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消防报备要求营业时间为多少

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窗口指导暂停地产信托业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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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精选头条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针对今天有动静传多地信任公司收到禁锢部分窗口指导 要叱责面停息新增房地产信任营业一事 一信任公司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透露 陕西一些信任公司上周已停息了地产
  针对今天有动静传多地信任公司收到禁锢部分窗口指导,要叱责面停息新增房地产信任营业一事,一信任公司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透露,陕西一些信任公司上周已停息了地产信任项目标报备,因此该地域的一些地产信任项目不得不寻求其他尚未收到窗口指导的地域信任公司做营业。
  另据多位信任公司人士透露,今朝深圳、天津等地的一些信任公司已收到相同砚口指导,但北京的部门信任公司尚未收到。差异地域收到窗口指导的时刻纷歧样,有的地域上周就已收到关照,有的地域本日下战书刚接到关照。
  据民生地产金融组数据表现,2018年前7月,地产荟萃信任放量同比增添80%,禁锢部分的这一设施,将进一步收紧地产融资。
  另据信任人士说明,一旦地产信任项目停息存案,首要会对小地产公司的融资发生影响。“不少银行通过信任公司做通道,将表内资金‘输血’给小地产公司,一旦信任公司无法做地产项目,银行就无法通过信任通道给地产公司放贷”。
责任编辑:精选头条
Ctrl+D 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廖龙根、东莞市华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刑终707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龙根,男,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于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龙元富,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东莞市华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雄实业)。
代理人:骆世明,周锦,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龙根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5)东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廖龙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廖龙根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华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152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廖龙根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审阅辩护人黄利红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日10时许,廖龙根与方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由方某的华雄实业为廖龙根提供借款1536万元用于清偿廖在浦发银行的贷款,廖以次日到期的理财产品作抵(质)押,并约定在该理财金到账后由方自行划走作为还款。为此,廖一方将理财产品对应的浦发银行卡、银行U盾、居民身份证(发证机关:东莞市公安局)等资料交给华雄实业财务人员鄢某保管。协议签订后,华雄实业即向廖龙根的东莞市焊宏爱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焊宏公司)汇款1536万元。之后,廖龙根赶至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用其另一张居民身份证挂失已交付给鄢某的理财产品帐户U盾,并对当晚发现U盾失效打电话来询问的鄢某隐瞒了已将U盾挂失并重新补办的事实。当晚,廖龙根将新U盾交予其女廖某1,让廖某1将理财金转至廖的账户,由于廖某1连续三次输入密码错误,导致U盾被锁定。9月6日9时,廖龙根赶至浦发银行广州凤凰城小微支行,用其持有的另一张居民身份证向银行申请挂失其已经交给鄢某的理财产品帐户银行卡,补办新卡,并将卡内已到账的1536万元理财金分数次转移,其中749万元转账用于交付其拖欠的购房款;777.38万元转账至廖某1浦发银行卡(尾号:6214)内,一部分用于偿还其欠款和支付焊宏公司购货费用。在日10许鄢某等人发现理财产品帐户款项被廖龙根转走至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控制期间,廖龙根拒不将其转走尚未支出的巨额款项返还给华雄实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电子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龙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有两张真实身份证的情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廖龙根上诉及其辩护人黄利红辩护提出:上诉人廖龙根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了民事欺诈,但绝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仅是暂时借用,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一,双方约定将理财产品项下的款项用于清偿该笔借款,并交付理财卡、U盾和廖龙根的东莞身份证,但交付这些资料并非系将理财产品帐户用于借款担保。第二,上诉人承认用老家身份证重新办理了银行卡等并截留了该1536万元,原因是上诉人以廖某1名义购买的松山湖别墅的购房款749万急需尽快支付,而上诉人又无法贷到款,所以情急之下想暂时挪用这笔资金盘活松山湖别墅,通过融资然后再偿还本案欠款。第三,上诉人在此期间并未逃匿,而且多次联系对方要求商谈。第四,上诉人在日与对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原审判决并没有充分认证这一点。首先,松山湖别墅的《价格认定书》属于鉴定意见,但是该认定书不具备鉴定意见的法定要求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本案中缺乏权威的审计报告对上诉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其三,《关于犯罪嫌疑人廖龙根资产与债务情况说明》中存在计算错误:该说明附件四将廖用案涉借款偿还的浦发银行1488万元贷款仍然计算在债务之中;在债务统计中,没有扣除一些已经偿还的欠款;将未到期的欠款计算在债务之内;低估廖龙根实际资产状况。事实上,上诉人在案发时的资产状况足以清偿其涉案债务。上诉人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冻结的上诉人夫妻及其女儿廖某1三人帐户资金余额为607.59万元,加上按照《价格认定书》认定的松山湖别墅价值1152万元以及其他小额资产,也基本足以清偿本案欠款及欠陈某的款项,这还不包括焊宏公司的资产及其无形资产的价值。
辩护人黄利红还辩护提出,廖龙根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案发后积极协商还款问题,没有逃匿,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有方某借款的行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偿还银行到期贷款,事实上也偿还了银行到期贷款。廖龙根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理财产品的支配不存在非法占有的问题,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只是构成违约而不是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诉称
综上,廖龙根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日,上诉人廖龙根向华雄实业总经理方某借款1500万元用于购买浦发银行本金1500万元、期限半年的理财产品;并以上述理财产品作质(抵质押品编号:540×××005),向浦发银行申请了1488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归还向方某所借款项。
2014年8月下旬,上述流动资金贷款即将到期,为及时归还上述贷款及利息共计1536万元,上诉人廖龙根又找到方某欲借款1536万元。双方于日在浦发银行东莞东城支行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等协议。协议约定,方某为廖龙根提供借款1536万元,廖以次日到期的理财产品(抵质押品编号:540×××005)作为抵(质)押,借款期限一天,利息12万元(该款项在借款前已由廖一方支付),并约定在该理财金到账后由方某一方自行划走作为还款。为此,上诉人廖龙根和妻子伊某将理财产品对应的浦发银行卡(尾号:6335)、银行U盾及密码、居民身份证(发证机关:东莞市公安局)等资料交给华雄实业财务人员鄢某保管。为了验证廖龙根和伊某提交的卡和U盾的有效性,鄢某还从该尾号为6335的银行卡转了人民币5元到鄢某尾号为2483的卡上。
协议签订后,华雄实业于9月5日12时向廖龙根的东莞市焊宏爱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焊宏公司)分五次共汇款1536万元。鄢某将上述合同遗落在银行,被廖龙根之妻子伊某拾得。
当天16时许,上诉人廖龙根赶至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用其持有的另一张居民身份证(发证机关:江西省石城县公安局)向银行挂失上述U盾。上诉人廖龙根对当晚发现U盾失效打电话来询问的鄢某隐瞒了已将U盾挂失并重新补办的事实,谎称U盾没有问题。当晚,上诉人廖龙根将新U盾交予女儿廖某1,让廖某1将理财金转至廖的账户。由于廖某1连续三次输入密码错误,导致新U盾被锁定。
