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大连市分公司总部怎么样向总部借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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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总公司如何避免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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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目前,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的委托,指派笔者代理李某诉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案件看似简单又似不简单,一般情况下,在律师与法官眼里,被告环境公司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原因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随着案件审理程序的进展,此案件开始显得扑朔迷离。无论案件审判结果如何,此案一波三折的过程及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采取的解决方案值得公司高管借鉴与思考。笔者希望借此案件给即将设立分公司或者已经设立了分公司但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法律知识没有跟上的总公司提供一些帮助。
案情: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挂靠形式的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张某与总公司签订有挂靠合同,挂靠合同约定河北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张某同时是河北另外一家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的股东兼法人。河北分公司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在当地工商局注册,有营业执照与公章。2007年3月,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在没有得到环境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借款协议。200万元先是打到张某为法人的污水处理公司帐上,几天后该款通过污水处理公司转到分公司帐上,而后据说,此款项中180万元由张某支付到河北分公司在江苏的一个工程上使用,其余用于张某个人消费与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2008年3月,环境公司注销了河北分公司,不久,张某为法人代表的污水处理公司也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2008年12月,李某因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一直没有还款且已经注销把环境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法院。经笔者查证,李某提交的借款协议上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印章为私刻,第二次开庭时,李某提交了另外一份借款协议,此借款协议上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但贷方是一个已经被注销了的煤矿。因为煤矿性质及煤矿与李某的法律关系不明及200万元款项的去向不清,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问题一、负责人签字但分公司公章为私刻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判决生效的案例:2005年5月,陕西某建筑公司在苏州设立了一家分公司。2006年8月,苏州分公司委托江阴某彩钢公司为其承接的工程加工制作并安装钢结构件,总计价款为84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对付款方式与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彩钢公司按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安装任务,然而苏州分公司在仅支付了65万元价款后便不再支付,并且于2007年12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江阴彩钢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将苏州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总公司辩称,分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总公司保管,从未使用,原告提供的合同上的印章是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私刻的公章,该合同也是王某个人行为,一切法律责任由王某负责,与总公司及分公司无关。法院认为,王某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初签订合同时,被告分公司向原告提供了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且均盖有分公司的印章,虽然印章属王某私刻,但原告并不知晓,王某在合同上签名足以使原告相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为陕西某建筑公司苏州分公司,因此由该合同产生的义务应当由分公司承担。然而,由于分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陕西某建筑公司对分公司所负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正如上述案例呈现的一样,司法实践中,负责人签字的合同即使公章是虚假私刻的,总公司也没有授权分公司签订,总公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负责人签字被视为履行公司职务的一种行为。除非分公司签订的是保证合同,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为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因此,总公司的风险之一:负责人签字但分公司公章为私刻的借款协议有效,总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二、私刻公章的行为应被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私刻公章用于合同的,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诈骗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为了具体执法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日)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情分析,笔者认为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笔者先后向环境公司与朝阳法院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建议环境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建议法院中止这个民事案件的审理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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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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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公司给分公司借款3000万元,分公司向总机构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但同时按贷款总额的1%另外向总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分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及管理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若属于非银行企业,内设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和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
具体原理分析请参见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司编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实用指南》的如下解释: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发生的一些特殊费用不准扣除的规定。
本条的内容是条例新增的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对此均未作直接规定。本条规定的不得扣除费用包括。
一、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本条改变了原外资税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不得扣除。现行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和专门化、专业化,从节约企业成本角度等考虑,对于企业的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委托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来完成,较之企业自己去完成,可能更为节约,所以就出现了企业之间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这种现象。但是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既有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也有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等集团之间提供的管理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三、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的理由类同,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是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其发生的资金流动,不宜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另外,由于企业内各营业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要求同一法人的各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即取得利息收入的营业机构作为收入,支付利息的营业机构作为费用,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计入收入或者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不得扣除的费用,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这主要考虑到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资金拆借行为,其成本和费用的支出,主要就体现为利息,如果不允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对各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的会计账务、业绩等都无法如实准确反映,且由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后,准许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扣除,相应获取这部分利息的其他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就将这部分利息作为收入,两者相抵,并不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国家的税收利益不会受到影响。&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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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关于分公司向总公司借款问题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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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向总公司借款问题
浙江&10-21 13:14&&悬赏 25&&发布者:159681…… & 回答:(2)
甲建筑公司设立乙建筑分公司,此后乙分公司负责人以甲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也由甲公司签字盖章,但由乙方公司负责人进行施工管理和承包经营,乙公司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先后通过甲公司借入100万元资金支付了人员工资及工程材料款(有公司及分公司财务收支账目),之后,为防分公司经营亏损,甲公司让乙分公司负责人出具了借条,并由其亲属签名担保。之后,分公司负责人因故出走,总公司接手工程管理和结算等后续业务,现经结算,分公司项目亏损100余万元,甲公司要求担保人还款,请问,此案该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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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呢,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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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借人):住所:乙方(借款人):住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二、借款用途为。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月利息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借款项打入乙方账户。借款人用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六、保证条款: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部分,借款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3、乙方还款保证人(丙方)_ 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七、1、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应当承担以及因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责任。3、当甲方认为借款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及时返还,借款人及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范本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范本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1/3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定办理。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三: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2/3页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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