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到房产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2006年第一被告胡斌(华晨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李敏杰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4年。此前,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分别判胡斌、李敏杰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1年。具体见如下报道:  http://www.news365.com.cn/wxpd/c ... 7797.htm    http://news.sohu.com/2424441.shtml  2009年发生在杭州几乎是翻版宁波案例的相同事件,竟然不能立案!  2月28日《钱江晚报》报道一:http://qjwb.zjol.com.cn/html//content_4551991.htm  3月3日《钱江晚报》报道二:  http://qjwb.zjol.com.cn/html//content_4555361.htm  3月3日《钱江晚报》报道三:  http://qjwb.zjol.com.cn/html//content_4578993.htm  
关于杭州丽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偷税漏税的举报及请求    中共党员、前公安干警诈骗  
如果不是自己亲身经历,谁都不敢相信,在和谐杭州,法制杭州,一个自称中共党员、经查确为公安干警出身的杭州本地年轻人竟然是一桩精心设计、巧妙布局,以合法中介为名,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偷税漏税之实的黑心中介的实际控制人。  
这人名叫陈小林,陈小林不愧为公安干警出身,但他没有把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用于抓捕罪犯、保护守法公民。他抛弃我党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多年教育于脑后,用掌握的法律知识精心设计了一个骗局,成立了杭州丽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其父亲陈林森(名下无任何不动产,为案发做好了准备)作为其代理人出任该公司法人代表。  
该公司长期以替受害人出卖房屋为幌子,诱骗23名甚至更多受害人签署全权委托并经过公正后,立即虚构房屋买卖事实套取银行按揭或者直接抵押给他人获得资金,款项总计高达2300万之巨!用获得银行贷款或者抵押获得的资金从事民间借贷(即高利贷)、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或者支付前面受害人的尾款。妄图通过不断骗取更多受害人上当来填补不断扩大的黑洞!在骗取受害人几代人辛苦积累用于安身立命的唯一居所后,自称中共党员、经查确为公安干警出身的陈小林一边看着受害人流利失所,一边则和家人都开着名车,其妻戴着两枚分别达60、70万之巨的钻戒,开着奔驰车,甚至连几岁大未成年的女儿名下都有豪宅!放眼偌大杭州,有几人能望其项背!    知法懂法再以身斗法,法能奈其何  
可恨的是,这样罪大恶极的罪犯嫌疑人,因其精心设计的骗局之完美、同时有过公安背景,深谙破案之程序和思路、有着极强的逻辑分析和心理承受能力、掌握着相当的公安队伍的人脉资源,在众多受害人报案达两星期后的今天,还能招摇过市,行动自由。当然他还能与同伙合谋窜供、与老婆离婚,或者以别的形式转移财产、隐匿脏款、消灭罪证甚至潜逃。  
报案已经月余,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仍未立案。当然,我们理解公安办理案件都有一定的程序,调查案情需要时间。***************(中间省略办案人员的一些不负责任,容易让人产生联想的话)加之罪犯嫌疑人具有的公安背景,也不得不让我们受害人产生某些联想。    诈骗手段总结  1、向受害人推荐三月包销业务  2、看房、评估、协商包销底价   3、签订包销合同   4、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中介公司员工全权代理房屋买卖事宜的公证,包括收取房款)  5、中介公司支付20%左右具体不等房款给受害人,有按揭的受害人到手几万现金,其余用于支付该房现有有银行按揭的余款   6、中介公司虚构买卖事实,以按揭形式获取银行贷款或者直接将房屋抵押获得现金  7、用获得银行贷款或者抵押获得的资金从事民间借贷(即高利贷)、其他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或者支付前面受害人的尾款     犯罪事实  
该公司利用其合法拥有的中介资质,长期以替受害人出卖房屋为幌子,诱骗23名甚至更多受害人签署全权委托并经过公正后,立即虚构房屋买卖事实套取银行按揭或者直接抵押给他人获得资金。明知房产中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房款,房产交易须采用保证金帐户等形式的监管帐户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中介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的规定,用所得款项从事民间借贷、其他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或者支付前面受害人的尾款加以挪用。致使相当多的害人不能全额拿到房款,涉案资金高达2300余万元,已经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  
