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不能像国外一样按个人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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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以来,经过六次的改革,形成了目前相对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之后研究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中国论文网 /2/view-6749551.htm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征管模式   [DOI]10.13939/j.cnki.zgsc.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现行的税制。目前的税收制度具有这么几个特点:   1.1税制模式为分类征收   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属于传统的分类征收模式,也就是将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根据性质不同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征税,最后汇总各部分收入的税金作为个人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总和。这种分类征收模式罪在出现在英国。具体来说,我国将个人所得分成了11项,如下表所示。   我国个人所得税项目划分   税收项目税率减征及免征数额   工资、薪金7级超额累进税率我国居民3500元免征税额;外国居民定额扣除4800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报酬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   3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20%比例税率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变为14%   1.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同时使用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结合使用,并且不同的项目税率级别和比率不完全一样。具体来说,对于工资、薪金部分采用3%~45%不等的7级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采用5%、10%、20%、30%和35%的5级累进税率;劳动报酬所得采用20%、30%、40%的3级累进税率。   但对于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并且对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变为14%。   1.3纳税单位以个人为主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不论这个人在家庭当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在衡量收入水平时,仅看某人在某段时间的收入情况或者某次收入的情况,以此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家庭中所有个人面对同一累进税率单独计税。   2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征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个税征收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分类所得税模式、混合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采用分类征收的国家之一。分类征收模式虽然能防治税款的流失,从收入的源头就进行一次增收。但也仅仅是反映了税收的来源,收入相同的人,可能会因为来源的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不符合横向公平的原则;而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适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以及优惠政策等,最终导致高收入的群体少缴税而低收入的群体交税多,从而产生税收的纵向不公平。可能会出现同样的收入,但是缴税不一样的情况,没有办法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   2.2以个人为征税单位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不区分个人收入所对应的家庭负担,既不考虑个人的婚姻情况,也不考虑赡养老人的负担和子女的抚养负担,一律采用相同的扣除标准、税率和优惠政策。我们以两个三口之家为例,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扣除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后需要缴纳个税;另一个家庭一家三口都参加工作,每个人的收入均为3000元,总收入为9000元,但是都不用缴纳个税。这样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出现了明显的差别,导致两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而且这也与我国赡养老人、重视家庭的传统美德相悖。   2.3税收征管模式存在漏洞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先将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掉,然后缴纳给税务局。但是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因为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够充分,就有可能出现单位做假账少缴税的情况。其次,由于目前我国征收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实质性的信息联系,个人信息不能够像西方国家一样随时随地查到,导致相当大一部分的税款流失掉了。   3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3.1从个人征税单位向“家庭”征税单位转变   “家庭”式征税,是以家庭在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收入,扣除掉家庭必要的费用及扣除标准之后,余额作为征税依据。这充分考虑到了“家庭”的需要,考虑到了家庭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需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家庭”为主要申报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同等税收群体不同税收负担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时候,可以引入“家庭”这样的征税单位,并逐渐形成“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税方式,可以改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无法实现量能负担的问题。   3.2采用分类与综合并行的征收模式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把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所谓的综合的征收模式,就是说每一个有收入的人都是纳税人,每个纳税人都要根据其年总收入依法报税。每个人全年的收入部分性质、来源和形式统一加总,按照个人不同的情况扣除应该扣除的部分,再按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纳税的方法。但就我国来说,目前不具备采取这种征收模式的条件。我们可以先采取分类和综合征收并存的方式,对于可以连续获得的收入,可以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并制定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一些非经常性所得,还可以像现在这样采用20%的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种并行的征收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密度大、国土面积广的国家是比较适用的。   3.3改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水平   我国要提高征管水平,必须想办法健全我们的信息系统,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先要逐步建立个人档案。可以给每个人一个号码,可以是身份证号,把个人的所有信息都存储在这个号码中,随时更新,动态化管理,关于个人的信息可以随时查找,当然包括税收信息。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以身份证号为号码,将个人信息存入,便于查找税收信息,这样做可以很好地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和自行申报制度,加强税收稽查,防治偷税漏税。对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建立“自核、自填、自缴”的自行申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申报程序,在合理集中的场所进行申报业务的进行,建立健全高效的申报服务体系,并通过多种途径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他们自行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吴彤?B.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效应的比较与启示[J].会计之友,2012(12).   [2]汤常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研究――以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为核心[J].中国市场,2014(12).   [3]刘海燕,曾佑新.