9月6日9时,廖龙根赶至浦发银行广州凤凰城小微支行,用其发证机关为江西省石城县公安局的居民身份证向银行申请浦发银行卡(尾号6335)的挂失手续,补办新卡,并将卡内已到账的1536万元理财金分数次转移:其中转出749万元至桃源商住建造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廖龙根购买的以廖某1名义登记的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红棉路3号锦绣山河商住区×栋×号房产的购房款;转出777.38万元至廖某1浦发银行账户(尾号6214);账户剩余10万元。之后,廖某1浦发银行账户(尾号6214)内又先后支取现金2万元、25万元,转存4万元,通过互联网汇出1.42万元,活期转定期18.5万元,廖某1浦发银行账户(尾号6214)转账入焊宏公司尾号为9931的招商银行账户内726.55万元。其后,焊宏公司的招商银行(尾号9931)先后向廖某1的招商银行(尾号3207)账户转账621.5万元、39.938万元,向伊某的招商银行(尾号2662)账户内转账7万元。此外,上诉人廖龙根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尾号9931)还向廖丽华尾号为3011的农业银行账户内转账5万元,向东莞市恒达典当有限公司财务陈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528)转账50万元,用于房屋典当还款。上诉人廖龙根的焊宏公司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尾号0125)为公司购买设备,支出65.6万元。
9月6日上午10时许,鄢某确定U盾失效,并且发现尾号为6335的银行卡已被注销,当即联系上诉人廖龙根,廖拒接电话后关机,鄢某只能通过短信与其联系,但廖龙根拒绝将款项返还给华雄实业,欲找人将廖龙根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松山湖别墅抵押给银行贷款还给对方。日,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上诉人廖龙根知道方某报案后主动联系方某的姐姐方某1要求协商此事,但仍拒绝将其从理财产品帐户转走款项中尚未支出的部分返还给方某一方,廖龙根多次要求方某一方同意以廖龙根的松山湖别墅为担保,待该别墅出售变现后返还该款项。后廖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下列帐户和房产进行冻结和查封,原审法院进行了续冻:
1、廖龙根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新塘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57),日9时许转入赃款人民币元。
2、廖龙根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31),日13时17分通过廖龙根女儿廖某1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莞松山湖科技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14)转入赃款人民币7265503元。
3、廖龙根的广东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账户(银行账号:62×××21)。
4、廖龙根妻子伊某的广东南粤银行东莞分行银行账户62×××21。
5、伊某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62),日通过廖龙根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31)转入赃款人民币70000元。
6、廖龙根的女儿廖某1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莞松山湖科技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14),日9时35分通过廖龙根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新塘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57)转入赃款人民币元。
7、廖某1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07),日通过廖龙根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31)转入赃款6215000元人民币、399380元人民币,日通过廖龙根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银行账号:52×××88)转入赃款人民币元。
8、焊宏公司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银行账号:76×××25),日,廖龙根为公司购买设备,支出赃款人民币656000元。
9、陈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东莞东城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28),日通过廖龙根的招商银行东莞石碣支行账户(银行账号:62×××31)转入赃款人民币500000元。
10、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黄洲派出所协助查封的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红棉路3号锦绣山河商住区×栋×号房产。
认定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公安人员于日从伊某处扣押廖龙根身份证(发证机关:石城县公安局)一张。方某提供的廖龙根身份证(发证机关:东莞市公安局)一张、涉案浦发银行的银行卡(尾号6335,背面签名廖龙根)一张及U盾(编号:TL)一个、焊宏公司质押资料(编号:)一份。
(二)双方提供的合同样本:华雄实业一方提供的合同样本有直接将到期的理财金划转作为还款,廖龙根一方提供的样本无此内容。
(三)证明廖龙根用理财金做质押贷款,以及向华雄实业借款1536万元的证据。
1、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等:廖龙根以该1500万元理财产品本金,质押给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借款1488万。
2、鄢某提供抵质押业务开户凭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日,廖龙根将其购买的汇理财1500万元的理财产品向浦发银行对私质押(到期日日),申请焊宏科技流动资金贷款1488万元的事实。抵质押品编号:540×××005。该份证据系由廖龙根归还贷款解除质押后,由银行方按廖指使交付给鄢某。
3、电子转账凭证、收据:华雄实业于日12时57分、58分向焊宏公司分五次共汇款1536万元。
(四)证明廖龙根在借款当日去挂失U盾、次日挂失、补办理财金卡,以及用该账户款项支付其它债务的情况。
1、浦发银行业务凭证:廖龙根于日17时许到银行申请办理更换U盾的业务,当时廖系用尾号为0556的银行卡申请补办新U盾(编号:TL130×××03)。
2、黄某(系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员工)的证言:日17时许,一名叫廖龙根的男子持本人身份证到我柜台办理U盾的补办业务;该男子声称其之前的U盾不见了,当时还有两名女子与该男子一起。
辨认笔录:黄某辨认出08号照片上的男子为廖龙根。
3、个人业务申请清单等:廖龙根于日9时17分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新塘支行用身份证挂失尾号为6335的银行卡并申请补办新卡(尾号7157),将6335卡内余额元资金转移至7157卡内。
4、李某(系浦发银行凤凰城支行员工)的证言:
凤凰城小微支行因为是新开的,因此在行长报备分行以后,营业时间是上午9时至下午17时30分,而其他支行周末、节假日均是10点营业。9月6日上午,一名男子和他的妻子、女儿从早上8时前就到了,但保安告诉他9点营业,那三个人就去吃早饭。8时30分,他们又来到支行说办理业务,一直在大厅等到9时营业。9时许,我帮该男子办理业务。该男子称他是来报失的,他说他有一张银行卡丢失了,里面有很多钱,担心里面的钱被人取走,叫我先帮忙查询里面的余额。我查询之后,看到里面有1000多万元。我问该男子是否挂失,该男子就让我给他办理挂失手续。在补办一张银行卡之后,该男子就拿卡取钱了,之后让我留了10万在他的新卡里,后办理了2笔700多万元的转款(一笔是给他自己的女儿,一笔是转到一个房地产公司),随后就离开了。办理业务的时候,那男的是用他本人身份证办理的,当时我反复核对是那男的本人就给他办了。办理业务的时候,该男子的老婆和女儿都在一起,也均有与我进行交谈。当时该男子说留10万元在卡上的时候,他老婆还问留那么多钱干嘛,该男子就说他自己要用,而他的女儿当时还对我讲他爸爸的卡丢了,很紧张,一个晚上都没有睡着。小微支行只能办理业务,不能支取现金,但旁边有ATM机可以取现。当时办理的挂失的卡的状态是锁定的,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用在ATM机上输错3次密码,另外一种就是用U盾在网上输错3次密码。锁定状态就是指之前那张卡没办法支取转账了,相当于被冻结了,只有解锁之后才能用里面的钱。
辨认笔录:李某辨认出02号照片上的男子为廖龙根。
5、浦发银行新塘支行提供的情况说明:我行于日由经办柜员为客户廖龙根办理挂失换卡是基于以下三点:①对廖龙根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辨别,判断该身份证是真实有效证件;②将廖提供的身份证与银行联网核查,系统显示的证件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致;③有图像显示,判断为本人办理。身份证核查系统不反馈发证机关信息,所以发证机关和地址不在其业务鉴别范围之内。该挂失卡尾号为6335。
6、个人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清单、银行流水等:
日,尾号6335的廖龙根的卡转到鄢某的卡2483人民币5元。日,尾号为7157的廖龙根浦发银行账户中理财产品到期结转元,当天该账户中转出749万元房款(至桃源商住建造公司账户),转出777.38万元至廖某1账户(尾号6214),账户剩余10万元。后廖某1账户(尾号6214)内又先后现金支取2万元、25万元,转存4万元,通过互联网汇出14260元,活期转定期185000元,通过POS机消费至焊宏公司尾号为9931的招商银行账户内7265503元。后上述9931账户又转账至廖某1尾号为3207的招商银行账户内621.5万元、39.938万元,向伊某尾号为2662的招商银行账户内转账7万元,向廖某2尾号为3011的农业银行账户内转账5万元,向陈某尾号为9528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用以还款。