同时,该公司明知帐户余额不足(实际公司银行帐户从2008年12月起余款仅为几十元,无任何交易记录),违法签发金额高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远期现金支票(部分成为事实上的空头支票),诱骗受害人委托其全权代理房屋买卖,虚构房屋买卖事实,套取银行资金或者直接抵押给第三人,已经构成了票据诈骗行为。  
在丽居公司包销的23套房屋买卖过户中,该公司竟然无视其具备中介资格的事实,绝大部分房屋过户交易均在产权中心自助签约平台签约。其以中介之名,行诈骗之事昭然若揭!同时造成该公司没有代理该房屋买卖合同,就没有业务收入的假像,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此外,虚构的多笔房屋买卖交易是以大大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在产权中心备案的,就是为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另外,该公司高达2300万元之巨的所有款项均未采用公司帐户出入帐,而用其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小林私人帐户往来,以达到躲避税务、公安追踪和转移脏款之目的。      严惩罪犯,还我公道  
这么多人房屋被骗,竟然是在和谐杭州!而且是被一个具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在房管局取得合法经纪资格的中介公司所骗!是被一个受党和政府教育多年,自称中共党员,经查确认为前公安干警的陈小林所骗!有人说,受害人自己有过错,谁让你们自己不小心。那我要反问:守法公民依法合理处置自己合法财产有什么错?委托一个具有合法资格的专业经纪公司买卖房屋有什么错?政府为规范市场行为而设立的神圣庄严的法律法规在一张轻若鸿毛的全权委托书的面前竟然轰然倒塌?该公司违法违规操作如此长的时间政府主管部门竟然没有一丝察觉?致使受害人几代人辛苦积累用于安身立命的唯一居所被骗!受害人现在有屋不能回、痛苦绝望而犯罪嫌疑人竟然还能招摇过市,过着奢侈糜烂的生活!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求助人民政府伸张正义!严惩罪犯!还我公道!在整个事件中,丽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小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确的主观故意,确凿的犯罪事实!事实清楚,情节恶劣,造成极严重的后果!但报案至今已经月余,公安却尚未立案。何其怪哉!加之罪犯嫌疑人具有的公安背景,怎么能不让我们受害人产生某些联想。我们希望政府相关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能重视此案,督促具体经办单位秉公办理!严惩罪犯,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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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下走人。
  用合同做掩护,隐瞒事实真相,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业主信任,支付小部分定金,获得授权后让员工、亲友等等假冒买房者,虚构买卖事实,套取银行按揭贷款或者直接抵押给第三人获得现金,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偿还债务,导致业主房子流入他人名下,却无力支付房款。受害业主少则损失30多万,多的达到180多万,明显是诈骗,公安不立案,无非有几个可能:  
1,被犯罪嫌人收买  
2,尚在调查中  
3,业务水平低下,  
4,本案无油水可捞,不愿白辛苦      公司副总:王进文
身份证:028219
身份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画溪村一村天明街4号  法人代表陈林森
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小林
  陈小林因为问高利贷的人借了据说是上千万的资金,现在无法偿还,放高利贷的人一报案,公安立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了案,受其诈骗房产的10余户人家报案月余却至今不立案。两者的区别是  如何之大呀!  立案并不是一定要破案,而是为了用侦察手段弄清真像,查明事实。现在公安机关有种“不破不立”的不良风气,为提高破案率,对疑难案件不予立案的现象很普遍。  
  大家都来顶
  宁波比较安宁吧 而且很低调
  我看杭州公安是在拖延时间,报案一个月才给做笔录,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要半年一年才能破,简单的案子都给弄复杂了.
  骗得三证两天过户,既没买房付钱的凭证,又有高进低出的事实。这分明是在转移赃物,这样的三证是虚假的,是恶意串通违法取得的,具有明显的团伙诈骗嫌疑,不尽不受法律的保护,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人多套房贷,并开具虚假收入证明,骗过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一经查实,法律不容。银行机制,监管不力,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合同诈骗、高进低出,100万的房子卖20万,虚假过户,得房者皆为诈骗犯的亲戚朋友,姘头、高利贷者,空头支票到期不能兑付。主犯明知到期无能力履行包销合同,还要以个人形式来担保,诈骗一套、二套、三套、四套、五套、六套、七套、八套、九套、十套、十一套...金额总达一千万。主观诈骗非常明确,这样的事实还不能定罪,请问:莫非要让杭城所有的房屋都让诈骗犯骗尽,才能定罪吗???天理、公理、还有法律!!!  
