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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开户如何银行转帐到香港帐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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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个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创建和开拓
柯伟祥,1952年2月生。1968年插队当知青,曾在贵阳市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深圳市政府工作。1990年起,先后担任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兼深圳证券卫星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副主席兼公司纪委副书记。
百天筹备 新中国第一家
证券登记公司诞生
日,人民银行下发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新中国第一家证券登记公司&&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成立。
提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老一代的股民知道,这是开股东卡的地方,你只有去登记公司开了股东卡,拿着股东卡才能去证券公司开户买股票。为什么要有登记公司?登记公司怎么运作?登记公司在证券市场起什么作用?这些问题非专业人士不会去关注,对于1990年初入此行的我来说,更是个挑战。
1990年上半年,深圳出现股票热。仅有的特区证券等三个柜台营业网点,人山人海,很难挤进去。红荔路边上兴起了&黑市&交易,股价波动离谱。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刚刚来过,为统一管理并规范股市交易,筹划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预计12月开业。日,张鸿义副市长把我和农行的许行长找过去说,市政府研究要赶快成立股票过户公司,事先已经研究要搞交易所,发现光有交易所不行,还得有过户公司,要不然股票交易过户怎么办?登记怎么办?叫我们两个赶紧去筹备股票过户公司。当时对这方面是一无所知,但是特区的环境就是让人敢闯敢试,于是我接下这个重任,开始忙碌起来。
筹备开始了,可是政府没有拨款,许行长让我写了一个条子,从农业银行信托公司借了3000元钱,这是登记公司的第一笔钱,我用它买了几辆自行车,几顶草帽,来一个人给一辆自行车,给一个草帽,就这样开始了工作。公司得有个办公的地方,红岭路上武警七支队的礼堂刚好空着,我赊账租下了这个场地。那个礼堂里有个舞台,就买了两张席子扔在舞台上,深圳天很热,员工有时候晚上加班不回家,就睡在那个席子上,这样就开始设计流程,开发软件。那时候找了大量香港、台湾的资料来借鉴,又把特区证券公司、中行信托比较懂行的人请来帮忙,设计出了最初的股票过户公司基本业务流程。
日,筹备组提交了《关于过户公司筹备工作问题的请示》。8月18日,市政府发文批复成立证券过户公司。登记公司最初市政府批下来就叫证券过户公司,过户公司名字是从香港学的,香港股市当年在没有实现无纸化的时候,它有几十家开展股票登记过户业务的公司,港交所的上市公司分散在若干家公司登记和过户,有些会计行也做这个事,行业内叫过户公司,所以开始我们学香港的,成立一个过户公司。后来随着我们对资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这一专业体系的深入了解,才感觉不对,所以很快我们就提出来,这个公司不能叫过户公司,应该叫证券登记公司,就打报告给政府,更名叫证券登记公司。
日,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开业,这是新中国第一家证券登记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之后的12月1日也开始营业。中国股市有了第一个专业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从一户一票到一手一票
为了规范市场,杜绝黑市交易,交易所开业后要把所有的柜台委托集中到场内进行交易,登记公司要提前做准备。第一步是集中登记,将股东名册集中登记,把原来的&一户一票&股票换发成标准股票。
在这之前,股民手中的股票是&一户一票&,是指一个人无论买了多少股股票,只发给他一张纸质股票,在这张股票上标明了实际购买的数量。这种实物股票,在实际交易中,特别是行情好、交易频率高时,比较麻烦。他如果全部卖掉好办,再打一张给买家,但是卖一半怎么办?得把这个股票一分为二,得重新打两张股票出来,这会引发很多弊端。于是登记公司就设计换发&一手一票&的标准股票。面值统一规定为每股1元,每500股或者100股为1手,每1手发行1张标准股票。
这种标准股票借鉴了香港证券市场转手纸的设计,背后有转让登记的格子,可以登记转让10次。当时在特区证券柜台交易的只有深发展、深万科、深金田、深安达以及深原野5只股票,人称深圳的&老五股&。深安达的股东人数少一些,换发标准股票就从深安达开始。开业的第一天,不少人把自己家里的深安达股票拿来,凭身份证开户登记好之后,换成新的标准股票。也就是在登记的同时,股民第一次拥有了股东账户卡。
崭新的标准股票,交到股民手里之前,被重新设计、印刷、盖上钢印、清点、分拣、装袋、核对,这个繁琐的过程,登记公司均参与其中。对于所有员工来说,需要认真细致,还要吃苦耐劳,才可以扛下来。那时候每天都要加班,中午也营业,轮换吃饭。每一家公司的股票都要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总行让印钞厂专门把防伪的印钞纸拿出一批来给我们印股票,每家股票要到北京印钞厂去印。股票印回来以后,还要盖钢印,员工戴着手套都要打出血泡,而且一个钢印太慢了,特别是像万科、发展银行这种股东多的公司,万科的股东特别多,我要求万科郁亮多做几个钢印,否则会误事。所以万科、发展银行后来都向公安局申请做了好几个钢印,几个人一起盖,这个是劳动强度最大的。
集中登记后,股票的转让是人工和电脑辅助进行。白天在柜台办完业务,晚上要录数据,再把股票准备好,每一个股民标准股票是多少,要给他盖章、装袋、分拣好、编好号,标上什么时候他会来取,所以那时候非常忙,大家经常工作到半夜。直到日,深发展在交易所挂牌集中交易,5家上市公司股票全部换发为标准股票,实现集中交易,登记公司也由此完成了股东和上市公司股份数据的集中登记,这在当时的中国,尚属首例,登记公司全体员工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
实物股票成为历史
实物股票的印刷要花钱,存在遗失、盗窃、仿冒的风险。交收过程费时费力,效率低下,肯定不能适应市场发展要求。于是我们很快就设计提出了集中托管方案。就是把所有的股票集中起来托管到登记公司,全部电子记账。类似于银行,股民凭股票存折交易,不再拿实物的纸质股票。
在开会讨论的时候,很多人认为投资人不习惯,还是要拿一张票才安心。我说那张票还在,但是放在登记公司。后来我们颁布规则,从某月某日开始,你不能拿着实物股票来卖,你先得去托管,把它交到登记公司,我给你一个存折。股民也可以继续保留股票,我们不强求你交回来,但是你要买卖的时候,就要托管了。我们要实现股票交易的非流动化,还不叫无纸化。就是实物股票不流动了,股票还在,只是它的记录数据在流动。
在经过多次讨论之后,日,深圳开始实施《股票集中托管实施细则》,要求股票集中存放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股民未办理集中托管的股票不可交易。股民要在券商处开立托管账户,在何处托管的股票就在何处卖出,已经托管股份可以转托管。股票交易的清算、过户登记、交割实行账面记载制度。到1992年的3、4月份,深圳上市的实物股票全部进了仓库,实现了&无票交易&。
然而,旧股票虽然收起来了,但新发行的上市公司仍然还在印刷股票,怎样堵住这个口子,在发行阶段就实现无纸化?我们抓住了一个好机会,就是深圳发行的第一只B股。
其实B股无纸化更困难,境外更接受不了,特别是香港投资人不能接受,我想一定要找到一个突破口。后来跟香港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新鸿基证券等谈这个事,每次见面都谈,他们说,&你怎么对这个事这么感兴趣&,我说,&不是我个人感兴趣,这是关系到我们将来的发展&。他们说,&你这张纸不给,很多投资人接受不了,发行可能会受影响&。我说,&应该不会,香港有香港的习惯和香港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深圳的B股应该有它的游戏规则,你们负担太重,很难转身,现在我们B股是一张白纸,为什么要把沉重的这张纸的负担又背起来呢&?跟他们讨论到最后,大家互相妥协一下,我们从南玻B股开始,纸可以给,但给的不是股票,我们不印股票,就打印一张股权证明书给你,你不要的,我就给你记录在案,有个B股账户,是一个电子数据,就像银行卡里面有钱一样。需要股权证明书的投资人,可以提出申请,根据我们的规定,交几千港币的费用才能拿到纸质股权证明书。香港方面接受了,南玻B股成了第一只无纸化发行的股票,从此开始,A股的发行也不再印刷实物股票,深圳证券市场正式进入了无纸化时代。
分布式登记 深圳证券市场
从区域走向全国
将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发展成为一家现代化的中央结算公司,一直是我的梦想。这种想法源于当年看到的一份权威报告。1991年到香港参加世界结算机构的一个会议,会上提到了G30报告,就是《国际30人小组关于证券结算与交收统一标准的建议》,也叫国际30人小组报告。1987年股灾以后,全球主要市场就检讨股灾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结算交收系统存在问题,因为资本市场的结算交收系统不完善、不科学,在股灾发生的时候反而推波助澜,加剧了市场波动。所以全球各地的金融资本市场,以及法律方面的30位专家,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大概是在1989年的时候完成了这份报告,提出了国际证券市场结算交收方面的九点建议,就叫G30报告。我请香港的周文耀先生帮忙找了一份报告,赶快组织人翻译、研究,搞了几个月。当时我们缺乏经验,很多概念不清楚,所以多次去找香港的结算登记机构一些同行帮忙,他们很热心,帮我们纠正一些概念。翻译完成之后一看,我就认定必须按照这个国际标准来设计建设我们的结算登记体系,当时就看准了这个方向,一定要往这个方向走。
