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肢的使用寿命年限有规定吗?

左手手掌残缺,装假肢需要怎么办,假肢寿命多长?
聊城市人民医院
你好,如果你想装假肢,需要到假肢矫形的中心去,一般假肢寿命依旧你使用的强度,有的可以佩戴几十年都没有问题
那一般费用是多少
费用和你选择的材料,矫形中心不同,收费也是不同的假肢价格及使用寿命
假肢价格及使用寿命
发病时间:不清楚
病情描述:请问我的手指食指在我6岁的时候被石头砸断了一半.假肢价格及使用寿命我想安一个假肢,请问假肢使用年限,假肢价格及使用寿命和真的能一样吗?功能怎么样?
副主任医师&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外伤造成了手指缺损,如果只是单纯的为了美观,可以安装假指进行处理,费用应该在五千元左右,至少可以使用20年。如果需要恢复手指的功能,可以采取脚趾手指移植的方法治疗。对于你说的情况,建议尽早到正规医院检查,查清病因,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治疗。
假肢价格及使用寿命成本会很高.以上我说的可以说是现代的假肢成本高,但是比传统的要好,更适用截肢,至于期限要看你选用的不通的假肢来定,现代的一般期限要比传统的好,这个你还是咨询下假肢厂好.
假肢价格及使用寿命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适用,成本也会比较高,4)TSB小腿假肢(全面承重型小腿截肢),好是好,但是长期适用会引起残端水肿,成本也高.5)PTK小腿假肢,它的特点接受腔大,在髌骨处开槽,有利于残肢穿戴
接触面积大,增加了病人支配假肢的能力和稳定性,但是它只是适用于小腿中段截肢.成本高.3)KBM小腿假肢是适用于小腿中段截肢或截肢短于膝关节同膝下11cm的病人,接触面大,承受力高,成本会有点高
你以前有没有做过假肢,也不知道你的截肢的具体位置,我只能给你一下参考,一般的话像1)传统式小腿假肢都是用皮革,金属条,木材制成的,成本价格不会怎么大,但是你穿起来不舒服,而且穿脱不方便.2)PTB小腿假肢(髌韧带承重小腿假肢
您好,小腿义肢的价格有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主要差别在材料及功能上,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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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病友圈
疾病百科&·&水肿
过多的体液在组织间隙或体腔中积聚称为水肿(edema)。正常体腔中只有少量液体,若体腔中体液积聚则称为积水(hydrops),如腹腔积水(腹水)、胸腔积水(胸水)、心包积水、脑室积水、阴囊积水等。水肿液一般即是组织间液,根据水肿液含蛋白质的量的不同,可将水肿液分为渗出液(exudat),其相对密度&1.018,及漏出液(transudat),其相对密度&1.015。&求助!工伤假肢更换年限的法律依据--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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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工伤假肢更换年限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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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苏州|解答问题:39952条
目前所能找到的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法花费准则计量。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能够参照辅助器具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法花费准则。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时限参照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第三十条:“工伤工人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花费按照国家限定的准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以上两个法律限定看,国家对假肢的更换无多少年一换的限定,是根据事实上情况(即假肢的质量和使用频率,磨损程度等),不宜硬性限定使用年限,应参照辅助器具配制组织的意见确定,即配制单位认为应当更换时即予以更换。这从关爱残疾人的身体健康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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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啥相关的法律没,我想知道
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为标准,支付8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柴律师您好,我是今年2月因街道要求社区入户贴通知,我一个人爬了八个6层后,不幸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后经诊断为半月板层裂,半月板囊肿!4月工伤申请合格,并发给了我工伤证!工伤下来后,我从四月底一直在休假!因为考虑医生给的建议是保守治疗,如果手术半月板全切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我决定以后疼的实在受不了了再来通过手术治疗!我想向您咨询下,像我这种情况,一直在家静养一年后,如果还是觉得不适,想继续申请工伤休假可以吗?假如我在没有手术就离开了现在的单位,去了别的单位后,我还享受工伤待遇吗?也许手术要几年以后,工伤是否还给报销?工伤证有使用年限吗?另外我的工作是社区居委会,每年有年底审核,每三年有换届选举,我若一直休病假,可能会有审核不通过和居民选举不合格问题!请问街道有权利因这种情况解雇我吗?谢谢!
