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资超过2万的人退休后哪个养老保险好支付金额不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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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算收入吗?有人可以说一下呢?
金算收入吗?有人可以说一下呢?之前因为这个就吃了很多亏,不懂法律没办法啊,只好每次做事情之前都先查好,最好让自己少吃亏,希望大家能帮帮我~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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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退休金算收入吗,是基本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报酬,退休人员不提供劳动,自然不享有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由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基本养老金,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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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家庭收入,但按家庭人口平均值计算,会影响人均收入。申请经济适房需根据地方政策要求而定,具体你可到街道办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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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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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养老处
〕30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地税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皖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制定了《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9月6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一、关于参保范围1.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3〕14号)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类的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根据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3〕43号)规定,不纳入分类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4.尚未按照皖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经编制部门批复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内工作人员是指按照人事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人员。各地据此制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同级人社、编制部门审核确认。二、关于养老保险费征缴6.养老保险费征缴中涉及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7.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下同)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下同)、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8.机关技术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9.机关普通工人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1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当年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起薪当月的基本工资核定。12.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中的工资项目标准调整执行时间早于实际发放时间,且执行时间和实际发放时间不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的,按调整后的工资项目标准重新核定缴费基数。13.工作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14.核定结算年度缴费基数时,结算年度上一个年度社平工资尚未公布的,暂按结算年度上上年度的社平工资确定 “保底封顶”线,待社平工资公布后再按新的标准重新核定。15.参保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16.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17.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18.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征收。三、关于个人账户管理19.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再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0.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累计本息扣除从个人账户中已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含应从个人账户中列支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21.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实施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除《实施意见》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计算方法均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工龄计算政策执行。22.《实施意见》实施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在全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其在全省统一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3.工作人员在《实施意见》实施前,从事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工龄的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以折算工龄,折算后增加的工龄计算新办法待遇时不超过5年且只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实施意见》实施后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再折算工龄。24.计算缴费年限时,满12个月为一年,不满12个月的,折算为年,结果保留1位小数,小数点后第2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值。25.计算实际平均缴费指数时,首次参保当年和结算年度内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年度缴费指数为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均缴费基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没有缴费的,不取指数,该年度不纳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26.计算缴费指数时,结果保留4位小数,小数点后第5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值。27.《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取值。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与执行的工资待遇不一致的,按照其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职级(岗位)取值。28.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计算老办法待遇中的A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警衔津贴、海关津贴);B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为参照皖政办〔2015〕36号文件规定,根据2014年9月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不包括按照原退休费计发办法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涉及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截止到本人退休前。29.自2016年起,每年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增长率(Gn-1)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当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上年度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由国家统一公布。30.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是:对第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对第二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对过渡期最后一年退休的,发放超出部分的100%。31.计算退休待遇时各单项待遇的尾数均不得“逢一进元”,合计后待遇尾数按元计算(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32.按照本文件第16条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当年的有关规定计算。33.按照本文件第17条规定年满70周岁后仍继续工作的工作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涉及的社平工资采用退休年度上年度的社平工资。其中年满70周岁后选择不再继续缴费的,70周岁后的工作时间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作为缴费年限。五、关于待遇支付34.《实施意见》实施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暂维持不变,仍按国家、省现行干部管理规定执行。3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社保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36.