有了这个方向,还要考虑深圳的具体情况。当时深圳市场已经吸引了全国的投资者,&8&10&事件时有数十万人从全国各地涌到深圳,酿成了群体性事件。怎样让投资者在他的所在地就能参与深圳股市交易呢?深圳证券市场需要从一个区域性市场走向全国,可是深圳当时的基础设施比上海落后许多,连长途电话线都没有几条,通讯是个难题。怎么能登记到投资者的数据、上市公司的数据呢?
&分布式登记,集中结算&的登记结算体系应运而生,在当时的通信条件下这是我们迫不得已的选择。到全国各地设立证券登记机构,让各地机构就近登记当地股民和上市公司的数据,再通过快递磁盘或者夜间通讯传到深圳。囿于现实的权宜之计,成了深圳证券市场走向全国的突破之举。1992年11月,首家异地证券登记机构&&合肥证券登记公司通过验收。
4个月后,在深圳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证券登记业务联席会,当时已有3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证券登记机构,通过验收并投入运作的异地登记机构有22家。集中结算,分布式登记的全国性证券登记清算网络基本形成。到1993年底,深圳登记公司共协助建立起56家证券登记机构,遍及除西藏、台湾之外的全国各个省份,辐射全国的证券登记、清算网络基本建成。这些证券登记机构1993年共为190多万户投资者办理了开户,为到深圳交易所上市的41家异地公司完成发行登记,为各地股民买卖深股办理了400亿元的清算过户,扮演着证券市场&会计&角色,成为深圳证券市场与异地股民、异地券商和异地上市公司沟通的桥梁,为深圳证券市场走向全国性市场作出了贡献。
1993年,除西藏、台湾、宁夏以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已经超过200家,其中60家已经进场交易。不过,由于通信线路不能满足要求,股市行情、委托和成交回报信息无法及时收到。我调任深圳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后主抓技术条线,成立了卫星通信公司,尝试用卫星来传送证券行情,到日,深圳证券卫星双向通讯系统正式开通,外地股民也和深圳本地股民一样,下单之后可以马上看到自己的成交回报,登记结算的通讯条件也因此大大改善。
建设中央结算系统
为资本市场发展打好基础
1991年12月,我们完成了G30报告的翻译工作。
1992年6月,我们开始规划建设深圳中央结算体系,并向主管机关和国内外部分专业人士发出了《深圳中央结算公司可行性报告》咨询意见稿。
1993年5月,深圳市政府正式决定由我负责筹建深圳中央结算公司。
1993年11月,《深圳中央结算业务规则》咨询意见稿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1994年4月,《深圳中央结算业务规则》(第四稿)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
1994年9月,在IBMAS/400电脑上开发运行的中央结算系统获得成功。
199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深圳证券结算公司。
记得当年我常跟员工们讲一个逻辑关系:&登记公司出问题,影响到交易所,交易所出问题,影响到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出问题影响到股份制改革,股份制改革出问题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出问题影响到中国的前程。因此,咱们在干的是一件伟大的事。&2010年5月,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创建开拓,我被授予了&中国证券市场20年特别贡献奖&。这是对我个人的鼓励,也是对证券中央结算系统所有开拓建设者们的肯定和鞭策。
回顾参与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创建开拓的五年,那是我与同事们拼命工作、激情燃烧的岁月。感恩伟大的改革开放时代,感恩给予我们指导、支持、宽容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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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节 前言
(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 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 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三)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四)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
2.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 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统称。
4.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中邮永安(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5.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
7. 募集机构:指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统称。
8.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9.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基金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提供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10. 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1.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
12. 基金财产:指本基金项下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而交付的投资本金;(2)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 基金份额、份额:指用于计算、衡量投资者获取本基金财产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计量单位。基金成立时,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14.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5.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T 日为估值核对日)。
16.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的本基金份额估计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7.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派息金额之和。
18. 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9.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0.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21. 期货账户: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
22. 募集账户:指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的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投资者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23. 募集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与管理人约定的监督内容,对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户根据相关协议实施监督的机构。
24. 资金暂存账户:是指为每一个有补仓资金需要的基金产品,以基金的名义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单独的补仓资金暂存账户,用于未确认的补仓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25. 代销归集户:指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内,通过该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所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
26. 初始销售期、初始销售期间: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7. 存续期、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终止日的期间。
28. 开放日/开放期:指管理人正式受理基金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
29. 基金成立日:根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的基金成立日。
30.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之日。
31. 认购:指在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 赎回: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4. 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6.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日: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均指工作日。
