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销售宠物狗需要开哪些会计凭证与记账凭证吗

宠物狗丢了如何维权宠物狗丢了如何维权不再说的事百家号春节期间,北方姑娘毛毛回老家过年,将宠物狗寄存在宠物店,并签订了相关协议。没想到,毛毛回来后却被告知狗狗弄丢了,于是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遭到宠物店方面的拒绝。  那么,毛毛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一、违约之诉,即违反合同约定之诉。宠物店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导致小狗丢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毛毛与宠物托管店签订了寄养协议,约定寄养期间小狗若因收养人的原因出现任何问题,责任及解决费用由收养人承担。  根据合同约定,毛毛可以主张丢失小狗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解决该纠纷导致的合理误工损失,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法未将该项赔偿项目纳入违约责任承担范围内。  同时,毛毛需要举证来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误工损失金额,因此应当尽量搜集自己购买小狗的收据或其他相关价值凭证、个人收入证明,以及自己因处理小狗丢失事宜导致的实际误工情况证明。  二、侵权之诉,即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店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客户寄养的小狗丢失,侵犯了毛毛对小狗的所有权,毛毛有权要求宠物店赔偿其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第九条内容规定: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该案例中,毛毛独自在外打拼,养了3年的小狗完全像自己家人,有着较深的感情,小狗丢失无疑给毛毛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不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毛毛通过法院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要证明该小狗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二要因该精神上的痛苦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毛毛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诉讼风险。  律师建议:  1. 宠物寄养,应尽量签订宠物寄养合同;  2. 合同中对于常见的违约情形尽量详细列明,出现违约情形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3. 对于违约金尽量明确,根据宠物的价值,个人与宠物的感情与宠物店协商并进行合理的约定。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不再说的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美丽生活从现在开始!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一只生病小狗引发消费纠纷 商家领回并治疗一只生病小狗引发消费纠纷 商家领回并治疗影子不孤单百家号6月初,吴女士在一家名为“库狗宠物之家”的店购买了一条泰迪宠物狗。“6月底我发现宠物狗看起来有点不适,医院检查后我才得知宠物狗得了感冒和皮肤病。我认为商家不诚信,希望商家能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吴女士到余杭区消保委反映此事。月初买的狗月末就生病了 “希望商家能给我个说法”“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了一些宠物狗的照片,我觉得其中一只红色的泰迪犬特别合眼缘。于是我在没有现场看过宠物狗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购买了这只宠物狗。”吴女士说。“拿到狗之后,我也没有发觉有什么不对的地方。直到六月底,我感觉宠物狗看起来有些不适,便带它前往宠物医院,经医院检查后,我才得知宠物狗患了感冒和皮肤疾病。但之前商家并未告诉我宠物狗的病情,我怀疑商家有所隐瞒。”吴女士说。随后,吴女士前往该店讨说法。“我希望商家能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但一直协商未果。”经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商家负责治愈宠物狗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向吴女士了解了情况后,立即到宠物店调查核实。“当时,店员表示吴女士的泰迪犬并非本店销售,因为在店内销售的宠物均有合同。由于吴女士没有合同,所以店内不予处理此事。我们也查看了宠物店内的近几月的销售合同,并随机抽查证实了店员所言非虚。”余杭区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说。随后,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上该店负责人,该店负责人表示:“吴女士没有销售合同无法证明宠物是在本店购买。即使该宠物狗是在本店购买的,但宠物狗有可能是在售出后才生病的 ,我认为这和我们无关。”对此,工作人员再次和吴女士取得联系,吴女士表示:“我确实因为图方便没在店里交易,也没想到订立合同。”至此,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我们通过查看微信朋友圈发现,销售人员在微信上宣传的图片和广告表明与该店有着密切关系,且目前微信多数是实名制,所以并非完全无凭无证。我们建议店家依照诚信经营原则自行再仔细核对是否属于本店相关人员的行为。”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再三调解,本着商家和消费者对于宠物狗的爱心,商家提出了领回宠物狗,并退还吴女士800元,剩余的400元为宠物狗作为治病的部分费用。除了400元以外,商家还将承担该宠物狗的其余治疗费用,并负责将该宠物狗治愈。对此吴女士欣然接受,并表示认可。”余杭消保委提醒:购买宠物注意提前了解健康状况、生活习性以及照看要求等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消法》的规定,一方面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商家除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外还应该如实告知宠物的健康情况。另一方面商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网络销售也要一视同仁,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在此,余杭区消保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宠物时要注意:一是不论选择任何的交易模式都要签订合同和索取发票保障自身权益,最好不要选择个人私下交易,尽量要选择一些有资质的、口碑好的和大型的实体门店;二是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明重要事项,包括宠物健康状况、接种疫苗情况以及生病责任归属认定等情况;三是要求商家明确告知宠物的生活习性、照看要求和注意事项。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影子不孤单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原创我们是认真的 丰富观众更多的知识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当前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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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生病小狗引发消费纠纷 商家领回并治疗
