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理财是随手记理财非法集资资吗?为什么一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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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银行理财面临致命打击!再也不能保本保收益了!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惊人!银行理财面临致命打击!再也不能保本保收益了!》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惊人!面临致命打击!再也不能保本保收益了!》 精选一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出台了不少与普通人息息相关的规定,根据《意见稿》的方向,对于银行和券商产品几乎是致命的打击,尤其是银行理财。变化一: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机构为委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开展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可以预想,银行理财将回到“”模式,打破,不仅不得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还应当加强,向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对于银行理财和券商产品几乎是致命的打击,尤其是银行理财。变化二:或将消失与此同时,90天内的短期银行理财也将消失不见。《指导意见》新增的条款规定:降低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此条规定对于青睐短期来说可能稍显不友好,但此举可见监管层始终将防范风险发生摆在首位。变化三:者门槛增高买私募、、券商资管等产品的门槛:(一)家庭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最近1年末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的其他情形。原来投资门槛是300万,现在提高到500万,并且要有两年的,说明央妈要甄别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筛选掉一批韭菜。对我们普通人的投资有什么影响?总体验来说,《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投资人教育的重要性,体现了监管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的决心,鼓励全民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所以大家在做的时候,可以对银行理财更谨慎一些,不要把银行理财视作是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大家可以选择风险程度比较稳健的银行理财,并且可以选择银行理财++P2P的资产配置方式。优选有实力、靠谱的平台或者公司。此外,大家要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不盲目依赖管理人。打破,投资者回归“买者自负”,如今风险事件多发,优质资产难寻,对投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投资者应主动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资产配置。另外,大家要尽量从任何承诺保本保息的收益项目中撤出来,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收益越高,风险越大。现在注册,不仅可收获218元,还可以享受年化15%的新手项目,100元即可理财!21天到6个月产品,每个人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那款。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马上注册吧!,才更安全!市场有风险,。MORE延伸阅读1、真正的P2P很安全:金融是这样稳健运营888天的2、先存钱还是先理财,掏心掏肺的跟你谈谈这件事3、中国人比你想象中富有,为什么仍然焦虑……4、有一种穷,叫我没有买茅台……5、P2P高达10%,是银行理财的2倍,利息从哪儿来?《惊人!银行理财面临致命打击!再也不能保本保收益了!》 精选二百万亿大资管遭遇强监管!新规矛头指向明确,这是14大核心要点时间:日 06:06:19 中财网这个周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局联合发布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行业即将步入统一监管时代。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各金融子行业到底如何“瓜分”资管江山?我们来看看央行给出的最新数据。各子行业到底存在哪些问题,才让监管层如此痛下决心挥出重拳?操作存在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隐患、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央行给出的当前资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早在今年“”期间,包括央行行长周小川、证监会**在内的监管部门高官都在“放风”,央行正牵头等多部委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规范。彼时周小川就透露一行三会达成共识,要在统一资管监管标准、解决资管资金脱实向虚、缩短嵌套链条方面做出统一规定。临近年末,备受关注的大资管新规终于落地,新规从打破刚兑、禁止、严控杠杆、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规范。券商中国记者在此梳理以下主要看点。看点一:“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要点在于给出的过渡期是至日。11月17日,央行等多部委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尽管新规对资管业务设定了很多严格的要求,但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过渡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看点二:对不同类型资管产品设置最低投资比例要求要点在于对四类产品给出了80%的上限。《指导意见》根据资管产品的质,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并对每类产品设置投资于相应资产的最低80%的红线要求。具体来说: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等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其中,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看点三: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确定要点在于,一是将门槛提至500万,甚至超过了、专户。有业内人士调侃称,这是让私募哭晕在厕所的条款。资管产品面向的投资者将分为两类,即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后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一是家庭金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是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实际上,这一认定标准是比目前市面上主流的标准更为严格,目前专户等产品的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两三百万。合格投资者不仅有资产规模要求,投资资管产品也有最低规模门槛要求: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确定,意味着未来各类非公募资管产品都要遵守这个统一的投资者资质底线和认购规模底线。看点四:禁止资金池业务要点在于解决存在已久的“期限错配”问题。《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的期限错配和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予以禁止。同时,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管产品,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一资管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单一机构可以发多只资管产品支持同一资产标的并设定投资规模不超300亿元的红线,不过这一红线标准设定的较为宽松,目前很少有机构能突破。