39. 元:指人民币元。
40. 《暂行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1. 《暂行规定》: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42. 《募集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43.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4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一) 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投资者承诺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投资者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
务,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基金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
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3.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
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内部决策程序的
4.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
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
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5.投资者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6.投资者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私募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
(二)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2202);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2. 管理人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 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4. 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5. 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6. 管理人承诺已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三)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 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亦不承担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违背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基金事务不当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行为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因管理人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不承担本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
(二) 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 运作方式
不定期开放。
(四) 投资目标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
(五) 投资范围
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约定。
(六) 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24】个月,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经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人协
商一致可以展期。
(七) 初始销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份。
(八) 托管机构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3】)。
(十) 投资顾问
(十一) 份额分级/分类
本基金设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二) 风险收益特征
募集机构根据相关规则和本基金实际情况判定,本基金属于【R4】级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C4 或 C5】型的合格投资者。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募集机构
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为管理人。
(二)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具体期间由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行确定,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或以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自行或与代销机构协商决定缩短或延长初始销售期间。
管理人在其网站、传真、邮件或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对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的相关事项及时公告的,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三)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由管理人自行销售或由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销售。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本基金的份额仅面向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发售。
本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不受该金额限制),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万元(不含认购费)的整数倍。
(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
在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八)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募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认购申请的确认
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若认购失败,待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无利息地返还投资者银行账户。
(九) 拒绝认购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人可以拒绝投资者的认购:
1. 本基金认购人数达到上限或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3. 拒绝认购申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被拒绝,被拒绝的已缴纳认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投资者。
(十) 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初始销售期间,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应从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支付其认购款项。投资者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和投资者姓名。
(1)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募集账户。本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募集专户
银行账号:261934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深港支行
在初始销售期间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募集账户中的投资者认购资金挪作他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分为募集账户和清算账户。募集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也可用于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清算账户用于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基金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初始销售期间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资产。