7、松山湖别墅相关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廖某1购买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红棉路3号锦绣山河商住区100栋101号房产的情况。合同显示,该处房产系于日购买,建筑面积768.11平方米,价值元,双方约定首付3224285元,于日前付清,剩余房款749万元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在办理贷款合理期限内(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支付给出卖人;逾期付款的,应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朱某(系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我在公司主要负责客户与银行贷款签约工作。廖某1曾向公司购买过绵绣山庄商住区的×栋×号房,选择按揭方式付款。我曾帮廖某1安排联系过工商银行东城支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但都办不了贷款。其中,工商银行东城支行以廖某1所提供的担保人廖龙根个人信誉差为由拒绝办理贷款,而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方面以廖某1偿还贷款能力不足,担保人伊某偿还贷款能力不足为由拒绝贷款。
(3)李某(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员工)的证言:大约在月份,廖某1曾向我行申请过购房按揭贷款,我发现廖某1所提出的担保人廖龙根因个人信誉问题不符合银行要求,故拒绝为廖某1办理贷款。
(4)催付款通知书证实:东莞市桃源商住建造有限公司于日催促廖某1于15日内缴清尾款749万元,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5)借款合同、确认书、民事判决、裁定书等证实:日、29日,陈某2向廖龙根出借250万元、150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周,利息为周息1.3%;后双方确认廖欠陈某2共200万元整,并约定廖于日前归还。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日作出裁定,同意原告陈某2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廖龙根、廖某1、伊某、焊宏公司价值人民币2035000元的财产。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179号判决书就陈某2与廖龙根之间的借款纠纷作出的判决,判令廖龙根向陈某2支付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6)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廖某1位于松山湖锦绣山河商住区100栋101已于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为陈某2,裁定书号(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179号。
(7)陈某2(东莞市匡信进出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证言:
日,石龙招商银行的副行长袁某托人找到我去招商银行,让我做一个过桥业务,资金是250万元人民币,当时借钱的对象就是廖龙根。我当时就问廖龙根可以用什么钱来还,廖龙根就说他在招商银行1月底有一个500万元的贷款,到时贷款下来了就可以还了。当时我就问了袁某,袁某说他确实在石龙招商银行有一笔500万的贷款,月底准备出。我同意了,于日签好合同后,就将250万转入了廖龙根的焊宏公司的公账。直到1月29日,廖龙根就又找到我,向我借多150万人民币,因为廖龙根在招商银行的贷款要交150万的保证金,只有交了钱才能放款的,廖还是说以贷款下来后一起还给我,由于我之前已经通过银行袁某了解到他有500万元的贷款了,觉得他有钱还的,还有廖龙根的500万元的贷款就是1月29日可以放款,而且廖龙根当时将他在招商银行办理贷款的收款银行卡和U盾都给了我,说贷款又是当天就下到银行卡里的,让我在贷款下来后可以直接从卡里划走400万元人民币还给我,于是我就答应了。我当时觉得这样钱不会经过别人的手,相对来说比较稳当。我于日16时许将150万元转给了廖龙根,然后17时许我与廖一起去到招商银行,18时许该笔贷款就已经放出来。当时我就用廖龙根给我的银行卡准备转账,结果发现该卡里面根本就没有钱,在银行问了之后,才知道廖龙根已经申请将贷款放到另外一个名叫什么小波的工商银行卡里了,之后我就向廖龙根要钱,他后来在第二天转了200万元给我,其余的到现在都没有给,中途我看廖都不还钱就起诉了。当时我是听袁某说的,是廖龙根拿了石碣东江明珠花园丽景豪庭鸿景路×的房产作为抵押,然后贷款500万人民币的。
我知道卡里没钱后,就要求袁某将钱截住,但是袁某没有去截钱。我给了150万后就跟廖龙根去了招商银行找袁某,一直都在一起,我也是在那里等贷款下来后,能够立刻收回借款。由于卡里没有收到钱,我就追问廖龙根怎么回事,廖龙根就说他也不知道,还说是不是袁某搞错了,怎么放款到别的账户了。我当时就向廖龙根要钱,廖龙根就打电话给那个户主,叫什么小波的,又说那个人回到乡下了,只能明天了,我就一直追着他要钱,第二天就只给我转了200万元人民币。廖龙根当时给我说乡下一天最大额度就只能转200万人民币,我就要求他去多一次再转200万给回我,廖龙根就说他们乡下的风俗就是过年的时候是不能向外面转钱出去的,要转要等到到过了大年十五之后才行。之后就一直没还过了。
我有同银行确认招行贷款的500万的入账账号,当时廖龙根一直说是袁某下面的银行操作人员搞错了,我就比较怀疑,于是后来我就向银行了解,银行给我的答复是只有贷款人自已持相关证件才可以向银行申请将贷款入账账户改变,所以就转到了那个叫什么小波的名下了。后来我也找了廖龙根要他还钱,廖龙根给我说剩下的那300万被这个什么小波的拿去赌博输完了,现在他也没收到钱,手里没钱,所以就一直拖着了,我看他后来一直不还钱,又联系不到,还了解到廖龙根的公司只有10多人在上班,认为廖短期内根本还不了钱,所以就起诉查封他女儿名下的房子了。因为当时廖向我借250万的时候说是去支付松山湖那个别墅的首期款的,而那个别墅是廖以他女儿的名义购买的。大约在日的下午,廖龙根就拿着他自己弄好的协议书给我看,大概的意思就是给我一百万让我去解封松山湖的别墅,如果违约就自动放弃债权。我看了之后,觉得这个协议内容是非常不合理的,就没同意。我又想收回欠款,我就让他先把钱拿过来再谈解封的事,廖龙根就要我先去解封,再给钱。我觉得这又是一个骗局,想骗我解封之后他把别墅处理了又不给我钱,就始终坚持要先收到钱,事实上到现在我也没有收到钱。
8、廖龙根当铺欠款方面证据。
(1)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当票(期限均为4天)、房产登记(抵押权设立)申请书、收据等材料:廖龙根以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东风路盈翠豪园×栋×房进行抵押,向东莞市恒达典当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的事实。该合同有伊某签名,该×房是廖龙根一家居住的地址。
(2)陈某(系东莞市恒达典当有限公司财务)的证言:
廖龙根夫妻在我公司做了房屋典当,期限自日至日,金额为50万元整(借款金额可以等于或小于50万元人民币),双方在日签订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和《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抵押权设立登记)》,他们之前的借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有借有还,没有问题。日,廖龙根夫妻向我公司借款50万元,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的途径借款的,以他们位于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东风路盈翠豪园×栋×房的房屋进行抵押,期限是7月25日至7月29日。但是到期之后,廖龙根夫妻没有即时还款而是办理了多次续当手续。9月6日,他们通过10次转账,每次5万元转到我工行的个人账户内还清借款。公司是以实际借款金额的26厘收取月费率。9月9日,伊某到我公司借款20万元现金(典当期限是日至9月13日止,办完手续后我将20万元给了伊某。日有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了利息到我账户里办了续当手续。
(3)民事起诉状证实:东莞市恒达典当有限公司于日向石碣法庭起诉廖龙根、伊某,请求判令支付当金20万元及违约金2010元。
(五)证明廖龙根以理财金做还款方式借款,后转移理财金情况的言词证据。
1、鄢某(系华雄实业财务)的证言:
(1)设定抵押:日下午,廖龙根找到方某借1536万并表示其曾在浦发银行东城支行购买了价值150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用上述理财产品抵押给了银行以焊宏公司的名义贷款1488万元,该笔贷款于日到期,总共要归还1536万元。廖龙根想用理财产品抵押给方某,向方某借1536万元来先归还银行的贷款。当时黄某也过来方的办公室,证实廖龙根的理财产品的确比贷款迟一天到账,并且廖的理财产品是正常的,还完贷款后,理财产品的钱就会正常到账。廖龙根就说用这笔理财产品的钱及收益来作为抵押,并将理财产品对应的银行卡、U盾、密码,理财产品质押在银行的资料及个人身份证都一起抵押给方,理财产品的钱一到账,就由方自行用理财产品对应的银行卡、U盾从银行划走,抵他的借款,因为里面的本金收益加起来刚好也差不多是1536万。廖还说:“你们是可以放心的,我把理财产品对应的银行卡、U盾、密码等这些东西都抵押给你,我还能走到哪里去呢?”方听到后就交代我去办理这抵押借款的事情。后黄称有事办理,就先离开了。我便与廖相约于9月5日上午10点在浦东银行东城支行见面签借款担保协议并将借款划到廖龙根的账户上。伊某也在,当时签的协议有《东莞市焊宏爱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担保(抵押)合同》、《资产转让协议》、《资产转让补充协议》、《借款担保合同》、《收据(借据)》等)。借款担保合同填了廖是借款方,伊某、焊宏公司是担保方,担保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填了廖的1500万理财产品及收益,资产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填了该笔理财产品直接转给我方还款的内容,承诺书上填了咨询服务费12万元。9月5日签订时,廖和伊看过,没提意见,所以没有修改,直接签了。廖有支付12万元的利息(该利息是按月利息20厘支付费用,到时根据实际用款期限核算费用,多退少补)。我当时打电话问方总是否收到该利息,得到确认后我才办理借款相关手续。签好借款协议后,当时协议借款人是廖龙根,担保人是伊某,第三方担保焊宏公司,并且由廖龙根写了一个借据给我。我还特意开设了一张银行卡以验证廖龙根提供的U盾,转了5块钱,是可以使用的。在确认廖龙根提供的U盾和其他资料后,我就打电话给方汇报,方总便安排人将1536万元人民币汇至廖龙根所在公司的浦发银行东莞东城支行账户中去。后来我确认银行将上述钱款作为还款,才于16时许将该公司的公章等资料还给廖龙根的。廖龙根和银行工作人员三方办理好手续,因为当时约好廖将接收理财产品里面的钱还款给方,廖将浦发银行理财产品的抵押资料给了我。当时已经是16时左右了,廖之后便以很忙为理由离开了银行。12时30分,廖龙根妻子签完各项协议后说有事就拿着她自己手袋先离开了,我和廖龙根还留在银行里办理华雄实业借钱给廖公司还银行贷款的转账汇钱手续,廖要求细看合同,因此我就没有将装有合同等资料的牛皮纸袋放进棕色大手提袋内。后来鄢等人回去东城支行找时已经找不到该合同了。