《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37.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六、关于规范试点地区政策38.试点地区在《实施意见》实施后统一执行《实施意见》政策。试点地区是指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点的通知》(皖人办发[1997]37号)规定,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统筹并单独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合肥、安庆、阜阳三市市直和部分县。39.参加试点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实施意见》和本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其在《实施意见》实施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连续工龄),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其在《实施意见》实施前的个人缴费本息,采取实账方式或记账方式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采取记账方式划转的,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过渡期内退休的,该部分资金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40.参加试点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且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退还给本人;本人已经死亡的,按有关规定继承。41.试点地区退还和划转个人缴费本息所需资金,《实施意见》实施前基金如有结余的,可从基金中列支;基金没有结余或结余不足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42.试点地区在《实施意见》实施前的基金缺口(包括退还和划转个人缴费本息造成的缺口),由同级政府弥补。七、其他43.本规定中所称《实施意见》实施前后的时间划分,以2014年10月1日为界线。44.《实施意见》和本规定中的退休人员均包含退职人员。45.《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工作人员,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46.《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再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47.《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至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暂按现行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预发退休待遇;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多退少补。48.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地税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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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社保应否赔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损失与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行天下
文 | &周蓓蕾(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欢迎在朋友圈和微信群里分享学习。前言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么终止劳动关系要么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往往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时,问题来了,诸如:跨越退休年龄前后的关系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需支付解除或终止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在国家没有详尽法律法规规定及“法”出多头并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则司空见惯。笔者带着下面6个问题,找了江苏省5个案例(苏州、镇江、扬州、盐城、南京),琢磨着其中法律关系,以求有个较客观较统一的裁判标准。1.劳动者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关系吗?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达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是否有权获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4.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应先由人社部门证明不能补缴社保?5.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起算、终止时间节点是什么?6.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的月工资标准是什么及年限如何计算?&案例&案例1:(江苏苏州)郑继权与昆山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昆民初字第号&【基本案情】郑继权于2004年8月1日进入鸿钧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8月31日止,公司未为郑继权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郑继权继续上班。2013年11月18日郑继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郑继权上班至2014年11月15日。2014年11月17日郑继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300元、社保损失211680元等。后郑继权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2013年11月18日郑继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故郑继权要求鸿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鸿钧公司未为郑继权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郑继权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继权连续在公司工作未满15年,公司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郑继权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即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为9.5个月当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4802元,计45619元。&案例2:(江苏镇江)陈祥梅与江苏腾飞特钢工具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镇经平商民初字第00081号&【基本案情】1996年3月起,陈祥梅在杨国喜处从事钢材拉丝工作。1998年5月6日,杨国喜与杨良投资设立腾飞公司,住所地为陈祥梅工作的场所。陈祥梅工作期间,工作由杨国喜、杨良等人安排,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0日,杨良在腾飞公司原住所地成立国工刃具厂,陈祥梅继续在原场所从事原来的钢材拉丝的工作。陈祥梅在2011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2013年2月被辞退。陈祥梅要求赔偿损失。2015年9月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出具证明载明:陈祥梅作为企业职工,已不符合参保范围。&【法院认为】陈祥梅与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陈祥梅的劳动工作年限自1998年5月至2013年2月。陈祥梅在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工作期间,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均未按照法律规定为陈祥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陈祥梅现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社保部门现已确认陈祥梅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故对陈祥梅主张由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赔偿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祥梅的工作年限虽自1998年5月至2013年2月,但陈祥梅在2011年9月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腾飞公司及国工刃具厂依法应当为陈祥梅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也应自1998年5月至2011年9月。腾飞公司应当一次性赔偿陈祥梅按照1998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以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镇江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37129.4元(3375.4元/月*11个月),国工刃具厂应当一次性赔偿陈祥梅按照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以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镇江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6750.8元(3375.4元/月*2个月)。&案例3:(江苏扬州)徐粉红与扬州市大地宝带幼儿园劳动争议案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扬邗民初字第2329号&【基本案情】2001年8月,大地四季幼儿园申请注册大地四季幼儿园宝带分园,后徐粉红在宝带分园工作。2004年宝带分园的名称不再使用,开始使用大地宝带幼儿园的名称,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日,大地宝带幼儿园经批准登记。大地四季幼儿园与大地宝带幼儿园投资主体为同一主体。自2004年至2013年,徐粉红在大地宝带分园及大地宝带幼儿园工作期间均从事伙食房炊事员工作。徐粉红于日达退休年龄。日,徐粉红因腰椎间盘突出至医院治疗。