际利润的,按预毛利计利确认所得额。但是与会计上的收入是有区别的。
《房地产企业计税收入的检查重点 》2010年6月期&税务规划&期刊
2、不申报预收帐款的税收属于偷税行为。
国税发【2009】31文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不是预征,没有多退少补)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期间费用以及与此有关的税金和附加允许在税前扣除。预售房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但在会计处理时,将预售房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年度,不可以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
辽宁省不可以(啊啊,大连却可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基数问题
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数。
吉国税函〔2010〕68号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取得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关键点:预收账款如何填申报表?
目前的申报表完全支持,可以填,去年大家都没有填
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政策调整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新的填报口径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时以及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暂按以下口径填报,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再行调整。
除本填报口径以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各行次的填报,仍按照(国税函〔号)执行。
云中飞告诉你,目前全国流行的三种填表方法
总局目前在征求修改报表的意见
1、(无锡)预收账款同时做视同销售和视同成本
汇缴申报:
本年预售收入-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附表一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本年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本年结转销售的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附表二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成本=预售收入×(1-预计计税毛利率)
待摊税金的处理:如在结转时进入损益类科目,同时在年度申报时在附表三扣除类40行“其它”调增调减。
2、青地税函[2010]2号
直接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调减,填表方法:
  第一步取得预售款时:
  当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得到的预计利润填入附表三第52行第3列。会计确认的预售款作为计算基础计算出的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填列在附表三第40行第4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款项计算扣除金额”。
  第二步预售款结转销售收入时:
  完工年度会计处理将预售款结转为销售收入,按照本期结转的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的计税毛利率填到附表三第52行第4列。同时,应当将已结转的预售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对应计算出的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填列到附表三第40行第3列并特别注明“预售收入结转前期已经扣除金额”,避免将预售收入重复纳入基数造成重复扣除。
现场讲解:3、北京的填表方法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及
附表三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关键点:收入怎么对冲?
为什么附表三第19行“其他”要调减?
(这个主要是为了“三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需要,附表1填收入,附表3则作纳税调减,)
申报表最新情况:
2010年报不改,季报先改。云中飞早在2010年7月,就拿到了最新的申报表讨论稿,因为保密的原因,只能给大家透露一点:
江苏国税修改后的申报表
江苏国税新的填表说明
6.第17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填报房地产企业涉及可以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基数的预售收入,填报口径=本期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本期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本期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仅指按新税法确认为预售收入,且已作过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基数的预售收入,否则应在附表三第61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填列。
(五)销售折扣折让与退回(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差异)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售后回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基本没有了)
会计: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
售后回购业务从本质上看是一项融资业务,且在形式上的销售发生后,一般仍然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与管理权,因而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在会计核算中不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国税函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1、 日,某房地产企业将房屋销售给乙企业,销售额5000万元,合同约定2年后回购,回购价格6000万元。
(1)销售: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应付帐款5000(确认为负债)
税务处理:
2008年度1月份必须缴纳营业税.
财务费用超过同期银行利率还是要调增
(2)2008年——2009年每年年底:
借:财务费用500
贷:应付帐款500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2008年以前要)
(3)回购年度(2010年)
借:应付帐款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售后回购营业税仍然要视同销售
购房回租(文件有问题)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售后回购”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售后回购“交两次税 但是,购房回租呢?没有说
房地产公司用100万购房者租回来,再以150万转租出去?
房地产公司可以按150-100=50差额征税吗?不可以!
思考:房地产企业购房回租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要经商务部批准。房地产企业要特别注意了,不能做售后回租,可以按875文的做售后回购。
这里的经批准是指按商建发[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出租方属于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出售方即承租方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增值税、营业税、融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出租方属于未经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出售方即承租方要按国税函【号文、国税函[号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不能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思考:这段话你发现了什么重大变化?
事后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
国税函〔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该函并未明确指出销货方是否可以凭该红字专用发票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因为很多企业需要对经销商业绩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其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程度的返利奖励,事先是无法确定对方适用的折扣比例的.只能在事后即第二年做出.
