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记账凭证范本的解释权归谁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我国对会计报表的报出日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国有企业,月份报表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会计师的会计报告一同报出。由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出之间存在一些时间差异,在这段时间内会发生一些经济业务,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会引起企业在会计报表报出时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的财务状况产生差异,这也就说明会计报表报出时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是很真实。这样为了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正确地作出判断和决策,对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者进行调整,或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或反映。
    我国的具体准则旨在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揭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所有有利事项或不利事项。具体准则是在充分研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以及美国、法国、台湾地区等相应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已经成熟和合理的作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具体准则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即(1)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正文部分包括定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定义部发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两个概念。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部分分别给出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定义,然后又分别举出几个典型的例子。附则部分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在英国会计准则中对应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7号-结账后事项,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3820章-期后事项》,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是《澳大利亚第1002号会计准则-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会计实务准则第9号-结算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本准则中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国际准则中资产负债日后事项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不论有利的或不利的事项。可分为以下两类事项:
    (1)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2)说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情况的事项。
    英国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结账后事项,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日之间发生的有利和不利事项。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一般来说,有两种期后事项:
    (1)对财务报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
    (2)表明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情况。
    期后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程度和方式依赖于其类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是指在结算日后,但在董事会报告完成以前已经发生的情况,或已成为可利用的信息。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结账后事项,系指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所发生的重大事项。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结算日后事项,指由结算日至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的日期之间所发生有利和不利的事项。
    从以上各国的定义看,有的采用财务报表有的采用财务报告的概念。尽管就财务报告目前的发展来看,财务报表仍是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1)财务报表仅提共以货币表示的综合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则还提供非货币计量非财务信息。(2)财务报表只提供有关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及其结果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则还提供关于未来活动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3)财务报表有严格的格式和编制要求,它的编制必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财务报告中除了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外的其他内容则较为灵活,无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因此,财务报告所揭示的信息远比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来得广泛。而且,就目前发展来看,财务报告包括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所以采用财务报告的概念似乎要比采用财务报表的概念更好些。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的定义,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一定相符,因为我国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公布会计报表。在我国,从会计报表呈报的对象看,一是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如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二是向有关的投资者提供会计报表。一般情况下,非上市企业,必须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定期和股东提供会计报表;而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呈报会计报表,都是经一定的程序批准后报出。因此,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为“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这里涵盖了企业经批准向有关部门报出会计报表日和向公众公布会计报表日两种情况。
    目前,本准则只在上市公司中实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暂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在英国准则中,指经董事会正式批准一套文件作为财务报表的日期。就非公司制企业而言,批准日期指相应的日期。就集团账目而言,批准日期是指集团账目经控股公司董事会正式批准的日期。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称为财务报表完成日。澳大利亚准则中称为董事会报告完成日。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正常情况下,指财务报表经过企业内部适当程序可向外界公开之日而言。如企业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查核,则查核报告日视为财务报表提出日。在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指经董事会正式批准一套文件作为财务报表的日期,就合并会计报表而言,批准日期是指合并会计报表获控股公司董事会正式批准的日期。
    对于调整事项的概念,我国准则中表述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且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报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国际会计准则中表述为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帮助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估计,或者表明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适用继续经营的假定,这时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应该进行调整。英国会计准则中指可对资产负债表例子规定而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事项。加拿大会计准则将调整事项定义为当财务报表日和它们完成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对财务报表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依据时,应该调整财务报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是这样表述调整事项的;当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对结算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证据,并因此有助于确定在结算日后还不确定的项目金额,或者第一次揭示了结算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并因此导致确认一个项目,或对可归属于结算日一个项目金额的不同估计。这种事项的财务影响,如果重要,应该在报表或合并报表中入账。在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期后事项能够提供进一步证据以证明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应作适应之调整。其后事项之发生显示企业之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经营者,宜谨慎考虑企业仍依继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允当。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调整事项是指可就结算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结算日后事项,包括因法律或惯例规定而必须在财务报表内反映的事项。
    从以上调整事项的定义看出,有的国家会计准则中将中止营业列在调整事项中,而我国由于有专月门的准则规范中止营业,因而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将中止营业剔除。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对于调整事项列举了四个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中只举了一个例子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某个顾客破产,证实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英国准则中没有给出例子。加拿大准则中列举的例子阳财务报表日后债务人的破产,可能表明了财务报表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如果为该项目债务所作的准备不够,必须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澳大利亚准则中对调整事项列举了三个例子:
    (1)结算日后的立法,改变了公司的所得税率,且须追溯运用到结算日终止或之前的财政年度;
    (2)结算日后存货项目价格的确定,这些价格以前不确定,因此影响了可实现净值的确定;
    (3)作为或有负债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项目进行修订的估计。
    中国台湾准则中举的例子是资产负债表日之应收账款,因债务人长期经营不善而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宣告破产而无法收回。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列举的调整事项的例子较多,共有9个。分别是(1)固定资产:于结算日后厘定在该日前购入或售出的资产的买价或出售所得款项;
    (2)物业:估值报告显示物业于结算日后出现永久减值情况;
    (3)投资:接获某个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据,显示于结算日该项长期投资出现永久减值的情况;
    A、于结算日后收取出售所得款项或其他有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B、接获证据,显示以往对某项长期合约的应得利润的估计极不准确;
    (5)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所欠款项重新进行磋商,又成债务入宣告无偿债能力;
    (6)应收利息: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宣派股息,但有关期间乃在控股公司结算日之前;
    (7)税项:接获任何有关税率的资料;
    (8)索偿:就保险索偿而已收或应收的款项,而截至结算为止,该项索偿仍在商讨之中;
    (9)发现:发现任何显示财务报表不确切错误或欺诈情况。
    (三)关于非调整事项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概念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1)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2)其重要性,应当揭示或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加拿大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定义类似,均强调非调整事项的不相关性及重要性。而英国会计准则、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均只强调了非调整事项的不相关性和有用性。
    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四个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举了投资的市价下降、重要的生产厂房被火烧毁、对另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三个例子。英国会计准则中未作举例。加拿大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六个例子,即:
    (1)导致损失的事项,如火灾或洪灾;
    (2)投资市场价值的下降;
    (4)事项的原因发生在财务报表日后的诉讼;
    (5)外币折算率的改变;
    (6)资本性股票或长期债务的发行。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也列举了六个非调整事项的例子,分别是:
    (1)结算日后不能或不能完全由保险负担的火灾或洪灾损失;
    (2)结算日后一种主要货币的再结合;
    (3)结算日后补充的股本或贷款的发行;
    (4)结算日后的合并或购买;
    (5)重要交易活动的中止,这种中止不是在结算日计划的;
    (6)结算日后一项投资或资产的没收。
    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列举的五个例子是:
    (1)资产负债表日之应收账款因债务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遭意外事故,致无法收回;
    (2)证券投资之市价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大幅度跌落;
    (3)重大生产设备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因灾害而毁损;
    (4)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购得重要之新事业;
    (5)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行公司债或发行新股。
    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举例更为详细,分别为:
    (2)改组及建议改组;
    (3)发行股份及债券;
    (4)买卖固定资产及投资;
    (5)因火灾、水灾等灾害而导致固定资产或存货方面的损失;
    (6)开展新业务或拓展现有业务;
    (7)结束重要业务,而此事并非在年结算日所能预计;
    (8)持作固定资产的物业及投资出现减值(倘有证据显示减值情况在年结算日后才出现);
    (10)政府行动,例如强制收购;
    (11)罢工及其他劳资纠纷;
    (12)提高退休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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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在我国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职位中,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这三种制度同时并存,经常有人混同对待,但实 际上这三者不等同,并不是同义词,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不仅字面表述不同,而且各自的历史渊源、本质、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定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别。
    CFO源自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CFO是地位显赫的公司高级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以股东价值创造为基础,参与公司战略。CFO一般同时管辖CIO(ChiefInformationOfficer,首席信息官)、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等。CFO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发展,因此,CFO应该是企业战略的管理者,代表出资方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并向股东和董事会负责。
    在美国发生了安然、世通等系列财务丑闻之后,美国新制度的有关法规规定,CFO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美国企业的CFO在设计和实施公司战略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经没有降低成本的空间,因此,CFO的主要压力集中在为公司寻求进一步发展良机而必须解决的一些财务问题上。相对而言,欧洲企业的CFO们仍然将成本控制列为首要任务。对我国来说,CFO是舶来品,在我国,较早采用“CFO”这一称谓主要是一些网络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采用“CFO”这一称谓。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随着企业的建立、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就必然会有会计,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西方国家,“总会计师”更多地被称为“主计长”、“会计长”、会计经理或会计负责人,这一职位的主要工作是主管企业会计工作,向财务总监汇报工作。
    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上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并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管理生产经营。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我国,“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它是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最初使用这一称谓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基于良好的监督效果,财务总监制度逐渐得以推广。如今“财务总监”这一称谓已经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个企业中的差异较大。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国有企业对总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则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也有个别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CFO。“财务总监”有的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是对监事会负责。
    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相当一部分企业要么没有按照《会计法》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要么即使设置了,也不让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面,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经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一些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设在董事决策层,而是设在经理执行层,只对总经理负责,不对董事会负责。
    由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实践中,有人提出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应同时运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所有方面负责,因而在企业中处于没有地位的现状。
    其实,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高级财务管理人员重要的是称谓并非最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财务管理体制的实质。笔者认为,由于CFO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一种新型体制,CFO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仅是董事会成员,而且应作为执行董事参与公司决策,于是在我国的公司制企业中应该建立起真正的CFO制度,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公司中,无法真正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的现状,使得中国CFO发挥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