看点五:统一资管产品计提标准要点在于加强风险监管,根据各业特点确定风险准备金比例。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收入计提一定比例的操作风本,资管计划、、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指导意见》综合现有各行业的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看点六:统一负债要点在于,抑制层层催生泡沫,这也是新规的重点。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一类是,即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此外,持有人以所持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或者以债务资金购买资管产品的加杠杆行为也需要关注。在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分类统一,对产品的负债比例(/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负债比例上限为140%。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资管产品,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看点七:规范分级产品类型和杠杆比例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投资占比50%以上的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份额/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看点八:向刚兑说“不”,确定刚兑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则要点在于彻底打破刚兑,并制定严厉罚责。资管行业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客管理”,因此,投资盈亏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目机构尤其是银行理财的刚性兑付一直存在,为推动行业打破刚性兑付,回归资管本源,《指导意见》对刚兑标准进行认定,凡是刚兑的金融机构将予以严惩。符合刚兑的行为有四类:(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指导意见》强调,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并予以适当处罚。(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此外,为配合打破刚兑,《指导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央行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自然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此,要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看点九: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资管产品层层嵌套导致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的现象在此前较为普遍,也广受诟病,这不仅加大了资金脱实向虚的问题,也因难以穿透积累了不少风险,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一直是监管改革的方向,《指导意见》确定了嵌套和通道的使用标准:一是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这也就是意味着,最多只能嵌套两层,目前不少产品都不符合这条规定。二是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除外).看点十: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包括代销)资管产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因此,《指导意见》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包括代销)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看点十一:确定资管产品信披频率对公募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对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看点十二:银行可以子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资管产品实行并不是新鲜事,但此前市场担心新规会要求银行理财要在他行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过从《指导规定》看,市场可以松口气了。根据要求,过渡期内,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看点十三:放松集中度《指导意见》要求,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的30%(从前这条比例也是10%).此外,证券中股票的投资比例限额另作规定。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看点十四:首次明确发展规范目前包括国有大行、股份行在内的不少银行纷纷推出顾理财产品,智能投顾也是未来资管发展一大趋势。《指导意见》是官方首次对智能投顾作出规范的文件,其核心思想是,采用智能投顾开展资管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业内人士看来,新规如若实施,专业类业务空间扩大;各类产品中,受影响最大的是29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3个月以下的或从此消失,预期收益型产品将消失,银行理财不再是没有风险的。□ .孙.璐.璐  .券.商.中.国《惊人!银行理财面临致命打击!再也不能保本保收益了!》 精选三11月17日晚,广受业内重视的资管行业统一规则的“基本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终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正式亮相。打破刚兑和净值化管理,这对于银行理财和券商产品几乎是致命的打击,尤其是银行理财。传闻已久的资管新规终告落地。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协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稿)》(下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也标志着统一监管标准的问世。这一重量级文件瞬间在激起巨大水花。相较于之前的市场预期,此次指导意见与今年2月版本之间的最大变化以及突破点在于,对打破刚兑有了明确要求,明晰了刚兑的认定和处罚。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如果是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将要求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则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指导意见》还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对于银行理财和券商产品几乎是致命的打击,尤其是银行理财。目前个人投资者能够接触的除了存款以外的有两种,一种是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刚兑型产品,还有一种就是以基金为代表的净值类资产。刚兑与否,银行理财客户与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是截然不同的。一旦银行理财失去了刚兑的能力,可以预见的是处于高风险偏好边缘的投资者将部分进入稳健型的净值型产品,而处于低风险偏好边缘的投资者将进入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与此同时,90天内的短期银行理财也将消失不见。《指导意见》新增的条款规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银行理财的狂奔突进是近几年大资管行业崛起的主要动因,也是当前各类资管机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地。