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管费,影响市容,可以路边摆摊需要什么手续吗

&&&&&&您当前的位置:
萝北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 11:23:02
编辑:许敏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包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及与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工作,并按照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执法权限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破坏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临街各单位、各商服业主要严格执行门前五包责任制度。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与其签订“门前五包”责任状。
门前五包责任内容一是包环境卫生:及时清扫门前垃圾,并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除责任区内的积雪,做到门前无垃圾残土、无纸屑、无污水、积水、无占道物,保持墙根净、人行道净、树根电杆净,环卫设施摆放整齐,以雪为令,小雪当日清除、中雪两日内清除、大雪三日内清除;二是包绿化管理:责任单位搞好门前绿化设施的保护,做到花草树木完好,无就树搭棚、折树枝、拉绳晒物,以及向绿化带内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杂物等行为,有权制止一切损坏花草树木的违章行为;三是包市容秩序:做到无出窗货物、无墙体立面广告和灯箱、无临街炉灶、无占道经营、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放、无噪音污染,墙壁电线杆无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现象,门前自行车摆放整齐。四是包公共设施:负责人行道板的看护、管理,对步道板损坏丢失要及时告知管理部门。五是包亮化设施:要协助政府管护好各自楼房、店面的彩灯、射灯、轮廓灯的装饰,并保证亮灯时间。
第八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必须适时进行清洗、装饰,保持其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吊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九条&&在城镇的街道、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标语牌、宣传板、标示牌、画廊、牌匾、霓虹灯、旗幌、广告标识等必须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对破旧影响市容的,由产权单位及时更新和拆除。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随意张贴广告。
第十一条&&各类商店的商品不得在店外摆放或店外经营,店内摆设的商品要整齐美观,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二条&&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位置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实行一店一匾制,牌匾设置要横挂,牌匾、广告、霓虹灯设置高度、外形尺寸必须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现场勘查后,依照有关市容规划要求予以确定批准。
第十四条&&产权责任单位应加强对牌匾、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牌匾、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对影响市容观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权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第十五条&&下述所列各款,必须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一)在城镇主要街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在城镇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
&&(三)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设置电话亭、商亭和各类摊床、摊点的,在城镇街道两侧设置机动车修理部、刷车场的;
&(四)在城镇的街道、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条幅、广告标志等的。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编制全县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参与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依附道路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公安交通、人防、园林、道路指示牌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置规范并保持完好、整洁。
道路设施出现损毁、移位或者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油饰。
第十八条&&道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应当保持外观完好,车身整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路边或者停车场停放,应当排列整齐。
机动车拉运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应当覆盖、密封,不得遗撒、泄露污染道路。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材料、机具应当在指定区域内摆放整齐;施工现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第二十条&&各居民住宅楼采用防渗化粪池接纳生活污水,要定期抽送,不得外溢。饮食服务业的污水,不得向大街倾倒。
第二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筑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城镇主要街道两侧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距离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三条&&按排水管网设计要求,在网内的饭店、旅店、浴池、美发厅,洗发城等用水量较大的经营场所和用水量较大的工业设施必须接入排水管网;不在网内的,要自行设置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排水设置。接入排水管网和设置排水设施的所需费用由享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具备上述条件者不准开业。
第二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清运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一切单位和居民,应当依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物,不得乱泼污水和高楼抛物。垃圾污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污物的无害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固体废料,应按国家规定标准,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有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毒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中。
第二十九条&&居民的厕所和畜圈要设在院内,临街道掏粪口要封闭,人、畜粪便不准往边沟排放或堆积。
第三十条&&城市旅游景点、公共场所及街道两侧等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果皮箱,不得随意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
第三十一条&&市场外的商业服务摊点、商亭、流动售货车、早市夜市服务网点、季节性贸易市场,必须在有关部门指定地点设置。从业者必须备有收集废弃物的相应设施并按规定清扫保洁。
第三十二条&&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禁止饲养畜、禽,县区内禁止散养畜、禽。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河流、路边沟和街道排放污物或倾倒垃圾。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冬季清雪工作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体督办,对县内各单位、营业中的门市房划分出清雪责任区,以雪为令,雪停即清,负责清除到路边,再由环卫部门逐步统一运出。对关、停、并、转的门市房、道口、无人区等地段,由环卫处具体负责清除。广场、公园由城建处具体负责。建筑工地积雪由建设单位负责,或缴纳清雪费用由环卫部门代清。临街两侧的积雪由环卫部门逐步清运,达到干净、整洁。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道路包括:
(一)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已经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灯、交通岗亭、交通标线、交通指示牌;
(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三十六条&&在城镇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搅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废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蚀性物质;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以及加工活动;
(三)未在标明允许停车的车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辆;
(四)移动、损坏城镇道路附属设施;
(五)未经市政部门批准设置障碍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镇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城镇道路地下管线出现漏水、漏气等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24小时内清除发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积水、积冰或者异物。因城镇道路地下管线漏水、漏气等事故引发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依附于城镇道路的管线、线杆等设施,在城镇道路新建、扩建时、应当无偿拆除。
第三十九条&&损坏城镇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城镇道路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城镇道路造成损坏的,应当加倍赔偿。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四十一条&&下列场地及设施,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城镇道路:
(一)经县政府同意建立的集贸市场;
(二)临街建筑工程的临时围挡设施;
(三)临街建筑工程物料的临时堆放场地;
(四)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
(五)临时停车场;
(六)公益设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八)占用国家机关、医院、学校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九)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一)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制定或者修编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规划控制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但不得改变原有用途。