(十二) 认购资金的交付
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合同之后 3 个工作日内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至本基金的募集账户,且划款时应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及份额类别(如适用)。
第六节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届满,如下列条件均已获得满足,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成立:
1. 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2. 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200 人。
(二) 基金成立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管理人应将所有净认购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托管人核实到账情况后,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到账日即为基金成立日,当满足基金成立条件时,基金成立。如管理人对基金成立日做出调整的,应于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出具书面说明,对成立日进行调整。管理人调整后的成立日应不早于净认购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之日,不得晚于基金首次投资划款日,否则托管人有权视为无效。托管人职责自基金成立日起生效。
(三) 基金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四) 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则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
2. 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初始销售期间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自交付之日(含该日)起至退还之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投资者应向管理人退还全部基金文件;管理人、托管人、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或主张任何报酬。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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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1) 蒙草生态(股票代码 300355)股票;
(2) 融资融券交易;
(3) 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银行存款、现金。
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证券市场估值和趋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股票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2. 本基金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 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蒙草生态,股票代码 300355)过户至本基金名下时起
算,本基金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 12 个月。
(五)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 投资经理的指定及变更
1. 本基金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基金投资经理为:【陈启明】。
2. 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
(七) 风险控制
本产品设置预警线。
1. 第一预警线
本基金的第一预警线为【0.50】元。若经管理人【收盘后】估算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未经托管人复核)等于或低于预警线,则视为本基金触及预警线,管理人应于 T+1 日起【以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传真、邮件、短信或者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通知并通知投资者做好追加补仓资金准备。】
2. 第二预警线
本基金的预警线为【0.30】元。若经管理人【收盘后】估算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未经托管人复核)等于或低于预警线,则视为本基金触及预警线,管理人应于 T+1 日起【仍以传真、邮件、短信或者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认可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追加补仓资金通知。】
本基金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自行估算,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有)不对其进行复核,也不对其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不设止损线。
4. 无论经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是否相同,管理人按照以上约定采取的措施,如果给本基金造成损失的,托管人、管理人及委托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5. 托管人对于管理人是否妥当执行本条约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不承担监督职责,管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操作,给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 管理人行使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九) 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
1.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下称“关联交易”)。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2.本基金可能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产品或管理人自身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保证其本身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公平、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所有投资产品,并保证不会在这些产品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公平处理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的利益冲突。
3.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同意本基金可能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4.管理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成立日当日或最迟于本合同成立日的【次日】(本条款的“日”指自然日)将其关联方名单提供给托管人,若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向托管人提供其关联方名单的,即视为管理人不存在关联方,由此导致的任何风险或责任由管理人自行承担;管理人有义务在其关联方发生变更时以电子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托管人。托管人仅就管理人提供的“管理人关联方名单”对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其他金融产品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人应自行确保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若因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名单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托管人无法进行投资监督或引起其他风险/责任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基金在触及第二预警线时(即本节第(七)条约定的 T 日),全体投资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追加补仓资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以录音电话、邮件或书面同意函的形式通知全体投资者。投资者是否决定追加补仓资金以管理人通知时投资者录音电话、邮件或书面同意函的回复为准。一旦任一投资者不同意追加补仓资金,则管理人立即通知其余投资者,终止追加补仓资金。如投资者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通知到投资者,即视为不同意追加补仓资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全部投资者均同意追加补仓资金,则全部投资者应按照其持有的份额比例追加补仓资金,并在补仓资金追加日(管理人在基金净值触及该预警线后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将补仓资金追加至本基金“资金暂存账户”(资金暂存账户信息由管理人通知全体投资者;投资者应确保以其认购/收购的账户追加补仓资金,否则视为不同意追加补仓资金)。管理人应审核投资者划付补仓资金的账户是否属于投资者本人。投资者追加补仓资金时应在备注中注明“补仓资金”字样。