  • 账务处理系统初始化账务处理的电算化与手工方式的比较 账务处理的电算化是在手工方式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数据后形成的。因此,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共性:它们遵循相同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在相同的会计准则指导下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相同的会计业务等。与手工方式相比,账务处理的电算化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工作起点和终点不同。 2、会计数据的处理方式和存储方式有所不同。在手工方式下,会计数据是通过记账凭证由不同的会计人员登记到不同会计账簿中来完成数据处理;而电算化方式下,会计数据处理是由计算机根据会计人员的记账指令自动完成的,大大减轻了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工作量,提高了会计数据的处理速度和准确率。在手工方式下,会计数据存储在纸介质上(各类记账凭证、账簿、报表);而电算化方式下,会计数据主要存储在磁介质上(计算机硬盘或软盘、光盘上的凭证文件、汇总会计数据文件),这些数据必要时可打印输出。因此,为保障会计数据的安全,账务处理系统还必须具备数据备份功能和数据恢复功能。 3、具有完整的会计科目编码体系。在手工方式下,会计科目编码只是为了满足管理方面的需要,在手工账务处理中一般不需要使用科目编码;而在电算化工作方式下,为了满足计算机处理会计数据的需要,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会计科目编码体系。这些会计科目编码不仅是为了满足管理方面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在会计数据处理过程中,计算机可把会计科目编码作为关键字对会计数据进行检索、排序、汇总、统计处理。 4、会计数据的可读性不同。在手工方式下,会计凭证、账簿数据存储在纸介质上,会计数据的可读性高;而在电算化方式下,会计数据存储在磁介质上,具有不可读性,必须借助于会计核算软件,通过一定的查询方式才能阅读。因此,在电算化方式下的会计数据应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5、会计数据处理过程的规范性不同。 6、账套数据与年度账管理年度账管理方法不同。 (1)建立年度账;在系统中,不仅可以建多个账套,且每一个账套中可以放不同年度的会计数据。这样一来,系统的结构清晰、含义明确、可操作性强,对不同核算单位、不同时期数据的操作只需通过设置相应的系统路径即可进行,而且由于系统自动保存了不同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对利用历史数据的查询和比较分析也显得特别方便。而手工记账法难以做到多帐套处理。 (2)年度账操作中的引入和输出与账套操作中的引入和输出的含义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年度账操作中的引入和输出不是针对某个账套,而是针对账套中的某一年度的年度账进行的。只有账套主管才有权限引人和输出年度账。手工记账法的权限管理只能采用个人保管账本的方式来实现。 (3)结转上年数据:一般情况下,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因此企业的会计工作是一个连续性的工作。每到年末,启用新年度账时,在建立了新年度账后就需要将上年度中的相关账户的余额及其他信息结转到新年度账中。手工记账法则不能做到自动结转科目余额等信息。