实际上,纳税人这种价格偏低是有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的年终返利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开销红字发票的销售收入可以冲减发生当期销售收入,并抵减其销项税。
销售方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购货方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
不要计提销售返利,不要自作聪明
销售返利。
比方说,按照和客户的合同规定 及 当年的销售额 计算得出的在年底12月 计提的销售返利
是否可以在当年扣除呢?若讲到真实性,有合同,有当年的销售额,有内部的计算表格,这些是否足够?
稽查中是怎么把握分寸的?实际发生原则
企业所得税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
1、商业折扣(不再强调要在同一张发票上,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原来的规定:国税函[号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在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一律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中填列(实际上作废)
增值税退回或者折让,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来的规定: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销售折扣开票问题
增值税如果同一张发票,不能写在“备注”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现金折扣(终于修成正果)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
云中飞特别
风险提示:抵扣依据的问题:现金折扣是没有专用发票的,并且也不能开出收据(因为没有收到钱),所以只能根据当时签署的合同、具体收款的时间、以及企业内部自制的审批单据作为依据了。(真实性)
二、不征税收入,有非常积极的变化
某公司来汕尾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全部土地款3000万元的20%返还给该公司。2009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600万元,汕尾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
能否享受财税[2009]87号的优惠?
不征税收入,有非常积极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税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前,涉及不征税收入的主要有两个文件:
财税[号,财税[2009]87号。
财税[号文件对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都有规定。
而财税[2009]87号文件仅针对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的执行时间日至日。
理解:87号文件是写给地方政府看的,地方政府要用,你就要文件配套,不是写给税务局看的
该文件是对财税【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两个文件合起来对不征税收入做了界定。
一、对企业在日至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容易)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容易)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税务局已经没有减免税手段汕尾地方政府要好好利用财税(2009)87号文件招商引资87号文件是写给地方政府看的财税[号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87号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以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包括购买设备的折旧和其他的期间费用。 条例第28条
思考:企业以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本条明确了这一点。
2、实际上企业的免税收入只有国债利息、股息红利两项,而这两项也很难有明确的直接成本,因此这一条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不大。结论:免税收入比较好
某公司来汕尾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汕尾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全部土地款3000万的20%返还给该公司。2009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600万元,汕尾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
思考:税务检查时会注意什么?
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借:无形资产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每月借:管理费用5()
贷:无形资产5
应该()/50/12=4
每月调增5-4=1万
思考1: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财税〔2008〕1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专项用途)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
文件本身未明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但是免税收入只有条例规定的四项。因此该项收入认为应该归属为不征税收入。即:超税负返还应该专款专用,其支出不能进入费用扣除。
真奇怪:只有四种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云中飞心得:税法列举了免税收入的四种形式之后,没有等了。(没有等,没有兜底条款,立法重大缺陷?)
所以,除了这四种之外,如果严格执行税法,后面总局发文就只能往不征税上面靠。
以后总局发文就只能往不征税收入靠拢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
四、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可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或形成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能日执行)没有道理的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 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项用途)
如果考虑到文件已经作废加之该部分收入并不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这个所谓的优惠应该也是不成立的。
如果财税【2007】92号文件继续有效的话,就没有必要出台财税【2009】70号文件。《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那么,属于免税收入吗?(也不属于)
云中飞认为:在新企业所得税形势下,财税【2007】92号文件已经失效,根据财税【号文件,应该作为征税收入征税。
思考2: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财税〔2007〕80号文件中,符合条件的返回企业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该文件虽然是在旧税法体系下产生的,但是其原理仍应该适用吗?(没有专项用途,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一句话,返回的所得税是财政性资金,
按不征税文件判断;其它一律征税。
解决办法:
汕尾政府可以出文件,说明专门用于扩大再生产就可以了。
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应当如何理解?
国税函【号文
(1)搬迁处置损失可以冲减处置收入吗?
(2)获得的搬迁补偿金记收入吗?
(3)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 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1)国税函[号文件特殊规定 税法:搬迁处置损失不冲减处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这里的支出包括因为搬迁处置资产的损失吗?因为搬迁处置资产的损失如何扣除?  
