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汾医保外省急诊住院怎么报销职工退休职工省外急诊怎么办理备案报销手续

山亭区在外地突发急诊如何办理报销手续? 山亭区在外地突发急诊如何办理报销手续?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的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金人均筹资为每月1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8元,统筹基金划拨2元。各位参保居民,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日期截至12月31日,请广大居民不要错过缴费时间,逾期将无法正常享受下一年度的相关待遇。 1 我在滕州能参保吗? 以下人员可以在滕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本市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3、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 2 按什么标准缴费? 2017年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 以下人员享有补贴: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含70岁)以上老年人、抚恤定补2017年居民医疗保险今日开始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代缴。另外,今年开始启用手机缴费,市民可用手机下载“枣庄人社—人社随行”APP,登陆后自助缴费。网上缴费成功后,如需发票,可持身份证或户口本于7个工作日内到市中区医疗保险事业处财务窗口打印。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可参保的范围必须是具有本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或者是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区户籍学生。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参保职工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第二、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减半,第四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支付范围的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与基本医保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市中区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市中区振兴路107号 综合科 电话:、3319270 基金征缴科电话:枣庄晚报 山东省枣庄市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即将启动,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采集工作已于4月14日全面启动。 为了保障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有序开展,除了严密部署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之外,文化路街道还印刷、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在12个社区全部设立宣传点。据了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信息采集工作采取实名制登记,未成年人、学生等人群也是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对被采集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信息登记。此次采集工作以户为单位,被采集者可持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登记。(刘一单)来源:枣庄新闻网 从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将增加四个,增加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达到46种。 经广泛听取意见,我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干燥综合症、多发性肌炎(含皮肌炎)、儿童孤独症和精神发育迟滞4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慢性病的定额:干燥综合症、多发性肌炎(含皮肌炎)暂定为3000元,儿童孤独症和精神发育迟滞暂定为10000元。 进入今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和定额统一执行职工医疗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大病医疗救助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与基本医保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在本地就诊后,需要到外地医院治疗如何报销? 答:转诊转院实行逐级转诊和转院会诊制度,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符合我市医保转诊转院规定的,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赴外地住院治疗。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以后为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25%,统筹基金支付7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3%,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87%。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 &省& & &财& && 政&& &&厅 冀人社发〔2015〕35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确保我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稳步推进和规范运行,根据《河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3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河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意见》(冀人社发【2014】35号)和《关于开展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参保人员,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或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的6级及以上伤残军人。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参保人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本统筹区之外省内其他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由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除外),通过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按参保地政策标准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划卡记账。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省内跨统筹区长期或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异地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在职人员,在省内跨市级统筹区就医、购药的参保人员。 (二)临时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是指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所限,按照逐级转诊制度,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以下简称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急诊抢救病种),需临时在省内跨统筹区紧急诊治的(以下简称急诊)参保人员。 第五条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直接结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包括耗材&,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暂按就医地医疗项目执行,待全省&三个目录&统一后,按省统一目录执行;自付比例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六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分级管理。河北省异地就医结算平台,负责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工作,并制定协同管理、业务监测等规则标准;省本级、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以下统称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清算平台,负责本统筹区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内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依照省和本统筹区医疗保险有关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规定与操作要求,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和购药服务。 第二章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变更终止备案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长期异地就医或转诊转院临时异地就医的,应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确认异地就医状态后,从系统中打印《河北省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签字后,一份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留存;另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九条参保人员已办理省内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需变更居住地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变更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确认变更的信息后,从系统中打印《河北省异地就医人员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签字后,一份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留存;另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十条参保人员异地住院期间,在省内需转外就医变更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办理流程与第九条规定相同。