从原单位离职时,部门是要收回证的,所以进入新单位后就不能享受了。只要还在原单位,工伤证是没有期限的,但请假超过一年,只能按处理。
请问工伤赔偿有时间年限吗我是2011年08月发生工伤!工伤鉴定为九级!我到现在还在原单位上斑:单位说:上班其间不能赔偿:我想问一下!是不是上班就不赔偿:他们说今后不上班就一次性补偿:我想问这样行吗?今后能侍得到赔偿费吗?谢谢
上班期间只补偿,其他的没有。时可以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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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标准(赔偿期限)的确定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3594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为基准计算使用年限,再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和维修费予以认定。
作者:蔚琼琼来源:法院网【裁判要旨】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应依据《》第十六条和《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为基准计算使用年限,再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和维修费予以认定。【案情】日下午,被告蒋某驾驶拖拉机在107省道与横过公路的原告汪某相撞,造成汪某受伤的。经当地公安交警支队认定,蒋某、汪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系蒋某出资购买,挂靠在被告重庆龙来运输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参投了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经,原告汪某的伤残程度为一个五级、一个十级伤残;汪某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器需取除需续医费6000元;汪某右下肢大腿下端(右膝关节上)以远缺失需安装义肢一次需款26000元整,以后需五年更换一次,每年需维修费为安装一次总费用的8%。原告诉讼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受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元。审理中,三被告对原告治伤产生的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司法鉴定和抚慰金有异议,对其他治伤费用无异议。【审判】重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确认。三被告对原告治伤费用中无异议的部分,法院逐一进行确认。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农村,但其早已于2006年下半年起即居住生活在江津区珞璜镇街道并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其生活方式早已融入城镇,故其残疾赔偿金理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赔。关于委托鉴定,原告为收集证据而委托鉴定并无不当,接受委托的重庆市江津区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三被告均无相应证据证明其鉴定程序违法,也无相应证据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故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交通事故确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原告理应获赔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原告的伤残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客观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关于续医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即假肢安装及维修费),因该费用属必然发生,依法应予赔偿,该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安装及维修费用参照鉴定结论确定,按人均寿命70岁计算,原告现年16岁,共需安装10次,维修54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汪某损失共计110000元;被告蒋某赔偿原告汪某损失共计元;被告重庆龙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汪某的假肢费主张过高,应按照20年计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对于如何主张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无法律明确规定,故原判按照人均寿命70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再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和每年的维修费用计算汪某的假肢安装费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一、残疾辅助器具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性质不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性质应是“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受害人现有财产之积极的减少,与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现有利益的损失,是“积极损害”。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的规定基本一致,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减少或生活来源损失,实质上是“逸失利益”损失,是“消极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采取“继承丧失说”,因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给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实质上也是“逸失利益”损失,是“消极损害”。由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具有同质性,均是对未来可得利益的赔偿,所以立法对二者均采用抽象化的计算标准,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而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对现有利益损失的补偿,立法一般采用具体化的计算标准。二、赔偿期限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为基准关于赔偿期限,《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未明确规定配置标准。现行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具体做法有:(1)不分年龄,一律赔偿二十年。(2)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如高院规定:假肢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日起,连续计算至70周岁。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由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计赔方式明显不同,其是对现有利益之积极减少的补偿,功能是辅助恢复受害残疾者因伤致残所造成的身体活动能力及生活质量之必然降低,与人的生存利益密切相关。一般情形下,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计算,既考虑到了各地人口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异,又考虑到了社会个体的身体发展规律和社会整体的道德预期及司法公平公正。特殊情形如受伤残疾者的年龄在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以上,如超过70周岁的受害人需配置辅助器具,按5年计算赔偿期限合情合理合法。本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法理、情理和社会正义,按70年计算赔偿期限,再参照配置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是妥当的。实务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标准(给付年限)虽然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但未明确规定其赔偿年限及配置标准,留待司法解释规定。而现行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是“参照”适用,标准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导致实务中配置机构参差不齐,各自定价,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鉴定悬殊较大,为此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增加了诉讼难度。为此,一些地方法院自定标准:关于赔偿期限,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应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即: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等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确定年限后,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法院应当判令义务人继续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五至十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部《交通工伤伤害意外中伤残人员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2001]第320号文)规定:“假肢辅助器具的使用年限按70年计算,即以伤残人员定残之日起,连续计算至70周岁。”