  • 会计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计法》,/5.1/。
    (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两条例》+《一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办法、制度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四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七制度》、《两规范》、《两办法》、《一准则》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核算的原则:1、客观 2、相关 3、一贯 4、可比 5、及时 6明析 7、重要 8、谨慎 9、配比 10、实质重于形式 11、历史成本 12、权责发生制 1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报)应真实、完整 2、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告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一会计年度=一会计区间(年、半年、季、月)
    (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会计核算前提:及时取得原始凭证 2、只有经审核无误的、会法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3、记账凭证是记账的直接依据。
    (六)登记会计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八)财产清查:由账簿记录对财物、货币、债权债务进行核对
    (九)会计档案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为保护财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在单位内部进行相互制约、监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员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不符事项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遵守原则:(1)格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付。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转让有价证券
    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一旦汇票丢失,若属现金汇票,可持失止付。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1、单位规模 2、业务收支简繁 3、经营管理需求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依法退回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不会法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以财政部26号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二是适应性 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 一. 澳大利亚会计规范体系
    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分明.主要分成以下三个层次:
    <公司法>是澳大利亚会计方面的最高法律. 公司法对会计管理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其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第3章第6节和<公司法实施细则>的第5条中. 对公司法确定的会计原则. 所有公司必须执行. 具有法律约束力. 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 该法292条和293条规定. 公司的经理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客观. 真实. 公正地评价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这些报表的填制方法. 报送时间.由AASB会计准则规定,第297条规定. 公司实体必须保证财务报告符合有关要求. 包括<公司法实施细则>和AASB会计准则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 必须遵守. 1994年的公司法改革法案. 修改了公司实体在报送财务报表上的一些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实体要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并须在半年期限后的75天内报出.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复议.如果是年度财务报表则须附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议复议有很大区别.前者是对公司实体整个财务状况客观.真实. 全面的审计报告. 后者则是对公司财务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的审计意见.只需指出公司财务报表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而不需面面俱到. 澳大利亚会计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1995年提出了简化公司法的方案. 并于2001年又重新颁布了<公司法>.
    2.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案. 1989年国会通过了证券委员会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监督<公司法>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和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法案规定.通过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和发布适用于公司实体的会计准则(AASB`S). 这一会计准则是对<公司法>有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公司实体必须遵循.法案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以行政执法的权力.证券委员会法案决定成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 对公司实体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AASB依据证券委员会法案进行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受FRC的监督.AASB颁布的会计标准体系.依据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Act)(号规定授予.公司法赋予了会计准则以强制性的法律地位.由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一直由AASB和PSASB两个机构制定两套准则.因此他们制定的大部分准则.即公司制企业适用的AASB准则和非公司制报告主体适用的AAS大都沿用至今.2000年后新组建的AASB发布的准则则适用于澳大利亚境内所有类型的报告主体.以前PSASB颁布的AAS将逐渐被AASB的新准则所修订或替代.AAsB`S会计准则如果与<公司法>有关会计规定相冲突时.执行<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层次:UIG会议摘要(UIG Abstract).UIG作为AASB处理紧急问题的一个委员会组织.经UIG一致同意的观点会在UIG会议摘要(UIGAbstract)中公布.ASCPA和ICAA的成员在提供通用财务报表时.必须在他们的权限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他们所服务的主体遵守UIG通过的一致意见.UIG的一致意见对于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学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的成员具有强制力.此外.其他机构或团体.例如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ISC).联邦财政和管理部门等主要政府机构.也给予UIG会议摘要一定的权威性.AASB有权否决UIG的意见.当UIG达成一直意见之后.被提议的会议摘要会公布在网上.如果被AASB否决的话.就会成为无效意见.
    第三层次:会计概念和政策公告(Accounting Concepts&Policy statements). AASB的职责之一是发展建立会计的概念框架.概念框架不具有会计准则那样的强制力. 根据CPAA和ICAA发布的联合声明[关于会计准则和UIG会议摘要的遵从. 澳大利亚会计职业界的会员也不必在财务报告的提供或审计过程中遵从会计原则公告的内容.但它的职能是评价帮助会计准则的制定. 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由前AASB和PSASB制定的会计概念公告. 政策公告则是对多种关于准则制定程序和国际协调化进程的政策的说明.
    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也是世界上较有影响力的会计理论结构之一. 迄今为止.发布了四份会计概念. 其分别为关于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义. 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定义和确认.
    第四层次:会计指南和公告(Accounting Guidance&Bulletins). 前AASB和PSASB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指南和会计解释.其中有许多直至现在还在运用.其目的是对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运用提供指导. AASB将来可能会继续颁布会计解释. AARF的成员为前AASB和PSASB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了很多会计公告.详 细阐述了有关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公告反映了AARF的成员在准则发布时对准则的观点和意见.
    3.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制定和发布股票上市的规则. 包括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报送. 财务资料披露等会计管理原则.这些规则的执行. 是通过上市公司实体和股票交易所共同签订契约协定来实现的. 不执行上市规则的公司. 可能失去上市资格.这些规则是对公司法的补充. 适用于上市公司. 作为澳大利亚的公司实体. 既要执行公司法有关会计的规定.又要执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准则(AASB`S). 如果是上市公司. 还要执行股票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会计规则.
    二.与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比较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现阶段主要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中对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的规定属于基础性的.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会计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现阶段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此层次的会计规范主要是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报告财务报告应该遵守的具体标准.这一层次的会计准则.制度还包括三个等级:基本会计准则.这是对财务会计原则性的规范.是准则的基础,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指南.
    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属于政府部门.民间会计团体对于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很小.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而国家是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必须考虑国家对信息的需求.而在我国这个注重集体主义的国度.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准则.从而赋予准则以强制力也许是最佳的选择.值得深思的是.信息的使用者自己来制定会计准则.就如同游戏者自己制定游戏规则.这是否欠缺独立性呢?澳大利亚虽然也是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但是直属于财政部的FRC不能过多干预AASB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财政部不能直接对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影响.从而保证了AASB机构的独立性.