临界点筹划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应用[J].中国市场,2014(2).   [4]宋燕.完善个人所得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J].中国市场,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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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及其完善对策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经济快速崛起,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客观上讲存在着制度落后与实施乏力的状况。这些问题不能使政府的财政杠杆效应发挥很好的作用,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从而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文章就将通过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并提出完善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使其得到进一步发展。 中国论文网 /3/view-7296348.htm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现状;完善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之分。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公民还是居民;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使得税款流失   众所周知,我国公民大部分都要缴纳个税,即纳税人基数很大,因此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对征管制度要求的严密性更高。然而公民接受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无论是在管理体系方面,还是在制度严密性上面,或者是在缴纳来源上都存在很多的不足,这就使得这两种方法不能很好的完成整个个税的征收过程。同时参与征收个税过程的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不能进行很好的沟通,在这种限制下,纳税人的信息便不能有效的进行传递,造成效率差的后果。在双向误差的情况下,纳税人不仅无法准确而快速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使得税款遗漏太多,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联系不及时使得公民信息不能及时完整的进行传递,这也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在一些时间内,或者一些地区内无法进行完整的统计和呈现,这样就造成了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人群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高等收入人群与中低等收入人群的不同。中低等收入人群大多全是薪职人员,在他们拿到工资之前就已经被公司扣掉了税收,即他们在这个基础上无法进行偷税逃税行为,他们完全完成了他们的义务。第二个不对等是政府部门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不对等。纳税人之所以心甘情愿的缴税,遵循税法对公民的要求就是因为政府承诺所收税款会大部分用于纳税者身上。而现在存在的不对等就是存在这样的情况:纳税人实现了自己的义务,却没有从所缴纳的税款中得到应有的权利。因此,要想让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稳定进行,我国应尽力做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三)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们在收入增多的同时,人们的收入渠道也在增多,包括更多的隐形收入,多元化收入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缴税的意识并没有与收入同步增加。反而有一种偷税漏税的风气,甚至商业大亨,影视明星想尽办法偷税。甚至他们竟以能偷税为一种聪明自豪的表现,这种风气使得国家遗漏大量的税收,甚至造成了中等薪职人员的不公平意识。富人赚取得多他们却缴税少,而中等收入人群是固定工资,赚取的少却缴纳的税款多,这就使得富人越富。而且,这种做法在没有得到有力的制止的情况下,更多高等收入人群都进行效仿,使得这种现象非常严重。通过我国一些官方部门的调查,我国许多人并不是完全了解个人所得税,并且存在大量没能完全缴纳税款的行为,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最多,但它所存在的偷税行为也最严重。   三、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完善征管制度,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居民收入不断增多,同时收入也呈现多元化和隐蔽性。因此这就更要求我国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控制,以防税款流失。首先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手段对纳税人简历收入监控,从银行账户中来防止流失。其次,可以加深充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大多数纳税人都为工薪人员,他们的收入由公司发,所以可以充分利用这点,实行代扣代缴,赋予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权利,那么纳税人在得到工资时就已经被扣除了个人所得税,那么就会从根源上减少偷税漏税的产生。所以我国应加强税收源泉控制,争取从根源上防止税款的流失。   (二)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只存在其中一个的情况是不能使得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稳定前行的。因此在公民纳税使实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还应得到由此的得到的权利,即税收应大部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纳税人真切的体会到自己生活的改善,周围环境的完善等等。然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部分人懂得纳税的过程,目的等,大部分人知情率低,而且很多的高收入人群甚至以逃税为骄傲,想尽办法去逃税,这就造成纳税人基数最大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逃税最多,遗漏款项最多的税种。所以,我国应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度,让更多的纳税人知道并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税流程,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增加税收的透明度,只有这样,纳税人才能放心将税款交到政府手中,才相信政府会公平的将税款用之于民。这样就会增加纳税人缴税的积极性。   (三)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在完善个人监控体系的同时,还应对我国目前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因为我国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不足,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正是由于这种当纳税人涉税违法时,税务部门经常采取的措施是罚款而非行为上的处罚,使得纳税人不认为偷税这种行为是严重禁止的,因此才越来越多人进行偷税逃税行为。同时,在我国由于税法的不完善性,存在许多要改善的部分,例如罚款数额不清等导致纳税人钻税法的漏洞,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甚至有的人与税务机关人员一起偷税逃税,形成乐于逃税之风。所以我国应加大力度查处这些行为并给与严厉惩罚,让他们不敢再犯。同时还应对参与其中的税务部门的人员进行调查,如果存在与纳税人一起偷税的现象也应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高亚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研究[J].税务研究.2015(03),23-25   [2] 赵楠.2015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政策盘点[N].海峡财经导报,)   [3] 崔军.个人所得税分项收入的占比结构与税收负担[J].税务研究,2015.(03),3-5   [4] 杜莉.实行单一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吗――基于2012年城镇住户调查数据的模拟分析[J].财贸经济,2015(08),12-24   [5] 高凤勤.效率还是公平: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思考[J].税务研究.2015(03),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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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申请抵免。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实行分国限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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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税额,如果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扣。但最多抵扣限额为按我国个人所得税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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