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院法官负责当事人如何与法官沟通不必要的上诉费用和慌费的务工时间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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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各地高院关于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程序事项的释明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有疑问的,法官应当作必要的释明,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八条 在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起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瑕疵,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姓名(名称)有误等,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瑕疵情况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经释明,当事人仍不纠正的,法官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释明追加的理由及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官应当向原告告知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制作笔录,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决定后,当事人有异议的,法官应当作必要的释明。
第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财产保全方面应当向当事人作以下释明:
(一)对于已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实施保全的法官应在实施保全措施后七日内告知申请人已采取保全的措施、期限、到期申请续保的权利以及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的法律后果;
(二)对于尚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可能直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询问其是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告知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不必然导致财产保全申请人胜诉,以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或案外人保全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告知保全申请人,避免使申请人错失变更财产保全申请的机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主持案件调解时,应当向当事人作以下释明:
(一)告知调解的意义、原则、后果;
(二)告知调解结案可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三)告知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调解的效力;
(四)告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四、事实和证据问题的释明
第二十条 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除了以举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外,还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权基础所指向的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的要件事实,具体释明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有异议的,法官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理由,并告知其不遵从该种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因法律认知能力较弱或情绪偏激等原因不能理性对待自己的举证义务,从而可能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影响的,法官在告知其举证不能后果的同时,应耐心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等方面的实际,向当事人释明要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要求。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明要求,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上没有明显优势的,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十三条 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使双方当事人能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地辩驳、质证和提供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交换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证据交换中经当事人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法官应当在庭审中予以说明,据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规定》规定的条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收集,并告知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不能提供证据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未提出申请的,如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起到决定作用,法官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争议焦点,从诉讼证明的角度告知相关事项的证明要求,并可询问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但一般不得直接指明某项证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无论是否认定为“新的证据”,法官都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方当事人拒绝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法官应当向其释明可能构成“放弃质证或者予以认可”的法律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足以形成心证。
第二十八条 在案件审理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会起到决定作用的事项需要鉴定、评估、审计,但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法官应当明确对该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告知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该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法官应当确定异议期,并告知其逾期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对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对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进行举证证明。
在鉴定、评估、审计费用超过或接近争议标的金额,或者鉴定、评估或审计费用明显过高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时,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改用成本较低的证明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官应当充分说明《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可能推定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主张成立。
第三十条 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明确告知其如仍不作承认或否认表示的,将可能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的,法官应当作如下释明:
(一)对方当事人同意撤回自认的,法官应告知其撤回自认的法律后果;
(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回自认的,法官应当询问自认一方当事人撤回自认的理由,并查明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情形,如果撤回理由成立的,应告知对方当事人自认方有权撤回及撤回的法律后果。