  • 澳大利亚是通过公司法对公司的活动包括会计与财务活动进行立法管理的,强调“真实与公允”。澳大利亚公司公司法对会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1)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对交易事项和财务状况正确记载和解释的会计记录,根据这种记录要能够编制出符合“真实与公允”要求的会计报表,并且能够接受传统而正规的统计;(2)规定了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公司员工提交会计报表的期限;(3)必须提示公司对外投资持股的具体情况及关联子公司的状况,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对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4)在报表资料有可能被误解的情况下,必须增列有关补充资料加以说明;(5)要求在董事报告书中说明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税后利润形成准备金的情况、股票和债券发行情况、股利发放情况、坏帐的处理估价、或有负债、董事津贴及重要的期后事项等。此外,对审计师的聘任及会计报表的审计也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同为联邦制结构的美国没有产生建立统一的公司法律规范的动机呢?可能的答案昌两国不同的企业组织和经济结构。在美国,它的50个州对公司事务具有基本的管辖权,联邦法规则适用于于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业活动和公司控制相对分散。而在澳大利亚,特别是在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这些大州,公司控制则较为集中。同时,澳大利亚远远大小于美国的经济规模,造成澳大利亚人从规模效益的角度认为,与缺乏统一公司法有关的额外成本是一种负担,这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与会计准则 澳大利亚全国性的会计职业团体有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和澳大利亚会计师联合会(ASA)。1966年,在两个团体的联合倡导下,建立了“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 (AARF)负责拟订和公布会计准则。在已发布的18项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中,引人注意的是《AAS-7:矿产采掘业会计》和《AAS-11: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因为澳大利亚幅员辽阔,矿产资源丰富,采掘业和建筑业是澳大利亚的经济支柱之一,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会计规范,而这两项专门准则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是没有的。 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拟订的会计准则经过讨论,得到ICAA与ASA批准后,还必须得到会计准则审查委员会(ASRB)的认可和批准,才能最终决定其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可见,在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在会计准则制订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是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司法的主导和制约作用。补充: 三、澳大利亚会计实务的特点 1、资产计价。对存货和有价证券一般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当估计市价与可能的变现净值大致相同时,则可以市价作为孰低法的计算依据。后进先出法即最后进货成本法在存货流动计价时不允许使用。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历史成本计价。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重估价值使之符合“真实与公允”的原则。资产重估时,重估升值的贷记资本类科目“重估价准备”,重估减值的作为当期损失注销。减值若涉及以前期间的则冲减“重估价准备”。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或递减法,并要求采用规定的标准折旧率。在变更折旧方法时,若影响较大,需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2、费用摊销。研究与开发费用一般列为当期费用,但如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按递延费用处理。商誉一般在价值减退时进行摊销。同时也确认负商誉,称之为“合并引起的准备”。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也进行摊销。长期债务在报表上列示时包括一年后到期的项目,长期债务的折价或溢价按规定进行摊销。融资租赁支出不作为资本化支出处理,列入收益性支出。澳大利亚会计特别强调区分“备低”和“准备”的区别。前者适用于引起负债的发生或资产的减值,但确切的数额尚无法确定的情况;后者是指金额的实际准备,又区分为“资本准备”和“收益准备”。资产重估升值、股票溢价准备等属于资本准备,而那些未经拨定的企业纯收入属于收益准备,它也被称为一般准备金。补充: 3、纳税调整。澳大利亚的会计收益并不要求与纳税收益保持一致。当会计收益不等于纳税收益时应记录递延所得税。澳大利亚的税务体制,存在“经济上的双重课税”,即支付的股利不能从应税收益中扣减,而收入方收到股利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务报表。澳大利亚现行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年度会计报表的统一格式,会计报表也不要求公司提示下列信息:(1)营业额和成本的大类;(2)按整个经营的各部分分解的信息;(3)固定资产和投资的变动情况。1984年公司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要求董事会和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说明报告必须指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遵从了经过批准的会计准则;如未遵从,是否反映了“真实与公允”的观点及这样做的原因,并要求定量地指明可能带来的影响。当发生企业合并时,按权益法进行处理。当控股权占50%以上时,要全面合并,不论国内国外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编制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和收益单独列示。1985年以后的会计报表,要求提示分部会计资料,提供分行业和地区的有关销售、损益和资产状况的信息。 5、物价变动会计。澳大利亚会计学术界倾向于现行成本会计。

导读: 财务档案管理(共6篇)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用于财务...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策划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财务档案管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完善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用于财务部档案的管理。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制度。

财务部负责档案的整理、编号、归档、调阅、借阅等,对财务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保密负责,对于应当入库保管的资料应及时入库纳入管理。

包含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的电子数据和相应软件资料。

1、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会计档案的整理一般采用“三统一”的办法,即:分类标准统一、档案形成统一、管理要求统一,并分门别类按各卷顺序编号。

1)、分类标准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档案形成统一。案册封面、档案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管理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档案簿、会计资料档案目录;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会计凭证每月装订一次,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会计凭证装订前应准备的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2)、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3)、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4)、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检查附件有否漏缺,如:领料单、入库单是否随附齐全;

5)、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的印章是否齐全;

6)、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a、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b、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尚好的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C、装订凭证厚度一般为3厘米,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7)、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a、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b、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各种会计账簿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账簿应按时整理立卷。账簿装订的基本要求:【财务档案管理】

1)、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

2)、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活页账簿装订要求:

a、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b、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3)、在账本的封面上填写好账目的种类,编好卷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经办人)签章;

4)、账簿装订后的其他要求:

a、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的现象;

b、封面应齐全、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编号,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

c、会计账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如总账、各类明细账、辅助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4、会计档案的移交归档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2)、移交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该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共5类(详见附表一),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2)、会计档案室的要求:应选择在干燥防水的地方,并远离易燃品堆放地,周围应备有防火器材;室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以防虫蛀、防鼠咬;保持通风透光,并有适当的空间、通道和查阅的地方,并防止潮湿;

3)、会计档案应放在专用的铁皮档案柜里,按顺序码放整齐,以便查找;

4)、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记簿,严防毁坏损失、散失和泄密;

5)、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保存打印出来的纸质会计档案,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应报财政局备案。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要注意防盗、防磁等安全措施。

1)、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所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本公司人员需要档案资料,在登记报批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翻阅或者复印;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由档案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借阅手续: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将借阅人姓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涂改抽

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注明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签署意见,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予以销毁;

2)、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在销毁前清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领导,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3)、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财务部。

本办法规定了会计档案的定义以及会计档案管理的整理、保管、保密、借阅、归档等方面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1. 会计档案的整理范围

(1) 会计凭证:包括收、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

(2)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各种日记帐和明细帐及各种登记簿。

(3) 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半年度会计报表、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汇总底稿等资料包括分公司的各类报表。