  我们大学的法律老师。。第一天上课。。就和我们说。。中国其实是没有法律的。。我也不主张你们来上这课,因为学习个莫须有的东西是没有意义的
  有没有什么内幕呀?  不然不可能不立案么!手段几乎一样的哦!
  现在这个社会有钱什么都好办,中介给银行塞个红包么贷款马上就搞定,要不是那些垃圾银行那也不会有这么多受害者了.
  宁波的案子是浙江省公安厅督办的,二审主犯被判无期,省高院终审被判15年,杭州的案子没有道理不立案!
  打击罪犯,责无旁贷!保护市民!义不容辞!执法为民,立警为公!  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诈骗犯消遥一天,受害者痛苦一天。放纵罪犯就是对人民犯罪!!!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上,德国牧师马丁·尼默勒的诗:   《起初他们追杀gc主义者》    起初他们追杀gc主义者,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gc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会员,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会员;    后来他们又追杀天主教徒,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徒;    最后  他们奔我而来,  再也没有人能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希望更多上级部门来关注此事,一起帮助受害的公民讨回公道讨回权益.
  铲除罪恶,还我公道!
  诈骗金额达到1000万以上,10套以上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竟然立案都立不了!受害人上下三代,男女双方父母几家人倾其一生努力购得的房产一夜之间竟然在别人名下,犯罪嫌疑人若无其事,招摇过市!现在大家该见识所谓的司法“公正”了吧!难不成房子也会“躲猫猫”?
  太平盛世不太平,和谐社会不和谐  宁波诈骗判无期,杭州诈骗不立案  杀人放火罪恶大,文明诈骗受保护  市场次序徒枉然,房产被骗没人管        
  广告咔嚓关小黑屋/林六月-- 权威度-- 操作时间: 08:57:46 -- 1912883
  政府真的不管,再下去要闹出人命了,人这辈子买的起一套房子就不错了.
  现在总算见识了中国的司法制度了!  
  黑黑黑!伸手不见五指
  黑社会,黑罪犯,黑JC,黑ZF
  同一个社会,同一个法制,同类的案件,却有不同的公安!!!黑、黑、黑!有胆子亮出来!
  合同诈骗、高进低出、空头支票,铁的证据,血的事实。  杭州市公安局×领导却说:不予立案,  这么明显的犯罪事实,你却以种种借口为诈骗犯开脱罪恶。你要对得起你这身制服,是人民给了你机会,  现在百姓受难,你还在护着犯罪分子,  怪不得诈骗犯陈小林的父亲法人代表陈林森这么消遥,还悠闲地在家操麻将,  而受害者居无定所,家破人亡,整日流泪、心在滴血!  还我公道,还我公理,玩火者必自楚!
  这年头,天真黑呀,白天也不见太阳!