(2)发现被骗:晚上23时许,我用U盾试查钱是否到账时,发现U盾使用不了,显示是密码已过期之类的提示。我立刻给廖龙根打电话问询为何U盾不能使用,他说不知道,不会用U盾,现在外面陪领导喝酒,有什么问题就问他老婆。廖说发伊某的手机号码给我,过了一会廖发了个号码给我,又发了短信称伊某可能睡觉了,明天早上再说。然后我就打伊某电话,电话关机。随后,我又打电话问廖U盾怎么回事,为何转不了钱,廖就说不知道,要问伊某然后就挂了电话。后面又发了个信息,内容大概是“明天才到期,到账会通知你”之类的。我不知道为何U盾用不了,我自以为可能是要用手机验证码才行,而廖或伊的手机上会有验证码提示,所以我就想等到9月6日5点多再跟廖问那个验证码,但廖龙根就一直未回复。日10时许,我通过廖的U盾打算将上述理财产品1536万转回华雄实业账户时,发现上述U盾失效且廖给的银行卡也被注销,我立刻联系廖龙根,廖开始不接电话,后来直接关机。之后,华雄实业便通过银行查询得知,廖已将上述理财产品全部秘密转走。至此,公司发现被骗,去廖的住所及公司以及通过多种方式均找不到人,于是就报警了。
(3)遗失原件:华雄实业报案的时候,我才发现当时在银行的时候,我先走,借款协议、借条落在了银行,被廖龙根拿走了。该借款协议只有一份。
(4)沟通还款:日16时,廖打电话给萍姐(方某姐姐),说他知道自己做错了,他说是律师教他这么做的,律师跟他说这么做是不会有问题的,请求萍姐放一条生路,还提出他愿意把松山湖的价值三千万元的房子办好贷款手续后就用来归还钱款或把这套房子过到方某指定的人名下。次日,萍姐打电话给我说廖想跟我们补签合同、借据,双方约定在石碣镇四甲村附近,当时廖龙根夫妻与廖某1在场。廖龙根说1536万元的理财产品钱他已经花掉了,如果我们补充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里的第一条第三款的借款用途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及理财产品的钱用于抵押专用还款的文字不删除的话,他就会构成诈骗罪了。因此,他提出要将合同中上述内容划掉,将合同中的原抵押物改为廖某1名下的松山湖别墅,并叫我草拟一份补充协议。当时我们怕公安机关惩治不了廖龙根,而我们手头上什么借款的证据也没有,就同意廖龙根提出的先补充签订一份合同。廖还要求找一下法庭的朋友帮忙把一下关,然后就去找了石碣法庭一个黄姓男子,经过沟通,黄姓男子说廖龙根都已经构成犯罪了,签不签这份合同都不重要了。我们最终按照廖的要求划掉《借款担保合同》的一些内容和要我在新的《借款担保合同》中标记“9月5日所签合同作废”以及加多了他女儿廖某1的名字做担保方,廖某1本人也签了名。期间萍姐有跟廖龙根电话沟通,然后交代我签好协议后和他们去一趟派出所,后来就一起来到派出所。当时我与廖、伊都有在那份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名,借款担保合同上有盖上华雄实业的公章。
(5)两份合同区别:9月10日补签的合同与9月5日原本是一样的,我是从电脑保存的文件中直接打出来的,但廖龙根说他抵押给我们公司的理财产品的钱已花掉了,如果我们补充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里的第一条第三款的借款用途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涉及理财产品的钱用于抵押专用还款的文字不删除的话,他就会构成诈骗罪了,所以廖一定坚持要其把上述文字删除后,才同意签名。伊某说之前那份合同她已签过名,补充签订的这份合同就不同意签名了。当时方等人由于协议、收据遗失,担心该案证据不足,司法机关惩治不了廖龙根,并想通过假借与廖龙根补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及收据之机,将对方扭送至公安局,因为廖自骗钱后一直联系不上,方等人也不知道他在哪里,索性先同意补签。当时是廖先提出补充签订担保合同及收据。补签时,有一黄副庭长在场,说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签不签这份合同都不重要。补签完合同走出法庭后,廖说他现在欠了很多钱,想把那钱留给小孩,自己可以不活了。我见到廖龙根车上有很多行李箱,因为怕对方潜逃,所以当廖龙根提出向公安机关销案时,我就同意了,借此将廖扭送至公安机关。当时我们开车走在前面,廖驾车跟在后面。
9月5日至6日上午10点前,我还能通过电话联系上廖龙根,但这之后我就打不通廖的电话,只能通过短信与廖沟通了。在短信与廖沟通时,廖说廖在松山湖的房子值二千万,可以将该房产抵押给方总,意思就是除了借1536万,还要方等人付400万,他就把房子押给方。但方等人向开发商了解过,那套房产只值1070多万,所以方等人不同意廖的提法,也意识到对方根本不想还钱。
辨认笔录:经鄢某指认,其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为被告人廖龙根。
2、黄某(系浦发银行东城支行行长)的证言:
方某与廖龙根均是我银行客户,2014年年初二人通过我介绍相结识。
(1)介绍理财产品:2014年2月份,廖对我表示想在银行办理300至500万元的大额度消费信用卡。我回应有该项业务,但需购买大额度的理财产品才可办理相应10%额度的消费信用卡。于是,廖表示想办15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因为他没有那么多流动资金去购买1500多万元的理财产品。所以叫我帮忙跟方某沟通一下,后来我从中介绍了一下,至于双方达成多少借款及利息我不清楚。后来,廖于日在浦发银行购买了1500万元本金半年期的理财产品,并用上述理财产品在银行质押,办理了1488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亦是半年。在这笔贷款到期的前一个月,我按照银行的规定通知廖准备还款,对廖龙根说过这种逾期一天的还款会产生不良记录,但问题不是很大,到时确实需要贷款时,银行可以根据本事项的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说明文件。但廖龙根还是坚持要借款还贷还说焊宏公司准备上市,不能有不良的信贷记录。他还叫我去跟方某说借款还贷的事情,我开始并未同意,要求廖龙根自行筹资金还贷;但后来在廖的多次请求之下,我同意了,便有了9月3日,三人一起商谈过桥贷款一事。
(2)借款过桥:日下午3时,方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到南城南峰大厦×楼方的办公室,当时廖龙根、方某以及一名叫鄢某的女员工在场。廖称他的贷款收款有困难,今年9月5日贷款到期后无足额资金还款,想找方借钱周转还贷,廖还将身份证、理财产品关联的浦发银行卡、网银U盾交给方某管控,当理财产品到期时便用上述理财产品的钱来归还给方,方找我过来主要是想核实一下廖是否有这笔理财产品及有无被冻结,以及顺便作个见证。我打电话给银行柜台帮忙查询,了解到廖的理财产品状态正常。方问廖有无其他民间借贷,廖称没有,并保证收到那笔理财产品后第一时间还钱给方,并且称现在那理财产品关联银行卡(该理财产品只有一个对应的收款账户)、U盾及本人身份证及理财产品资料会交出做抵押,他自己本人已不能把卡内资金取出,叫方不用担心、这样他还能走到哪里去!然后方交代鄢按正常程序办,将廖抵的那些东西都收过来,之后我就离开了。之所以要交付U盾等,是因为方要控制这笔理财。因为持有U盾,知道密码就可以在网银上操作,持有相关联的银行卡就可以在银行柜台上操作,能动到这笔钱的就只有这两种方式。9月5日10时许,我刚好要出银行看见鄢和廖在我银行,我跟他们打了一声招呼就走了。
(3)转移资金:9月6日上午9时,鄢某及方某分别打电话给我说U盾登陆不了网银,并问我银行几点开门,他们要到浦发银行柜台办理划款。我说要11点才开门,我叫方等人准时到浦发银行来。大约10时30分我就回到银行,当时鄢在我银行的电脑上试那U盾,但都是登陆不了。后来11时,鄢某到柜台去查询发现廖的理财产品关联的银行卡里余额已所剩无几,而理财产品已于当日凌晨到账,应该那银行卡里有1536万,随后于9时30分左右分两笔通过网银转出,其中一笔700多万元被转到东莞市××商住建造公司用于付楼款,另一笔700多万元转给了一个叫廖某1的女子。我继续帮鄢查流水,发现廖某1那700多万中有2万元被人在上海某银行ATM分4笔取现,另外还有几笔几十万的取现金记录,还有一笔700多万元的通过POS机刷卡至焊宏公司。后我与方一起到派出所,方报案,我提供情况。
(4)其他:廖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为“汇理财”,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8%。廖龙根手上应该有另外一张真的本人身份证,我初步查询到在日下午,廖龙根在其他浦发银行网点用身份证办理了原U盾作废同时重新开了一个新U盾,利用这个新U盾,廖就能在网上银行办理该账户的转账手续了。至此,原U盾就失效了。9月6日9时多,廖龙根打了一个电话给我问是否可以为他作担保,保证过段时间还款给方某,我拒绝了。后至今均未能联系上他了。我觉得廖打电话的目的就是为了试下通过其拖延一下方追他钱的时间好让其有时间能把钱转走。
辨认笔录:经辨认,黄某辨认出07号照片上的男子为廖龙根。
3、伊某(系廖龙根妻子)的证言:
(1)2014年3月份,我丈夫廖龙根向方某借款1500万元于3月5日在浦发银行购买了的理财产品,并支付给对方6万元咨询服务费。随后廖龙根将办理的理财产品作为抵押办理了1488万元的贷款,并于3月6日将1488万元贷款还给了方,自己又拿出12万元将欠款付清。我和廖龙根当时得到一张浦发银行办理的与理财产品绑定的理财金卡,一份借款1488万的借款合同。3月底的时候,廖就在浦发银行办理一张150万元额度的信用卡。这批理财产品的期限是半年,也就是在日必须要还贷款。今年8月份,黄某向廖龙根催收1488万元的贷款,称如若不能按时还款就会有不良信用记录。黄和廖就去找有钱的人做出资方,但是找了一些人之后都没办成。最后黄某带着廖龙根又找到方某,协商由廖龙根将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共计1536万元和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印鉴卡、公司的两个U盾、空白支票、伊开出给鄢的一张1536万的支票、廖龙根的身份证、还款1488万后银行解冻的有关理财产品的资料,里面包括一个浦发银行理财产品的U盾、一张绑定的理财金卡抵押给方老板(鄢后来把属于廖公司的所有章、支票、U盾、印鉴卡给回了廖),而方老板借出1536万元用于支付廖龙根在浦发银行的贷款。之后双方于9月5日在浦发银行东城支行签订1536万理财产品的抵押以及1536万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并移交相关物品。当时借款的时候约定,不用我们去还的,所以直接将理财金指定的卡及理财金对应的U盾交给对方,待理财金到账时,由方某自行将理财金本金及收益作为还款取走。对方为了防止我们不给钱还要求我们将这些可以收到理财金的相应东西(理财金卡、理财金U盾、廖龙根身份证)都交给出资方,还特地用理财金U盾和理财金卡试转5元到出资方开设的账户来验证理财金卡和U盾是可正常使用。当时是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一起签的,都是鄢某给的,具体哪个先后我也没留意,因为之前廖已经跟他们谈好了,因此我当时大概看了一下金额和内容就签了字。合同只有一份,签订之后,对方就给了钱银行。当时U盾是由我给对方试过后交给鄢某的,而理财金卡和廖龙根的身份证是廖自己从钱包里拿出来给对方的。这次支付了方12万的咨询费(签协议前先转的)。
(2)9月5日下午,在签订好协议之后,我和女儿廖某1、丈夫廖龙根一起到了浦发银行松山湖支行,当时我一直在与客户通电话,廖龙根和廖某1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具体办理什么不清楚)。9月6日上午7时许,廖龙根又叫我和廖某1一起去到广州办重要的事,在浦发银行凤凰城支行那里,我听到廖龙根跟柜台工作人员说他的密码锁了要补办一张卡,后来他拿到卡后说收到短信息理财金卡的钱到账了,他将749万元付了松山湖那套房子的房款,剩下的钱转到女儿的帐上。我当时问廖龙根取走钱之后如何归还方老板的借款,廖龙根说他有办法,还说他会迟一点还,一个礼拜之后廖某1松山湖的房子可以贷出来还款。廖龙根接着又叫廖某1到柜员机支付了2万元现金,而我和廖龙根也在柜员机各支取了2万元的现金。后来我们三人又去到新塘的另外一家浦发银行,廖龙根叫廖某1支取了25万元现金,之后就一起回石碣镇。随后廖龙根又让我拿了廖某1的银行卡回公司用POS将卡内余下的钱(700多万)划到他的账户内。
(3)廖龙根支取的理财金1536万元,经我手(廖龙根给的尾数为的招商银行卡)转出去的有7万元的厂租,152100元的光大银行信用卡还款,78000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656000元的设备欠款,501733元的典当还款,还听说廖将松山湖那边的别墅尾款749万元支付了。
(4)廖龙根有两张身份证,一张购房入户到东莞的身份证给了出资方,另外还有一张老家的身份证在他自己身上。廖有的时候也自己拿走U盾,有否具体操作资金没亲眼见过。
(5)协议是鄢某给廖等人签的,原件交由鄢某保存,且仅有一份,放在一个牛皮纸袋中,这个是对方带来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审查起诉阶段称:出于复印原件的目的,携原件回公司,并将拿走原件一事打电话告知过廖龙根,廖叫我不要归还给鄢某,上面因为无对方签字故无效)。这份协议复印件已提供给检察机关,因为我们口头同意以廖龙根在银行的理财产品作为担保,所以就没写在协议里,关于合同原件现在何处,我拿回公司交给廖龙根过后,廖又叫来了谢某律师过来看,所以原件应在谢律师那里。(补充侦查阶段称其把原件丢失)。
日11时许,我走出浦发银行东城支行的茶室厅(就是我和廖与鄢签订合同的地方),到银行的办公厅向苏经理借文件袋,苏经理见他办公桌前的一张桌子上有一个牛皮文件袋,苏经理打开看了一下,见到那牛皮文件袋里装的是当时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当时那份合同上盖有焊宏公司的公章。苏经理就叫我将那个牛皮文件袋拿好,说这是你们的合同。我就知道那个文件袋里装的就是刚刚签订的合同,估计是鄢遗留下的。于是我就把该牛皮袋放进手提包里。12时许,我离开银行回公司去了。13时许,我不记得是通过打电话还是发信息告诉廖。廖跟我说,那份合同华雄实业没有盖公章,鄢某也没有签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廖叫我把合同给他,后来我们把那份合同给公司的律师顾问看,律师也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在公司,我马上复印了一份留底。19时许就把合同原件交给廖龙根了,但是原件现在哪里其并不清楚。那份合同的确只有一份,日那天在派出所里,侦查员咬定那份原始合同是廖偷的,我就不服那口气,就说原始合同是在鄢手上。日签订的合同里多加了两条,就是我们签订的时候用笔删除的两条,当时廖龙根与方某2通电话时,方某2也同意将那两条条款删除的,最后由鄢某打指模确认。当时廖借到华雄的钱还贷款后,原本打算用理财产品的钱还给该公司的,但后来想到松山湖别墅要紧急办理,就想先挪用一下,盘活资产后再把钱还给公司的。我没有看过廖龙根与鄢某在日时签订的合同原件的内容,所以我在日所做的笔录中有说到廖以理财产品1536万元作为抵押还款,可能是自己的猜测,事实上廖龙根是为了盘活资产才挪用那笔理财产品的钱的,理财产品的钱是属于廖龙根名下的,廖就有支配权。不清楚还了贷款后,银行把理财产品的质押手续的资料给了谁,这是银行工作人员的问题。
之所以向华雄借钱,是因为贷款的还款时间比理财产品的钱到期早一天。9月5日,我与廖到银行见到鄢某时,该合同是由鄢直接提供的。当时我与廖草草看过合同后就由我与廖在合同上签名了。我不清楚约定用什么财物来还华雄实业的借款,不清楚用什么进行抵押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我将公司公章、出具的支票1536万、1500万的理财产品对应的银行卡、U盾、廖个人的身份证交付给鄢,也有告诉鄢银行卡及U盾对应的密码。后鄢只留理财产品对应的银行卡、U盾、廖个人身份证,其他退还给廖和我。所签的《借款担保合同》里只有还款时间,其他内容没有了。当时是由我和焊宏公司作担保的。我之所以补签合同要求将9月5日的合同作废是因为原合同没有华雄实业的签名盖章,所以我们要求注明作废。我已把原件丢失了。9月10日的合同上用笔划掉的条款是后加进去的,所以我不肯签名。廖龙根转走那笔理财金是为了盘活资产,盘活廖某1名下的别墅,廖龙根将580万元转到廖某1的名下走流水,是为了廖某1以后贷款方便,除了房产、车子与焊宏科技外,其家庭成员并无其他资产。
日晚8点,赖某受廖龙根委托,就廖龙根与华雄实业借贷业务还款事宜,与华雄实业方的两个代表石龙广发银行梁某及华雄实业主办人员鄢某,在东莞铂尔曼酒店大堂协商还款事宜,其中,梁某要伊转达给廖龙根,不要一时冲动,作出不当行为,影响合作,华雄实业也可适当让步,华雄实业答应其可以先退1000万,余下500万暂借廖用于周转,约定使用时间,如果廖不配合,不排除会再追加几百万以各种方式追究廖责任。
原审庭审上,伊某称:在外网上通过U盾转账5元到另外一张卡上,是鄢某要求的,后来挪用理财金是廖想挪用这笔资金盘活松山湖的资产。当时叫理财金的U盾、身份证是我交给对方的,我听到廖口头上说过用理财金作为抵押,放在那里让对方放心,好证明廖有还款能力。
5、苏某(浦发银行东城支行客户经理)的证言:
(1)2014年3月份,廖龙根在银行办理了1500万元的理财产品(9月6日到期),同时以该理财产品作为抵押,办理1488万元的银行贷款(9月5日到期)。而贷款的年利率为6.44%,理财产品的预期年收益为4.8%,显示这是一笔亏损的生意。我认为廖龙根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办理一张高额度的信用卡,因为在行长和我考察廖龙根的公司时,廖龙根了解理财产品及贷款时,黄行长已经将理财产品的收益和贷款的利率告诉了廖。在廖龙根的贷款到期之前,我查询了廖龙根个人和公司在我行的银行账户,账户里面的钱根本不够支付银行的贷款。如果用9月6日到期的理财产品来还9月5日到期的贷款,就会逾期还贷,这样对廖公司的信用度就会有影响。所以我就通过电话通知廖按期还款,并将逾期还贷的影响告知廖。
(2)9月5日10时许,廖龙根就到银行来办理还贷的手续,之后廖还贷的钱大约9月5日15时之后到银行。在廖龙根偿还了1488万元的贷款之后,银行是要把廖质押在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资料归还给廖,并要求廖本人签收,但廖好像说有什么急事要办,赶着离开。我打电话给廖龙根,让廖龙根等银行办理好解除质押手续,并签收好他的质押在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资料。但是廖龙根说他已经签好解除质押在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资料退还手续,并交给一名叫鄢某的女子。后来鄢某就拿着廖龙根办理解除质押在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资料退还手续给银行,随后银行就把廖龙根质押在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资料给了鄢某。
(3)日,廖龙根、伊某与鄢某在我行的贵宾中心室里坐,但我不知道他们在办理什么业务,后来伊找到我想借一个文件袋,后来我们发现办公台前面有一个文件袋,伊某想拿走,我便翻看里面的资料发现是属于伊某与鄢某等人的,所以伊就将袋子拿走了。上述牛皮档案袋究竟属于谁我并不清楚,因为伊某与鄢某曾在我办公台上借电脑使用过。银行里原本是有视频录像的,但由于时间过长,已自动清除了。
6、廖某1(系廖龙根女儿)的证言:
日下午,我父亲廖龙根叫母亲伊某带我到浦发银行松山湖支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后来我父亲也过来,在银行办理了U盾之后就一起回南城的公司。日6时许,我陪同父母一起去到广州新塘凤凰城的浦发银行,我母亲拿了我昨天办理的银行卡,他们就去办理业务,我在旁边等,不一会我就收到短息提醒,显示我5号办理的银行卡收入700多万元,我就问父母怎么回事,我父母说这笔钱是借别人的,还有一部分是货款。大约半小时之后就一起离开银行。临走时我母亲拿了我5日新办的银行卡在柜员机支取了2万元现金,而银行卡也没有再还给我。至11时许,我们三人又去到新塘的另外一家浦发银行,我和母亲就一起用5日新办理的银行卡支取了25万元的现金,父亲一直在车内等,之后就一起返回东莞。当日下午13时17分,我手机收到短信通知,我新办的银行卡在父亲的公司刷了7265503元。我那张被转700多万的卡是日我父亲让我开的,开了之后第二天就给了我父亲,卡一直没有回到我手上。当时9月5日下午,我母亲带我出去做事,在车上的时候听到父亲打电话给母亲,让母亲带我去开一张银行卡。差不多开完新账户的时候,我父亲也来了,我看到父亲接着在银行办理UKey。办完后,我们一家就一起回到东莞市南城的公司。日白天我父亲去了石排,8日去了哪里其不清楚,但两个晚上都有回家睡觉。
