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转借条借条上地址故意写错这样算不算诈骗骗

借款时借款人在借条上故意把名字写错然后不认账,属于诈骗吗?
& 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写借条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当事人确实确实借条也显得尤为重要,但显示中也有写错条的现象,例:被告石某龙于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整,原告委托黄某萍将2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石某龙,黄某萍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就让被告石某龙以&柳某玲&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柳某玲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正)。借款人:石某龙 日&。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原告柳某林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被告石某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 虽然借条上的注明的是借人为&柳某玲&,与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证人黄某萍已证实因为误会而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最后才让判决被告石某龙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柳某玲&,被告石某龙于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柳某林持有,故认定原告柳某林与借条上载明的&柳某玲&为同一人。
& 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证据和借条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已经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付款义务,形成且有效,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石某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柳某林要求被告石某龙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 一、借条中姓名的重要性
& 从法律角度上将借条的是标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书面证明,一般是由债权人书写的签章,标明债务人已经签下了债权人借条标明借款的金额,借条有五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需要写明包括借款的基本信息,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 二、借条名字与实际名字不一致,怎么处理?
&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石某龙应以20000元为本金,从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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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8-6947“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侯迅
  【要旨】
  以工程资金需求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偿还欠账和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
  区分行为人“借款不还”的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有无偿还能力以及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罗小兵。
  2012年9月,罗小兵结识了李兴梅。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罗小兵虚构自己在重庆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幌子,多次向李兴梅口头提出借款。李兴梅先后将其管理的扶贫互助资金231.91万元私自挪用给罗小兵。至案发前,罗小兵归还李兴梅27.6万元,其余204.31万元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赌博。
  【审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罗小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罗小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李兴梅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小兵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在重庆做工程差钱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使李兴梅误认为罗小兵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挪用公款231.91万元交由罗小兵使用。罗小兵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归还被害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的保存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罗小兵与李兴梅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罗小兵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1]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罗小兵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就本案而言,罗小兵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首先,罗小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罗小兵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罗小兵在获得了二百多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这些用途不可能产生收利,必然导致资金无法收回,说明其借钱时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和规划,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进行使用,虽然其间有少量归还利息和本金的行为,也只是其为了掩盖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时发现,故罗小兵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罗小兵向被害人虚构了其在重庆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将两百多万元的资金“借给”他。被害人正是因为受到罗小兵虚构事实的欺骗,产生罗小兵有正当的投资途径,能够获利并及时收回借款的错误认识,才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共财产给罗小兵使用。如果罗小兵将资金的真实用途告知被害人,显然被害人是不会将公款借给罗小兵用于还账、赌博。因此,罗小兵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最后,罗小兵的行为造成了204.31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1264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138页。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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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就不属于诈骗吗
她以跟我谈对象为名在一起生活一年&&期间她说可以放贷从我这拿去八万&&期限半年 月息二分每月支 当时她说用钱的我不认识怕我但心 就以她的名字给我打的&&后来又以开服装店为名拿去六万 没开多久她就不开了然后把货一点点都弄走了&&可钱快到期时她却跟我分手了&&我一直要&& 她却说其实钱她跟本没往外放她拿去后就还债了&&又说她跟别人签了五年的合同 我要她把那人签得合同拿出来她也不拿 现在时间已过去三个月了人也找不到有时打电话也不接&&两个月前我好不容易找到她她还找人打我派出所有我的报案&&我去派出所报案他们说有欠条不属于诈骗 我想请问这属于诈骗吗急请律师解答 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山东-淄博咨询电话:18560***帮助网友:141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有欠条也可能是诈骗,关键是她有无虚构事实、有无诈骗的故意,就是一开始就不想还你钱 10:48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4 人欠钱不还,有欠条一般不属于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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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算诈骗吗,因为骗子编了很多谎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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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算诈骗吗,因为骗子编了很多谎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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