据央行方面在答记者问中的数据显示,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高达102.1万亿。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明确表外化、净值化,未来将转变为纯粹的资管产品,考虑到转型调整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理财发行规模可能会出现一定收缩。但从中长期看,随着国民财富存量的持续提高,对渠道的需求,仍会为资产管理行业提供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也有银行业观察人士指出,按照资金流向来看,遏制银行理财的无序扩张,无疑是抓住了资管乱象的牛鼻子。业内人士直言,《指导意见》将银行理财与其他资管完全划等号,这两者无论从历史背景、投资特性、负债稳定性等方面看,差异极大,且“监管层对银行理财的要求”与“民众对银行理财的认知”之间存在极大偏差,一刀切式对银行理财采用市值法计价,在时会导致的大幅波动。事实上,这一出台意见稿,堪称史上最严的资产管理意见。它的出台,既意味着金融业吃着火锅唱着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更意味着资产管理将结束规模大跃进时代,步入质量提升“新时代”。为什么要对资管业务进行规范?简单来说,两个维度:一是行业规模巨大,对我国经济发展举足轻重;二是行业发展不规范,呼唤更全更严的监管措施。自2004年推出首只银行理财产品以来,我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就迈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大资管时代”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多种理财产品喷涌,截止2016年底达到102万亿。102万亿是什么概念?同年年底,我国的GDP水平是74.4万亿,远不及资管行业规模。但是,行业规模狂飙突进背后,往往是概念不明、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标准不一的现象,极易引发监管、资金池、刚性兑付等问题,为行业监管和调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比如,在到底什么是“资产管理”上,业内此前就难以形成一个准确的概念。朴素意义上理解,无非就是金融机构为委托人代为管理资产(包括投资和管理),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范围有哪些?这其中的风险怎么控制?管理费怎么收?会不会引发一些行为?这一次,《指导意见》真正回归了行业“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质,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资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过去几年,由于对资管的范围定义不明确,不少金融机构就“误入歧途”,利用资管做掩护,从事一些高杠杆、非法交易行为,偏离了资产管理的本质,资产管理能力也没有建立很好地起来。这一定义首次明确了监管主体的范围,无疑是在贯彻“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精神,实现。刚性兑付值得关注的另一点,是定义中提到的“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这无疑是在针对,长期以来,资管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刚性兑付问题。什么是刚性兑付?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要“兜底”、垫付资金,这也是过去行业的通行规则。听起来对投资者是一件好事,但这会出现什么问题呢?一旦金融机构资金池出现问题,无法垫付,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由此引发,理财、投资一出事,就找**闹事的现象。这不仅扰乱市场纪律,加剧,更会牵扯大量的行政和社会成本。事实上,对于投资者来说,既然是,势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中国的金融市场要更开放和规范,就必须教育投资者,使之拥有更加科学的投资观。打破刚性兑付早已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这次,《指导意见》就花了重要篇幅讲了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一方面,提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怎么理解呢?就是不再给理财产品定预期收益率,也不保证客户的收益,而是像基金那样按净值申购、赎回。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年初买的净值1.05的产品,年底可能变为1.02,他需要自己承担损失。说白了,就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另一种说法。另一方面对刚性兑付行为进行界定,并加强惩处。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并设定惩罚措施,无疑显示了监管机构的决心。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为信息传播之需要,不作为投资参考,,投资需谨慎!若文章未标明出处、涉及版权等问题,可以直接后台联系我们删除!《惊人!银行理财面临致命打击!再也不能保本保收益了!》 精选四原标题:逐条深度解读!统一监管标准,彻底变革百万亿资管格局和今年2月底发布的内审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的修订,重点增加了对资金池的整治,对刚性兑付的定义。提高了私募产品。严格期限错配的定义,禁止开放式产品投资。再次强调第三方独立托管,但可以由关联公司为资管子公司进行托管。如增加了资管产品分类、信息披露、产品代销、管理人职责、智能投顾等内容,删除了内审稿规定的“小公募产品”,并对投资范围、资金池等内容作了许多修改。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规范资管业务的基本原则。基本底线是严控风险,根本目标是服务实体经济,监管理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从覆盖范围上讲,本次征求意见稿不包括私募基金,但从后面问答十三来看,私募基金也需要参照执行。但如果和现行私募基金冲突的地方以现行规则为准。二是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主要是确定了两个划分标准,一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二是按照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任何银行理财只要发行超过200人就按照公募的标准认定,不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而一旦认定为公募在投资范围上会有很大约束,只能投固定收益类产品。三是银行成为历史,但笔者认为银行仍然可以发行结构化存款产品,因为这类产品可以不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认定。也就是通过存款+衍生品的组合仍然可以继续发行。此外替代品就是,未来存款进一步放开之后,有一定市场空间。四是明确了管理人的八大职责。允许资管产品之间嵌套一层,相比讨论稿要宽松一些。资管管理人的管理职责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问题,之前监管一直要求管理人要审慎履行职责,不能完全让渡管理人职责等等,但是涉及的核心问题,即管理人的职责到底由哪些?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已经备案为基金,那么意味着需要参照本规定执行。所以银行理财、信托等可以嵌套包括在内,但只能嵌套一层。五是真正做到了禁止期限错配,对封闭式产品到期日不晚于产品到期日,对开放式产品不晚于最近一次开放日。所以目前银行或信托通过开放式产品的方式规避禁止期限错配的做法基本行不通。六是重新界定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公募产品只能投流动性高的债权产品,不能投资非等资产。开放式产品不能投资于非上市股权类资产。七是央行仍然坚持建立自己的独立资产管理报送系统,未来所有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都需要报送给央行,成立后5个工作日。过渡期内,由各登记机构按月度报送。对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意义重大。八是明确穿透式监管。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除外)。这将导致未来即便有一层嵌套,向上看合格投资者的话,对于理财嵌套进入资本市场、投资权益类或等都一定影响。从股市和债市影响看,笔者简单做一点总结:一、市场对债券市场最大的影响还是严格禁止资金池和期限错配。此前虽然一行三会也一直发布监管规则禁止资金池运作。