  都成黑社会了
  以合同作为晃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高进低出,开空头支票。  故意非法占有别人的房产,主观故意极为明显,  拆东墙补西墙是绝对的诈骗手段
  怀疑公安被犯罪分子收买,  现在什么社会?简直就是黑社会  
  杭州丽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3月份成立以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发空头支票、无偿还能力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诱骗20余户受害者签定房屋包销合同及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在骗取房屋产权证后过户到员工、亲友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名下,并通过抵押、银行贷款等手段套取现金,非法占有受害者的房屋,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现已导致约11户受害者无家可归,无房可住,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并且有约1000万不能追回。受害者报案已近两月(日最早报案,上城公安拒绝受理,直到2月11日有另一受害人报案才勉强受理),上城经侦却迟迟不予立案。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予以监督,还我们受害者一个公道。  丽居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理由如下:  一、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1、 丽居公司业务员在各种渠道得知房东有房出售后,便联系业主看房,并介绍该公司推出了“三月包销,卖不掉回购”的业务。而实际上该公司自2008年3月成立至今,从未开展过房屋中介买卖业务,这点已从产权交易中心的资料得到证实。获得房屋中介佣金,是中介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丽居公司自成立起,从未代理过一起房屋买卖。涉案的23套房屋该公司全部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产权交易中心自助签约平台登记。丽居公司作为一个持有合法手续的中介公司,从不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代理房屋买卖,情愿支付数额不小的费用交由其他中介公司办理,只能说明该公司以正常经营来的获得买卖佣金不是其经营的目的,注册该公司的主要目的只是作为其实施诈骗的工具。  2、 按该公司员工介绍的“三月包销”,及在《杭州日报》上所作的报道及《房屋包销委托代理合同》中所显示的内容上看:该项业务应该是双方签定房屋包销委托代理合同的三到四个月期限内,丽居公司独家代理销售该套房屋。约定期限到达之后,若房屋未销售出去,则由该公司以双方认定的价格回购。而事实上,该公司从未开展过此项业务。大量的事实证明,该公司在取得房屋后并没有以任何形式面向市场出售,而是在极短的时间内(骗取业主授权后三天左右)通过三种方式套现:一、做虚假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陈小林、员工张青等人名下,办理按揭贷款从银行套取现金;二、将房屋过户到陈小林名下,再办理抵押向个人借款套现;三、直接将房子过户到借款人及借款人朋友名下直接获得现金或者偿还之前债务。  3、 在签定包销合同前,该公司业务员、公司总经理从未提及要签全权委托公证,而在签定合同后再说需要做公证,并拒绝给房东公证书。事实上,如果该公司在找到真实的买家后,业主即使不签委托书,采用亲自到场的方式完全可以完成过户。另外,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丽居公司从未提及中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房款、交易须采用保证金帐户等形式。该公司采用诱骗业主签全权委托并经过公证,其目的就是为达到欺瞒业主直接完成过户,恶意挪用、非法侵占业主房款。  4、 丽居公司在小额支付定金,骗取受害者房屋产权证的同时,给自己设定了一个不短的期限(即合同期限,三至四个月不等),以达到蒙蔽受害者,实施非法占有房屋的目的。在受害者未觉察其骗局的时候,将房屋以虚假合同予以过户,达到非法侵占业主房款的目的,并拒不支付受害者房款。  
综上所述,杭州丽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订立房屋包销委托代理合同为掩护,以非法占有受害者房屋为目的,用虚构的“三月包销”事实和隐瞒虚假买卖过户及套取现金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受害者房屋,侵占受害者房款,并且已经无力偿还。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证据一:房屋包销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二:《杭州日报》关于《三月包销,卖不掉回购》的报道  
证据三: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用于房屋交易中心过户  
证据四:虚假过户后,银行按揭套现合同  
证据五: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六:丽居公司合同诈骗款项及受害人明细  二、 签发空头支票,明知无履行能力还签定包销合同;  1、 丽居公司在明知没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为了骗取众多受害者的房屋及获得全权委托,给不同的受害者开具了34万、64万、136万、185.6万等数目不等的远期现金支票十多张,兑付日期均为合同到期日。现有受害者中最早到期日为09年1月5日,到银行兑现时被告之帐户里余额仅为一百余元。而此前前去兑换的空头支票已有十来张,此帐户11月份以来就没有资金往来交易过。实际上,陈林森、陈小林等人套现后的资金几乎从不往公司帐户上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新罪名——票据诈骗罪是指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陈林森、陈小林的行为已经涉嫌票据诈骗罪。  