3.追加完补仓资金后,基金单位净值须不低于第二预警线,即追加补仓资金金额≥(第二预警线-T 日基金单位净值)×T 日基金存续总份额数;如任一投资者未使用自身账户追加补仓资金、未按时追加补仓资金、未按照份额比例足额追加补仓资金、或追加补仓资金后基金单位净值低于第二预警线,则视为其不同意追加补仓资金,管理人将按照补仓资金确认失败处理,将全部投资者已追加的补仓资金(如有)按原路径退回至投资者账户;如投资者超出份额比例追加,管理人将超出的部分按原路径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如出现上述应退回资金的情形,管理人需在补仓资金追加日开盘前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安排退回,否则托管方将有权自行退回,由此造成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4. 如投资者不同意追加或出现上述视为不同意追加的情况,无论之后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之上,无论之后全体投资者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补仓资金,管理人应仍然按照上述触及预警线的风控措施执行相关操作。
5. 全体投资者同意追加补仓资金的,管理人应于补仓资金追加日以说明函的形式告知基金服务机构(如有)及托管人补仓资金追加事宜,并向托管人出具份额登记投资者名册以及补仓资金划款指令,如未出具或未按时出具说明函、份额登记投资者名册以及补仓资金划款指令而造成基金服务机构(如有)及托管人没有及时入账的,基金服务机构(如有)、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补仓资金追加日(管理人在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后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后,管理人与托管方对投资者追加的补仓资金进行核对,经确认全体投资者均按照份额比例足额追加的(投资者超出份额比例追加,管理人退回超出部分的除外),将计入基金资产。份额比例的计算及按份额比例追加的补仓资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6. 追加的补仓资金既不改变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也不改变本基金的总份额,计入基金资产。补仓资金归入本基金财产一并投资运作,如基金收益为正收益,补仓资金不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追加的补仓资金在基金托管户及资金暂存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计入本基金项下资产,归全体投资者所有。
追加的补仓资金到账(补仓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当日即归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份额净值根据下列公式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将做相应调整。
NVt:为 t 日补仓资金到账前基金资产净值;
Xt:为 t 日到账的补仓资金及利息(如有);
NV0t:为 t 日补仓资金到账后基金资产净值。
7、补仓资金的提取
投资者同意,当全体投资者成功追加补仓资金后,不得要求再提取补仓资金。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所持份额进行转让或非交易过户的,受让人自转让完成之日起承继其受让份额占总份额比例部分的补仓资金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所持份额被冻结的,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份额占总份额比例部分的补仓资金一并冻结。
(十一) 其他
本基金进行投资时,管理人可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订投资协议,管理人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是代表本基金投资,且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该项投资收益款项的回款账户为本基金托管账户;投资协议为格式文本无法修改的,管理人应与各交易相关方拟定补充协议或向其出具说明函,明确原投资协议与本基金的直接关系。管理人未提供符合以上约定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说明函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不设置固定开放日,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设置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既允许申购,也允许赎回。
临时开放日的设置不得使基金出现连续 2 个工作日开放。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除开放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管理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申请。
(二) 基金份额的申购
1. 申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募集机构的要求申请申购基金份额。
2. 申购价格
申购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按当期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 金额要求
参照“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执行。
4.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5. 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入。
6. 基金份额的申购方式
拟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于开放日之前(含开放日当日),向募集机构提交书面申购申请,并向募集账户交付申购资金。
7.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募集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管理人于 T+3 日内对于截至 T 日已经回访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开放确认日之前仍未回访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失败,募集机构应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
投资者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募集机构的要求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 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 赎回时间
拟在当期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于开放日之前(含开放日当日)向募集机构提交书面赎回申请,管理人于开放日当日正式受理赎回申请。
3. 赎回限制
(1)投资者在当期开放日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在当期开放日收盘时,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投资者未申请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条款。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5.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根据该公式计算的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6. 赎回款项的支付
(1)投资者赎回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管理人应在当期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划入投资者指定的账户。
(2)在赎回款项划付完成当日,即视为就已赎回的基金份额已经完成清算分配;若投资者对赎回款有异议,应在赎回款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投资者完全认同赎回款的计算及分配。在赎回款划付完成当日,视为该投资者就该部分赎回份额已与管理人、托管人解除合同关系,三方之间的就该部分赎回份额相关权利与义务自行终止。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托管人无需就当期赎回事项另行出具清算报告或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等。
