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合同诈骗报警后退款了了十几万报警几个月没一点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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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变成合同诈骗 都昌一生意人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 11:27
都昌一个生意人为了骗另一个生意人的租地定金
仅仅在合同上改了几个数据
结果由经济纠纷变成合同诈骗,获刑三年再罚1万
日,春意暖阳的上午,都昌县小河村几位上了年纪的村里人拿着锄头在阳光下耕作。一位中年男子急急忙忙从远方快步走来,拍了拍其中一位老汉的肩膀,问道:&你们的村长在吗?&
&村长啊,他好像不在啊&&&老汉扯着嗓子回答。
那中年男子一顿足,似是急了,像小孩般一屁股坐在地上,嘴里嘟囔着说:&这个黄旭初,肯定是在骗我的钱!&老汉见状,就拿手指了指远方,对中年男子说:&那是村长的家,要不你去那里等。&&谢谢,谢谢!&中年人这才站了起来,又往老汉所指的方向走去。
到了麦田尽头,眼前浮现出一排排的农家住宅,经过询问,中年男子知道了村长家的住所。他走到村长家门口,敲了门没人应,就干脆坐在地上点了根烟,心中默念道:&今天非把这事弄清楚不可!&
到了中午时分,村长终于回家了,中年男子赶紧迎了上去。两人一通寒暄,进了村长的屋。&我跟你说啊大升,那儿的地还真不是旭初承包的,是别人承包的。&
&什么?&大升等了一上午,最不愿意听到的话,还是从村长口中冒了出来。他气得吹胡子瞪眼,口中大骂&黄旭初骗了我的钱&。村长见他情绪激动,就安慰了几句,让他再去找黄旭初问问究竟是怎么回事。
出了村长家,大升马不停蹄就赶往黄旭初家,这回他运气不错,碰巧人在家。两人见面自然没什么好话说,稀里哗啦就一通乱吵。黄旭初走进里屋,从抽屉里翻出一张纸条,往桌上一拍:&你看收条都在这,怎么可能不是我租的?&大升一看,那纸条上的确写着&今收到黄旭初人民币2万元&,还盖有村委会的公章。
虽然有收条为证,但大升仍不相信黄旭初的话。过了几天,他又来到村长家问收条的事,这回村长把全部实情都告诉了他:&老实跟你说,我们村的那块田,是黄旭初带着一个姓张的人来租的,我们已经跟张签订了承包合同。之所以会给旭初打收条,是因为他当初作为中间人,出了一些打点费用。&
这下大升心中再无疑窦,认定黄旭初骗了他的钱。原来2012年3月,黄旭初以转让小河村的一块农田为由,收取了大升4.1万元定金,大升本打算在那块田上种红薯的,岂知中了黄旭初&空手套白狼&的把戏。那块田,实际上早在他的运作之下承包给了一个姓张的。接下来,大升报了案,黄旭初很快被公安机关控制。
经查实,农田的实际承包人张某给了黄旭初三万元,并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价值6万元的农田承包合同。总之,不管这农田怎么来回倒腾,都到不了大升手上。
自从黄旭初被逮住,大升一方面积极联系公安,希望能要回他支付的4.1万元定金,另一方面也在反思那桩生意,因为除了小河村的农田买卖之外,他与黄旭初在另外一个村还有一桩农田转让,并且总面积有401亩,他已经支付了8万元的定金。大升猛然一惊:&不会连这个也是假的吧?&
把这个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之后,经过缜密侦查,结果不出大升所料,那401亩土地的买卖也多半是假的。本来标的额为4.1万元的诈骗案又牵出了一桩标的额为8万元的合同诈骗案。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1年底,当时还在鄱阳做生意的大升通过朋友关系认识到了黄旭初。黄对他说,都昌县美好镇有400多亩土地可以承包给他,租金是210元/亩。大升想想这价格不贵,就来到都昌实地考察,按照黄旭初的说法,那400多亩土地是他们从村委会那里以同样的价格承包下来的,因为忙于别的生意,没有时间经营,故按照原价再转租给大升。大升心想,这不是捡一个大便宜?于是,当天就预付了8万元定金。
大升也不是傻子,在付定金之前,他也要求过看看村委会与黄旭初签的合同。那白纸黑字写着:A村119亩、B村113亩&&加起来一算,是401亩没错,而且还盖有村委会的公章。那么,造假的地方在哪儿?其实,黄旭初只租下了这其中的81亩而已。
黄旭初今年55岁,小学文化,案发前在湖口县养鱼为生。2011年10月左右,他认识了美好镇的向某。在向某的疏通之下,黄旭初从村委员那里租得了81亩土地。而向某则得到了黄旭初每亩10元的手续费。
只不过,在黄旭初与村委会的合同中,没有填写总承租面积。黄旭初正是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在各个村的承租面积数字上做手脚:19亩前面加个1,变成了119亩;13亩前面也加个1,变成了113亩,这样,总共81亩的土地就变成了401亩。黄旭初就是用这份已经改好的合同,拿给大升看的。
对黄旭初更改承租面积,骗取大升钱财的过程中,向某始终知情并参与其中,那8万元的定金,他也分得了2.6万元。事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向某抓捕归案。