五、裁判的释明
第三十二条 一审案件宣告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以及逾期提出上诉和逾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三条 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宣判或送达裁判文书时应作以下释明:
(一)对确权判决,应告知当事人,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撤销或解除合同之判决,应告知当事人此类判决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
(三)对准予离婚的判决,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宣判或者送达裁判文书时应作以下释明:
(一)告知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
(二)告知义务人迟延履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三)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应向义务人告知判决书中“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内容,促使其及时履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对于保留诉权的判决或者当事人对裁判不能完全理解、有误解等情况,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释明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第15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官对民事诉讼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民事诉讼释明指南,供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参考适用。
【释明的范围】
第四条 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瑕疵,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单位名称有误等,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存在瑕疵情况及要求其变更的具体要求。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纠正的,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向被追加的当事人说明法院追加理由及其权利义务,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官应向原告说明其放弃诉请的后果。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时,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有歧义,法官无法理解其本意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让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主张陈述清楚。但释明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理。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充分,即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不够而造成不能充分提出诉讼主张。如诉讼请求应一并提出而只提出部分,且可能产生失权后果的,法官应当进行释明;如可以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而少提或只提一个的,法官可以进行释明。法官的释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告知其法律具体规定。释明后,当事人补充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如果经法官释明当事人在理解法律上并无障碍,当事人仍维持原诉讼请求的,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裁判。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正确,即当事人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一致时,法官可告知不正确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七条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明显有误的,法官可以视情况即时释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存有较大争议,法官一时难以认定的,法官在释明时应当贯彻谨慎原则。
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张或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胜诉。
第八条 法官发现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应告知当事人,并促请其予以明确或作出选择。
第九条 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不明确或自相矛盾,法官无法理解其真实意思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让当事人陈述清楚。
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或辩论意见未涵盖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主张或辩论意见的,法官应当提示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点是否均予认同,必要时可以将该方当事人遗漏的要点归纳或概括后,逐条进行询问。
第十条 法官除了采取举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要求,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权基础所指向的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说明要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要求。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明要求,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上的优势还不是很明显,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 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应当尽量使双方当事人更多地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使双方当事人能充分地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来进行辩驳、质证和提供相反证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有异议的,法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理由,并告知其不遵从该种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的后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基于法律上的认知能力较差,或者当事人由于感情因素而陷入偏激状态,不能理性地对待自己的举证义务,从而可能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较大影响时,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明,告知其不能及时充分举证的后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规定》规定的条件,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收集,并告知其不能及时提交证据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未提出申请的,如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起到决定作用,法官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争议焦点,从诉讼证明的角度告知相关事项的证明要求,并可询问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有否需要人民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但是一般不要直接告知当事人某项证据是否需要人民法院收集调查。
第十五条 在案件审理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会起决定作用的事项需要鉴定、审计,但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法官应当予以特别提示。
