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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九围看守所刑事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7日左右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尹某至村城东某号-3,溜门入室,窃得被害人林某放在房内一个女式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人民币52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尹某赔偿被害人书据、林某收到尹某家属赔偿金的谅解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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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两级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电话:、
被拘留或者逮捕关押,在没有生效判决前,家属是见不了的,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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