但总体上通过开放式产品不同系列分批发售,或者通过封闭式产品的或者转仓仍然举办资金池特征。本次新规最大的亮点在于非常精准地定义了“期限错配”,从而大幅度压缩此前很多金融机构(银行理财为主)的非标资金池操作。但需要尤其注意,这里严格禁止期限错配不包括(、股票、债券),也就是1年期理财购买不属于期限错配。所以对非标的打压会远大于标准化资产,从这个角度对债市是好事。对债市的影响,笔者认为核心还是在后续的第三方独立托管,以及严格禁止关联交易进行收益调节等资金池特征的行为,如果严格执行力度强化,那么债券投资的资金池操作或前后产品通过第三方转仓接盘有一定影响。二、对于股市而言,此次政策没有实质性变化,边际有一点影响笔者认为核心还是在结构化产品的限制上。禁止下列情形的分级产品:(一)公募产品。(二)开放式私募产品。(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四)、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投资债券、股票超过50%的私募产品也不能做分级,这是比证监会2016年7月份的新规更加严格,也就是纯粹、证券的、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都不能分级。当相对而言,因为去年以来证监会已经严格限制了很多结构化产品的备案,对券商和基金专户影响小一些。此外就是的执行力度。以下为逐条解读: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此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首先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明确定义。和2月底的内审稿相比,此次征求稿强调了不得刚性兑付的要求,内审稿的要求是“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而此次是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银行的保本理财何去何从?】银行保本为历史,但笔者认为银行仍然可以发行结构化存款产品,但不属于,笔者认为不需参照理财规则。所有其他类型银行理财,都将纳入非保本范畴。1、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大致可以分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两者一般都泾渭分明,但理财业务既可以是表内,也可以是表外业务。在中反映的理财属于表内业务,其负债端视为银行吸收的存款;而不在表反映的理财业务则属于表外业务,其负债端吸收的资金作为代理投融资款项,不计入银行表内负债。按现在监管统计规则,判断是否入表的唯一依据是合同是否保本,如果是则应当入表,如果是非则属于表外代理投融资类。但如非保本理财到期后,银行一旦“刚性兑付”,投资亏损后,银行替投资者买单,则与原先合同约定不一致。那么在此之前就应按照原则纳入表内,视同为保本理财。银行在兑付前,因不将其视为,因此无论在资产规模、资本计提方面均游离在统计之外,形成了银行的影子。这也是为何央行决定在2017年将表外理财正式纳入广义信贷作为宏观审慎评估(MPA)的一项评估要素。2、理财的历史21世纪初,我国利率管制还较严。当年,股份制银行早年人少,地盘少,相同的利率吸金能力当然不如机构多人多的国有大行和地广的农金机构,所以发明了一个“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吸收资金的创新产品。而理财不是存款,且投资利率债的收益率的确比普通存款高,受到存款人的追捧。很快各行纷纷效仿,开发出各种理财产品,银行为保证下一期理财产品能顺利发售,或多或少都采取“刚性兑付”。可以说,刚性兑付从理财诞生起就一直存在。现实中,银行为调节、流动性多项指标,更多以合同方式明确是否为保本理财,这就是所谓的监管套利。3、保本理财为何纳入存款如果把看作一个SPV,该SPV就应该有自己的T型资产负债表,左侧是资产,右侧是负债(权益)。理财也可以加杠杆,就表现为资产负债的同步扩张。既然判断理财是否保本由合同约定,与其资产端投资的结果与能否保本无关,这相当于银行提供了承诺担保,根据新会计准则,风险报酬和控制权没有转移,应计入。笔者把它看成一层并表,因此吸收的资金在合并后的T型右端统计为存款,如果资金来源同业资金,则属于同业存放;如果资金来源同业资金,则属于同业存放;如果来源非金融企业或住户部门,则属于单位存款或个人存款。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和保险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不适用本意见。一般认为,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方能纳入SPV的概念,私募基金或地方不属于SPV范畴,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将2017年2月底的内审稿直接将私募基金纳入到“资产管理计划”范畴的规定予以删除,这是一个重大变化。那么私募基金是否需要适用此指导意见呢?这个在此文件的答记者问中给予了明确答复:一是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和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第二点需要注意的是,在其定义中只列举了资金,而资金信托计划特指,所以以及都被排除在整个《指导意见》定义的资管计划之外,从而使后面嵌套层面通过单一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仍有一些空间。当然这要看监管意图,最终这是立法技术上的漏洞还是真实意思表达,有待观察。此外,此次征求稿也明确规定了ABS业务不适用。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和此前内部讨论稿没有太大变化。证券法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所以任何银行理财只要发行超过200人就按照公募的标准认定,不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而一旦认定为公募在投资范围上会有很大约束,具体参见第十条。也就是超过200人的产品,不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募集,都无法参与或者,对政信类产品有一定影响。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上述分类方法参考了证监会的方法,但注意,如果是公募产品根据后续第十条定义,除非监管批准,公募产品只能投固定收益类产品上述两款内容明确了资管产品的分类维度,即按照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等两大维度进行了分类。后续的规定均按照此分类对不同类型的资产产品在投资范围、信息披露、产品分级等方面做了不同的规定。这二维的分类将是今后资管产品的基本分类标准。【明示产品类型】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此条是征求意见稿新增加内容,要求金融机构在发行产品时按照上述两个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并且要求在运营过程中不能擅自改变。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来内审稿规定的向不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小公募资管产品”。五、【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引入合格投资者的概念,相比于当前的以及银行高净值客户的合格投资者要求,门槛明显大幅度提高。此前银行理财的门槛是起售金额100万,石起售金额100万,300万。这里起售金额的标准略有下降,固定收益类降低为30万,混合类降低为40万。目前各类资管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不统一,具体见下图:目前,合格投资者标准差异非常明显,而且只要跨监管进行嵌套,很难穿透识别。尽管证监会在2014年里明确,只要不的产品,都要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和200人上限(2016年新八条底线进一步明确,即便在协会备案,但如多个资管计划投资同一个标的底层资产,仍要穿透合并计算200人);显然,银行理财并不属于的产品,理论上需要穿透识别。但现实中,因为银行理财不属于证监会监管,而且银行理财登记系统中并不录入投资者信息,即便是银监会也不能从系统报送数据识别投资者相关信息。所以一直以来,如果是银行理财底层嵌套券商资管或基金专户市场业务(多数还需再加一层通道规避中证登核查),或者银行过产业基金等,都不会穿透识别最终银行者是否符合底层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要求。六、【要求】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七、【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和内审稿相比,此为新增要求。此规定尚未采用香港等地区的个人持牌制度,和目前金融机构的做法差异不大。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确定申购、赎回价格。