2、 杭州丽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仅为50万人民币,其中40万用于租赁办公楼。在此种情况下,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大量收购房屋,用后面房屋套现所得支付前面房屋的尾款,导致后期近千万的漏洞无法填平。陈林森、陈小林等人从一开始就知道如此操作,必定无法收尾,或者寄希望于通过连环诈骗不断成功,却仍然不停实施骗局,导致12户受害者无家可归,无房可住,房款尽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行为人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综上所述说,丽居公司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小额履行合同的方法(即先支付数额不等的房款,用于骗取房屋及全权委托)诈骗受害者签定房屋包销委托合同,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隐瞒真相,使用不能兑现的远期空头支票作为合同履行担保,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票据诈骗。  证据七:空头支票  证据八:丽居公司帐户情况  三、 无担保能力人出具担保函  1、 为了诱使受害人相信丽居公司,从而与其签定房屋包销委托合同,并骗取受害人的房屋产权证,陈林森,陈小林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有效资产的情况下,给众多的受害者出具了不可撤消的个人担保书;而陈小林名下的房屋也均为从受害人处骗得后非法占有并作了抵押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行为人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陈林森明知自身没有资产,陈小林明知名下房产为诈骗取得,不能用于担保,却为了取得受害者信任,做出合同履行担保,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证据九:不可撤消的个人担保书  四、 高进低出、非法占有受害者的房屋  1、 陈林森、陈小林等人在骗取受害者的房屋产权证后,即通过虚假买卖合同到房屋交易中心将房屋过户到陈小林、员工、朋友及亲属名下,再通过银行贷款、抵押借款套现,并非法占为己有。  2、 房屋包销委托合同签定时约定的包销价格均为合同双方协商认定的,是略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然而,丽居公司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并未面向市场进行销售,却在极短的时间里(合同签定或房屋产权明晰后3天内)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转手给亲属朋友。实际上在签定合同时,多位受害者曾表示如果合同到期后房屋未能销售出去,可以在拿回房屋的情况下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其实只要丽居将房屋退回给受害者,其没有任何损失或者远比低价转手要小的多。但丽居公司从未考虑过要将骗到手的房屋还给业主,或者是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由此可见,丽居公司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很明确的。  3、 到期拒付房屋尾款:部分受害者在合同期限已满,去银行兑现不成后,丽居公司仍然编造各种借口理由,甚至对受害者说房子尚没卖掉,在谎言被戳穿后,拒付房屋尾款,并停止公司办公外出躲避。  证据十:银行退票  五、 与他人恶意串通,非法占有受害人房屋  涉案的23套房屋中,除了从银行按揭套现的部分房屋外,还有部分是抵押给个人借款的,这些房子或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或直接过户给了借款人。在受害人去丽居公司追讨欠款的时候,部分放款人居然还代替陈林森,陈小林在丽居公司代为值班,并劝受害者安心等待。现在部分被骗房屋已转到放高利贷的人员名下。在部分受害人报案之初,上城经侦工作人员曾表示这些借贷都是没有手续的,但现在已经变成有收据有借条了。而这些放款人都是知道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并不是陈林森、陈小林,却还以大大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房屋,已经涉嫌收赃罪。  六、 宁波、大连类似案例,或已判决,或已立案,而省城杭州却投诉无门  宁波华晨公司骗取52名售房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在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购房款后,即将房屋过户至华晨公司员工或其亲友名下用于套取现金,用于归还华晨公司前拖欠住房者的房款、支付购房的首付款、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房地产交易税费及公司日常开支等,造成售房者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房款无法收回。日,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此案立案侦查,当天胡斌被刑拘。同年4月21日,支经侦队成立了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浙江省公安厅随后也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第一被告胡斌(华晨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李敏杰犯合同诈骗罪,判有期徒刑4年。  2005年7月至12月大连唐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排员工等与12名售房者签订12套价值455.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再用这些房屋到银行贷款327.4万元,之后,仅支付售房者62.8万元。