我于日晚上大约在20时至21时有操作过一个U盾,但不确定是否是尾号为003的U盾,当时操作是在焊宏公司内前台的电脑上进行操作。当时我是想转账给我自己的账户内。但因为不记得该U盾的密码,输入错误导致这个U盾被锁定了。是我父亲廖龙根在当天晚上给我优盾,并让我操作的。我不记得这个U盾是否是那天廖龙根于9月5日在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补办的U盾。
廖某1的声明书:我名下资产有东莞市松山湖锦绣山河红棉路×栋×别墅、招商银行帐号62×××14有570余万存款,所有名下资产支配权都属于我父亲廖龙根。
7、谢某(系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我在廖龙根、伊某那里看到了廖龙根、伊某与华雄公司所签的《借款担保合同》,我记得是一份约定无息的借款合同,其他记不清楚。当时我看过合同后就将合同交给伊某或廖龙根保管了。
8、方某(系华雄实业总经理)的证言:
(1)事情起因:日14时许,廖龙根到我公司找到我,说他在浦发银行东城支行购买了价值150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将上述理财产品抵押给了银行以公司名义贷了1488万元人民币,贷款于日到期,廖到时总共要归还贷款1536万元。廖需要先还该笔贷款,才会拿到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1536万。为了归还上述贷款,使自己或公司在银行的信用情况不受影响,不会被银行列为黑名单,廖表示欲将理财产品抵押给我,向我借款1536万元。我当时找来浦发银行东城支行行长黄某确认过上述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后便答应了。黄当时说廖的理财产品刚好可以还,相当稳当,如果可以的话,大家都方便。9月3日下午商谈时,双方说好9月6日10时通过廖龙根提供给我的U盾和密码由我公司人员直接将廖的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1536万元划回我公司,当时黄某也在场知道此事。当时的协议是华雄实业借钱给廖龙根所在公司归还贷款,但要收取20厘每月的利息,廖同时要将上述理财产品作抵押,华雄实业到期便会将银行划拨给廖龙根的理财产品转走。
(2)签订协议:日早上,我还要求廖龙根要先暂付12万元以作先期利息,到时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利息。随后,我便安排公司人员鄢某带齐借款协议、借条等相关资料去浦发银行东城支行办理相关事宜。廖龙根转账12万元至我个人在中信银行东莞石龙支行的账户,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借条等。廖将理财产品绑定的尾号为6335的浦发银行的银行卡、廖本人身份证与网银U盾与相关密码全部交给华雄实业财务鄢某。期间,鄢某还特意在浦发银行东城支行开了张尾号为2483的银行卡,并通过网银转账成功5元用以验证廖提供的银行卡、U盾和密码都是正常可以使用的。我安排人9月5日12时57分从公司尾号为2615的中信银行东莞石龙支行通过网银汇了一共1536万元人民币到廖龙根的公司账户(尾号为0046,开户行为浦发银行东城支行),下午3时,华雄实业的工作人员、廖龙根与银行三方人员办理完手续后,廖龙根便将上述理财产品的抵押资料给了我方公司人员。
(3)发现被骗:同年9月6日10时许,鄢某用廖提供的U盾欲将上述价值1536万元的理财产品转回时,却发现上述U盾已失效,并且廖给的银行卡也已被注销,我们立即联系廖龙根,对方开始不接电话,后来关机。后来经黄某核查,廖于9月5日16时曾在广州增城市新塘镇的一间浦发银行里办理过U盾挂失补办等业务,廖龙根于9月6日9时28分至35分将银行划拨到他账户里的价值1536万元的理财产品(这笔钱已经抵押给我公司,属于我公司的)也分两次转走,一笔面额为749万元,转给东莞市××商住建造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以归还房贷;另一笔面额为元转到廖龙根的女儿廖某1的尾号为6214的浦发银行松山湖支行的账户里,廖某1账号里的这笔钱款经过转存、ATM机提现、支取和POS机消费的方式将钱转走,其中最多的一笔7265503元通过POS机消费到了焊宏公司尾号为0125的账户。我们翻查资料时发现借款协议和借条不见了,鄢后来看了银行的监控发现可能被廖龙根拿走了。至此我们发现被骗,去到廖的公司与住所,尝试通过多种方式都找不到廖龙根,于是便报警。
辨认笔录:经辨认,方某辨认出05号照片上的男子为廖龙根。
9、上诉人廖龙根的供述和辩解:
日18时30分(未被拘留)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第一份问话笔录:我是用焊宏公司的1536万元支票作为抵押向华雄实业借款1524元的,我没有用身份证、银行卡和U盾作抵押。我补办U盾和银行卡是为了把理财产品的钱拿出来用。廖龙根对该次问话笔录签名确认。
日18时许第一份讯问笔录(派出所):日借款1524万元,是用的1536万元的支票做抵押,后来支票还了给我,他们借钱可能是因为信得过我。对于民警问其关于补办银行卡、转走理财金的情况,廖都表示沉默。
日9时许东莞市看守所:对所有问题都表示沉默,并说不会回答公安机关的任何提问。
廖龙根对上述两次讯问笔录都拒绝签名。
日11时11分讯问笔录(廖龙根签名):表示完全不认罪。由于银行贷款到期催我还贷,我才向华雄实业借款的。但是我没有跟华雄实业商量过借款的事,是黄某与华雄实业商量的,我不知道他们交谈的内容条件。黄是为了保住他行长的位置才帮我去谈的。借款合同是我与伊某一起去签的,但我真不知道华雄实业借款前他们谈的条件。
(1)购买理财产品:为了公司经营需要和避免高利贷的高息借款,我想申请银行贷款,但需要在银行建立良好的个人授信记录方可,当时我经浦发银行行长黄某介绍,了解到在银行购买1500万元的理财产品后,就会有良好的授信记录,但苦于无钱购买,黄便介绍华雄实业的方某给我,待我购买成功后,用理财产品作抵押申请贷款再还给方某,再付点利息即可,我同意了。同时,我用理财产品申请了1488万元的贷款,自己又拿出了12万元、6万元利息付给了方某。上述1488万元贷款于日到期,理财产品即将于9月6日到账。
(2)借款过桥:临近上述贷款的到期日,黄不断催促我要先还贷款。于是我又找到方某,对方在了解到我有1536万元理财产品,加之方公司的鄢某也曾多次介绍银行来帮我融资的前提下,同意将钱借给我过桥,当时双方根本没有谈用理财产品作抵押,我只是按对方的要求签了一张以公司名义开具的空头支票给对方作质押。当时对方约定的利息是一天1%,我给了对方12万元。我之所以将身份证,浦发银行卡及U盾交给华雄实业,是让对方放心借钱给我。(同一份笔录中又解释说其当时与伊某夫妻关系不好,伊脑子不灵活,所以应该是伊以为其答应了对方要用理财产品作抵,所以伊单方面将U盾、理财金银行卡交给对方)。我当时与鄢某签订了两份合同原件,全被对方带走。
(3)转移理财金:我于日到浦发银行松山湖科技支行补办了一个U盾,我要把上述银行里的理财产品拿出来用,所以要补办银行卡及U盾,后来对方把1536万元的支票还给我,可能是因为对方信得过我。
(4)购买别墅:焊宏公司自2006年设立后一直运行良好,2013年6月,公司出于融资需要购买了松山湖的别墅。但因为我于2014年5月份曾向陈某借款200万元,对方将我告上法庭,因为上述借款合同是以我女儿作保的,所以法院将廖某1名下的别墅采取了财产保全的措施。后来我与陈某2有过协议约定,只要我再还100万元,陈某2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然后法院解除措施后,我就可以通过缴齐余下的749万元来办下房产证再进一步以房作抵进行贷款了。
其在原审庭审中辩称:我把理财金转出来,用于公司暂时使用。只要钱在我账户上,不管是谁的钱,我都会使用。我转到女儿账户上的600万元之所以不还给方,是因为松山湖的房产被债权人冻结了,要把钱还给债权人解冻。我避而不见被害人,是因为害怕。我在9月5日晚上没有把新办的U盾交给廖某1,当天晚上也没有接到过鄢某的电话,我不确定当晚发过“明天会到帐,U盾没问题”的短信给鄢怡。我之所以在9月6日不接鄢某电话,是因为她要追那笔钱,而我要用那笔钱。但我只是想拖他几天,没有想过不还。我问过银行、贷款服务中介,有类似的别墅可以融资两三千万。我之所以没有将钱转帐给对方,是因为我们有现金在手上等于有筹码。
焊宏公司一直在投入培训人员,暂时还没有任何收益。月份,焊宏公司的经营出现危机。
其在二审提审时称:上诉状中除了“我同意签过理财产品作抵押”的内容外,其余都是我的意思。我是被冤枉的,当时我们并没有约定以理财产品作抵押。银行行长强加我用一天后到期的理财产品钱还对方的借款。我们有把我的身份证、理财产品帐户的银行卡和U盾给对方,但我只给了身份证,U盾是我老婆给的。之所以把这些给他们,是因为他们要控制他们借给我的钱的流向,要确定该款用于偿还我在银行的贷款。银行划扣后,他们应该把这些材料给我,但是他们只把我公司的一套材料给我了,其余的没有给我。合同被我老婆捡到了。我是在知道我老婆捡到合同后,才想起挪用理财产品的钱来还松山湖别墅的欠款。因为对方没有合同,就没有办法让我还钱,对方两次借给我钱亏了我48万元,我当时不想马上还钱给他们。在还清松山湖别墅款之后,我之所以没有将剩余的款项还给他们,是想跟他们谈定之后再还钱。此外,还有一些欠债别人催得太紧,公司研发投入太大,我的资金状况紧张,所以又拿了100多万清偿其他债务。我这样做也是没办法,由于买理财产品的钱是从银行贷款的,那1000多万的贷款在银行网络系统都看得到,导致我无法再从银行贷款。
(六)证明廖龙根作案后补签合同、协商还款相关事实的证据。
1、手机短信截图:廖龙根(手机号:137××××5888)与鄢某(手机号:137××××8961)之间的沟通情况。短信内容反映,在鄢某发现廖龙根取走了浦发银行卡内的理财产品的资金后,联系廖龙根要求其出面解决问题;廖龙根要求鄢某帮忙与方某沟通,想办好松山湖别墅的手续后,拿别墅进行抵押贷款偿还向华雄公司借的1536万元。该短信联络时间跨度为日至10日。
2、伊某提交的《情况说明》复印件:日晚8点,赖某受廖龙根委托,就廖龙根与华雄实业借贷业务还款事宜,与华雄实业的两个代表石龙广发银行梁豪及华雄公司主办人员鄢某,在东莞铂尔曼酒店大堂协商还款事宜。其中,梁某要伊转达给廖龙根,不要一时冲动,作出不当行为,影响合作,华雄实业也可适当让步。华雄实业答应廖龙根可以先退1000万,余下500万暂借其用于周转,约定使用时间。如果廖不配合,不排除会再追加几百万以各种方式追究廖责任。
3、通话记录:廖龙根与方桂萍于日的通话情况。日17时32分为方主叫,时间1分28秒,其他6次为廖主叫,最长一次时间在9月10日13时10分为22分23秒。
4、关于提取通话录音证据的经过、录音资料等:共7段,日16时20分,伊某到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黄洲派出所,称向派出所提供廖龙根与方桂萍通话时的通话录音。录制时间为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廖龙根被传唤之前。从录音内容看,主要反映廖龙根与方某的姐姐“萍姐”协商的过程。“萍姐”要求有两点:一是,廖龙根交出盗走的文件(借款协议书等材料);二是,廖龙根将其女儿名下的松山湖别墅直接改名到“萍姐”名下。这样就去撤案。廖龙根答复有三点:一是否认盗窃借款协议等文件;二是要求采取将房子质押或者将房子拿来贷款的方式还款,将房子过户给方某2,但是要方某2帮其给100万;三是其承认是想盘活别墅才干出如此“出格”的事情,其保障一定会还钱。双方经过协商,准备见面签署协议。