日,徐粉红以大地宝带幼儿园未购买社会保险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大地宝带幼儿园未为徐粉红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经当地社保部门审核,无法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法院认为,徐粉红、大地宝带幼儿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1、从徐粉红提供的劳务性质来看,徐粉红自2004年至2013年均在大地宝带幼儿园的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负责幼儿园的上、下午副餐及午餐,故徐粉红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2、从徐粉红的工作时间看,徐粉红因需提供早上的副餐,早上不能迟到,故徐粉红系接受大地宝带幼儿园的管理;3、从徐粉红领取的劳动报酬来看,大地宝带幼儿园每月向徐粉红发放工资,而在年终还发放补贴,故大地宝带幼儿园系定期向徐粉红发放工资。虽然徐粉红于日已达退休年龄,但因大地宝带幼儿园未为徐粉红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徐粉红未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自日至日徐粉红、宝带幼儿园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关于是否应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若应支付,数额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因徐粉红在大地宝带幼儿园工作未满15年,故大地宝带幼儿园应向徐粉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为33516.7元(2012年扬州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689元/年÷12月×9=33516.7元)关于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法院认为,由于大地宝带幼儿园没有依法为徐粉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故徐粉红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徐粉红经济补偿金。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自2003年9月开始计算10年。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原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徐粉红于2003年9月至大地四季幼儿园宝带分园工作,而宝带分园于2004年使用大地宝带幼儿园的名称,其经营场所、投资主体等均未改变,因此徐粉红在宝带分园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大地宝带幼儿园的工作年限。虽然徐粉红于日已达退休年龄,但自日至日间徐粉红、大地宝带幼儿园之间仍是劳动关系,因此仍然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本和劳动保障的规定。2、徐粉红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认定为2063元/月。&案例4:(江苏盐城)朱明秀与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案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9民终字第275号&【基本案情】赵同立于2006年10月起到响水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响水环卫所未为赵同立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8月赵同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4年2月底,赵同立被响水环卫所辞退。日,赵同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通知书,以赵同立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后赵同立遂提起诉讼,要求响水环卫所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未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日,赵同立因病去世。朱明秀与赵同立系夫妻关系。响水环卫所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赵同立被聘用到响水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时,其年龄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关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虽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但条例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其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该条中劳动合同终止只有出现第(四)项、第(五)规定的情形,即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没有规定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分析。基于法律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经济补偿金的主要作用是社保保障性质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既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表明国家不鼓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响水环卫所未为赵同立办理养老保险,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赵同立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自响水环卫所应为赵同立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按每满一年发给朱明秀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朱明秀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朱明秀主张按照3000元每月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标准不超过本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予以支持,故响水环卫所应当赔偿朱明秀的养老保险待遇为21000元(3000元/月×7个月)。&【二审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照此规定,认定为劳务关系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或领取退休金。赵同立于2006年10月起到响水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2008年8月赵同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后,响水环卫所与赵同立仍延续劳动关系,此时赵同立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或领取退休金。故从2008年8月至2014年2月双方并非劳务关系,依法仍应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5:(江苏南京)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江苏坤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芳劳动争议案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宁民终字第1474号&【基本案情】王某于日进入水产研究所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自2008年1月起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水产研究所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日,水产研究所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日,水产研究所与坤润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由坤润人力公司向水产研究所派遣劳动者。自日起,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由坤润人力公司将王某派遣至水产研究所工作,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双方又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日,坤润人力公司以王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向王某下发《关于与王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日双方签订《续签合同意向书》,约定自日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双方续签劳务协议。在续签劳务协议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后王某诉至南京雨花仲裁委,该委以王某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王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某在职期间(2004年2月至日)与水产研究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0个月双倍赔偿金43920元(2196元/月×10个月×2)等。王某离职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2196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某与水产研究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2月至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坤润人力公司将王某派遣至水产研究所工作,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水产研究所系实际用工单位。法院认为,王某于2004年2月起至日止与水产研究所间存在劳动关系,自日至诉讼时止,与坤润人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作年限应自2004年2月起计算。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坤润人力公司在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以王某已达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法院认定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日解除,坤润人力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920元。&【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系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的情形。