(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金融机构未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之前虽然监管一直强调要求管理人审慎管理,但是具体的管理的职责有哪些则并没有明确规定。此次明确规定了管理人的十大职责,这对管理人履行职责,界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九、【产品代销】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程序,对发售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要求发售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并没有实质性内容变化,仍然尊重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要求。比如银监会窗口指导只能银行才能代销其他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尽管执行并不到位部分也普遍存在代销),信托银监会规定只能是金融机构才能。十、【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公募产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的产品除外。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这里和内审稿没有明显差别,并没有完全禁止公募产品投资非标资产,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我们习惯上所说的“非标”,所以也肯定包括中证报价、银登中心、北金所、中信登、票交所等资产。发行公募股权类资产需要银监会批复,一事一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一个新提法,即“银行的公募产品”,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大变化,但这一变化的具体影响而言,实际上影响将不会太大。因为后面的内容规定在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投资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这意味这银行理财虽然被认定为公募产品,但是在投资范围上还是有很大的空间。【关于公募理财参照证券法监管的思考】若今后监管层允许银行发行公募银行理财并参照证券法的规定监管,将会对银行理财或者资管行业产生何种影响呢?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值得思考和关注:一是监管机构。我们认为,银行理财允许公开发行且参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监管机关也应当是由银监会主导,而非证监会。虽然目前证券法项下的业务,主要由证监会监管,但是考虑到部门间博弈,以及监管的连续性,在银行未成立子公司专门运营理财业务的情况下,及在机构监管思路未进行本质变革的情况下,监管权限仍在银监会这边。其实《证券法》第十条也为银监会监管公开发行证券业务预留了相应空间,只要有国务院授权,银监会对此类证券的监管没有法律障碍。二是宣传及合格投资者。既然是公募产品,那当然可以公开宣传和推介,、APP和银行公众号、第三方销售等渠道建设或将加快,公募理财的合格投资者或将不受5万元限制,可能参照公募基金1元起投。三是信息披露及托管问题。如参照证券法,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也应参照公募基金,定期披露持仓、估值等情况。另外,现行公募基金强制托管,我们公募银行理财也可能要求强制托管,而且托管机构很可能限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四是问题。除了设计成开放式外,或许银行理财也可参照或者LOF基金的形式,增加投资人的流动性。但是交易场所,我们认为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能性不大,银监会或许会成立新的交易场所,或在银登中心进行公募理财产品份额交易。【私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并严格遵守管理要求。没有实质性变化。具体执行仍然需要三会各自的监管要求。比如银监会的银行理财禁止投资本行,以及禁止投资等。证监会要求母公司专户禁止投资非标债权等场外产品。此外,对于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这里也明确了债权类资产,这意味着非标债权类的私募产品仍可以发行,但目前仍会延续目前严格管控的趋势。十一、【投资限制及鼓励】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标准化债权类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于商业。商业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二)【禁止投资的行业】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三)【鼓励投资】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四)【产品】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注意这里的措辞和2月份的讨论稿重大变化,不再强调2013年8号文的定义,而是由央行另行统一制定。尤其是当前三会各自的金融基础设施交易的各类资产,如何认定非标或标准化资产有一定争议,具体涉及到9大类型:未来中信登、北金所计划、银登中心、票交所账户、中证报价系统挂牌的和ABS、交易所的份额转让等,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此前文章《非标转标!银登、票交所、北金所、报价系统、中信登八大平台详解》。目前非标的整体变迁图参见下表:从整个金融监管的理论渊源来看,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投非标的确存在影子银行的问题,非标实质上应该是保险和银行自营资金覆盖范围。尤其公募属性的资管产品更不能碰非标。但目前大量公募属性的银行理财(面向普通大众发售)仍然投资非标。搞清非标的概念非常重要,目前执行的非标口径是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业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三种不同口径。而私募基金没有非标的概念。从监管动向看,未来可能会统一口径,并严格控制资管产品投非标规模,仅能力评估合格,销售投资者严格执行的机构才能投非标。十二、【信息披露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募产品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公募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按照规定或者开放频率披露开放式产品净值,每周披露封闭式产品净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固定收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以及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权益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情况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在显要位置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混合类产品信息披露】除资产管理产品通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清晰披露混合类产品的投资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十三、【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笔者认为这里的表述很可能就是要求银行经营理财产品必须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但中小银行可能豁免。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者回购承诺。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代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银监会已明确禁止了银行自有资金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过券商和基金的跟投是允许的。最终是否会给例外条款,尚不得而知。