2013年2月,本案在都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审,被告人黄旭初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普通的定金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旭初、向某虚增合同面积320亩,实际承包合同面积数为81亩,81亩不属于虚构事实,故81亩的转让承包费1.7万不计入该案的诈骗金额。因此,黄、向二人的合同诈骗金额为6.3万元。同时,黄旭初隐瞒事实,将他人已有处分权的田地又进行转包,从中骗取财物4.1万元,故本案中,黄旭初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向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的合同诈骗罪中,黄旭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向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至于黄旭初的律师所提出的本案系一般的定金纠纷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黄旭初篡改、虚增合同面积,骗取大升信任,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黄旭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向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
经一审判决后,黄旭初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地名皆为化名)
记者&赵岑雨
■法理解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行为。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失,从而引起双方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
[责任编辑:潘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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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中的逃逸是作为单独一点构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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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中的逃逸,是不能作为单独一点构成的。这是有连贯性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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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说我卖的出去吗?现在我正在投诉他们公司,我交了9.8万多元钱是按市场价给的货,合同诈骗。
我要求看他们工厂和生产线,我按他们公司给的价格算了一下,我去找他们公司,到武汉去做集成墙面,我是后来问工商局才知道欧柏利是个骗子公司,我说当时你们经理说给我9.8万元的货,还要被这样的公司骗。
和我们一样被骗了的人,大家千万不要相信做集成墙饰的公司,怎么说话不算数,厂是可以,他们公司售后经理说按合同办事,我们一起去武汉公安局经侦大队扳案,要回我们的血汗钱!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我在合同上写了一条无法经营或者无法销售的货可以退货返款现在他们公司不愿意退货返款,后来我才知道,欧柏利是租的房子,欧柏利集成墙饰骗我血汗钱,没有一点人性,签合同也没有什么作用。
她说是市场价给的货,货质量也很垃圾。 看到此帖子一定要看完内容。
交了9.8万多元钱,给公司投资9.8万,也在生产,电视广告说是给出厂价,是叫别人代加工的,如果你们不相信可以到管他们的工商所去问一问。
那根本不是他们自己的厂,大家千万别受骗举报电话:各位朋友们,他们一个经理安排司机把我带到一个地方去看了厂。
维权群号一起联合起来去举报曝光黑心的骗子公司,。 才给了一万多块钱货,现在欠不屁股债。
都是黑心的骗子公司,大家一定要小心,
欧柏利墙面欺骗消费者加盟是个大骗子武汉工商局您们好:我是一名四川人,跟一个叫欧柏利品牌的公司合作了,我该怎么办?花了七八万块钱装修店面,每平方按280元给的,将近投资了二十万。
我投资也借了好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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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增祥,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红歌、王磊,律师。被告人薄黎明(又名薄朝阳),男,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立,律师。被告人王付军,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丹,律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合同诈骗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及其辩护人陈红歌、王磊、张立、陈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成立(以下简称豫钢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系空壳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实力。