第四十四条&&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四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场地或者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结构设置,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者改变用途。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铺装临街的裸露地面,并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六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除临时经营服务性设施及公益设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四十七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质量标准,回填和修复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复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每逾期1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欠缴费金额的1%向欠缴纳单位收取滞纳金。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按照前款规定收取0.5%的滞纳金。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减免。
第五十一条&&按照《黑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四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违法违章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违章建设工程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五章&&&城市绿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建设。
第五十六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园林、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建设行政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六十二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六十三条&&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晾晒物品,放牧牲畜;
(三)取土采石,倾倒垃圾;
(四)其他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栓系牲畜、拉绳晒物;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六)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城市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
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权人缴纳补偿费用。每砍伐一株树木必须补栽两株以上,胸径不小于5厘米的树木。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居民区内进行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利用居民楼内烟道排放因开办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油烟、异味;
(二)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因开办饮食、服务业产生的污水;、
(三)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异味气体的物质;
(四)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液体;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生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六)开展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以及在晚22时至晨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露天娱乐活动;
(七)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时,排放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八)随地倾倒污水,随意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第六十七条&&禁止在居民区内进行露天烧烤。
第七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六十八条&&对占用公共场地经营或占道经营的企业及业户,应先取得城管部门的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的,工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未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占道经营商贩,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未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或个体业户,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对拒签“门前五包”责任状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实行重点户管理;对严重违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影响城市市容或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外或者窗外吊挂、摆放影响市容观瞻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喷涂、刻画、张贴的内容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经核实后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六)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七)施工现场出入口未按规定硬铺装、不设置封闭性护栏或者围墙遮挡的,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批准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九)擅自占用道路,在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十)未经批准在非养殖区内养殖家禽家畜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50元的罚款。
(十一)擅自对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对擅自占用、封闭、损毁、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章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对不服从绿地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单位予以警告,可处以1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单位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责令其退出绿地,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城市树木或者违反第六十四条(一)项规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六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单位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委托授权单位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委托授权单位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八)项行为的,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五款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授权单位依法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对采用侮辱、殴打等行为妨碍或者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觉接受监督。对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乡镇规划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萝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
备案序号:黑ICP备&邳州部门动态
(已回复)中能凤凰墅毁绿填河拟建商品房是碧桂园,又塌了,6死10伤,这次是六安邳州移动公司门口停电瓶车乱收费军民鱼水一家亲 八一慰问暖兵心
周中路率新铺的天格地热地板过水就不行了邳州这37个公交候车点将建新型站台!看看是
查看: 4312|回复: 23
微信扫一扫
转发朋友圈
主题帖子积分
21世纪“拾荒者”
银牌会员, 积分 7060,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40 积分
银牌会员, 积分 7060, 距离下一级还需 2940 积分
邳州市北立交桥头东边游园内露天聚众打牌影响市容环境,园林局以管理为名收取了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种情况已经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反感和非议,园林局占了不少便宜收了不少管理费,以罚代管是不对的,此风不可助长。游园是公共场所但不是类似于赌场的地方,放眼望去你看一大群打牌的人占用了公共资源,把这个本应是清幽之地的游园搞的是嘈杂且不堪入目,有的人大小便不去厕所了就地解决直接搞在了花丛里,城管局作为主管部门应发挥作用,及时予以行政执法手段进行清理。
主题帖子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9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98 积分
[s:60]&&[s:60]&&[s:60]
主题帖子积分
铜牌会员, 积分 5833,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7 积分
铜牌会员, 积分 5833,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7 积分
不光是北立交桥东边游园里有搞经营性项目的,老市政府那儿游园,城管局门口也有乱摆摊的,邳州市园林局收费竟抢在邳州市城管局的前边。
主题帖子积分
银牌会员, 积分 8843,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57 积分
银牌会员, 积分 8843, 距离下一级还需 1157 积分
[s:19][s:19][s:19]
主题帖子积分
&&拜读了!
欢迎您到邳州风光摄影版块赏图……& &
回我帖者加二十分……QQ号
主题帖子积分
金钻会员, 积分 68832, 距离下一级还需 7168 积分
金钻会员, 积分 68832, 距离下一级还需 7168 积分
[s:14]&&[s:14]
主题帖子积分
初级会员, 积分 255, 距离下一级还需 245 积分
初级会员, 积分 255, 距离下一级还需 245 积分
楼上的你们都是属何首乌的吗有人型没有人脑子& &&&不知道情况在这乱说话& &说的一套一套的& & 一直都是城管给钱就给出摊& & 园林局就从来没收过任何钱
主题帖子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178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19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1781,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19 积分
引用第7楼纯牛奶于 11:42发表的 :
楼上的你们都是属何首乌的吗有人型没有人脑子& &&&不知道情况在这乱说话& &说的一套一套的& & 一直都是城管给钱就给出摊& & 园林局就从来没收过任何钱& &
楼上几位同志把邳州市城管局收钱问题说成园林局收钱,园林局应及时的把游园内占用公共绿地聚众打牌的赶走,免得广大市民把非议都糊在了园林局身上,游园的主管单位是邳州市园林局,园林局有责任依法予以清理和取缔。
主题帖子积分
初级会员, 积分 233,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7 积分
初级会员, 积分 233,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7 积分
楼主早生7`80年一定是个汉奸系列的,编个瞎巫,任哪戳喽能着了!看他之前发的
(21 KB, 下载次数: 0)
15:03 上传
主题帖子积分
初级会员, 积分 233,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7 积分
初级会员, 积分 233, 距离下一级还需 267 积分
分明是挑城管跟园林不和,应该把此人和谐掉
广告热线:/
联系我们:9/
法律顾问:君德律师团队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号 苏B2-号
电话:9工作日 8:30-17:30在线
广告联系:广告联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路边摆摊需要什么手续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