值得注意的是,原来内审稿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使用自由资金购买本机构或者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予以删除,这估计也是为了和“新八条底线”的管理人自有资金有限的模式相衔接。意味着为躲避证监会新八条底线对结构化产品的限制,而采用管理人自有资金有限风险补偿的模式在新规下仍然可行。目前银监会已经明确禁止了银行自有资金直接投资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不过券商和基金的跟投是允许的。是否会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例外条款,尚不得而知。十四、【第三方独立托管】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第三方独立托管一直笔者呼吁的资管行业回归本源最重要的内容。此前银行理财的征求意见稿也详细描述了独立托管的要求。当前银行理财也是独立托管,但没有实现“第三方”,尽管完全第三方独立托管面临的商业银行反弹非常大,所以本次征求意见稿按照折中的方案,运行商业银行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操作,商业部和资管子公司属于不同法人,因此也满足了“第三方”托管的要求。其实此前光大银行、交通银行都提交了设立资管子公司的申请,但迟迟没有获得银监会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并原则上明确要求通过子公司实现。具体后续银监会发布的理财新规中可能会有更详细的规定。对中小银行严格要求第三方独立托管,可以不成立资管子公司。27家具备的银行根据前面第十三条表述笔者认为肯定需要成立资管子公司。目前并不强制,所以私募基金适用上述“另行规定”条款。现实中,多数券商或银行进行托管。少数私募基金也会选择券商的PB综合托管业务,实质服务内容差不多。若实施所谓第三方独立托管,影响最大仍然是银行理财。除了可能会降低部分银行理财运行效率以外,还因为这相比当前生效的银行理财监管规则有较大突破,以下是目前银监会对理财的托管要求,但并没有要求“第三方”:1、银监发[2009]65号文:提出个人银行理财需具备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结构性理财除外),但托管行职责履行执行不到位,很多是走形式。2、银监发[2011]91号文: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但没有要求第三方托管。3、银监发[2014]35号文:对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建立独立托管机制,但未要求第三方托管。一旦严格执行第三方托管,将强化托管行职责。有助于银监会核查底层资产,控制理财资金违规流入相关行业或产业,对于通过嵌套绕监管以及资金池运作,都将形成强抑制。十五、【规范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上述十六字的资金池表述其实已经多次提及,但实际执行千差万别,尤其对资管产品而言,除了证监会的公募基金有详细的流动性规则,其他的资管产品监管层面很少有详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比如平均剩余期限、限制等(单一集中度本规定已经详细列举了一部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这一条彰显监管机构**资金池的决心和力度,禁止发行期限短于90天的封闭式产品,总体上目前银行发行面向客户的短期产品也是以开放式产品为主,但未来开放式产品投资范围受限。倒逼现金管理类的开放式产品只能投标准化资产。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表述比此前银监会的更加严谨规范。真正做到了禁止期限错配,对封闭式产品非标资产到期日不晚于产品到期日,对开放式产品不晚于最近一次开放日。所以目前银行或信托通过开放式产品的方式规避禁止期限错配的做法基本行不通。但这里其实有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理清,一个是如何定义非标,因为不是所有标准化都很好;第二是如何界定封闭式产品但允许客户地前赎回的情况?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资管产品只能只能封闭式,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通过开放式资产池进行操作空间被彻底封杀,包括很多理财资产池投明股实债和产业基金都将有一名障碍。因为封闭式投股权意味着需要真正期限匹配,且是严格合格投资者,对多数银行非常困难。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一家金融机构投资同一资产规模超过300亿影响不大,总体而言只有极少数的产业基金母可能超过这个体量。十六、【】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清晰、风险可识别。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在流动性可出售、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本参照了证监会对要求,而且把最新的证监会新规内容也融入进来。总体而言影响有限,因为银行理财本来就很少直接参与证券市场投资,多数是通过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由于绝大多数信托都属私募性质对于信托影响很小(此前信托的单票集中度20%,而且只是针对而言,一般的没有限制)。但需要注意最后一个比例限制: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超过流通股的30%包括公募和私募。主要是限制通过资管产品进行举牌和收购,影响资本市场稳定。总体对资本市场资金影响不大。十七、【强化资本和准备金计提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和此前2月份的内审稿没有实质性差异。本次新规从后面的答记者问来看,是将资本计提、风险准备金混为一谈。尽管笔者并不认可,但这可能就是未来统一监管的思路,也就是在净资本计提和风险准备金中二选一,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其实当前信托产品是双重计提,即有类似风险准备金的(资金信托按照规模的1%),也有净资本的扣除要求,比如房地产非标债权1.5%。另一方面,对于风险准备金的宣传一定要有度。风险准备金只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法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的损失。如果是底层资产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则不属于动用风险准备金范围。过度宣传风险准备金,易演变为变相保本的宣传。监管层或许会发布更严格的宣传标准。纯理论探讨的话,规范化的表外代理投融资业务,本来就不涉及资本计提。但各监管机构为了降低金融机构风险,仍然要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计提部分风险资本或准备金应对操作风险和风险。以下为现行信托和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的净资本计提情况。十八、【打破刚性兑付监管要求】【净值管理】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刚兑认定】经人民银行或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四)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这里核心是对刚兑的定义,也是监管文件里首次明确定义了刚性兑付。也是当前很多金融机构普遍采取的一种措施,即通过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易,以及通过自营和理财之间的交易调节收益实现刚兑。但对于什么是公允价值,仍然缺乏明确的定义,笔者预计对允许投资非标或者流动性不高标准化资产,因为缺乏市场交易价格参考,很可能仍然使用摊余成本法。【分类惩处】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强惩处:(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并予以适当处罚。(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明确刚性兑付的处罚措施,一是要交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这也是央行深度参与大资管新规起草的主要特色体现。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三会不处罚,人民银行进行处罚。这里的问题是未来人民银行需要对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具备现场检查权,才能真正起到对三会各自监管的补充。【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十九、【统一负债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警戒线的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资产负债融资比例,实际上也是另一种的杠杆控制,这一点影响不大。