2012年4月份,陈某某指使豫钢公司工作人员薄黎明、郝增祥负责与签订供销合同,薄黎明、郝增祥虚假宣传公司实力,诱使于日与其签订了销售合同。后陈某某采用先支付少量货款、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骗取的金属硅共计113吨,之后低价又将金属硅出售,最终陈某某携款潜逃。在明知陈某某携款潜逃的情况下,被告人薄黎明、郝增祥又于日与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签了第二份销售合同,在明知第一车货到达安阳后被他人扣押的情况下,又要求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发货,并低价卖出。经鉴定,涉案物品和运费总价220771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薄黎明、郝增祥通过王付军联系了郑州宇航铝业有限公司,三人相互分工、相互配合,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将从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75吨金属硅低价卖给了郑州宇航铝业有限公司。另查明:案发前,豫钢公司向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9025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追回145000元,还有1239250元货款未支付。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其他相关证据。认为被告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特向本院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郝增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没有虚假宣传公司的实力,第二次签订合同与厦门亘丰公司没有见面,货来了其没有要,也没有得到钱,其只是履行公司领导安排。其辩护人辩称郝增祥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他去郑州的销售行为,仅是一种职务行为,同时被告人郝增祥又具有自首情节,还未获得分文利益,应对郝增祥从轻处罚。被告人薄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没有和厦门亘丰公司签订合同,是陈某某和厦门亘丰公司签订的合同,同郑州公司的合同也是陈某某和王付军联系的,与其没有关系。其辩护人辩称薄黎明从事的是职务行为,不存在犯罪故意,薄黎明只是负责采购,不负责销售。薄黎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付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其辩护人辩称王付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王付军无获利,望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日,安阳市豫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下简称豫钢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系空壳公司,并不具备相应的实力。2012年4月份,陈某某指使豫钢公司工作人员薄黎明、郝增祥负责与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薄黎明、郝增祥两人对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隐瞒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真相,并向对方做虚假宣传,诱使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日与其签订了销售合同。后陈某某采用先支付少量货款、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骗取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的金属硅共计113吨,随后又将部分金属硅低价出售,最终陈某某携款潜逃。被告人薄黎明、郝增祥在明知陈某某携款潜逃的情况下,不仅未将此情况告知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而是又于日与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签了第二份销售合同,在明知第一车货到达安阳后被他人扣押的情况下,又要求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继续发货,并将该车货物直接运输到郑州厂家低价卖出。经鉴定,涉案物品和运费共计人民币220771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人薄黎明、郝增祥通过王付军联系了郑州宇航铝业有限公司,三人相互分工、相互配合,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将从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75吨金属硅低价卖给了郑州宇航铝业有限公司。