王某至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坤润人力公司于同日向王某送达《关于与王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此,坤润人力公司系依法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鉴于王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坤润人力公司在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坤润人力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某于日入职水产研究所,与水产研究所建立了劳动关系,日起,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由坤润人力公司将王某派遣至水产研究所工作,因此,王某与坤润人力公司、水产研究所之间形成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坤润人力公司成为王某的用人单位,水产研究所为用工单位。日,坤润人力公司以王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因王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坤润人力公司依法应支付其与王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因水产研究所系用工单位,依法对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承担连带责任。对日至日由水产研究所与王某直接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坤润人力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该期间依法应承担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主体系水产研究所。鉴此,坤润人力公司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294元(2196元×1.5个月),水产研究所对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水产研究所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18666元(2196元×8.5个月)。&问题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5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审劳动关系,二审劳务关系(特殊)有无经济补偿金无无有无有有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有有有有无社保不能补缴证明诉前无诉中有诉中有诉前无诉前无起算、终止时间节点用工之日(2004年8月)起至达退休年龄用工之日(1998年5月)起至达退休年龄用工之日(2004年5月)起至解除关系之日用工之日(2006年10月)起至解除之日用工之日(2004年2月)起至解除之日月工资标准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标准年限计算不取整取整(舍、进)取整(舍)取整(舍)不取整&&总结&通过5个案例,就6个问题作一概述。1、劳动者达到退法定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跨越法定退休年龄用工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为劳动关系,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阶段则为劳务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自实际用工之日起直到解除关系之日都是劳动关系。在江苏省范围内,目前是偏第二种观点。作为用工单位,为避免或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或降低、减少法律风险,可参照案例五中的做法,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合同,然后再另行签订劳务合同。其实最保险的做法,还是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合同,并不再继续使用。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从上述五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但较偏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宗旨,在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不是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是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可自行选择是否终止或延续。对于因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何况经济补偿金本身就是为了劳动者在换工作再就业的空档期有个生活保障,既然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法律层面可以不再就业,那么用人单位也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要。&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由于未依法缴纳社保,无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是否有权获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依法缴纳社保是国家的强制性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除了可以通过补缴社保的救济途径外,也可以对因未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救济。《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4、劳动者获取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否应先由劳动社保部门证明不能补缴社保?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保部门的工作状况,导致无法补缴或继续缴纳社保的情况大量存在,少有例外。从上述五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诉前一般是不去或办不到有关社保部门出具的不能补缴纳的证明的,诉中,法院往往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如果诉前或诉中,社保部门能够补缴社保,那劳动者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就无法得到支持。所以为了避免累诉或降低败诉风险,劳动者还是尽可能先向社保部门寻求补缴社保的救济,在确实无法补缴的前提下再行仲裁诉讼。&5、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起算、终止时间节点是什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起算点应从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险之日起。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保。由此粗略推出,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故上述案例中均从用工之日起算。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认为从用工之日起算,由于《社会保险法》是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在《社会保险法》之前,江苏地区适用的是《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该条例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地方上政府部门要求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时间也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些地方为了过渡普及社保的缴纳,适当延缓了强制缴纳的时间,在之间只是鼓励缴纳。所以,笔者认为,如果用工之日早于当地强制缴纳社保实行之日,则从当地强制缴纳社保实行之日起算;如果用工之日晚于当地强制缴纳社保实行之日,则从用工之日起算。&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及标准。《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也只是规定了起算时间节点而未规定终止时间节点,为此,上述五个案例中出现了算至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两种情况,但比较倾向于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讲,既然认定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是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给予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益,包括缴纳社保。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还可以继续缴纳。所以计算损失的终止节点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似乎更为合理些。&6、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计算的月工资标准是什么及年限如何计算?上述案例中有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也有按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目前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但《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二十条规定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损失的具体的年限计算方法及标准。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十条规定规定了“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没有进一步细化到工作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部分如何取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折算的计算方法与标准,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案例中有按实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的,也有仅计算整年而舍弃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部分的,且比较偏向于取整舍零。虽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是同一个概念,而且立法目的也不同,一个是为了赔偿造成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一个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但毕竟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损害性大,不仅造了劳动者的损失,也造成了国家统筹部分的损失。所以从公平及严惩违法行为的角度来说,法院应从细计算,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或按实际年限折算(具体到工作年限以月为单位),而不宜简单舍弃零头算整数。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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