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单位大连唐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王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08年,大连旺达房地产中介公司向受害人支付小额定金后骗取相关证件及委托书后,将受害人房屋转到公司员工等人名下,再到银行骗取按揭贷款一案,在受害业主年底报案后不久立即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察,列为该队2009年第一号大案,并要求民警“快侦快结”。  诚然,中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但《刑法》只有一部,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从事的相关活动,都应该是受到法律的监督和规范。同样的诈骗手法,同样的导致多名受害者房钱两空,在宁波不仅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还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在大连也由市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或者在受害者报案后不久就予以立案。然而在省城杭州上城公安机关在受害者报案已近两月,却迟迟不予立案。刑事判例对于刑事侦察和审判的实践应该具有指导和借鉴的意义,那么在本案上是怎么体现的呢?  证据十一:宁波华晨公司诈骗案材料  证据十二:大连唐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诈骗案材料  我们所有的受害者一致认定,杭州丽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十分明显,相关证据确凿,应当予以立案侦察。而上城经侦大队提出的所有涉案金额共计两千多万,其中一千九百多万用于支付前期房屋全款、后期房屋首付款及公司经营所用,资金没有流向外面,非法占有的主观不明显,我们不予认可。我们认为,关于“非法占有”本质意义上在于占有的非法性,即占有财产的手段是诈骗,是非法,而不管占有财物作何用途,即使是“为公行骗”,所骗钱财用于解决困难,生产经营甚至偿还债务等,也不影响“占有”的手段的“非法”性。丽居公司使用非法手段骗取受害者的房屋,并肆意挪用、恶意侵吞房款,完全符合“非法占有”。而在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为什么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属于犯罪动机,可能是应生产之需,或还他人之债,但这些只是骗取他人财物的内心起因;而其行为的“目的”依然是希望或追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构成诈骗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竭力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陈小林声称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前期房主尾款了,应认定为涉嫌连环诈骗,即指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为了弥补前一次诈骗造成的亏空,而去骗取一定的财物,以此相冲抵,这并不与丽居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相矛盾,其情节更为严重,危害更加广泛。另外,陈小林之前用于个人及家人挥霍的巨款包括且不限于和其妻的豪华婚礼、多辆辆豪华轿车、其妻两枚达130-140万的钻戒、其几岁女儿名下豪宅等等的来源尚待查实。  然而现在,在报案近两月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处在遥遥无期的茫然等待中。  十余户老百姓的合法房屋被骗,无家可回,无房可住,却无处伸冤。丽居公司的法人陈林森却依然逍遥法外,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窜通口供、甚至在外面找“关系”、通“门路”。在此我们恳请相关部门能够为所有受害者伸张正义!严惩罪犯!还我们一个公道!    
  简直是黑社会了,无法无天了!
  证据都很明显,为什么公安不立案?是不是有什么内幕?不得不让广大市民猜测.
  有法不依,包庇罪犯!  公安竟然说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很难确定!  公安的职责是打击罪犯,立案就是为了调查真相。  还没立案就替嫌疑人辩护!究竟里面有什么猫腻?  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难道是靠嫌疑人自己承认的么?  有几个诈骗嫌疑人会承认说我就是为了骗钱?  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是靠嫌疑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的!  公安干什么吃的!要不是业务水平不精,  要不就是有被嫌疑人买通,包庇嫌疑人!
  这个傻逼,长个诈骗犯的样
  谁叫你上面没人!只要有领导过问一下事情就好办了!至于怎么让领导过问,不用我教你了吧!
  我家房子被杭州社会黑势力欺诈,杭州公安不立案,有谁能为我指路......
  货柜从厦门发往美国 ,在宁波中转港被查验,整个船在宁波中转港停留 2 周,宁波嗨关早不查晚不差,就偏偏在船离开宁波的前一天查验 。这不明摆着让人怀疑你们的动机吗?还是你们指望我们能千里奔赴红包送?《本人连饭钱都没着落可能吗?》查走私你不会去查一些不上不下的公司呀?专挑软柿子捏!  整个柜子的货都查验了, 货物没有问题 。唯一的可忽视的小问题, 柜子关单重量与实际重量有误(报关单上的重量多于实际重量),柜子被扣 。 现在20 多天过去了, 柜子还在宁波港,宁波嗨关执意要我们在厦门海关改些单据进行处理,厦门海关觉得这单子没问题,!宁波嗨关却不让柜子前进,那我们就想把柜子退回厦门,宁波嗨关还是不让退,一直无限期的扣留,费用产生了一大堆。归根结蒂是宁波嗨关他爹闲着蛋疼,可能想找小钱花花,或蛋疼得找同行来点磕绊。纳税人交税养你们是要让你们来玩纳税人的吗?这不没事找事吗?没啥问题也敢说是问题!拿小老百姓的未来开涮逗乐这样好玩吗?我们怎么质疑及抵制你们的无理取闹?除了微博国内外的论坛。还有就是要说句;我们纳税人还不如养条狗实在.  一个机构几个人骂,没问题.,几百几千甚至几万人唾骂那就是有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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