会计:搬迁处置损失冲减处置收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划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5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粤 富 华:证券时报
关于珠海富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签署《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
根据《搬迁补偿协议》,富华复材可获得搬迁补偿金49819.74万元 。
中介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资产(不可搬迁资产的账面净值为20750万元)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核定值为55,047.70万元;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账面净值为5273万元)采用了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评估值为8057.46万元,合计搬迁补偿费用评估结果为63,105.16万元。
A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且搬迁重置方案未明确,原评估报告中的工程前期费用、停产损失、不可预见费、试产损失等间接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该项费用为7231.71万元.
B原评估报告列入由政府处置的不可搬迁设备、建筑物拆除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修复后在二手设备市场上仍有需求的设备,可回收利用废旧金属价值的设备资产和建筑物残值),由于仍具备一定回收变现价值,该部分资产决定交由公司自行处置,从确定的补偿金中扣除。该部分资产账面净值为5,922.81万元,经评估价值为6053.71万元
可获得搬迁补偿金
49819.74万元=63,105.16-(53.71)=63,105.16-13285.42
青岛市地税《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号)第三条规定:“从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中扣除的项目限于以下五项:购建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支出、购买土地使用权支出、其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从中扣除。企业按照规定将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报废的损失,或安置职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复计入扣除。”上述规定隐含并认同以下观点:一、重置的情况下,扣除费用只限于列举的五项费用;
二、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报废的损失,应在损失认定当年做税前扣除,不能再重复在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
云中飞点评苏州地税规【2010】5号
⒓问:企业政策性搬迁产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9]57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毁损、报废损失,以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损失等,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除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企业政策性搬迁产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如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损失等与规划搬迁有关的各类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2)搬迁补偿金49819.74万元如何处理?
会计:不记收入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划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5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政府补偿款项在扣除搬迁成本和损失后,如有资金结余才能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享有。
税法:五年后记收入
国税函【号文(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是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抑或什么都不是?要正确理解118号文件的含义.搬迁补偿收入是有限额的免税收入,不过&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4项免税收入,因此118号文件不能直接说是免税收入。从根本上来说,118号文件是没有上位法渊源的非法文件)
关于搬迁补偿优惠的计算问题。
理解:2009年规划搬迁2010年—14年,粤 富 华假定共置换固定资产花费3.98亿元,2015年,应该做纳税调增1亿元。
3.98亿元购进的固定资产,成本或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积极争取纳入政府规划,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收入,这是最高级的税收筹划
(3)思考: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和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哪种收入好呢?
(国税函[号)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用好搬迁政策合理降低税负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另外,(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企业将拥有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而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
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征收土增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所以,符合条件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而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由此可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需缴纳契税。
思考4: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征税?
企业所得税中全部收入是全部需征税的,包括违法收入,若不征税,须单独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利息应是征税收入。
另外:财税【号文件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利息,属于免税收入,非不征税收入。
思考5: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否应纳入企业收入?
答:(财税[号)和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代扣个税手续费是否缴营业税?
广东要交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或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及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O O八年九月二十日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填表方法
国税函【号
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怎么填表?
国税函[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由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在填报资产计税基础时,应按“0”填报,即税前允许计提折旧金额也就为“0”。
思考5: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云中飞点评苏州地税规【2010】5号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问: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根据(财税【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其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无须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云中飞点评:
这条规定很好。以前有不少朋友的糊涂认识是,既然财税【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既然不是财政性资金,就不是不征税收收入,既然不是不征税收收入,就是应税收入,非A即B。本次苏州地税认为,出口退税款其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收入,不是A也不是B,两个都不是,乖乖,这一记耳光够疼吧?这是还会计分录的本来面目!弱弱的问一句,你会做增值税出口退税会计分录吗?
三、免税收入和免征、减征所得与股权转让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不再征税。
1、旧法:国税发[号文件(有税率差的要补税》
2、新法------属于免税收入一律免税。
思考:为什么股息红利所得不用征税?存在地区税率差是否补税?
例如投资公司,下面有高新技术企业,那么从高新技术企业分回的利润,是要补10个点的所得税差额的吗?
