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没写20年到期后怎么办,是否退保险费交了可以退吗,终止保险。还是不退保险费交了可以退吗但保险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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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劳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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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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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缴完20年的“99鸿福终身保险额”后,什么时候可以拿钱?
缴完20年的“99鸿福终身保险额”后,什么时候可以拿钱?
09-03-31 &
投保条件: 1、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保障: 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99鸿福两全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之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7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五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住所或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欠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欠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 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99鸿福交费少,见效快!三年返回保额6%。交费低!而且保障高额,转换权益,机动灵活,责任简明,组合性强。99鸿福是98年以前的险种,现在早就停售了。98年以前的险种因为预定利率很高(8%),现在5年期利率才3.6%.所在那时险种都很划算。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赔偿吗?&最近一个月,收到很多姐妹留言问要不要如实回答健康告知的提问。选了一些姐妹们的留言,为了保护大家的隐私,只说留言大概内容:
&&&&1.塔兰,我有乙肝,从没有吃药,也没有住过院,可以不用在健康告知中说吧?
&&&&2.塔兰,我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大,医生说没事,业务员也让我不要说,你说我还告诉保险公司吗?
&&&&3.塔兰,做过肠息肉手术,还有结肠管状腺瘤,但是是良性肿瘤,在网上查到它是结肠癌前病变之一,有一定几率发展为结肠癌,业务员让不要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拒保,说过了两年,有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保险公司会赔偿,是不是这样子呢?
&&&&&&&&&这些留言主要是问重疾险的购买------
&&&&因为这些问题的答案大同小异,我在此统一回答各位提问姐妹,其他有相似问题的姐妹都可以参照。
&&&&----------///////------------
&&&&我从一个中立,还算专业并且有良心的保险行业工作者角度出发,作如下解答:
&&&&1.确实存在不可抗辩条款发挥作用的理赔案例,但是那是针对保险公司确实调不到被保险人的相关就诊记录、病例资料,对这种既往病症只能自担责任。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就诊记录,病例资料的归档已经很OK,加上业界呼吁要求相关保险数据共享,目前中国保信已经成立开业啦。
&&&&2.不说太远,就说现在的处理方式。针对消费者购买保险时,故意不如实告知,两年内出险,处理方式是不退还已交保费,并解除保险合同;两年后出险的处理方式是退已交保费,拒赔,但不解除保险合同。(各位姐妹不要追问我为什么知道)
&&&&3.你买保险是为了转移或分散风险,买一份保险,还提心掉胆,为今后可能的理赔埋下拒赔的风险,有何意义?买了与不买,有什么区别呢?
&&&&4.如果你已经身体抱恙,明知如实告知会被严重加费或拒保,那为什么不通过其他方式来应对疾病风险?因为你交纳的高保费与你的保额之比有可能接近0.8-1。长期定期理财作为疾病应急资金,并设立自己的疾病资金帐户,也是应对疾病支出的一种方式。毕竟重疾险、医疗险等并非所有疾病问题都保障。
&&&&5.为什么业务员让你瞒着保险公司?不递交相关病例资料去走人工核保?因为他们要的是现在的佣金,2年后的事情谁也无法预料,不可抗辩条款的用处实际上他们真正懂的人很少,很多业务员常常拿来用作骗你签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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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各位姐妹可能会有如下疑问:
&&&&1.我到底该相信你,还说该相信业务员?他可是卖了多少年保险啦,经验丰富?
&&&&至于你该相信谁,判断力和决定权当然在你自己手中。
&&&&2.我已经买了,合同生效已经超过两年,要不要退了重新买一份新保险呢?
&&&&退不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冲动退,也不要想法设法去更改已有的就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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