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申请租赁房办理有广州限行规定2018时间吗,过期时间好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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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房产证办理费用是多少
嘉兴房产证办理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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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
法定公示方法。那么,嘉兴房产证的办理费用是多少呢?现在小编就带你详细的去了解一下,了解一下房产证办理方面的知识。一、由售房人交纳 ①住宅:3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二、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 (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 (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 (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四、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五、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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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秀洲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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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统一编号:
来源: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全面提升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75号)精神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的意见》(嘉建〔2017〕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根据不同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三种方式。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四)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受理常态化、联审常态化、保障常态化。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以下简称“四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的家庭。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当月(不含)的前12个月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统计局嘉兴调查队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三、申请家庭成员和申请人
秀洲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家庭成员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所持有的“四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员组成。
2.第二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且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
(3)5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3.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4)由福利院抚养长大,年满18周岁(含)并已参加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孤儿。
(二)申请人
1.第一类保障家庭,申请人为所持有的“四证”上规定的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家庭,申请人由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已成年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如所有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三类申请家庭除分别符合上述要求之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指户口在社区,下同),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秀洲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核定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独生子女按单人计,申请家庭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在申请之日(含)起上一年内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因汽车在申请之日(含)超过一年被盗而无法注销的,申请家庭可视为无汽车。
(2)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需满三年。
(3)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子女又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4)申请家庭成员不能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
(二)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核定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包括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以及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被征收房屋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用房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核定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3.申请家庭成员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指以福利房性质分配的公房)。
4.截止到申请之日(含),离异不满五年且无房的一方,离异前原有住房面积[包括至申请之日(含)起前五年内转让的],按离异时人均住房面积(含未婚子女)计算,计入现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5.属第三类保障家庭的,已购买的房改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但对于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在申请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婚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已在申请日(含)之前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该套住房可不纳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但在计算可保障面积标准时,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三)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的住房情况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他房屋,在申请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将售房款、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门诊规定病种的由社会保障部门证明。
五、申请审核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就近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
(2)申请家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文书未明确子女抚养权问题的,需提供离异双方人员与子女共同签署的对子女归属问题的声明。如一方已故须提供相关的死亡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汽车在申请日(含)的上一年被盗,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汽车被盗证明。
(4)第一类保障家庭还需提供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提交证件需复印完整,含封面、封底)。
(5)第一类保障家庭成员如有见义勇为、军烈属或残疾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如申请人属福利院长大的孤儿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镇、街道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收齐申请家庭资料后,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填报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中。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将申请家庭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后,于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申请档案资料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移交区民政局,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报送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秀洲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审核报告》(含家庭年总收入、税务、车辆、工商登记、低保及婚姻状况等),并将《核对结果审核报告》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汇总表》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相关部门,进行房产情况“并联”审核。
(3)相关部门对涉及的房产核查项目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秀洲区分中心负责不动产登记情况核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市区范围内房改购房、直管公房承租情况查询及出具证明情况核查;预售房情况核查。
各核查单位须在相关核查表中写明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信息及核查结果,签署审核意见。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核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核对,并将审核信息录入全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经核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或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一并退回镇(街道),并由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入公示程序。
(四)公示。材料整理完毕,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相关媒体上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无异议或经调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可列为住房保障对象。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有死亡的,须重新审核。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和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无变化(如有变化,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
(六)保障。对获得保障登记的家庭,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给予相应的保障,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分类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保障形式
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分为三种:
(一)实物配租保障形式。未承租公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原则上须进行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嘉兴市区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3周岁(含)。
2.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特困残疾人优惠证》。
3.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嘉兴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且至少有一人年满58周岁(含)。
4.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有效期内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6.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
(二)租金减免保障形式。现承租公房的第一类或第二类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也可退出现承租公房后选择租赁补贴(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除外),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相应档次的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保障形式。未获得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的其他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
七、保障标准
(一)面积保障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1.面积保障标准
保障家庭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8平方米;最高保障标准为60平方米。
2.可保障面积
(1)实物配租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租金减免家庭可保障面积=承租的公房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租赁补贴家庭可保障面积=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于获得实物配租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三)租金减免标准
1.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一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予以免交,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
2.对承租公房(含单位自管房)并符合租金减免的第二类保障家庭,户可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按正常租金标准的75%减免,超过部分按正常租金标准缴交。
(四)租赁补贴标准
按三种保障家庭类型实行差级化补贴
1.第一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第二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
3.第三类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保障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户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五)特殊情况的保障标准
1.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可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第一类保障家庭不实行实物配租,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
2.对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原则上须进行实物配租。若选择货币补贴,按可保障面积给予租赁补贴标准的1.6倍发放。
八、保障程序
(一)实物配租保障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房型面积、申请家庭实际等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选房和轮候制的方法来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属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情况的,给予优先安排选房,其余家庭原则上按照家庭成员年龄大小等情况确定选房顺序。
(二)租金减免保障程序。申请家庭在获得保障资格后,由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
(三)租赁补贴保障程序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列入租赁补贴保障的名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区财政从批准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下一个月起保障资金。
2.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保障对象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月计算,一般按季度发放。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国土部门等对上年度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审。主要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成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应保障类型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继续予以保障;对保障类型有调整的家庭按相应层级调整保障标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不参加年审的家庭,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原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按新的规定进行保障。
(一)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与住房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依照嘉政发〔2008〕54号和嘉政发〔2010〕109号执行。
(三)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均分别计算到受理日(含)。
(四)本细则于日起施行。《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7〕87号)和《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洲区201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秀洲政办发〔2017〕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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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嘉兴市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材料?嘉兴市申请廉租房需要到哪里申请?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申请条件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材料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家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收入证明(第一类保障家庭不需提供)。5、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公告日后开具)。6、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流程1、受理2、审核3、公示4、认定5、保障申请地址曹桥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平湖市曹桥中路1号<p style="font-size: 13.-钟埭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城西路398号<p style="font-siz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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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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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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