另查明,案发前,豫钢公司向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9025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追回人民币145000元,还有人民币1239250元货款未支付。又查明,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积极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共计16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郝增祥的供述与辩解:我当时在公司里听薄黎明经理的安排,负责销售货物,薄黎明从厦门购进了一批金属硅,让我负责找销路卖掉,我就问王付军,他说有个朋友叫乔某某,他的一个老乡在郑州做生意,可以问一下要不要金属硅,后来王付军给我说郑州要金属硅,但不知道我们的货要不要,得去一趟郑州看看,我请示了薄黎明后,和王付军一起带上样品去了郑州。我们和李某某商谈了送货的事,定好先送四吨,每吨价格是12500元,我们负责运费。我还要求定一个合同,我回来后向薄黎明说了情况,薄黎明按照我和李某某谈的价格安排人写好合同内容,合同先传真过去,李某某看了后在上面签字盖章,这个合同就算完成了。第一次送货四吨(从安阳公司里发的货),李某某用过后说这个金属硅可以用,让我们继续发货,第二次发货是34吨,价格还是12500元一吨(也是从安阳公司发的货)。第三车送货到郑州时,我们没有见到货,薄黎明直接让厦门把货送到郑州。第三车货是在老板陈某某跑了以后发的货,厦门的客户来要货款,会计说陈某某把钱都拿走了,公司没钱了,所以侯某某把账号换了。公司从厦门进的金属硅的价格我不知道,薄黎明知道,这个业务就是薄黎明谈的,和郑州金属硅的价格,薄黎明告诉我最低12500元,我和李某某谈时,就定成这个价了。我和王付军到郑州找到李某某时就说我们是安阳豫钢物资有限公司的,别人欠我们钱还不了,拿金属硅抵账,给了我们一批金属硅,让李某某帮我们要了。和厦门谈的业务是薄黎明自己联系的,吴某没有联系,与厦门订合同的价格是薄黎明自己定下的,和郑州宇航公司联系卖货是王付军联系的,我和王付军一起去郑州联系卖货一事,我们和李某某谈的价格,王付军对李某某说我们的货是抵账要来的,价格优惠,我就也跟着他的话顺着往下说。合同的价格比实际卖的价格要高一些,记不清多少了。合同订的价格比实际卖的价格高是因为卖给郑州的金属硅是从厦门进的那批金属硅,而从厦门购进价是一万一千多元每吨,卖给郑州的却比厦门的进价还低,这是公司张某某的意思,他让我这样和李某某订合同,目的就是掩饰销售价比进货价低的事实。合同定好后,我给薄黎明、张某某都看过,因为薄黎明是业务的经理,我订合同得经过薄黎明审核,包括条文,价格等内容,然后薄黎明盖章,张某某是公司的具体负责人,也得给他看,他们两个人知道合同内容,还有王付军,在郑州和我一起谈过合同的事,他也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薄黎明曾经在张某某的办公室说过,等厦门的货来之后,先给厦门一半货款,等货卖掉后再付一部分货款,剩下的就不准备给了,然后厦门找的紧了再找货(不管什么货都行,具体没说)抵账给厦门。从我到豫钢公司,只做了两笔生意,一笔是我刚到公司后和湖南做了一笔公司,豫钢公司从湖南进的一批硅锰合金,大约进了200多万元的货,到现在也没给清货款,这些货被陈某某卖掉了,多少钱卖掉了,我不知道。另一笔就是2012年4月和厦门做的一笔生意,进货是薄黎明负责联系的,这批金属硅有两车卖到郑州宇航公司,销售价格不到一万一千元。一共从厦门进了四车货,第一车货共38吨,进过来后是我和王付军卖的货,王付军联系的买家,是郑州宇航公司,宇航公司已经把货款全部转账到豫钢公司了,厦门把第二车货发过来后陈某某把这笔货卖了,具体卖到哪了我不知道,第三车货厦门发过来后我们公司租房的房东把货扣了,说陈某某欠房东钱,第四次货是薄黎明联系直接让厦门公司把货卖郑州了,共37吨,薄黎明让我和王付军和他一起到郑州宇航公司把这笔货卖了,宇航公司取出一万元现金给了薄黎明,其余的货款都转到公司账上。我和王付军、薄黎明每去一次郑州每个人给800元补助,我和王付军去了两次每人给了1600元,薄黎明去了一次给了他800元,补助是回到公司后张某某给的。公司从厦门进货是11000元每吨,卖到郑州是一万零几百,是陈某某这样安排我们卖的。和郑州宇航公司的价格是王付军请示公司的,可能是张某某,让王付军联系卖货的事也是张某某安排王付军去的,最后一车卖给郑州的货是薄黎明和郑州宇航公司谈的价格。我在公司没有具体任务,就是给客户介绍一下公司是干什么的,经营什么业务,有多少实力。今年(2012年)4月,公司业务经理薄黎明(他负责豫钢公司的业务工作,只有经薄黎明审核的合同,才能盖公司的章,公司的合同章也是由薄黎明保管,公章由侯某某保管)让我临时接待了一个厦门的客户。豫钢公司与安钢做生意的情况我不知道,业务上的事都是陈某某安排的,我对豫钢公司的情况什么都不知道,不该知道的公司也不让我知道,我也不问。郑州的李某某接待了我们,约定是货到付款,但不能包括增值税。第一车38吨,付款30多万元,直接打到会计杨某某的个人账户上,第二车付款40多万元,薄黎明给侯某某要的账号,铝业公司把钱打到这个账户上了。2.被告人薄黎明供述与辩解:2012年春天我在安阳市豫钢公司当业务员时,和厦门亘丰公司的王某某联系了一批金属硅,我们在电话里谈过金属硅的价格,大约是一万一千多,厦门后来给送了几车货,结果陈某某拿着货款跑了,还欠厦门几十万元没给。与厦门订立合同是我具体联系的业务,价格是厦门的报价,我在张某某办公室给他们都说了是一万一千多,当时陈某某、郝增祥、王付军、张某某都在场。先后发了四、五车货,前边都正常,后来一车货被扣,陈某某也找不到人了,此时厦门还要求供货,我就给张某某说这事,问还要不要,此时陈某某走了,侯某某就来了,他也在场,他和张某某说已经有了郑州这个下家要货,就说要。我就让王某某再发货,送到豫钢公司院内,结果被扣了(我记不清是不是这次货被扣了),我怕再送货被扣押,就联系王某某直接把货送到郑州。