(4) 财务预算及相关资料

(5) 资产清查相关资料

(7)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表

(9)征税/扣税单证及相关资料

(10)收款收据、发票存根、收据和发票领用及交回登记簿

(11)会计电算化资料:包括历年软盘备份资料、各版本财务软件安装程序盘、总公司下发的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盘。

(12)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各种会计核算和管理等资料。

2. 会计档案的整理方法:

(1) 会计凭证的整理。会计凭证要求每月按凭证顺序进行装订。要求厚薄均匀,每本凭证的厚度约在/wendang/cehua/716279.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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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我国对会计报表的报出日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国有企业,月份报表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会计师的会计报告一同报出。由于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出之间存在一些时间差异,在这段时间内会发生一些经济业务,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会引起企业在会计报表报出时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的财务状况产生差异,这也就说明会计报表报出时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是很真实。这样为了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便正确地作出判断和决策,对上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者进行调整,或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或反映。
    我国的具体准则旨在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揭示,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所有有利事项或不利事项。具体准则是在充分研究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以及美国、法国、台湾地区等相应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已经成熟和合理的作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具体准则包括引言、正文和附则三个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即(1)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正文部分包括定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定义部发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两个概念。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部分分别给出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定义,然后又分别举出几个典型的例子。附则部分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在英国会计准则中对应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17号-结账后事项,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是《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手册第3820章-期后事项》,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是《澳大利亚第1002号会计准则-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或有事项及期后事项之处理准则。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会计实务准则第9号-结算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本准则中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国际准则中资产负债日后事项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不论有利的或不利的事项。可分为以下两类事项:
    (1)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2)说明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情况的事项。
    英国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结账后事项,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日之间发生的有利和不利事项。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一般来说,有两种期后事项:
    (1)对财务报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
    (2)表明财务报表日后发生的情况。
    期后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程度和方式依赖于其类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是指在结算日后,但在董事会报告完成以前已经发生的情况,或已成为可利用的信息。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结账后事项,系指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所发生的重大事项。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结算日后事项,指由结算日至财务报表经董事会批准的日期之间所发生有利和不利的事项。
    从以上各国的定义看,有的采用财务报表有的采用财务报告的概念。尽管就财务报告目前的发展来看,财务报表仍是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1)财务报表仅提共以货币表示的综合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则还提供非货币计量非财务信息。(2)财务报表只提供有关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及其结果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则还提供关于未来活动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3)财务报表有严格的格式和编制要求,它的编制必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财务报告中除了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外的其他内容则较为灵活,无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因此,财务报告所揭示的信息远比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来得广泛。而且,就目前发展来看,财务报告包括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所以采用财务报告的概念似乎要比采用财务报表的概念更好些。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表批准公布日之间”的定义,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一定相符,因为我国并非所有企业都必须公布会计报表。在我国,从会计报表呈报的对象看,一是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如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二是向有关的投资者提供会计报表。一般情况下,非上市企业,必须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定期和股东提供会计报表;而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公众呈报会计报表,都是经一定的程序批准后报出。因此,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为“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这里涵盖了企业经批准向有关部门报出会计报表日和向公众公布会计报表日两种情况。
    目前,本准则只在上市公司中实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暂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在英国准则中,指经董事会正式批准一套文件作为财务报表的日期。就非公司制企业而言,批准日期指相应的日期。就集团账目而言,批准日期是指集团账目经控股公司董事会正式批准的日期。在加拿大会计准则中称为财务报表完成日。澳大利亚准则中称为董事会报告完成日。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正常情况下,指财务报表经过企业内部适当程序可向外界公开之日而言。如企业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查核,则查核报告日视为财务报表提出日。在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指经董事会正式批准一套文件作为财务报表的日期,就合并会计报表而言,批准日期是指合并会计报表获控股公司董事会正式批准的日期。
    对于调整事项的概念,我国准则中表述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且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报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国际会计准则中表述为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某些事项,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帮助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估计,或者表明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适用继续经营的假定,这时有关的资产和负债应该进行调整。英国会计准则中指可对资产负债表例子规定而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事项。加拿大会计准则将调整事项定义为当财务报表日和它们完成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对财务报表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依据时,应该调整财务报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是这样表述调整事项的;当结算日后发生的事项对结算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证据,并因此有助于确定在结算日后还不确定的项目金额,或者第一次揭示了结算日已经存在的情况,并因此导致确认一个项目,或对可归属于结算日一个项目金额的不同估计。这种事项的财务影响,如果重要,应该在报表或合并报表中入账。在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期后事项能够提供进一步证据以证明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应作适应之调整。其后事项之发生显示企业之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经营者,宜谨慎考虑企业仍依继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允当。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中调整事项是指可就结算日已存在的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结算日后事项,包括因法律或惯例规定而必须在财务报表内反映的事项。
    从以上调整事项的定义看出,有的国家会计准则中将中止营业列在调整事项中,而我国由于有专月门的准则规范中止营业,因而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将中止营业剔除。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对于调整事项列举了四个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
    国际会计准则中只举了一个例子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某个顾客破产,证实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英国准则中没有给出例子。加拿大准则中列举的例子阳财务报表日后债务人的破产,可能表明了财务报表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如果为该项目债务所作的准备不够,必须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澳大利亚准则中对调整事项列举了三个例子:
    (1)结算日后的立法,改变了公司的所得税率,且须追溯运用到结算日终止或之前的财政年度;
    (2)结算日后存货项目价格的确定,这些价格以前不确定,因此影响了可实现净值的确定;
    (3)作为或有负债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项目进行修订的估计。
    中国台湾准则中举的例子是资产负债表日之应收账款,因债务人长期经营不善而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宣告破产而无法收回。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列举的调整事项的例子较多,共有9个。分别是(1)固定资产:于结算日后厘定在该日前购入或售出的资产的买价或出售所得款项;
    (2)物业:估值报告显示物业于结算日后出现永久减值情况;
    (3)投资:接获某个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据,显示于结算日该项长期投资出现永久减值的情况;
    A、于结算日后收取出售所得款项或其他有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B、接获证据,显示以往对某项长期合约的应得利润的估计极不准确;
    (5)应收账款:债务人就所欠款项重新进行磋商,又成债务入宣告无偿债能力;
    (6)应收利息: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宣派股息,但有关期间乃在控股公司结算日之前;
    (7)税项:接获任何有关税率的资料;
    (8)索偿:就保险索偿而已收或应收的款项,而截至结算为止,该项索偿仍在商讨之中;
    (9)发现:发现任何显示财务报表不确切错误或欺诈情况。
    (三)关于非调整事项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概念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1)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2)其重要性,应当揭示或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加拿大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定义类似,均强调非调整事项的不相关性及重要性。而英国会计准则、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和中国香港会计准则均只强调了非调整事项的不相关性和有用性。
    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四个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中列举了投资的市价下降、重要的生产厂房被火烧毁、对另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三个例子。英国会计准则中未作举例。加拿大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六个例子,即:
    (1)导致损失的事项,如火灾或洪灾;
    (2)投资市场价值的下降;
    (4)事项的原因发生在财务报表日后的诉讼;
    (5)外币折算率的改变;
    (6)资本性股票或长期债务的发行。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也列举了六个非调整事项的例子,分别是:
    (1)结算日后不能或不能完全由保险负担的火灾或洪灾损失;
    (2)结算日后一种主要货币的再结合;
    (3)结算日后补充的股本或贷款的发行;
    (4)结算日后的合并或购买;
    (5)重要交易活动的中止,这种中止不是在结算日计划的;
    (6)结算日后一项投资或资产的没收。
    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列举的五个例子是:
    (1)资产负债表日之应收账款因债务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遭意外事故,致无法收回;
    (2)证券投资之市价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提出日之间大幅度跌落;
    (3)重大生产设备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因灾害而毁损;
    (4)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购得重要之新事业;
    (5)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行公司债或发行新股。
    中国香港会计准则举例更为详细,分别为:
    (2)改组及建议改组;
    (3)发行股份及债券;
    (4)买卖固定资产及投资;
    (5)因火灾、水灾等灾害而导致固定资产或存货方面的损失;
    (6)开展新业务或拓展现有业务;
    (7)结束重要业务,而此事并非在年结算日所能预计;
    (8)持作固定资产的物业及投资出现减值(倘有证据显示减值情况在年结算日后才出现);
    (10)政府行动,例如强制收购;
    (11)罢工及其他劳资纠纷;
    (12)提高退休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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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在我国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职位中,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这三种制度同时并存,经常有人混同对待,但实 际上这三者不等同,并不是同义词,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不仅字面表述不同,而且各自的历史渊源、本质、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定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别。
    CFO源自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CFO是地位显赫的公司高级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以股东价值创造为基础,参与公司战略。CFO一般同时管辖CIO(ChiefInformationOfficer,首席信息官)、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等。CFO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发展,因此,CFO应该是企业战略的管理者,代表出资方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并向股东和董事会负责。
    在美国发生了安然、世通等系列财务丑闻之后,美国新制度的有关法规规定,CFO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美国企业的CFO在设计和实施公司战略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经没有降低成本的空间,因此,CFO的主要压力集中在为公司寻求进一步发展良机而必须解决的一些财务问题上。相对而言,欧洲企业的CFO们仍然将成本控制列为首要任务。对我国来说,CFO是舶来品,在我国,较早采用“CFO”这一称谓主要是一些网络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采用“CFO”这一称谓。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我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随着企业的建立、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就必然会有会计,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西方国家,“总会计师”更多地被称为“主计长”、“会计长”、会计经理或会计负责人,这一职位的主要工作是主管企业会计工作,向财务总监汇报工作。
    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上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并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管理生产经营。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我国,“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它是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最初使用这一称谓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基于良好的监督效果,财务总监制度逐渐得以推广。如今“财务总监”这一称谓已经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个企业中的差异较大。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国有企业对总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则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也有个别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CFO。“财务总监”有的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是对监事会负责。
    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相当一部分企业要么没有按照《会计法》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要么即使设置了,也不让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面,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经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一些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设在董事决策层,而是设在经理执行层,只对总经理负责,不对董事会负责。
    由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实践中,有人提出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应同时运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所有方面负责,因而在企业中处于没有地位的现状。
    其实,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高级财务管理人员重要的是称谓并非最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财务管理体制的实质。笔者认为,由于CFO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一种新型体制,CFO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仅是董事会成员,而且应作为执行董事参与公司决策,于是在我国的公司制企业中应该建立起真正的CFO制度,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公司中,无法真正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的现状,使得中国CFO发挥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