公安机关的《说明》:上述录音资料经比对,存在通话时间长于录音时间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廖龙根解释系因手机内存问题导致中断,所以录音时长与通话时间不一致。
5、方某2(在嘉宏集团工作)的证言:
我与方某为姐弟关系,我于日曾与廖龙根通话,我当时用于与廖联系的手机号码为136××××4444,当时廖的手机尾号为3个8。通话内容主要是谈廖为何要诈骗方某的钱以及叫廖出来面对问题把钱还上,同时我们也想趁这机会叫廖出来,把廖扭送到公安机关,将廖绳之以法。我曾叫鄢某与廖龙根重新补签一份借款担保合同,补签的合同与之前日与鄢某签订的合同内容相同。补签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因为鄢某于9月5日与廖签订的那份借款合同不知是被廖龙根夫妻偷走还是鄢某丢失了,我们想补签一份作为凭证;二是因为我想趁此机会将廖扭送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因为我们报案后,公安机关一直没能把廖抓获。廖龙根根本拿不出钱来还我弟弟,说来说去就说他女儿在松山湖那栋别墅值人民币3000万,而他的别墅现在只值人民币1000万左右,并且他还欠别人很多债务。据我们了解,廖购买别墅的钱都是通过借别人的钱,还有拿骗我弟的钱去购买,他自己根本没有钱去购买那栋别墅。现在他女儿的别墅因为他欠别人的钱,那栋别墅也被人申请法院查封了。
廖龙根于日打过几次电话给我,大概是廖承认拿走方某的钱不对,我要求廖出面把事情处理好、补签合同。廖表示他对补签的合同不满意,担心犯事,就要求删除两条,我考虑到日签的合同不见了,一点证据都没有,就同意划掉了两条。我也不知道所删条款的内容,也不知道被删条款是否是后加上去的,廖那边提出来了。
6、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补签):日,廖龙根与鄢某补签借款担保合同。该份合同的内容为廖龙根于日向华雄实业借款1536万元,合同第一条第3项标明“借款用途:此借款仅用于偿还浦发银行的贷款,解押对私质押(抵质押品编号:540×××05);不能用作他途。第三条第1项标明“乙方承诺:同意甲方自该笔抵质押品(抵质押品编号:540×××05)到期解付之日(日零时),由甲方直接划转用于还款。上述两项内容均被删划掉,删节号处有鄢某签名捺印。担保方为焊宏公司、伊某。该份补签合同甲方授权代理人处有鄢某签名,丙方处有廖某1签名,签订日期日,签订地点石碣法庭。最下方注明“日原签合同作废”,并有鄢某签名。
7、黄某2(系石碣镇法庭副庭长)的证言:我曾审理过廖龙根被别人起诉的案件,并对廖采取过司法拘留,因此认识廖龙根。日,廖龙根曾打电话给我叫我帮忙看一份借款协议,说这份协议对他非常重要,关乎命运,对方要搞死他。当时廖龙根跟一个女子(鄢某)以及妻子、女儿一起来到石碣法庭,该名女子说廖龙根向她公司借钱后,用银行理财产品作抵押,现在廖又偷偷地把那些银行理财产品的钱取走,这是骗公司的钱,现在她无法向公司交代。后廖将借款合同拿走了,廖说没有拿到那份借款合同。那个女的称原件丢了,现在想补签一份。我说过之前廖借别人的钱,用银行理财产品的钱去抵押,现在自己又偷偷取出来,现在补充签订的这份借款协议对之前的行为没有什么影响。
8、高某(系东莞市英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
2014年9月份,我朋友方某被骗,后伊某联系方某提出退钱,我当时跟方及其姐姐方某2在一起。后我应方某的委托于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三点,在石龙镇金凯悦酒店的大堂和伊某见面洽谈,当时伊与一个姓谢的律师一起来的。当时一见面,伊某就说他们错了,想真心的跟方见面道歉,并且说现在他们没有钱,只有把女儿的别墅卖了才有钱,并且提出现在别墅已经被人查封了,要方某再出资100万元帮她还给查封房子的人,让那个人去法院解封,另外再拿出110万元作为二手房的交易费用,就可以把房子以1536万元的价格过户给方某,伊坚持称别墅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伊某说转到其女儿名下的六七百万属于其女儿的钱,不能用来退。我不同意该种方式,原因有二,一来该套别墅只值一千多万元,且处于被查封状态,还因债务欠款200万,伊却让我们先帮其还债务,考虑到现今房产市场不景气,就算接手房产也面临变卖困难;二来伊从始至终不肯将剩余的退回来,只以钱已转入女儿名下,就属于女儿个人的钱,其做不了主为由推脱,所以我认为对方无诚意。当时谈的时候,我提出让廖把别墅退了,同时把转到廖女儿的钱一起拿出来退。伊某问她旁边的谢律师,如果不退钱的话,廖会判多久,谢说廖也就判个一年半载的。伊听完后就说不接受我提出的方式,没得谈就没得谈了。
9、到案经过:侦查机关于日17时31分接到方某报案称其公司被骗1536万元,同年9月10日18时许,廖龙根与伊某到派出所称要申请撤案,公安人员核实廖龙根身份后,于当日18时20分,对廖进行传唤归案。
(七)证明廖龙根公司情况及其作案前欠债、涉诉情况的相关证据。
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焊宏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廖龙根,属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等。
2、营业执照、照片:华雄实业和焊宏公司的概况。
3、纳税证明:焊宏公司于日至日近四年期间,共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56.84万元,企业所得税8.75万元。
4、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焊宏公司自2011年度至2012年度的审计报告二份,由东莞市万思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①从现金流量表来看,2011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入5536272元,流出9697511元,净流出4161238元,因投资购建固定资产等流出现金410256元,该公司所需现金流在1000万元上下浮动;2012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入元,流出元,因投资购建固定资产等流出现金2431751元,该公司所需现金流在1400万元上下浮动。此外,本年度通过借款筹资159万元,偿还债务及利息1025878元(其中支付利息62004元)。②从利润表来看,2011年度,营业收入为6593193元,营业成本为5863352元,营业利润为722552元,扣除管理费用675751元后,利润总额为40930元,所得税为10232元,净利润为30698元;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元,营业成本为元,营业成本为9946904元,营业利润为2024946元,扣除管理费用(1547513元)、营业费用共190多万元后,利润总额为92834元,净利润为83504元。③从资产负债表来看,2011年度,流动资产为4737346元,固定资产净额为1089288元,无形资产及其他为71502元,资产总计为5898136元,流动负债为772504元,长期负债为186175元,负债合计为958680元,资产负债率为16.3%;2012年度,流动资产为5957417元,固定资产为3317148元,长期待摊费用为41709元,资产总计为9316275元,流动负债为4127718元,无长期负债,负债总计为4127718元,资产负债率为44.3%。
上述财务报表反映,①焊宏公司近两年有逐年扩大生产规模的趋势;②规模扩大后,焊宏公司所需的现金流随之大幅增加,从1000万元上升到1400万元左右;③该公司自2012年度举债借款,但尽管如此,该公司的企业负债率(资产负债率)仍较低。④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高达千万元,但净利润不足10万元,属于盈利能力不强、低附加值、需占用大量资金维持经营的企业。
说明:伊某称上述二份审计报告系为企业年审准备,2013年年审不需审计报告,故未委托审计。由于伊某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无法对该公司在案发时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5、西南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明》:焊宏公司共欠石碣镇西南股份经济合作社租金76305元,截止2014年9月份,欠租期限6个月。
6、民事起诉状:原告东莞市石碣中柱电子厂于日向石碣法庭起诉焊宏公司、廖龙根、胡某,请求判令支付房租及水电费68722元及利息,该案在诉讼阶段。
7、(2014)东一法碣民二初字第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原告樊某向石碣法庭起诉焊宏公司及廖龙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焊宏公司、廖龙根价值25万元的财产。
8、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根据(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于日查封焊宏公司高速贴片机一台、中速机一台,封存期限为一年。
9、(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洪某、东莞市石碣中柱五金制品厂向石碣法庭起诉焊宏公司及廖龙根,请求判令其支付厂房租金55833元,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焊宏科技支付上述租金。
10、借款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等:(1)伊某于日,向深圳市快易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1%。(2)伊某名下宝马汽车(粤S×××××)。
11、房地产买卖合同、税收缴款书等:日,伊某从宋某手中购买东莞市石碣刘屋村长洲东江明珠花园丽景豪庭鸿景路×号房产,该房产共计价值325.5万元。该份资料系侦查机关向房产部门调取。
12、商品房买卖合同:日,廖龙根购买东莞市石碣镇富盈盈翠豪园15栋×单元×号房,该房产共计价值249296元,已经办理按揭抵押登记。
13、商品房买卖合同:伊某于日购买东莞市石碣镇彩虹西路骏隆豪景花园×栋×单元×房产,总计价值430921元。付款方式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价款。
14、商品房按揭登记证明书等:伊某名下的东莞市石碣镇彩虹西路骏隆豪景泰蓝花园×栋×单元×价值430921元,按揭贷款26万元,20年(抵押期限至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法,每月归还本息1644.89元。