因为现实中如果底层投资的不是标准化的债券等资产,资管产品本身因为没有主体信用很难获得融资。在银行间交易所标准化质押融资,总体规模控制已经有一定成效。但需要注意这里特别强调了穿透计算的原则,也就是如果相互嵌套的情况下,彼此的需要相乘。二十、【分级产品设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一)公募产品。(二)开放式私募产品。(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这是全新的规定,意味着单个项目的私募产品无法做成分级产品,包括此前比较流行的。此外投资债券、股票超过50%的私募产品也不能做分级,这是比证监会2016年7月份的新规更加严格,也就是纯粹投资股票、证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都不能分级。当相对而言对券商和基金专户影响有限,因为实际上过去证监会已经严格限制了结构化产品的备案发行,相对而言,信托层面影响会更大一些。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另行约定的产品。和此前的讨论稿一致,主要是将证监会新八条底线的要求复制过来,但总体影响有限。因为银行理财本来就是禁止发行结构化产品。主要影响在层面。目前化产品的限制非常少,只有股票的是1:1(少数是执行2:1),但信托的执行口径是未来能否统一监管标准的核心所在,因为信托的夹层被认定是劣后级,而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夹层被认定为优先级。这一差异会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巨大的差异。比如2:1:1产品在证监会认定为3:1杠杆,在银监会可以认定为为1:1的杠杆。二十一、【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其实属于首次正式文件,提及禁止通道业务,尽管也没有对通道业务进行详细的定义。具体可以参见笔者团队此前文章《证监会:通道不免责!管理人承担四大义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和此前的讨论稿比,已经有一定的宽松,允许一层嵌套,也就是银行、信托、券商、基金、私募之间可以有一次的行为。但需要注意,这里只是总体规定,具体三会后续可能会发布更严格的规则,比如银监会可能会禁止银行理财将资金委托给券商和基金,用于投资除债券以外的债权类的底层资产。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已经备案为基金,那么意味着需要参照本规定执行。所以银行理财、信托等可以嵌套包括有限合伙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但只能嵌套一层。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发出交易指令指导委托机构在特定系统和托管账户内操作。这里的规定显然和证监会2016年7月份的新规有一定出入。证监会规定上看,银行和保险、信托都不能作为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的投顾,只有具备的券商、基金,以及具备资质的私募基金才能作为合格投顾。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二十二、【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的顺周期性。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具备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其他金融机构。但不能再次加通道,并且委外需要实施白名单管理。也即:银行自营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但并未明确是否可以委托私募基金。若根据意见的第二条,私募基金属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范围,应属于委外对象。但在现实中,127号文没有列举私募基金为SPV,而且因为相对不稳定,从治理结构上就不利于风险隔离。所以,笔者不建议将私募基金纳入银行自营投资范围。二十三、【关联交易】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关联方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目前,银行有按照2004年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行5%以上的股东如果从表内获取贷款需要走关联交易流程,并且有严格比例限制。但银行理财关联交易至今处于整个监管盲区,尤其是对于非标银行理财,融资人是否为银行的关联方,并没有任何审查。此外,银行理财投资的债券和ABS亦无关联方限制,即使是的其他关联企业的债券、或关联券商承销的债券,也没有做限制。所以,未来银行理财需制定额外关联建议规范,规定须查询银行关联方名单后,才能做具体。二十四、【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之所以银监会下面的银行、银登中心数据报送尚未列举,笔者猜测可能是因为统一通过中债登报送,因为二者都是中债登子公司。中信登作为独立持牌的金融基础设施,掌握着29万亿整个资管规模最大的信息登记和后续权属登记机构,但因为系统独立于中债登,所以需要独立向央行报送,笔者相信正式稿应该会正式纳入到信息报送机构之一。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解读:数据报送非常重大的变革,目前的资管产品登记情况参加下表。相对比较混乱,如果未来真能实现统一登记,对资管产品的统计、穿透监管都是非常重要抓手。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银行理财和信托计划归银监会监管,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私募基金在证监会监管体系。基本上银监会和证监会各自一套监管体系,施行完全不同的标准:包括合格投资者、登记备案系统、投资范围、是否区分公募和私募、托管、信息披露等,都是各玩各的。从产品事前和事后备案登记角度,不同资管产品也是分别向银监会和证监会备案。统一数据报送,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外加强制独立第三方托管,将有利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发展,因为当前混业资管之乱,并非简单因当前监管规则不统一,核心其实是:跨监管展业无法被穿透。信息的割裂,才让资管计划有隐藏合格投资者底层资产的机会。二十五、【监管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十六、【监管原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已经发行的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二十七、【违规行为处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二十八、【组织实施和过渡期安排】本意见正式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金融机构已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净认购规模。过渡期自本意见发布实施后至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续期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明确安排了过渡期,给予了一定的整改期。二十九、【对非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此条主要是针对非持牌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私募基金。非金融机构原则上资管机构不能开展资管业务,除非国家规定允许的。此外,该条还明确了非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则适用及违规处罚依据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惊人!银行理财面临致命打击!再也不能保本保收益了!》 精选五原标题:“资管新规”明确风险自担 “有兜底”心态不复可取11月17日,备受市场关注的“大资管”管理办法面世。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推动大资管行业回归“代客理财”本源,明确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以减少资管业务中影子银行的风险。长久以来,银行理财因收益稳定、风险较低而受到保守型投资者的青睐。尤其是当银行发行流动性较好、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引发大众抢购。而在新规之后,投资者以往把钱投入银行理财产品中,到期获得固定收益的现象将很难再现。