  • 账务处理系统初始化账务处理的电算化与手工方式的比较 账务处理的电算化是在手工方式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数据后形成的。因此,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共性:它们遵循相同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在相同的会计准则指导下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相同的会计业务等。与手工方式相比,账务处理的电算化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工作起点和终点不同。 2、会计数据的处理方式和存储方式有所不同。在手工方式下,会计数据是通过记账凭证由不同的会计人员登记到不同会计账簿中来完成数据处理;而电算化方式下,会计数据处理是由计算机根据会计人员的记账指令自动完成的,大大减轻了会计人员登记账簿的工作量,提高了会计数据的处理速度和准确率。在手工方式下,会计数据存储在纸介质上(各类记账凭证、账簿、报表);而电算化方式下,会计数据主要存储在磁介质上(计算机硬盘或软盘、光盘上的凭证文件、汇总会计数据文件),这些数据必要时可打印输出。因此,为保障会计数据的安全,账务处理系统还必须具备数据备份功能和数据恢复功能。 3、具有完整的会计科目编码体系。在手工方式下,会计科目编码只是为了满足管理方面的需要,在手工账务处理中一般不需要使用科目编码;而在电算化工作方式下,为了满足计算机处理会计数据的需要,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会计科目编码体系。这些会计科目编码不仅是为了满足管理方面的需要,更主要的是在会计数据处理过程中,计算机可把会计科目编码作为关键字对会计数据进行检索、排序、汇总、统计处理。 4、会计数据的可读性不同。在手工方式下,会计凭证、账簿数据存储在纸介质上,会计数据的可读性高;而在电算化方式下,会计数据存储在磁介质上,具有不可读性,必须借助于会计核算软件,通过一定的查询方式才能阅读。因此,在电算化方式下的会计数据应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5、会计数据处理过程的规范性不同。 6、账套数据与年度账管理年度账管理方法不同。 (1)建立年度账;在系统中,不仅可以建多个账套,且每一个账套中可以放不同年度的会计数据。这样一来,系统的结构清晰、含义明确、可操作性强,对不同核算单位、不同时期数据的操作只需通过设置相应的系统路径即可进行,而且由于系统自动保存了不同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对利用历史数据的查询和比较分析也显得特别方便。而手工记账法难以做到多帐套处理。 (2)年度账操作中的引入和输出与账套操作中的引入和输出的含义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年度账操作中的引入和输出不是针对某个账套,而是针对账套中的某一年度的年度账进行的。只有账套主管才有权限引人和输出年度账。手工记账法的权限管理只能采用个人保管账本的方式来实现。 (3)结转上年数据:一般情况下,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因此企业的会计工作是一个连续性的工作。每到年末,启用新年度账时,在建立了新年度账后就需要将上年度中的相关账户的余额及其他信息结转到新年度账中。手工记账法则不能做到自动结转科目余额等信息。

