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这样做合理么?我们业务应该这样做用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 &购房者权益应该怎样维护?购房者权益应该怎样维护?日来源:房天下责任编辑:Hong 都知道买房子不是一件小事,从准备买房到看房再到准备交易,作为购房者的我们其实在购房的整个过程中是有很多事情都是要细心一点的,因为这毕竟涉及到咱们日后的合法权益,只有权益合法,居住起来才更加的安心。那咱们就来看看购房者权益应该怎样维护以及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吧。 购房者权益应该怎样维护? 1.首先,购房者应确保签订的合同是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的合同条款要确定没有漏洞,没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同时也要注意这个合同一定不要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因为预约合同法律效率并不强,只有签订了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哪怕房东违约,购房者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金。
2.其次,对于购房款,购房者要尽量要求采用购房定金的形式。定金可以多交一些,而且合同中一定要说明定金的作用。这样万一房子购买不成,可以运用定金条款要求对方双倍返还,以弥补较多的损失。但是要注意定金最高只能是房款总额的20%。
3.另外,如果遇到房东临时涨价,或者是一房多卖的现象都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房东协商谈判。有了纠纷在合同正式生效的时候提起诉讼更有利,实在不能解决的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了。 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1、购房者在选房子之前一定要做一些功课,这其中包括如何挑户型、选地段,看房子是否有升值潜力、价格是否合理等等。因为这涉及到以后我们居住的舒适度和便利度,还有就是买房也要综合自己的经济实力,否则会让自己很有压力。
2、产权购房者首先要弄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如果买到纠纷房在以后一定会是件麻烦事儿。另外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界定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等,以免开发商或者原房主因资金或其他原因造成商品房交付延期并以免付款时发生争执。
3、购房前认真审查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详细了解物业管理的范围及收费标准、办法,还要了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和职权行使情况。因为物业的管理要一直伴随着我们,也代表购房者的真正利益。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购房者权益应该怎样维护以及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了,还是那句话,作为购房者在挑选房屋、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这样才能够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不会让自己吃亏了,居住起来才更加的省心哦。 相关资讯小编推荐楼盘知道 热门关键词: 12345678910意向区域南海禅城顺德三水高明肇庆价格10000以下25000以上我已阅读并同意&周边城市最新楼盘热门城市新房房屋买卖受到诈骗 我们应该寻求哪些法律保护
来源:整理作者:兰芳发布时间:07月14日 17:55:05
买卖房屋难免会受到诈骗,那么我们有哪些法律知识能够维护自己房屋的合法权益呢?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在受到房屋诈骗的时候,我们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资讯敬请关注52PK娱乐频道 && 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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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0日 10:55被房地产开发商欺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_百度知道
被房地产开发商欺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4月份我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交了7万元的定金,领到了认购卡,并选好了房子(120方,一栋2楼)。开发商说2010年5月底签合同。当时的房价2000元/平方左右。但是到5月份,开发商...
2010年4月份我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交了7万元的定金,领到了认购卡,并选好了房子(120方,一栋2楼)。开发商说2010年5月底签合同。当时的房价2000元/平方左右。但是到5月份,开发商并没用通知签合同,期间多次问过开发商,一直说在等几天。一直到号才通知我去签合同,而此时的房价已经3200元/平方左右,开发商以2420元/平方的价格让我签合同。我才知道自己上当了,如果当时在其他开发商那里购买最多2000元/方。算一下自己亏了近5万元。现在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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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有没有认购协议,如果有,且有价格约定,开发商不能擅自提价的。可以去法院告他。
只有一张认购卡。没有价格约定。
这个就很被动,都没有约定多少价位,给你认购,也认,你按现有价格愿意就优先,不愿意就算。基本上气愤可以,但法律上缺乏依据主张。祝放宽心情,积极面对。
难道他们一点责任都没有,他们是一种欺骗行为。
可能是,但缺乏证据,你能证明他们原来跟你说按2000元的吗?
他们只是口头说不超过1800元/方,没用物理凭证。和我同样上当的还有100多人。
你们既然有100多人,互相证实也是有一定证明力的,可以提起集团诉讼。建议请个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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