在鉴定、审计费用超过或接近争议标的金额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时,法官可以提示当事人改用成本较低的证明方式。
第十六条 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应当加强引导和释明,使质证能够顺利进行,围绕质证对象,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表达己方的质证意见,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足以形成心证。
第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明确告知其如仍不作承认或否认意思表示的,将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第十八条 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另一方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承认的,可能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内容,明确告知其如仍不作否认意思表示的,将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第十九条 法院依职权作出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决定后,当事人有异议的,法官应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用语、法律专业术语及其他相关事项,当事人表示不能理解或表示疑惑时,或者从其态度明显能看出其未能理解相关问题时,法官可以随时进行释明。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保留诉权的判决或当事人对判决不能完全理解、有误解等情况,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解释。
【释明的方式及时间】
第二十五条 释明可以在立案、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判决后等阶段行使。
第二十六条 释明一般应在当事人各方在场的情况下行使,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发问、询问、告知,但可能会产生失权后果等对案件裁判起决定性作用的事项的释明必须记录在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释明规则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加强对当事人的立案指导和诉讼引导,规范登记立案释明行为,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切实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原则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及登记立案工作指南等规定,结合我院登记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力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释明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中立、适度、效率及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立案过程中诉讼主张不清楚、不正确、有矛盾,提交证据不充分时,应当进行释明。
第三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告知等方式。口头告知的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四条 对应当先行释明的登记立案事项,人民法院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并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仍拒绝按照释明要求处理或者补正,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标准化释明,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等标准化事项进行释明。当事人认为释明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程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第六条 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中及时提示或指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及其法律后果,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依法进行规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释明中应当坚持中立地位,不得为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明显不当或者存有遗漏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
第八条 起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错误或不明确情形的,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起诉状中存在的瑕疵情况并要求当事人按期予以补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其依程序申请追加。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遗漏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当事人未起诉共同诉讼其他当事人,且不追加该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或造成误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依程序申请追加。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依照法定程序追加被告。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存在不明了、有歧义或自相矛盾等诉讼请求不明确情形的,人民法院通过指导和释明要求当事人将真实意思表示陈述清楚以明确诉讼请求并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对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不准确而造成不能充分提出诉讼主张等诉讼请求不明确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其法律的相关规定。经释明,当事人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并依法进行处理。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诉讼请求不正确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不正确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所提之诉,涉及请求金额的,请求金额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要求当事人明确具体请求金额;具体请求金额计算方法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指导当事人明确其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对于当事人所提诉讼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或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导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当事人所列被告系管辖连接点的依据,但该被告明显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释明,指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邮寄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邮寄起诉状的地址或起诉状中列明的地址向当事人邮寄《邮寄立案告知书》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持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在指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进行核实。