  • 会计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计法》,/5.1/。
    (2)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两条例》+《一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监督、机构和会计人员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办法、制度
    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四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七制度》、《两规范》、《两办法》、《一准则》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核算的原则:1、客观 2、相关 3、一贯 4、可比 5、及时 6明析 7、重要 8、谨慎 9、配比 10、实质重于形式 11、历史成本 12、权责发生制 1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会计资料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报)应真实、完整 2、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告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一会计年度=一会计区间(年、半年、季、月)
    (四)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1、会计核算前提:及时取得原始凭证 2、只有经审核无误的、会法的原始凭证才能进行账务处理 3、记账凭证是记账的直接依据。
    (六)登记会计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七)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八)财产清查:由账簿记录对财物、货币、债权债务进行核对
    (九)会计档案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为保护财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在单位内部进行相互制约、监督的方制度和方法。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人员职责权限应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不符事项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遵守原则:(1)格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付。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 3、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特征: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金额由出票人或付款人或委托他人支付 5)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可转让有价证券
    1、定义: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一旦汇票丢失,若属现金汇票,可持失止付。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3)一事不二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
    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或者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6)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3、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两者不同之处:制裁原因不同、对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属性及效力不同
    4、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区别:追究违法行为不同、机关不同、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
    5、违返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行为 2)、私设账簿的行为 3)、取得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记账簿不合法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单位:3000—5000,直接责任人:2000—20000)
    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30%且偷税额在1万—10万或因偷税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偷税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1——5倍罚金。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2)行政责任:通报、罚款:单位(5000—100000,直接责任人员:3000—50000)行政处分、吊销从业资格证
    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20万罚金。其余的同上。
    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对违法人员处5000—50000罚款
    9、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1、单位规模 2、业务收支简繁 3、经营管理需求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依法退回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不会法的会计资料,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以财政部26号令形式予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 二是适应性 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 一. 澳大利亚会计规范体系
    澳大利亚的会计规范体系层次分明.主要分成以下三个层次:
    <公司法>是澳大利亚会计方面的最高法律. 公司法对会计管理仅作原则性的规定. 其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的第3章第6节和<公司法实施细则>的第5条中. 对公司法确定的会计原则. 所有公司必须执行. 具有法律约束力. 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国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 该法292条和293条规定. 公司的经理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客观. 真实. 公正地评价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这些报表的填制方法. 报送时间.由AASB会计准则规定,第297条规定. 公司实体必须保证财务报告符合有关要求. 包括<公司法实施细则>和AASB会计准则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强制性的. 必须遵守. 1994年的公司法改革法案. 修改了公司实体在报送财务报表上的一些规定.特别要求公司实体要每半年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并须在半年期限后的75天内报出.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复议.如果是年度财务报表则须附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议复议有很大区别.前者是对公司实体整个财务状况客观.真实. 全面的审计报告. 后者则是对公司财务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的审计意见.只需指出公司财务报表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而不需面面俱到. 澳大利亚会计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1995年提出了简化公司法的方案. 并于2001年又重新颁布了<公司法>.
    2.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法案. 1989年国会通过了证券委员会法案.此法案的目的是监督<公司法>有关会计管理规定的具体落实和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法案规定.通过建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制定和发布适用于公司实体的会计准则(AASB`S). 这一会计准则是对<公司法>有关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所有公司实体必须遵循.法案赋予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以行政执法的权力.证券委员会法案决定成立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 对公司实体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
    AASB依据证券委员会法案进行准则的制定工作.并受FRC的监督.AASB颁布的会计标准体系.依据法律效力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Act)(号规定授予.公司法赋予了会计准则以强制性的法律地位.由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一直由AASB和PSASB两个机构制定两套准则.因此他们制定的大部分准则.即公司制企业适用的AASB准则和非公司制报告主体适用的AAS大都沿用至今.2000年后新组建的AASB发布的准则则适用于澳大利亚境内所有类型的报告主体.以前PSASB颁布的AAS将逐渐被AASB的新准则所修订或替代.AAsB`S会计准则如果与<公司法>有关会计规定相冲突时.执行<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层次:UIG会议摘要(UIG Abstract).UIG作为AASB处理紧急问题的一个委员会组织.经UIG一致同意的观点会在UIG会议摘要(UIGAbstract)中公布.ASCPA和ICAA的成员在提供通用财务报表时.必须在他们的权限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他们所服务的主体遵守UIG通过的一致意见.UIG的一致意见对于澳大利亚国家会计学会(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的成员具有强制力.此外.其他机构或团体.例如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ISC).联邦财政和管理部门等主要政府机构.也给予UIG会议摘要一定的权威性.AASB有权否决UIG的意见.当UIG达成一直意见之后.被提议的会议摘要会公布在网上.如果被AASB否决的话.就会成为无效意见.
    第三层次:会计概念和政策公告(Accounting Concepts&Policy statements). AASB的职责之一是发展建立会计的概念框架.概念框架不具有会计准则那样的强制力. 根据CPAA和ICAA发布的联合声明[关于会计准则和UIG会议摘要的遵从. 澳大利亚会计职业界的会员也不必在财务报告的提供或审计过程中遵从会计原则公告的内容.但它的职能是评价帮助会计准则的制定. AASB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由前AASB和PSASB制定的会计概念公告. 政策公告则是对多种关于准则制定程序和国际协调化进程的政策的说明.
    澳大利亚的概念框架也是世界上较有影响力的会计理论结构之一. 迄今为止.发布了四份会计概念. 其分别为关于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义. 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定义和确认.
    第四层次:会计指南和公告(Accounting Guidance&Bulletins). 前AASB和PSASB颁布了一系列会计指南和会计解释.其中有许多直至现在还在运用.其目的是对现行的会计准则的运用提供指导. AASB将来可能会继续颁布会计解释. AARF的成员为前AASB和PSASB提供技术支持.提出了很多会计公告.详 细阐述了有关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公告反映了AARF的成员在准则发布时对准则的观点和意见.
    3.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制定和发布股票上市的规则. 包括有关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报送. 财务资料披露等会计管理原则.这些规则的执行. 是通过上市公司实体和股票交易所共同签订契约协定来实现的. 不执行上市规则的公司. 可能失去上市资格.这些规则是对公司法的补充. 适用于上市公司. 作为澳大利亚的公司实体. 既要执行公司法有关会计的规定.又要执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发的会计准则(AASB`S). 如果是上市公司. 还要执行股票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会计规则.
    二.与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比较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现阶段主要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中对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的规定属于基础性的.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会计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会计法律.现阶段主要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此层次的会计规范主要是由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报告财务报告应该遵守的具体标准.这一层次的会计准则.制度还包括三个等级:基本会计准则.这是对财务会计原则性的规范.是准则的基础,具体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指南.
    第四层次.规范性文件.目前主要有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是财政部.属于政府部门.民间会计团体对于会计准则制定的影响很小.这是由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而国家是财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之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必须考虑国家对信息的需求.而在我国这个注重集体主义的国度.由国家来制定会计准则.从而赋予准则以强制力也许是最佳的选择.值得深思的是.信息的使用者自己来制定会计准则.就如同游戏者自己制定游戏规则.这是否欠缺独立性呢?澳大利亚虽然也是政府主导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但是直属于财政部的FRC不能过多干预AASB的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财政部不能直接对会计准则制定实施影响.从而保证了AASB机构的独立性.