  6月初,吴女士在一家名为“库狗宠物之家”的店购买了一条泰迪宠物狗。“6月底我发现宠物狗看起来有点不适,医院检查后我才得知宠物狗得了感冒和皮肤病。我认为商家不诚信,希望商家能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吴女士到余杭区消保委反映此事。  月初买的狗月末就生病了 “希望商家能给我个说法”  “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了一些宠物狗的照片,我觉得其中一只红色的泰迪犬特别合眼缘。于是我在没有现场看过宠物狗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购买了这只宠物狗。”吴女士说。  “拿到狗之后,我也没有发觉有什么不对的地方。直到六月底,我感觉宠物狗看起来有些不适,便带它前往宠物医院,经医院检查后,我才得知宠物狗患了感冒和皮肤疾病。但之前商家并未告诉我宠物狗的病情,我怀疑商家有所隐瞒。”吴女士说。  随后,吴女士前往该店讨说法。“我希望商家能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但一直协商未果。”  经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并由商家负责治愈宠物狗  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在向吴女士了解了情况后,立即到宠物店调查核实。“当时,店员表示吴女士的泰迪犬并非本店销售,因为在店内销售的宠物均有合同。由于吴女士没有合同,所以店内不予处理此事。我们也查看了宠物店内的近几月的销售合同,并随机抽查证实了店员所言非虚。”余杭区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说。  随后,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上该店负责人,该店负责人表示:“吴女士没有销售合同无法证明宠物是在本店购买。即使该宠物狗是在本店购买的,但宠物狗有可能是在售出后才生病的 ,我认为这和我们无关。”  对此,工作人员再次和吴女士取得联系,吴女士表示:“我确实因为图方便没在店里交易,也没想到订立合同。”  至此,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我们通过查看微信朋友圈发现,销售人员在微信上宣传的图片和广告表明与该店有着密切关系,且目前微信多数是实名制,所以并非完全无凭无证。我们建议店家依照诚信经营原则自行再仔细核对是否属于本店相关人员的行为。”  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经过再三调解,本着商家和消费者对于宠物狗的爱心,商家提出了领回宠物狗,并退还吴女士800元,剩余的400元为宠物狗作为治病的部分费用。除了400元以外,商家还将承担该宠物狗的其余治疗费用,并负责将该宠物狗治愈。对此吴女士欣然接受,并表示认可。”  余杭消保委提醒:  购买宠物注意提前了解  健康状况、生活习性以及照看要求等  余杭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消法》的规定,一方面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商家除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外还应该如实告知宠物的健康情况。另一方面商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对网络销售也要一视同仁,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  在此,余杭区消保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宠物时要注意:一是不论选择任何的交易模式都要签订合同和索取发票保障自身权益,最好不要选择个人私下交易,尽量要选择一些有资质的、口碑好的和大型的实体门店;二是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明重要事项,包括宠物健康状况、接种疫苗情况以及生病责任归属认定等情况;三是要求商家明确告知宠物的生活习性、照看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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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和索要发票,已经成了人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件事。但就是这么一件常见的事,经常让纳税人掉进坑里。现在,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学习怎么跳出这些坑吧!
开具发票常见的几个误区:
票面格式开具有误
比如发票信息打印不清晰;发票信息压线错格,甚至超出纸质发票边缘;手工涂改发票信息等。
1、开具发票应做到以下几点: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2、使用针式打印机开具发票,打印发票前先进行格式调整(可用A4纸进行调试),确保信息能与发票栏次一一对应。
购买方信息有误
比如购买方名称输入不规范,将“某市某某有限公司”填成“某某某有限公司”或者“某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税号等。
应向购买方索要完整、规范的名称及税号,逐字逐项核对,以下情况可暂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商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购买方为国外客户而开具的出口发票;
(3)购买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而开具的发票;
(4)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或个体工商户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5)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发票(手工票等)。
政策直通车:
自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错误
比如未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按照客户要求将“餐饮服务”开成“会议费”以便报销;未按规定填开正确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将“珠宝首饰*黄金项链”开成“钢材*黄金项链”等。
按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严格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政策直通车:
自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备注栏应填未填
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备注栏。例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预付卡业务开票、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等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应内容。
政策直通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小编说了这么多,可能还会有纳税人不小心掉进开错发票的坑里,如果真的开错发票了,怎么办呢?别急,小编慢慢告诉你~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如果跨月了无法作废,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获取对方有效证明,然后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悄悄告诉你,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哦,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外。
作废操作方法: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政策直通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好啦,今天的学习就到这里吧。祝你学业有成、永不掉坑!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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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发票问题一箩筐,总有一个你要问!
今天,小编接到紧急电话,电话那头纳税人火急火燎询问到发票丢了怎么办?还能认证么?红字怎么开?这已经不是今天的第一个来询问发票问题的电话了。今天的说税就为大家讲一讲:这些发票问题怎么办?
1、未认证的发票“抵扣联”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已认证的发票“抵扣联”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未认证的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4、认证后的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红字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 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6、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怎么开红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 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7、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红字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 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8、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 文《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由山西航天信息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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