郝增祥是公司负责业务的头,王付军是负责跑市场销货的,往郑州卖货是王付军联系的关系,在我和厦门订合同要货前,他们已经找到郑州这个买家了,具体情况是他们联系的,我不知道。最后一次我和王某某联系直接把货送到郑州,因为司机不知道地址,王付军和郝增祥到淇县找到我,我们三人一起到郑州把货接到郑州厂家,不知道与郑州买家的价格。和厦门的价格是厦门报价,我就和陈某某、张某某他们说,要不要是他们的事。当时我和吴某一起开车去接王某某,到公司后,我把王某某引荐给郝增祥,说郝增祥是我们的经理,郝增祥对王某某说业务上的事和我谈,有什么谈不拢的找郝增祥。我从豫钢公司账上借了2万元,我给侯某某说家里有事需要钱,过了两天,我找会计,会计让我找了个借条,然后就给了我两万元。我是做业务的,业务经理就是郝增祥,和厦门的业务都是和郝增祥(说)过的,张某某是公司的总负责人,和厦门的业务郝增祥让我给张某某也说过。我今年(2012年)四月份和厦门亘丰实业公司签订金属硅购销合同,亘丰公司先给我们豫钢公司发了三车货,陈某某卖掉两车货,给厦门结了部分货款,现在还欠厦门四十万左右货款没有给。因为是我联系的这笔业务,我问公司会计,会计说陈某某把公司账上的钱全部拿走了。我只借过侯某某两万元,他让会计杨某某给我两万元,当时我打了借条,写的是报差旅费。3.被告人王付军的供述与辩解:今年(2012年)4月份,薄黎明对我说,公司有部分金属硅准备卖,主要是铝厂用这些东西,问我是否认识这方面的人,我正好有个朋友叫乔某某,他的一个亲戚开铝厂,我给薄黎明说,可以帮助他联系一下,我通过乔某某联系上郑州的李某某,他说厂里要,还说让我们送点样品,薄黎明安排我和郝增祥去郑州,他们的技术员说太少,得多送点用用,然后郝增祥就和李某某谈了金属硅的情况,包括品质、型号等。最后说好价格,后郝增祥提出订个合同,李某某让我们先送四吨看看,第二天,我们就回安阳,郝增祥向薄黎明说明订合同情况,当天,薄黎明给李某某打电话后通过传真把合同定下来,合同的价格是郝增祥和李某某谈的,我不知道。从郑州回来后,薄黎明通过网上把合同传过去,对方盖章后又传了回来,并让我们发货,2012年4月底的时候,我和郝增祥用车送去4吨金属硅,对方经过使用,认为质量可以,又让送货,一周后,我和郝增祥、薄黎明用车送过去34吨。5月中旬的时候,薄黎明说豫钢公司从外地进了一车金属硅,让我们直接去郑州接货,约37吨。薄黎明和郝增祥都是抓业务的,薄黎明是主抓,郝增祥是副抓业务的。向郑州送的金属硅都是薄黎明弄的,我不知道,听公司人说是厦门的货。见到李某某后,我说我是乔某某的朋友,过来联系一下金属硅的事,郝增祥他是搞涂料的,因为别人欠了他的钱,还不了,拿一批金属硅抵账,让李某某帮忙把金属硅要了,他好换成现钱。货的价格都是郝增祥和薄黎明跟李某某谈的,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对方收到货后,将货款打到豫钢公司账号上。陈某某成立了这个豫钢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公司根本就没有真正做过一件业务,所有业务员向客户都是做虚假宣传,欺骗客户发货,然后找各种理由拒不付款,然后再把骗来的货卖掉,而不管价格是不是低于进价,向郑州李某某卖掉的那批金属硅就是这样。我在公司是管开车、买菜的,薄黎明、吴某、郝增祥、董某等人负责业务,他们几个负责业务的人在办公室给外地客户打电话介绍豫钢公司时都是说豫钢公司是和安阳国企安钢做的大生意,多么有实力,我经常听到他们这样讲,后来有一家厦门的公司来豫钢公司考察情况,我记得是薄黎明联系的业务,吴某和郝增祥在公司接待了厦门公司的客户,厦门客户来当天公司还专门安排了好几辆名贵车辆停了满院子,目的是让厦门客户看看我们公司是多么有钱,好增加厦门客户发货几率。豫钢公司这些业务员都事先商量过,相互分工、相互配合,来完成订立合同,收取货款,还如何搪塞客户来要帐。给郑州送货是薄黎明让我联系的郑州方面,我说能联系上,但如何向人家说,薄黎明和郝增祥当时都在,他们两个人都让我说,就说是抵账过来,价格便宜。然后我和郝增祥去了郑州,找到李某某说明来意,郝增祥对李某某说我们都是做涂料生意的,别人欠了钱,抵了一批金属硅,想让李某某帮忙要了。价格可以比市场低一点。郝增祥和薄黎明经常在一起,他们事先都商量过,肯定知道从厦门进的价格是一万二千二百多元一吨。第一车送的价格是11200元每吨,共计四吨,第二车送的价格是每吨10900元,第三车好像也是10900元每吨。合同的价格不记得了,不过肯定比实际价格要高,具体为什么合同上定那么高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个合同是薄黎明弄的。厦门送到豫钢公司里有车货被别人扣了(豫钢公司欠别人的钱,别人就把公司的货扣了),然后厦门又发过来货了,薄黎明怕货到后再被人扣下,所以直接联系厦门,让把货送到郑州,同时薄黎明让我和郝增祥到新乡淇县接他,然后一起把货送到李某某厂里。豫钢公司基本上没有经营业务,只有薄黎明和厦门做了一笔生意,最后还没给厦门付清钱,人也跑了。豫钢公司的账上是没有钱支付厦门的能力,厦门的货到豫钢公司前,薄黎明都先向陈某某汇报应该付多少钱,陈某某负责找钱,给豫钢公司的会计,再由会计给厦门付款。豫钢公司没有什么资产,公司需要钱时都是陈某某安排,调剂资金,在东院放着一批硅锰,有二、三吨以上,已经抵押给银行了,不能动。陈某某有好几个这样的公司,总公司是在龙安区东八里鹏程物质有限公司,不管哪个公司没钱了,都是给陈某某说,然后陈某某看哪个公司有钱就先调过来用。鼎鸿公司和豫钢公司是东西两个院,两个公司都是陈某某办的,办公人员都一样,鼎鸿院里的硅铁是陈某某在工商银行贷款,把那批硅铁质押给工商银行了,我刚到公司时看到那么多硅铁,还问公司的其他人,他们说那都是掺的废品,为了从银行贷款。其他资产没有了,有几辆车都不值钱,还有陈某某还出高利息大量集资。公司的人都知道陈某某和豫钢公司的上述情况,薄黎明和郝增祥也知道,因为公司里边就这几个人,平时没事在一起闲聊时都会说到豫钢公司和老板陈某某的事,以上说的这些事,全公司的人都知道,薄黎明和郝增祥当然也都知道。豫钢公司业务员联系业务肯定有提成,我不是业务员不知道怎么个提法,只是听其他业务员说有提成的事。