未在指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进行身份核实的,人民法院对其邮寄起诉依法不予处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法定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情形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视为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另诉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案件经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登记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存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必要的释明,告知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十四条 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实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属于多元纠纷调解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意愿指导当事人将纠纷提交诉前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程序调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多元纠纷化解程序由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等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主持案件诉前调解时,应当向当事人作以下释明:(一)告知其诉前调解的意义、原则、方式、程序;(二)告知其诉前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三)告知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调解的效力;(四)告知其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登记立案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保全申请的流程、担保条件、保全的风险等。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实施财产保全。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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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兰州中级法院自认违法办案 却拒赔造成的损失
来源:荆楚荆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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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己下裁定撤销了自己的民事裁定书,并确认被撤销的裁定及以此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行为违法,确认申请人(被扣押物品的当事人)可根据此裁定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但是,当受害人真正要求法院给予赔偿的时候却遭遇了拒绝。这个事情就发生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非法扣押案件当事人财产
来自甘肃省临夏市的陈有才、陈东与来自河南省临颍县的杨家骥以及来自甘肃省武威市的王天延都在兰州市做生意,月间,陈有才、陈东与杨家骥、王天延口头约定面粉互换牛肉易货协议,约定杨家骥向陈有才、陈东供面粉,陈有才、陈东给杨家骥供牛肉,各算各账。同年10月20日,陈有才与杨家骥又签订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陈有才、陈东给杨家骥供质量为四分体,混等级牛肉10吨,牛肉款抵偿面粉款,陈有才以牛肉作抵押,杨家骥以面粉作抵押等。合同签订后,杨家骥供给陈有才面粉2784袋,陈有才供给杨家骥牛肉7030公斤,王天延供给陈有才面粉2522袋。之后,因为杨家骥和王天延认为陈有才、陈东互抵的钱数不够,杨、王二人找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聂元禅,称陈有才、陈东还欠他们170326元,以此提起民事诉讼。
日,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民事裁定书》([1997]兰法经初字第977号):&本院在审理杨家骥、王天延诉陈有才、陈东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才(注意,原裁定书写的就是陈有才不是杨家骥)、王天延于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家骥、王天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有才、陈东在银行存款30万元,如存款不足,扣押与差额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扣押命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九条(注:原文如此填写)的规定,对和政路在(原文如此)陈有才、王天延(注:原文写的就是王天延,不是陈东)在冷库的牛肉予以扣押。&
对此漏洞百出的裁定书、扣押令和后来的扣押行为,陈有才提出异议,其一,裁定书和扣押令所填写人名文不对题,法院这些法律文书极不严谨,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二,扣押令中所述扣押牛肉,实际执行中却成为扣押的有羊肉;其三,杨家骥、王天延保全申请无提供担保,违反法定程序;其四,保全裁定在保全时未向陈有才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其五,牛羊肉被强制拉走未过磅,实为拉多报少;其六,陈有才未在现场,法院未出具扣押清单,陈有才未对扣押物品签字认可;其七,超越扣押令范围扣押甘N-03750大货车一辆,没出具任何手续,属于非法扣押。陈有才认为这些行为剥夺了其权利,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扣押物品被原告变卖 执行人员建议退卷处理
就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押了陈有才、陈东的牛羊肉和货车之后,该被扣押的物品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由法院自行保管,也不是委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而是交到了原告手中进行了处理。
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陈有才、陈东给付杨家骥、王天延货款共计16.1526万元,并承担杨家骥冷库存放费、过磅费、装卸费800元,一并承担违约金1764.26元。
庭审期间,陈有才辩论,其与杨家骥在口头约定互换易货协议时,经过律师见证,曾约定杨家骥应在10月20日、22日两天内发货(面粉)500袋,陈有才在10月27日补发3吨牛肉,由于杨家骥迟迟不发面粉,先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陈有才的说法没有被法院采信。
据陈有才讲述,杨家骥和办案的法官聂元禅是朋友关系,1997年12月份,他们拿着胡乱填写的法律文书,以强制诉讼保全为名,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在没有通知陈有才、陈有才与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私自撬开兰州市定西南路八一印刷厂冷库中库存的市价为32万元的牛羊肉,其中有马维清代存的羊肉当时价值139751元,秦景云代存的雪糕等。将牛羊油及铁皮等财产不予登记据为己有,又将一辆东风货车扣押。不但违反法定程序扣押物品,还超标的扣押,并导致财产去向不明。
就在法院判决之后,该案进入到执行程序时,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陈有才在兰州市小西湖拱北沟经营牛羊肉的铺面查封,将西湖公园的三间饭店查封,并拿走了企业公章一枚、私章一枚,至今不知下落。
1998年11月,该案执行期间,有关人员向法院合议庭写了一个情况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通过查阅案卷和调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证实:1、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于日扣押并交给杨家骥保管陈有才、陈东存放于和政路冷库的牛羊肉未在判决中扣除,现该肉已被杨家骥私自处理;2、法院于日扣押并交王天延保管的陈有才、陈东之东风甘N-03750大货车,从扣押至今未做任何处理。鉴于法院扣押被执行人陈有才、陈东之牛羊肉和车辆,从扣押到判决至执行长达1年10个月未做任何处理,其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建议退卷处理。&
由此,该案没再往下进行。
法院裁定扣押行为违法 确认受害人可提出赔偿请求
由于法院的扣押行为没有给陈有才一个结论,日,陈有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确认扣押、查封陈有才几十万财产及东风大货车的行为违法的申请书。
