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省工伤津贴上调吗1一4级定期津贴会调整多少

2017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导语】: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11月3日,南京市人社局官网发布消息,调整南京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2017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详情如下。  日,南京市出台《关于调整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号),根据通知,新的工伤待遇标准执行时间为日,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于2018年1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  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1、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类型等级月增加额(元/月)保底金额(元/月)伤残津贴伤残一级2862965伤残二级2132800伤残三级1932635伤残四级188247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上述月增加额调整后,仍达不到保底金额的,补足到保底金额。即: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护理费调整情况表类型等级新标准(元/月)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处理2926生活大部分不能处理2340生活部分不能处理1755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26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4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55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情况表类型等级月增加额(元/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125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99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5元;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费用如何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将按原发放方式统一划拨,无需个人另行申请。  新五区如何调整?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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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工伤认定编辑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四川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增加200多元 增长率12.37%   10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已圆满完成。据统计,2014年全省共为53981人次伤残职工(含供养亲属,下同)调整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16.66元,增长率为12.37%,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967.49元。   其中,2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282.13元,增长12.66%,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2510.72元。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221.22元,增长13.35%,调整后月人四川省2014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已完成   10月28日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四川省2014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目前已完成,2014年度共为53981人次伤残职工(含供养亲属)调整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16.66元,增长率为12.37%,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967.49元。   在调整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53981人次伤残职工中,为2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282.13元,增长12.66%,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2510.72元。为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221.22元,增长四川5.3万余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 月人均增216元   10月28日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全省2014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目前已完成。全省2014年度共为53981人次伤残职工(含供养亲属,下同)调整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16.66元,增长率为12.37%,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967.49元。   在调整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53981人次伤残职工中,为2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282.13元,增长12.66%,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2510.72元。为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伤残津10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已圆满完成。据统计,2014年全省共为53981人次伤残职工(含供养亲属,下同)调整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16.66元,增长率为12.37%,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967.49元。 其中,2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282.13元,增长12.66%,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2510.72元。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221.22元,增长13.35%,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1878.31元。 同时,为4416名伤残人员调整了生我省2014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14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度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工作,截至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已圆满完成。   据统计,2014年全省共为53981人次伤残职工(含供养亲属,下同)调整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16.66元,增长率为12.37%,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967.49元。   其中,为2级伤残人员调整了伤残津贴(或养老金),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282.13元,增长川人社函[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 1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我省《20 3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现将2014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二、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 为41795元。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下班途中出车祸致七级伤残,第三方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诉请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李女士在成都一家保洁公司工作,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日,李女士在下班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为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至四川省人民医院救治,共计住院130天,花费医疗费元。李女士支付护理费17400元。 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成都商报讯(记者 余文龙)日前,省人社厅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其中,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75元的华西都市报 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津贴涨得最多,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本次调整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下称工伤人员),但不包含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6月30日前,各市州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将《2014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上报省社保局。 新标准,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核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抚养条件,按照“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则,准确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日日仍然符合《供养亲属规定》资格的,可继续享受到丧失享受待遇资格条件。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三、因病(含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核实,从日起比照《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四、我省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650元。 政策依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号)第六条 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政策依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号)第七条 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政策依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号)第四条 日一、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二、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号)第二条、第三条 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20元的,增加到42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00元的,增加到400元。 政策依据: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号)第五条 日山西省太原市工伤1至4级2017年伤残津贴和护理费长多少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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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类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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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大大学毕业在做行政工作,后来在东方航空工作
您好山西省太原市工伤1至4级2017年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全国是一样的,从日起,对于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规定作如下调整: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8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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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四川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每月增加190元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又提高了。记者昨日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对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进行了增幅调整。根据《通知》,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日起执行。具体调整后的待遇如何呢?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相关待遇标准为,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53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6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2066元。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今日推荐:随着中产阶层队伍的壮大,家庭对投资理财的需求在深化。用一句话描述理财新时期的特点就是,更多的家庭从“简单理财”进入到了“理财规划和管理”阶段。在收入已经达到所谓“中产阶级”的标准的前提下,我们又该如何通过合理规划家庭理财,来真正实现“中产”生活呢?第3期成都有财·理财微课堂,我们就来聊聊,“伪中产”如何依靠理财规划成为真中产!微信语音课全程免费,欢迎大家踊跃报名!报名方式:方式一: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腾讯大成网·财经频道微信公众号“成都有财”,回复【报名】即可。成都有财微信公众号(cd_money)方式二:直接添加成都有财官方客服号钱小妹微信,邀请你进成都有财•理财微课堂社群。成都有财官方客服号钱小妹微信课程大纲:资产的保护 — — 重点在于风险管控在家庭理财过程中,必须对财务风险具有足够的认知,并规划出风险的规避、转移方案。资产的积累— — 从“人赚钱”到“钱赚钱”提到财产的积累.大多数人的概念为还停留在挣工资、做生意、炒股票的三部曲中。随着资产的积累,人们已经逐渐有条件在单纯的人赚钱基础上加上钱赚钱的部分了。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钱赚钱的比例更应该逐渐加大。资产的分配— — 让钱为人生活的目标服务理财规划中有一句让人深思的话:“对于很多人来讲,花钱比赚钱要难”。在我们实际的工作中,也确实体会到,花一半。钱并不是一件可以轻易做好的事。花钱的过程实际上是家庭现金分配的过程。成都有财·理财微课堂本期课程为“成都有财·理财微课堂”系列课程第3期,课程将针对网友自身理财经验和水平的差异,由浅到深的为大家提供理财答疑和咨询。错过往期课程也不要紧,微信关注“成都有财”(cd_money),回复【课程】即可阅读往期课程回顾文章。 申请借款
正文已结束,您可以按alt+4进行评论7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5元,二级伤残330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80元。
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5元,二级伤残330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8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233.5元的,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86.8元的,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40.1元的,调整到2540.1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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