(四)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如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购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 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相关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
3. 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起的赎回申请: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相关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赎回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管理人应当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赎回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基金上一日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的价格由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决定。
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财产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正常接受的赎回份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但不得违反本合同中关于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最低要求),如持有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数量的限制。
3. 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并发生部分顺延赎回的,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六)大额赎回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如投资者退出申请构成了大额退出,则投资者应向募集机构提出预约申请,即单个投资者从本基金中 1 个工作日申请退出的份额达到或超过【1 亿份(含 1 亿份)】,该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的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第九节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一) 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投资者
本基金的如下投资者适用本节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如有):
1. 初始销售期,首次认购的投资者;
2. 存续期,首次申购的投资者;
3. 存续期,已经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后续又进行申购的投资者。
《募集办法》第三十二条列明的投资者不适用本节约定的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如有)。
(二)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申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按照《募集办法》的要求进行投资回访确认,并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书面函件等形式对是否回访确认成功予以留痕。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以下述任一种方式解除基金合同:(1)向募集机构提交经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函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2)向募集机构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或(3)在募集机构进行回访确认时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的,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募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资者发送的解除基金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的意思表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全部认购/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对于回访确认不成功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购/申购申请。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申购基金款项。
回访确认成功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需将回访确认的结果以书面通知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如有)。
回访确认成功后,投资者不得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载明的金额和时间将认购/申购成功款项自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认购/申购失败的退回款项自募集账户划转到投资者账户或代销归集户,不负责对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判断。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程序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合规性,应确保指令载明的认购/申购款项的划转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程序引起的相关争议和责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根据相关信息可以证明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或本合同的要求的,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投资者
投资者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签署页。
(二) 管理人
名称:中邮永安(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 1502 弄 14 号
法定代表人:龚启华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52 号
邮政编码:310002
联系人:许婷
联系电话:8
传真电话:5
电子邮箱:
网站:www.zyyaam.com
(三) 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85 号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A 座 22 楼
邮政编码:518000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资本:8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何如
网站:www.guosen.com.cn
(四)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包括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顾问,如有)的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影响;
(2)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
(3) 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 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6)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1) 应当确保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设立、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2) 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9)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 管理人有权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具体的基金服务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以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另行签署的基金服务协议为准;
(11)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2)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签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