  • 澳大利亚是通过公司法对公司的活动包括会计与财务活动进行立法管理的,强调“真实与公允”。澳大利亚公司公司法对会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1)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对交易事项和财务状况正确记载和解释的会计记录,根据这种记录要能够编制出符合“真实与公允”要求的会计报表,并且能够接受传统而正规的统计;(2)规定了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公司员工提交会计报表的期限;(3)必须提示公司对外投资持股的具体情况及关联子公司的状况,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对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4)在报表资料有可能被误解的情况下,必须增列有关补充资料加以说明;(5)要求在董事报告书中说明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税后利润形成准备金的情况、股票和债券发行情况、股利发放情况、坏帐的处理估价、或有负债、董事津贴及重要的期后事项等。此外,对审计师的聘任及会计报表的审计也作出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同为联邦制结构的美国没有产生建立统一的公司法律规范的动机呢?可能的答案昌两国不同的企业组织和经济结构。在美国,它的50个州对公司事务具有基本的管辖权,联邦法规则适用于于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业活动和公司控制相对分散。而在澳大利亚,特别是在新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这些大州,公司控制则较为集中。同时,澳大利亚远远大小于美国的经济规模,造成澳大利亚人从规模效益的角度认为,与缺乏统一公司法有关的额外成本是一种负担,这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与会计准则 澳大利亚全国性的会计职业团体有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和澳大利亚会计师联合会(ASA)。1966年,在两个团体的联合倡导下,建立了“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 (AARF)负责拟订和公布会计准则。在已发布的18项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中,引人注意的是《AAS-7:矿产采掘业会计》和《AAS-11: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因为澳大利亚幅员辽阔,矿产资源丰富,采掘业和建筑业是澳大利亚的经济支柱之一,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的会计规范,而这两项专门准则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是没有的。 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拟订的会计准则经过讨论,得到ICAA与ASA批准后,还必须得到会计准则审查委员会(ASRB)的认可和批准,才能最终决定其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可见,在澳大利亚,会计职业团体在会计准则制订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是有限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司法的主导和制约作用。补充: 三、澳大利亚会计实务的特点 1、资产计价。对存货和有价证券一般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当估计市价与可能的变现净值大致相同时,则可以市价作为孰低法的计算依据。后进先出法即最后进货成本法在存货流动计价时不允许使用。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历史成本计价。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重估价值使之符合“真实与公允”的原则。资产重估时,重估升值的贷记资本类科目“重估价准备”,重估减值的作为当期损失注销。减值若涉及以前期间的则冲减“重估价准备”。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或递减法,并要求采用规定的标准折旧率。在变更折旧方法时,若影响较大,需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2、费用摊销。研究与开发费用一般列为当期费用,但如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按递延费用处理。商誉一般在价值减退时进行摊销。同时也确认负商誉,称之为“合并引起的准备”。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也进行摊销。长期债务在报表上列示时包括一年后到期的项目,长期债务的折价或溢价按规定进行摊销。融资租赁支出不作为资本化支出处理,列入收益性支出。澳大利亚会计特别强调区分“备低”和“准备”的区别。前者适用于引起负债的发生或资产的减值,但确切的数额尚无法确定的情况;后者是指金额的实际准备,又区分为“资本准备”和“收益准备”。资产重估升值、股票溢价准备等属于资本准备,而那些未经拨定的企业纯收入属于收益准备,它也被称为一般准备金。补充: 3、纳税调整。澳大利亚的会计收益并不要求与纳税收益保持一致。当会计收益不等于纳税收益时应记录递延所得税。澳大利亚的税务体制,存在“经济上的双重课税”,即支付的股利不能从应税收益中扣减,而收入方收到股利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务报表。澳大利亚现行的公司法没有规定年度会计报表的统一格式,会计报表也不要求公司提示下列信息:(1)营业额和成本的大类;(2)按整个经营的各部分分解的信息;(3)固定资产和投资的变动情况。1984年公司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要求董事会和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说明报告必须指明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遵从了经过批准的会计准则;如未遵从,是否反映了“真实与公允”的观点及这样做的原因,并要求定量地指明可能带来的影响。当发生企业合并时,按权益法进行处理。当控股权占50%以上时,要全面合并,不论国内国外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编制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和收益单独列示。1985年以后的会计报表,要求提示分部会计资料,提供分行业和地区的有关销售、损益和资产状况的信息。 5、物价变动会计。澳大利亚会计学术界倾向于现行成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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