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需终止异地就医时,应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规定,事前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地经办机构在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中确认终止异地就医信息后,从系统中打印《河北省异地就医人员终止异地就医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签字后,一份由参保地经办机构留存;另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因转诊转院或急诊在省内跨统筹区住院,已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本次住院治疗终结出院结算后,异地结算系统即自动将其异地就医状态变更为本地就医状态;如果以后再发生转诊转院或急诊在省内跨统筹区住院治疗的,需重新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临时性外出期间,在省内跨统筹区使用个人账户门诊就医和购药的,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临时性外出期间,因急诊在省内跨统筹区急需住院治疗的,所住医疗机构为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可直接先办理住院,然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为其补办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所住医疗机构为非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地急诊政策规定执行)。 (一)急诊患者在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时,住院处将其急诊简要病情、初步诊断结果在系统《河北省异地就医急诊住院通知单》中备案登记,并经异地结算系统将该通知单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住院后,也可由患者家属持其本次急诊就医病历,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就医地经办机构按上述流程办理)。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该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对确系患急诊抢救病种的,在异地结算系统为其做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 (二)急诊患者住院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河北省异地就医急诊住院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回应的,视为已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三)患者按急诊住院,但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河北省异地就医急诊住院通知单》3个工作日内,经确认患非急诊抢救病种的,参保地经办机构不为其做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经异地结算系统提交《使用社保卡现金结算通知单》,传至患者所住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章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及结算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就医、购药及医疗费结算方式。 (一)异地门诊(购药)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门诊就医、购药,使用社保卡在任何一家就医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直接挂号门诊就医,在就医地定点药店购药,其发生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使用个人账户直接结算;个人账户用完后,其就医结算按参保地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二)异地住院 1、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异地住院。须到本人居住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首选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本人在居住地选择的医疗机构,为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按参保地政策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本人在居住地选择的医疗机构,为非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现金结算,回参保地按规定审核报销。 2、急诊异地住院。参保人员因患急诊抢救病种,按急诊办理异地住院的,所住医疗机构为省内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且参保地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临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按参保地政策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所住医疗机构为非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现金结算,回参保地按规定审核报销。 3、转诊转院异地住院。须到本人所转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转医疗机构为省内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按参保地政策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所转医疗机构为非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社保卡现金结算,回参保地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住院期间不允许办理门诊或购药医疗费用实时联网结算。有特殊原因且经住院医疗机构允许外出就诊购药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参保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在省内确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或住院期间,因所在单位或本人欠缴费、违规,其社保卡为冻结状态的,本次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由本人现金结算,出院后回参保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年终结算停机期间,参保人员按本规程的规定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使用现金结算,回参保地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四章 信息传输及医疗费用稽核 第十九条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信息、经办业务等相关信息传输流程: (一)各统筹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日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及相关信息,通过省内异地结算系统传至就医地经办机构和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省医保中心将实时传至参保地经办机构。 (二)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等相关信息,经异地结算系统传至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和相关的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就医地和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稽核流程: (一)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到本统筹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上月发生的医疗费,于次月10日前完成费用的初审,经省内异地结算系统提交《河北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初审结果记录单》,传至省结算平台和参保地经办机构。 (二)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上述初审记录单后5日内(逾期视为无异议),对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到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的,经异地结算系统提交《河北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复审意见反馈单》,传至省结算平台和就医地经办机构。 (三)就医地和参保地经办机构在医疗费稽核工作中,对双方确认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不合理费用金额等违规事项,就医地经办机构在每月结算表生成前,登记在异地结算系统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违规登记表》中,结算时经异地系统将不合理费用金额直接扣除;对于个人违规的相关情况,登记在异地结算系统的《异地就医人员违规登记表》中。 第二十一条就医地和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明细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稽核。双方对其稽核结果产生争议,由省医保中心协调裁定。 第五章 医疗费对账及结算 第二十二条医疗费对账及结算是指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凭社保卡划卡记账记录,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对账并垫付结算。 第二十三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对账和结算流程。 (一)各统筹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将上月外统筹区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医疗费,凭划卡记账记录按月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打印本定点的费用日志对账单,到就医地经办机构完成对账或网上完成对账。 (二)完成对账并无误后,就医地经办机构经省内异地结算系统于次月20日生成结算费用明细表和结算核拨表,暂垫付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的医疗费,于次月25日前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统筹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多统筹区定点的,外统筹区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就医地高一级统筹区经办机构负责垫付结算。 第二十五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外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不扣除服务质量保证金,暂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应由个人账户、统筹基金支付或应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凭划卡记账记录据实结算。结算周期按自然月份。 第六章 医疗费清算 第二十六条医疗费清算是指省医保中心与各统筹区经办机构之间基金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异地就医医疗费清算周期按月清算。其清算流程:省医保中心根据每月从异地结算系统各统筹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明细表》中传至的费用明细,在月末5日内,经异地结算系统按月生成《河北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医疗费明细汇总表》,将汇总后的费用明细传至对应的统筹区经办机构;按月生成《河北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基金清算平衡汇总表》计算出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每月应收和应付的清算基金,经异地结算系统的《应付清算基金通知单》,通知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在10日内,将应支付的清算基金汇至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在收到款项后的15日内,将款项拨付到应收清算基金的统筹区经办机构。