(1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6)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7)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及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
(2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2)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 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管人和投资者;
(25) 管理人不得违反《暂行规定》,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26) 管理人有义务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对投资行为、投资材料、资产权属等投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等承担责任;
(27)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计算基金资产应纳税额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务的义务;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托管人的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3)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托管人的义务
托管人应就本基金履行下列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实际交付托管人或已从托管户划出的基金财产除外);
(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 根据本合同“信息披露与报告”章节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的活动;
(10)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3) 根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范畴,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14)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1. 投资者的权利
(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 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6)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 因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投资者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 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定的除外;
(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 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 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9)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 投资者联络方式变更的,应主动联系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进行信息更新;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本基金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资格或管理人失联超过 20 个工作日;
(2) 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资产托管资格或托管人失联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条款指的重要内容的修改包括如下条款:
a) 变更基金合同存续期限,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有权单方决定的情形除外;
b) 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c) 提高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或更新版基金合同或作出书面决议的方式),或通过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二节第(三)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款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合同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 管理人召集
(1)发生本合同第十一节第(二)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总数 50%以上(含 50%,以下简称“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
(1)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满足召集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管理人应于收到前述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单。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人、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 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 公证机关名称或见证律师名称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见证律师(如有)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的截止日期、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时间和收取方式等事项。
(五) 召开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
2. 现场开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表决权,授权代表参会前应向召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3.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召集通知中约定的通讯方式,参加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确保自身有足够的通讯手段参加大会,并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
基金份额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同意召开的,方可举行。
(六) 议事程序
1. 大会主持人、监票人
(1) 由管理人召集的,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出任大会主持人;
(2) 由份额持有人召集的,由份额持有人推举代表出任大会主持人;
(3) 由管理人召集的,管理人授权一名出席会议的代表,与大会选举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
(4) 由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
2. 与会登记
(1)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2) 与会的份额持有人应在签名册登记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通讯方式召集的,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主持人代为登记;
(3) 参与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达到总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有效举行。
3. 表决事项宣读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大会主持人宣读本次大会拟审议的事项。拟审议的事项多于一项,主持人应逐项宣读。拟审议的事项应包含在召集通知中,未在召集通知中出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大会宣读。
如所有份额持有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主持人可就新的拟审议事项向份额持有人征求意见,经所有份额持有人书面同意新增拟审议事项的条件下,方可正式宣读新拟审议事项,并将新拟审议事项作为表决事项。
(1) 份额持有人可就单独一项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也可就所有拟审议事项进行统一表决,不得对未在会议通知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 表决结果应清晰明确,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3) 表决应以书面形式形成,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投资者应在表决书上签字或盖章,由授权投资者签字签章的,还应登记所代表的份额持有人。