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国产辅助器具费一般参照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的标准确定。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的,可以支持,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关于更换周期和辅助器具价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部《交通工伤伤害意外人身损害中伤残人员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规定:“定残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其假肢使用年限按五年更换一次;18-50周岁,每七年更换一次;50-70岁,每九年更换一次。假肢费用包括安装和维修费用,1.8-2.2万元一具。”重庆市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限额是:大腿假肢使用年限五年,含训练费,7400元/具。《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规定,大腿假肢9000元/具。省调整企业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大腿假肢气压关节合金材料,使用年限五年,每具费用1.5-2.2万元。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大腿假肢使用期限三年,每具1万元;《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国产大腿假肢使用年限三年,每具7000元;进口使用年限6年,每具1.2万元。各地判例1、程某某案【(2009)合民一终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中法院没有支持程某某提出的要求赔付至75岁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二审法院在引用司法解释第32条后认为该请求与法相悖。2、安徽于某某案【(2009)宿中民民一终字第069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认为从方便受害人的角度并结合审判实践,应按中国人平均寿命赔偿至74岁。3、安徽刘某案【(2009)宣中民一提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件是抗诉案件,原审法院认为“刘某诉请按人均期待寿命计算安装假肢次数没有法律依据,应参照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确定假肢使用年限为20年”,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判决确定假肢使用年限为20年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配置机构的意见已明确注明赔偿期限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法抗诉”,再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构成六级伤残已属客观事实,配置机构出具的意见合理合法且与本案的实体处理有密切关系,应予认定,故参照2008年安徽省人口预期寿命为72.6岁计算假肢赔偿年限”。4、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河市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根据配制机构意见,要求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年限至70周岁,根据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中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该项赔偿规定及立法精神,综合本案双方刍事人的具体情况,本院参照配制机构有关更换周期的意见及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中有关护理费最长给付年限不超过20年的规定,暂予支持20年。超过上述确定的给付年限,原告可依法另行起诉。5、中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在人民财产保险市分公司与刘建、陈会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支持按人均寿命剩余年限计算。6、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年限,国家没有统一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二十年”。7、各地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中院(2007)岳中民三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一二审法院均是直接以75年减除受害人11岁的岁数后的剩余年限计算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年限。中院(2013)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9号、4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20年。另有(2013)衡中法民四终字第38号判决支持按人均寿命计算剩余年限。中院(2012)邵中民再终字第19号、(2013)邵中民一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按人均寿命计算余寿年限。中院(2013)潭中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支持按人均寿命剩余年限计算。湘潭中院(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在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支持按人均寿命73周岁计算。中院(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人郭彦希、王勇、谭英建与被上诉人唐松林、唐华林及原审被告太平洋财险邵阳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支持按当地人均寿命(73.85岁)剩余年限计算。及(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人蒋某某与被上诉人蒋某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支持按全国人均寿命73周岁计算。县法院(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罗亚湘与被告喻海滨、李冉、宏发公司、中华联合株洲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支持按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余寿年限。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化平与被告郭大安、中华联合财保支公司、市安乡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支持按全国人均预期寿命73周岁计算。自治州中院(2011)州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在满永生与猛洞河超市、中联重科股份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支持按全国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及(2011)州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在唐洪与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赔偿纠纷一案中,支持按全国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法院(2012)长县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麓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支持计算至75周岁。长沙县法院(2012)长县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该院定为20年。日,长沙天心区法院(2012)天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在原告刘勇诉被告廖小平、湖南龙骧交通集团、平安财险长沙市开福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认定,……“三、关于假肢矫形器具赔偿期限的问题。日湖南假肢矫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2)假肢临鉴字第70号司法鉴定书,对残疾辅助器具装配费用作出了鉴定意见。未对委托鉴定事项中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作出鉴定意见。该中心出具了关于假肢矫形器赔偿期限鉴定的说明函:关于刘勇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的鉴定,目前我国残疾辅助器具行业没有公布相关标准式指导意见,该项目也没有批准列入我中心的鉴定业务范围。根据以往行业内残疾辅助器具装配机构与司法部门交流处理情况,提出以下参考意见:被鉴定人刘勇伤残后装配的残疾辅助器为终身使用的康复器具,用于补充身体所缺失的部分功能,提高其生存期间的生活质量,所用康复器具的赔偿期限可以按我国或本地区的人均寿命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所用残疾辅助器具按长沙地区的人均寿命计算,符合实际情况和通行标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假肢矫形器具赔偿期限计算至75岁,本院予以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对第32条的“条文主旨”一栏中写到“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31178积分 | 帮助92371人 | 306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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