陈有才认为,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杨家骥、王天延诉被告陈有才、陈东货款纠纷一案中,该院法官聂元禅查封了陈有才存放在冷库内价值32万元的全部财产,其中包括案外人价值13.9万元的羊肉也一并扣押,另查封了陈有才东风大货车一辆。法院在查封上述财产时,既未核实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更没有出具清单,原告方也未提供任何担保,同时实际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诉讼的标的额,对查封后的财产至今未依法进行处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日,也就是陈有才递交申请一年零一个月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做出了(2005)兰法确字第00018号《裁定书》:&日本院受理此案,同日,本院下发了(1997)兰法经初字第977号民事保全裁定书,12月2日未给陈有才、陈东送达,陈有才、陈东及其家属未到现场就采取了保全措施,将陈有才存放在八一印刷厂冷库中牛羊肉拉出(出库时未过磅)转移到甘肃省供销社果品冷库(进库时过磅)进行查封,查封时清单记载,扣押冷冻羊肉4102.5公斤;羊肉卷197公斤;带骨牛肉340公斤;不带骨牛肉260公斤。日本院扣押了瑞光律师事务所交来的甘N-03750大货车一辆,交由杨家骥、王天延保管,12月23日给陈有才、陈东送达了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扣押令。1997年12月杨家骥的女婿张志伟从省供销社果品冷库中将扣押的牛羊肉拉走。日本原作出(1997)兰法经初字979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该案卷中没有原审原告杨家骥、王天延保全申请,没有提供担保,保全裁定在保全时未给被申请人陈有才送达,扣押的牛羊肉从八一厂冷库拉出时未过磅,查封笔录记载牛羊肉交给杨家骥、王天延保管。日本院扣押的大货车一辆,交由杨家骥、王天延保管,该车由王天延使用,当时未对该车的状况评估或由当事人签字认可,日陈有才、陈东在答辩书中提出保全异议,未复议,日杨家骥女婿拉走牛羊肉未作价,未折抵陈有才的欠款,扣押的大货车由办案人员委托甘肃省价格事务所评估作价3500元,该评估报告未给当事人送达,剥夺了当事人复议权利。从上述卷内反映的情况及当事人的申诉看,本院在12月2日查封扣押陈有才存放在八一厂冷库中牛羊肉及扣押货车的保全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4条、224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一款(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兰法经初字第977号民事裁定。
二、确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1997)兰法经初字第977号民事裁定及以此裁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行为违法。
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请人可根据本裁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申请赔偿遭法院拒绝 违法行为成为定案依据
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之后,本以为有了转机的陈有才开始向法院申请赔偿,没想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让他非常震怒。
就在陈有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赔偿非法扣押给其造成的损失后,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赔偿决定书》:&本院扣押陈有才所有的牛羊肉及东风牌大货车的财产保全措施虽然具体方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保全扣押的全部财产价款尚不足以执行本院(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陈有才给付义务;扣押的牛羊肉等财产保全措施并没有给陈有才造成实际财产损失。陈有才提出给其造成牛羊肉及&东风牌&大货车等527749元损失并要求以其提出的牛羊肉数量为依据,按现行市场价计价鉴定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关于陈有才要求赔偿牛羊油、铁皮箱、肉铺、饭馆以及案外人财产等434700元损失问题,因本院(2005)兰法确字第018号裁定书所确认的侵权事项中并不包括陈有才提出的上述请求,故该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陈有才提出本院(1997)兰法经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属于错误判决的问题,因该请求属于对原判决不服,对该请求事项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故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陈有才要求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76600元问题,该请求不属于直接损失,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的查封保全措施虽然存在一定的违法性,但陈有才申请国家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决定如下:
对陈有才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给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予以赔偿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拿到该《赔偿决定书》,陈有才蒙了,他怎么也想不到会是这样一个结果。陈有才说:&我欠面粉款十几万元,以财产保全的名义执行走我几十万元的牛羊肉,还连带拉走了我的铁皮箱、牛羊油等,这些损失不都是违法保全造成的吗?为什么不给我算在一起?还有,我的大货车只给抵价3500元,这符合常理吗?我欠别人十几万,法院就可以违法弄走我几十万元的财产,弄错了还不给赔偿,怎么都是法院说了算,老百姓的利益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法院出尔反尔,对自己一套,对百姓一套,这公平吗?&
对此,陈有才的儿子说:&这件事情该不该给予国家赔偿,我咨询过律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既然兰州法院裁定自己的扣押行为违法,应该撤销违法扣押财产的行政行为,返还财产,然后再按照法律程序重新执行。整个程序都违法了,还拿这个做依据,兰州法院这不是在玩弄法律哄骗老百姓吗?兰州法院在决定书中说没有事实依据?明明违法扣押了财产,怎么还成了没有事实依据了呢?&
77岁回族老汉多年控告 法院只给生活费不提赔偿
由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了陈有才申请的国家赔偿,导致陈有才维权不能。陈有才认为,因为兰州法院的违法保全导致当年几十万元的损失,牛羊肉按现在的价格已经上涨了若干倍,按现在的价值计算,包括他的东风大货车,现在计算损失在150万元左右。但他的说法法院不认可。
陈有才要不到赔偿,就不断向兰州市和甘肃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日,陈有才向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办案法官聂元禅的相关责任。陈有才说,聂元禅为他的朋友杨家骥以权谋私,以办案为名采取违法手段扣押自己的财产并直接交给杨家骥处理,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自己几十万元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其滥用职权行为涉嫌构成渎职罪。陈有才描述,他因此事多次向兰州市人民法院领导反映,而该院领导睁只眼闭只眼。聂元禅在拉走牛羊肉等物品时没有清单,后来伪造了一分清单,只承认牛羊肉4899.5公斤,每市斤价格才4.82元,而一辆东风大货车仅折价3500元!真是欺人太甚!
在陈有才不断上访的情况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按照法律渠道去解决问题,而是想办法&私了&。
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十楼会议室针对陈有才上访告状一事开了一个协调会,参加人员有法院副院长卓俊林、人大代表张国均、会长汪玉明等人,陈有才及其儿子到场。会上,副院长卓俊林提出:&历史上已经过去的事老陈不要多说了,我和工作组的同志,今天与宗教界人士共同协商解决上访问题。&
陈有才表示:&中院一直对在处理案件时的错误没有认识,对我主要是:推、拖、赖、骗、压。&
卓俊林副院长表示:&为彻底化解矛盾,我们中级法院提出解决方案:1、(1997)兰法经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2、法院给陈有才困难救助18万元人民币,之前已救助的2万4千元不包含在内。&
陈有才对此方案没有提出异议,但救助资金表示太少,至少25万元以上。后经协商法院答应给20万4千元,张国均代表救助4.6万元。但第二天张国均又向陈有才要回4.6万元,卓俊林也让陈有才退还4.6万元。为此,陈有才遭到了张国均的当面侮辱。这时候,陈有才感觉到上当了。陈有才认为法院不讲诚信还让人侮辱自己,又考虑法院&私了&有违法律规定,他再次走上了上访之路。
陈有才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事情不依法去办,而是给他扯起了皮。每次去法院讨要说法,法院就给个100元200元的生活费打发他回家。后来,再去法院处境就不一样了。2012年6月的一天,陈有才带着家人又去法院,从早到晚无人接待,下班后,法警和保安二三十人头戴钢盔、手拿警棍全副武装的将他与家人围了起来。在高新区派出所的警察到场后才没有发生流血事件,之后,派出所将其和家人护送回了家。
从那以后,陈有才连续不断向甘肃省、兰州市有关部门反映兰州中院违法办案的事情。
77岁的老汉到今天还走在维权的路上,陈有才说,腐败分子不除,违法行为不纠正,他到死都不会停止&&
到底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财产保全违法在什么地方,该案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法院该如何赔偿,我们邀请了法律界专家进行研讨,请读者继续关注我们的连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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