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市两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账户,并单设异地就医结算和清算账套。 第二十九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垫付资金由本统筹区医疗保险基金形成。 第三十条省级异地就医清算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省本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统筹区异地就医清算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一条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只拨付差额,即清算周期内应收减去应付的轧差。轧差后为正数的由省医保中心拨付给相对应的统筹区经办机构,轧差后为负数的由相对应的统筹区经办机构拨付给省医保中心。 第三十二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金额,及时做好基金清算拨付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对账中出现的差错、未达账项等问题,由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及时报省医保中心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异地就医结算所需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等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得在异地清算账户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加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要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异地就医结算、清算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应当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合理分布、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本统筹区的试点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报省厅医保处、医保中心备案后,由各统筹区经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平台,将其录入到异地结算系统备案联网。 第三十八条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实行之前,跨统筹区到外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异地定点药店购药,按各地原政策规定执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实行之后,与涉及的外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程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先启动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生育保险、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或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实行医疗费实报实销的6级及以上伤残军人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按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程自日起实施。 更多信息请关注官方微信“河北人社” (责任编辑:苏秋菊)山西省异地就医五类问题答疑   1、如何申请登记备案?2、入院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3、急诊费用如何结算?4、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如何?5、医保欠费怎么办?   目前,山西省已建成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11个市实现了跨市就医直接结算。也就是说,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去了个人先垫付、后报销的繁琐环节。6月15日,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针对咨询相对集中的5类问题予以解答。   如何申请登记备案?3类人员有所不同   山西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惠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适用范围主要是3类人员:长期驻外工作和退休异地安置的人员;转诊转院(异地转诊)的人员;急诊急(抢)救的人员。   各市(区、县)参保的长期驻外工作和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如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到市(区、县)医保中心进行申请。在省内转诊转院的人员,在市(区、县)医保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时,可同时申请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如在省内异地急诊住院,按当地市(区、县)医保中心规定时限内办理急诊备案手续,也要同时申请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入院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备齐身份证社保卡医保手册   参保患者已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入院时需提交省内异地患者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和医保诊疗手册。医院医保工作人员根据证件材料核实信息,同时不再要求患者提供《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地区住院备案表》。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时,医院将按有关规定收取部分医疗费用押金。   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住院患者,在获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医院医保工作人员协助患者主动为其补办申请登记备案手续。这些手续办妥后,医院将患者住院由全部自费导入异地直接结算系统进行费用信息上传,以实现直接结算。   医院严格执行规定,每日按时下载相关数据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上传。医院使用自费药品和其他的自费检查检验项目要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实行签字同意制度,并按就医地定点协议要求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急诊费用如何结算?各地有所不同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支持急诊直接结算。不过,有的地方规定,不能结算急诊费用,这就要依照参保地政策执行。比如,大同市统筹区内急诊费用不计入住院费用。急诊费用报销上,各地政策也有差异。比如,个别市(区、县)需全额垫付后,再回参保地报销。   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如何?各地不同多数不降低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在当地正常住院报销,这两者报销比例有啥区别?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人员中,属于长期居外和异地安置人员的,申请登记备案后多数不降低报销比例,与原参保地报销比例一样。转诊转院人员申请登记备案后,多数降低报销比例。如晋中市降低报销比例5%。相关详情需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确定。   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使用社保卡直接进行支付,运城、晋城、忻州、吕梁等市暂时不能支付。   医保欠费怎么办?参保患者个人先全额垫付   参保患者住院时,遇到特殊情况无法结算的,需区别对待。由于社保卡、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直接结算的,仍需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再回参保地医保中心手工报销。住院期间,参保人员欠缴医保的,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自费,出院后按参保地医保相关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医保大病保险暂时不能进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需提醒的是,社保卡只有在原参保地开通至少使用一次,才能支持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未领到社保卡的可申请办理临时卡。社保卡的领取、启用、挂失等业务办理,要到医保(信息)部门业务大厅办理(全省统一咨询电话12333)。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具体市和医院,可咨询各市(区、县)医保中心或登录省医保中心网站(www.sxsi.com.cn)查询。 [责任编辑:2016年铜陵医保报销流程,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2016年医保报销流程,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最新消息  医疗保险就像一个巨大的资金池,有人不停往里投钱,有人也从里拿钱。只要资金池还有结余,投保者患病时就能减轻一定的经济压力。 需要办理医疗保险报销业务的市民们,你们知道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吗?三思教育网小编为你整理出铜陵医疗保险报销指南,希望能帮到您。 报销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 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 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如果是住院的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 注:如住的是三级医院。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2016年铜陵市购药医保报销须知:   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用可用卡直接结算,购药时不计入社会统筹,全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帐户金用完,可以用现金支付。   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4.财政、税务统一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原件;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或医生开具处方的付方原件;6.定点药店:税务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7.如果是代人办理则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住院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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