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根据资管业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未来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将实行净值化管理,这意味着,投资者将会看到银行理财产品每天的收益率波动,而不是在购买产品时便得到一个预期收益率。同时,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资管新规在“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求基础上,明确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短于90天,也就是说3个月以下的封闭式银行理财产品或将不复存在,会对重度依赖银行理财的投资者资金的灵活性造成一定影响。与上述变化相比,此次新规对投资者冲击最大的还是打破刚性兑付的规定。对此某理财分析师表示,资管产品“打破刚兑”对于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和投资态度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过去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在内的很多资管产品,都存在着刚性兑付的隐性承诺。尽管这种隐性承诺让资管机构更加容易获得客户信任,也促使其尽最大努力,但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资管产品的投资中,当风险发生时,很多机构是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来承担投资风险的。新规禁止刚兑之后,投资者须以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去选择资管机构,甄别资管产品的风险,并且要实时关注资管产品运作过程中风险的变化。就这个改变而言,很多投资者可能短期之内较难接受,或将逐渐从传统的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中撤出。该理财分析师认为,在收益波动、封闭期较长且打破刚兑的要求下,大部分传统银行理财产品与相比并将失去以往的吸引力。在同样不能承诺保本保息、不能刚性兑付的情况下,互金领域较具代表性的在既往行业年化收益、操作便捷性等方面显然更有优势,且项目周期可选范围也更丰富。同时,在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前提下,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转型还需要投资者探索和适应,而却因监管先行,其产品模式已被大众接受和理解,且有可参考的第三方机构助其识别和降低理财风险。在理财分析师看来,与其它理财品种最大的差异在于平台风险,如果投资者能够找到综合实力较强且稳健运营的,那么在具体项目上的投资风险可通过筛选抵押、质押、担保等保障措施以及等方法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平台选择方面,目前大量稳健型投资者倾向于通过这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来,通过借助专业机构的体系和评估结果来降低理财风险。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风车理财独创的FRAS风险评估体系会以“线上+实地”的方式对平台进行6大角度、32个维度、100余个评估点的评估考察,包括但不限于背景实力、体系、业务模式、产品特性、运营能力和IT技术等多个方面。依据FRAS风险评估的结果,风车理财只允许综合在B级以上的平台入驻,而风险较大的C/D/E级平台均无法入驻。投资者可通过风车理财提供的入驻平台“综合评级”以及“评级简报”等服务获取重要参考信息,在专业评估资料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平台,从而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网贷平台进行投资,在较低的风险范围内稳健实现的目标。此外,风车理财还倡导用户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进一步降低理财风险,并提供创建投资组合、组合分析等第三方服务帮助用户改善,以解决当下国内投资者过度关注收益、风险意识不足、投资规划欠缺合理性等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在国家大资管顶层设计路径逐步明晰的背景下,投资者当“甩手掌柜”的时代将一去不返。未来人们不管是参与银行理财、还是,都要明确“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在这样的趋势下,投资者如能善于利用专业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深度服务,将有助于其更好的识别和衡量投资风险,构建更健康的结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惊人!银行理财面临致命打击!再也不能保本保收益了!》 精选六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终于迎来大资管监管规定!这个周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行业即将步入统一监管时代。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各金融子行业到底如何“瓜分”资管江山?我们来看看央行给出的最新数据。各子行业到底存在哪些问题,才让监管层如此痛下决心挥出重拳?资金池操作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隐患、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央行给出的当前资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包括央行行长周小川、证监会**刘士余在内的监管部门高官都在“放风”,央行正牵头一行三会等多部委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规范。彼时周小川就透露一行三会达成共识,要在统一资管监管标准、解决资管资金脱实向虚、缩短嵌套链条方面做出统一规定。临近年末,备受关注的大资管新规终于落地,新规从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严控杠杆、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规范。券商中国记者在此梳理以下主要看点。看点一:“新老划断”设置过渡期要点在于给出的过渡期是至日。11月17日,央行等多部委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尽管新规对资管业务设定了很多严格的要求,但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至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的净认购规模,即发行新产品应符合《指导意见》的规定;过渡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看点二:对不同类型资管产品设置最低投资比例要求要点在于对四类产品给出了80%的投资标的上限。《指导意见》根据资管产品的投资性质,将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并对每类产品设置投资于相应资产标的的最低80%的红线要求。具体来说: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其中,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看点三: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确定要点在于,一是将私募合格投资者门槛提至500万,甚至超过了私募基金、资管计划和基金专户。有业内人士调侃称,这是让私募哭晕在厕所的条款。资管产品面向的投资者将分为两类,即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后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一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二是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实际上,这一认定标准是比目前市面上主流的私募投资者标准更为严格,目前基金专户等产品的合格投资者门槛多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两三百万。合格投资者不仅有资产规模要求,投资资管产品也有最低规模门槛要求: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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