公司进货和销售业务都是薄黎明负责的,怎么进货,怎么付款,付多少款,价格是多少这都是薄黎明负责,销售业务陈某某在总公司有专门负责销售的人,后来不知道总公司那边的人出什么事了,薄黎明给公司里的人都说过看看谁有关系,哪里要金属硅,薄黎明说开铝厂能用到金属硅,我就说我认识这方面的关系。豫钢公司陈某某是大老板,什么事肯定会向陈某某汇报请示,张某某是公司的具体负责人,也得向他请示,薄黎明是负责业务的经理,业务上的事肯定先和薄黎明说,郝增祥也是业务上的人,具体分配业务工作上以薄黎明为主,豫钢公司运作过程就是这样,业务上的事都要和薄黎明请示,薄黎明有问题再和张某某和陈某某说,涉及到财物报销上的事,都要和张某某请示,需要用钱时,张某某找陈某某要。在报销方面薄黎明和郝增祥有好处,他们可以随便多报销,随便写张白条就可以到会计那报销。他们在外面到底花了多少钱,这个谁也说不清。(证据卷p58-59):我和薄黎明、郝增祥去郑州时把货送到李某某厂子后,薄黎明和郝增祥去结的帐,送来多少吨、每吨多少钱、总共货款是多少薄黎明和郝增祥都是知道的,而且薄黎明在回安阳路上给侯某某(说)收到货款后先给厦门10万元货款,其他钱怎么处理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知道侯某某先把我们公司的员工工资开了一下,开完工资后,所有员工都回家不上班了。4.证人王某某(厦门亘丰公司业务员)证言:日铁合金网站上看到安阳豫钢物资有限公司的需求信息:豫钢公司因业务需要急需采购金属硅200吨,然后我就和豫钢公司的业务员吴某取得联系,并通过qq和电话与吴某约定号价格及数量,并达成合同。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履行,我于4月22日到达安阳豫钢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确定豫钢公司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当我到豫钢公司时发现发现公司院里好多部名牌轿车,仓库里有大批硅锰货物,同时通过业务员吴某、公司副总薄黎明、公司总经理郝总(好像叫郝增祥)给我介绍豫钢公司在安阳涉及建材、钢材、房地产、铁合金炉料贸易多个产业。我觉得豫钢公司很有实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于是4月22日我就给豫钢公司发了第一车金属硅38吨,4月23日到达安阳,4月24日豫钢公司按合同付款21.8万元,并与当天拿到产品检测报告,报告指出我们公司产品不达标,我方对检测不认可,双方协商后提出交安阳市地质大队实验室进行检测,在检测报告没出来之前豫钢公司薄黎明以豫钢公司名义出具证明,证明对该批产品质量无异议,并要求我们按第一车货的质量标准继续发货,同时还按照合同价格付给我方货款13.8万元,还告诉我说余款等后两车货到后一并结清。日我继续给豫钢公司发两车货,共计75吨,货物于日到达安阳豫钢公司仓库。本因货到后付款50%,但因正好五.一长假期间,该批货款延期到5月3日支付30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50%(合同约定货到后先付货款的50%,两天后再付30%,等正式开具发票后再付余款20%),经我方一直催款,豫钢公司于5月8日支付10万元。豫钢公司付款同时,公司副总薄黎明说前三车的产品质量不高,要求我方再供应两车好一点的金属硅,然后就和豫钢公司又签订了一份销售金属硅的合同,薄黎明要求我们立即发一车,货到后就给50万元,把上份合同未付款项全部结清。于是我方于5月9日发送金属硅一车36吨,货于5月11日到达安阳,当天是周五,豫钢公司以银行系统有问题,没能转账给我们,承诺周一(5月14日)给转,并要求根据第二份合同将另一车货立即发出,他们将把该批货物于5月15日交付客户,于是我方于日又发了一车货37吨,该车约定送到豫钢公司仓库,但中途豫钢公司薄黎明带领司机将货送到郑州个人小工厂。我打电话催要货款,他们只付了10万元。我于日晚上给薄黎明打电话要钱,薄黎明告诉我豫钢公司控股股东携款跑了,那批36吨的货被村民扣押了,钱没法付了,我就于到达安阳,于薄黎明协商付款一事,薄黎明让我和豫钢公司的法人来谈付款一事,我们三人口头约定还款30万元,6月20日还款40万元,7月20日全部付清货款。豫钢公司现在还有138.425万元没有付给我们。原来豫钢公司的人总是说,豫钢公司多么有实力,有多少产业,但现在我们看不到豫钢公司有任何财产,连以前看到的名车也不见了,仓库里的货物也不见了。豫钢公司业务员吴某传真给我的营业执照是去年在龙安区办理的,注册地是安阳市龙安区安水大道,与这两天我看到的豫钢公司营业执照是不相符的,我注意到他们现有的营业执照是日变更过,注册地也变更为安阳市殷都区安林大道郭流寺村的,但日传真给我的是变更以前的,存在明显的蓄意欺骗。我公司在日发给豫钢公司的最后一车货共37吨,价值46350元,但我听公司法人侯某某说卖给郑州客户后,他们账上只收到38万多,不到40万。我让豫钢公司(薄黎明)提供他们此批货物的销售合同及收据证明,他们不给我看,我怀疑他们把之前的货物也是这样低价处理掉了,这明显是有预谋的合同欺诈行为。5.证人吴某证言:和厦门订合同的事,开始我并不知道,是薄黎明用我在钛合金网站的用户,和厦门公司联系并通过传真订的合同,厦门业务员到安阳的那天,薄黎明才对我说,他用我的名义和厦门公司订了合同,而且业务员马上到安阳了,让我和他一起去接待一下,公司还专门安排了一辆奥迪车去接厦门的业务员,到公司后,院里又多了一辆奔驰商务,先到郝增祥的办公室,我负责给他们端茶倒水,不管谈事情,薄黎明和郝增祥负责介绍公司情况,也就是说公司很有实力,有七、八家公司,资金很雄厚,和上次湖南泰山公司接待时差不多。后来厦门发来第一批货,我负责到曲沟化验,结果是铁含量超标,厦门说不可能,然后请示薄黎明,薄黎明说重新化验,然后到梅东路国家地质队化验,但结果迟迟不出来,就让厦门业务员回去了。我至于付款的事我都不清楚,那是薄黎明的事了。中间厦门业务员给我打过几次电话要货款,说薄黎明电话打不通,问我什么时候给货款。我说也是很难才联系上薄黎明,薄黎明说正在准备,马上给。