财税[2009]69号
四、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实施条例第17条、第83条的规定处理。
(1)避免重复征税。
(2)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税负均衡。
(3)为了使得地区优惠税率政策真正能落到实处
免税收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表中填列反映。
(二)法人股权(票)溢价不征税
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A公司为一内资公司,其股东B公司也是内资企业,现B欲将A股权转让,A公司未分配利润2亿元,为减少税负,本来是想分红后再转让,但A公司只有1000多万元的现金,无法以现金分红。现拟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再进行转让,按税法转股后B企业确认投资收益,应该是免税的,但其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是否相应提高2亿元?如果相应提高,那么转让时就不需交很多税,否则这样的策划就是失败的。
思考:该策划是否可行?
  (三)权益性投资收益会计和税法差异的原因
  权益法:全方位的差异
  会计:按股份比例应分利润确认收入
  税法:实际分配多少才算收入
  成本法: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基本不存在差异
A公司2005年分别购入甲企业和乙企业各25%的股权,并都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假设A公司2008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不考虑填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申报数据。甲企业2008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乙企业2008年亏损60万元;2008年甲企业宣布分配2007年度利润合共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
  会计核算:
A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应按照享有的被投资企业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因此应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万元×25%),确认投资乙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万元×25%),并计入当年的利润总额。
  25-15=10
  税法规定:
A公司持有的甲企业、乙企业股份期间,未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入。
  权益法下分回股息红利所得的填表注意事项?
  1081号文件中的填表说明,附表三数字并不完全取决于附表十一。只是分析填列。
  依据如下: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金额。
本行根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
  4、填主表,申报表是倒着做的
  (1)13行利润总额
(2)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12万元(填附表三)
(3)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22万元(填附表三)
3、填附表3
 (1)在附表3第7行第3列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调增12万元,不能填22,关键点
(2)附表3第15行第4列免税收入调减22万元,
2、填附表5:免税收入填22
1、填附表(十一) ,解释清楚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是12
注意:附表(十一) 的第6列(7+14)是错误的,
14列绝不是股息红利收入,所以第6列不用填,只填7、8、9列
  (四)弥补亏损问题
  1、免税收入不可以弥补亏损
  新税法第5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700+300)-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收益300)-各项扣除(900)-弥补亏损(0)
=-200(扩大当年度亏损)
  与国税发【2006】56号比较: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700+300) -各项扣除(900)-弥补亏损(0)-免税收入100(18行负数时免税所得不再扣除
  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 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2、应税所得不能弥补减征、免征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号),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思考:应税所得怎么样弥补免税亏损?
  国税发〔号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税发〔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条例第102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的企业均实行事先备案。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实行事后备案很少。
国税函〔号
四、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上海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列为事先备案
  上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所[2010]26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汇总表
16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
(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含义: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减免的所得额。
  再次强调:备案一定要在
  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前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减免企业所得税如何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A) 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号
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及规定
1、含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2、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B、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C、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D、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B、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C、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D、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E、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3、政策规定要点
(1)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而减免的所得,做纳税调减处理,如企业该项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3)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是否有文件对第(二)点技术转让的范围进行说明
  钟老师:
  我听过您讲的几次课,现在有一个问题确定不了,咨询一下。
我们公司的所得税主管机关为地税,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业务主要为为客户进行软件系统的技术开发,根据财税字[号,技术开发合同已经省科技部门备案为“技术开发合同”,并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请问,“技术开发合同“对应的技术开发收入可以视同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所得税吗?
  就这个问题根据国税函[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问:是否有文件对第(二)点技术转让的范围进行说明?而且据我所知,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注明”技术转让合同“的,如果在算清缴时将技术开发收入按免税收入申报的话,今后是否有什么税收风险?
  非常凶狠的:财税(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但是,这个文件没有说如何分摊期间费用?)
  只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有参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
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单项(B)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含义: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企业可将会计利润减除可减免的所得额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一行,并在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一栏中填报减免的所得额。
再次强调:备案一定要在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前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
不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条例18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19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23条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20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本条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
  1、本条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法律用语表述为“可”,意味着企业可以有选择权。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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