(1)与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七)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召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通过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特别地,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该等决议自书面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尽管有上述约定,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要求托管人履行的职责超出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托管人职责范围,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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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让和非交易过户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所有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委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注册登记机构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1.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经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份额持有人可以依法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但转让完成后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的转让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并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3. 基金份额转让期间及转让完成后,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 人。
4. 办理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管理人应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基金份额转让指令及转让方与受让方已签署并由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管理人应确保其指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本合同约定。注册登记机构仅对于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审核份额转让是否符合本第(二)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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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按每笔转让的基金份额发行面值的 0.05%收取过户费,但单次转让交易需缴纳的转让费金额不高于人民币 1000元。
(三) 非交易过户
1. 管理人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投资者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3.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必须提供管理人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管理人有权向申请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四) 全部基金份额转让或非交易过户的后果
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全部进行转让或非交易过户的,自转让完成之日起,该投资者不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受让人自转让完成之日起持有所受让的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享有相应的份额利益,受让人应遵守基金合同规定,按照基金合同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除本款第 3 项约定的情形外,管理人、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5.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6. 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本基金项下未由其保管且未受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且对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负责保管本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非现金资产及相关权利凭证,并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其他有效签章后交付托管人。管理人应对本基金项下非现金资产及其权利凭证的安全和完整负责。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不得在该等非现金资产或其权利凭证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7. 本基金项下,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签订投资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托管人对于基金对外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未按投资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或处分基金财产不当而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托管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与本基金有关的资金账户,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账户开立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 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3)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投资运作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如该等账户是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且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3. 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募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蒙草钱江共进一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 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
第十四节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 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授权通知应包括预留印鉴,或被授权人的名单、签字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
管理人可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授权通知,托管人收到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但如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则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该授权通知之日生效。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寄送书面授权通知的原件。托管人依据传真件或邮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授权通知进行指令审核视为适当履行了托管人指令审核义务,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的授权通知原件与传真件或邮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授权通知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电子邮件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的指令为准;管理人未能按约定寄回原件的,不影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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