我也不想参与公司业务的事,每次业务都给不了钱,还有这次和厦门订合同,本来就没我什么事,薄黎明硬是用我的名义订了合同,还说用的是我名义,让我临时充当一下业务员,还让我把以前的名片拿出来,给了厦门的业务员一张,到现在又和湖南的一样给不了钱。我没听说豫钢公司有什么资产,我觉得算是比较穷的公司,而且一直以来就没有什么业务,仅有两笔业务(湖南和厦门这两次业务)还给不了钱。第一次不给湖南公司的钱,我就觉得不理解,所以不干业务了,第二次薄黎明用我名义和厦门订合同,我就觉得不对劲,但薄黎明说开了,我也没法了,最后又给不了钱,我感觉陈某某在欺骗我们这些打工的,也在欺骗湖南和厦门的客户,而且是利用我们打工的欺骗客户。豫钢公司没有什么资产,只有一些办公用品,豫钢公司只做了湖南和厦门这两笔生意,没有做过别的生意。都是陈某某管资金的事,没有钱了找陈某某要,陈某某的钱有贷款,也有集资,他自己有多少钱,谁也不知道。郝增祥是负责招待的经理,薄黎明是负责业务的经理,薄黎明和业务员在西院的大办公室,薄黎明专门有一个套间是他的办公室。6.证人杨某某证言:陈某某让我来豫钢公司当会计,但我不记公司的帐,实际我就是给陈某某个人记账,平时陈某某每个月给我两到四万元,给公司员工开工资及日常开销用,没有钱向陈某某要。日到发工资的日子了,我这没钱了,给陈某某打电话要钱,结果谁也找不到他,一直到现在也找不到人。我今年(2012年)二月份以来,四月底五月初,陈某某让我收了一百多万(具体什么钱,我不知道),然后陈某某让我转到公司账户上一部分钱,从公司账户上又转给厦门亘丰公司,大约不到七十万。剩余的钱就是日,5月6日陈某某取走的三十五万元。7.证人侯某某证言:今年(2012年)5月5日,我在家接到豫钢公司员工的电话,湖南和厦门两个厂家来公司催要货款,但负责财物的陈某某找不到人了,公司账上的钱被陈某某拿走了,两个厂家要求见法人,但是我早已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情了,只是法人还没有给我变更。陈某某走后,我去豫钢公司处理事务时,也就是郑州最后一车货款打来后,薄黎明说公司还欠他两万元的出差费用没有报,让我给他钱,公司欠他钱的事我不知道,我不给他,因为这薄黎明还跟我吵了一架,最后张某某一直找我非让我给他,我没法就让会计给他了。因为薄黎明说这两万元出差费用我不知道,没有经我的手,公司也没凭证,所以说我不给薄黎明这个钱,但是张某某说公司的确用过薄黎明两万元,让我一定得给薄黎明。豫钢公司从成立开始就没有什么资产,而且陈某某把这个豫钢公司的营业执照办好后,一直没有用,豫钢公司其实只有一个营业执照,没有办公场所,也没有办公人员,豫钢公司到郭流寺办公的事,我一直不知道,只知道有人在郭流寺办公,不知道用的是豫钢公司的名,而当时,我受陈某某安排,正在开发区钢材市场陈某某成立的房地产公司上班,豫钢公司所有的车辆都是从鹏程借去的,办公设备也就是几台电脑,几个空调,豫钢公司没有什么资产,平常豫钢公司开销费用也都是陈某某从别的公司调钱,通过鹏程公司的会计刘某把钱给豫钢公司会计杨某某。陈某某走后,公司的人把我叫到豫钢公司,张某某跟我说咱俩想法把公司弄活,挣点钱还了厦门的货款吧,我听张某某说豫钢公司也只有厦门的货款没有给清,没有其他债务,也想做点生意把厦门的货款结清,而且张某某说厦门的货已和郑州铝厂订了销售合同,一吨能挣200元,还说郑州长期要货,每月能要几百吨,我觉得也可以,就决定主持豫钢公司的工作,谁知道,厦门刚发过来货就被李某某给扣了,张某某也对豫钢公司的事不管,把所有的事都推给了我,啥事都让我做主,后来厦门最后一车货发来,张某某、薄黎明还有郝增祥他们都担心货到安阳后被李某某扣了,都提出把货直接送郑州铝厂卖掉,他们给我说合同已经和郑州铝厂订下了,必须给郑州发货。实际上郑州付款和合同上的价格不一致,因为张某某和薄黎明说郑州实际付款不含增值税,只有我们给郑州开了增值税后,郑州再补税款,补了增值税后就和合同上的价格一样了。我到公司后,一般都是张某某和我谈事情,有时薄黎明和郝增祥也来说点事,薄黎明和郝增祥他们大多数还是先和张某某先商量好后,由张某某来跟我说事情,所以到现在他们有事都往我身上推。公司的公章由会计杨某某看管,所有合同都在会计那盖章,会计杨某某只听张某某的华,只有张某某说盖章,才能盖章。8.证人苏某某证言:大约从今年(2012年)5月5日、6日开始,有陈某某的生意上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找不到陈某某了,我才发现真找不到陈某某了。9.证人李某某证言:大约是2012年4月底,安阳的王付军和我打电话说有金属硅要卖给我,然后又有一个姓郝的和我打电话,他们两个人先后打电话谈了金属硅的价格、运输方式及运费的事,没过几天,王付军和姓郝的过来送了一车金属硅4吨,说的每吨10900元,我看了一下质量,觉得可以,他们就又送过来三十四吨,价格还是10900元每吨,共三十七万零六百,我通过转账给了一个叫杨某某的账户,过来一段时间,大约是五月中旬,王付军和姓郝的和一个叫薄黎明的人一起送来一车金属硅,这车货价格是每吨一万一千一百元,共计37吨。我不清楚这三个人是哪家公司的,开始我的朋友乔某某对我说他有两个朋友在安阳市搞房地产生意,通过要账,要过来一批金属硅,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他们就联系了我。当时合同的价格订的稍微高一点,每吨是12280元,另一份合同每吨12800元,他们说他们要账时就是这个价,订合同还订这个价,但实际送货时,还按原先价格算,我是只要不让我吃亏就行。这两份合同是在我第三车货付清款后(付款是在日)他们传真过来的,但我刚才发现,他们写的时间是日和日,实际上这两个时间不对。第一车是四吨,给的王付军现金,后边是王付军让转账,第二车转给杨某某,第三车转给李某,还给了郝增祥10000元现金。他们都是以个人名义来做生意的,没有说价格含税不含税,反正就是我付给他们的价格,现在我已经付清全部货款,不欠他们钱了。10、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11、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的谅解书。上述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增祥辩护人辩称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其去郑州的销售行为,仅是一种职务行为,同时被告人郝增祥又具有自首情节,还未获得分文利益,应对郝增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郝增祥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明知公司的资金状况,在接待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时向对方隐瞒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真相,并做虚假宣传,诱使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安阳豫钢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找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对方货款,郝增祥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郝增祥在合同签订、货物调配、资金支配上均是受陈某某指使,郝增祥在同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其本人并不控制公司资金账户,后来从公司获得1600元出差补助,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薄黎明辩护人辩称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不存在犯罪故意,其只是负责采购,不负责销售。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经查,被告人薄黎明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明知公司的资金状况,在此情况下其仍在铁合金网站上发布采购金属硅的信息,后与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取得联系,双方通过qq和电话约定好价格及数量,并通过网络和传真签订合同,在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来安阳豫钢物资有限公司考察之际,向对方隐瞒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真相,并做虚假宣传,导致对方认为豫钢公司有实力,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找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对方货款。被告人薄黎明在合同签订、货物调配、资金支配上均是受陈某某指使,薄黎明在同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其本人并不控制公司资金账户,但其后来以差旅费名义从豫钢公司支取人民币2万元,后退还给被害单位,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王付军辩护人辩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其无获利,望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经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薄黎明、郝增祥通过王付军联系了郑州宇航铝业有限公司,三人相互分工、相互配合,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将从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购进的75吨金属硅以低价卖给了郑州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付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王付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积极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增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薄黎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付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郝增祥、薄黎明、王付军对被害单位厦门亘丰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79250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瑛昌审 判 员  尚海洋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素贤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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