15、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廖龙根、伊某于日以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东风路盈翠豪园15座×层×作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贷款40万元,该贷款已于日结清。
16、南粤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廖龙根同意担保承诺书、共同基金担保确认函:证实廖龙根向南粤银行个人贷款300万元,期限自日至日,保证人伊某、焊宏公司、东莞市硕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7、平安银行保证保险项下个人借款合同等:证实日,廖龙根曾向平安银行购买平安产险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并以此作保申请6万元小额消费无抵押贷款,用于房屋装修。
说明:该贷款到期日为日。
18、永亨银行公司人民币贷款合同等:日、11月25日焊宏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永亨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申请公司人民币贷款30万元、20万元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前者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后者为12个月。
19、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等:证实日,廖龙根、伊某向深圳市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期限为18个月,月利率为1.3%。贷款手续费6000元。
20、平安银行个人信用贷款、零售信贷资金用途承诺书等:证实日,廖龙根以个人名义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共计50万元,期限2年用于经营。
21、(2012)东一法民四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廖龙根与洪某2、胡某之间的合伙债务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廖龙根支付洪捷167650元,焊宏公司支付胡某转让款81000元及利息,廖龙根对焊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在执行阶段。
22、(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黄某3于2014年9月向石碣法庭起诉廖龙根,要求偿还《借款协议书》项下未偿还的17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廖龙根归还黄某3共160万元本金及利息28500元。
2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宋某向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伊某,请求判令伊某向其支付剩余购房款21万元及违约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伊某向宋某支付21万元购房款及违约金。该判决已生效,宋某已申请执行。
24、东莞市第一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就广州市聚海化工有限公司与焊宏公司间的纠纷作出裁定(焊宏公司、廖龙根、伊某尚欠广州市聚海化工有限公司款项153881元,原告同意三被告在付清首期款33881元后申请法院解除对廖龙根所有的盈翠豪园15座×层×房产的查封),已执行完毕。
25、东莞市第一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就刘某与廖龙根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定,焊宏科技向刘某返还10万元,廖龙根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执行完毕。
26、借款合同、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等证实:日,廖龙根以汽车为抵押向谢某借款40万元,利率1.5%,借款三个月;同日,伊某以汽车为抵押向谢某借款30万元,利率1.5%,借款三个月。其中,廖龙根、伊某共计向东莞市浩森信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顾问费用4.2万元。
27、借据、房产权证复印件等证实:日,廖龙根、伊某以两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每月3.5万元。
28、申某(原系焊宏公司行政人员)的证言:我于2014年4月到焊宏公司上班至10月份离职。我也有负责招工,但不负责正式员工,只在2014年6月联系了一次劳务派遣,也就是在接台达厂单子的时候。该公司工人打卡的就20多人,自2014年6月之后,工人就陆续离开了。大概是在2014年6月时,老板说接到了台达厂的单子,那时多招了人。到了2014年7月份时,台达厂的单子做不了,就有人陆续辞职了。老板看没什么单做,也不想养这么多人,就批给那些工人辞职。该厂是做电子板贴板,主要是加工,自己不生产的。该厂共有两条加工线,在我工作期间设备没有增加。我入职时是任会计的,但进厂后没做过,财务都是伊某在弄。
29、廖某3(原系焊宏公司业务员)的证言:我自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份在焊宏公司做兼职业务员,后来辞工,后来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份回到该公司做专职业务员。该公司主要生产锡膏、助焊剂还有一些变压器,生产变压器的有绕线机、含浸机、烤箱等,助焊剂的机器设备有搅拌机、空压机、原子分析仪等。在2011年7月份至2012年4月期间,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很好。待后期其重返公司时,该公司把生产变压器的业务已转变为加工电子产品了。人员人数也由原来的70多人,变成只有20多人。大概在2014年8月份,该公司的加工电子生产线就停掉了,只剩下SMT贴片机加工生产线及公司的锡膏、助焊剂生产了,主要产品锡膏、助焊剂的业务量也下降很多,在2011年7月份至2014年4月份期间,公司里推销产品的业务员达12名,专职8名,兼职4名,而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公司就只有10名业务员,专职5名,兼职5名。在月份期间,公司的加工业务已停掉了,没有库存,而助焊剂的原料库存大约只有5万元,成品无库存,锡膏的成品也无库存,生产锡膏的原料锡粉被老板放到空调柜机大小的保险柜里了。在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期间,我每月推销的锡膏和助焊剂这两种产品加起来是5万元。
30、刘某(系深圳市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员工)的证言:伊某曾向我所在的公司以其名下宝马汽车作抵押贷款11.5万元,只还了1万元。大约在2014年10月下旬,规定还款期限已过,伊打电话说她已经无能力还钱,叫我们公司把汽车开走抵债,之后我们公司把宝马汽车开回,通过二手车行把小车变卖了。
31、庾某(系东莞市浩森信贷咨询公司员工)的证言:廖龙根、伊某曾于日以四辆汽车(陆地巡洋舰霸道粤S×××××,宝马粤S×××××,索兰托粤S×××××;霸道SF××××)作抵押向我所在公司办理小额贷款共计70万元,其中廖龙根贷款人民币40万元,伊某贷款人民币3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我公司作为中介,介绍了谢某借钱给他们,后他们申请延期还款,截至日还差13万元没归还,直到同年9月9日,二人才将贷款全部还清。
32、何某(系东莞市电子行业协会副会长,负责金融融资业务)的证言:(1)日,廖龙根曾向我借款100万元。当时有签订一张借据,借款人系廖龙根夫妇,并用廖龙根名下的东莞市石龙镇涌品村东风路盈翠豪园×栋×、伊某名下的房子东莞市石碣镇彩虹西路骏隆豪景花园×栋×单元×这两栋房子来做抵押,并将该两间房子的房产证抵押给我,但后来廖龙根通过银行转账还款60万元,随后我就将盈翠豪园的房产证归还给廖龙根。(2)廖龙根当时借款时说的理由是公司没钱周转,没钱发工人的工资。
33、宋某(明珠花园房产卖主)的证言:日我与伊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316万元将明珠花园房产卖给伊某。后来听中原地产的工作人员说伊某想用房子向银行贷款,所以在中原地产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里写的价格为538万元,与我们交易的价钱不同。当时伊并未付清房款,尚欠其21万元未付清,后我与伊某商定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若伊未按期付清,从日起,以欠本金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支付给宋。我已于2014年10月份向法院起诉了伊某,12月12日法院判我胜诉,但伊某还没有把钱付给我,我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八)其他证据1、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证实公安人员依法从日起冻结廖龙根等涉案账户。
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浦发银行东城支行VIP营业大厅的具体情况。
3、调查函、情况说明等:(1)廖龙根的身份情况;(2)廖龙根于日向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谎报案情,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以行政罚款200元整。
4、说明:日,鄢某遗失的借款担保合同被伊某拾到,因伊某称伊所拾的合同原件已遗失,导致侦查人员无法提取到该借款担保合同的原件。
5、说明:伊某拒绝提供焊宏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的实际经营账目,故侦查人员无法就该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的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6、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锦绣山河别墅价格认定存在瑕疵完善的复函》证实:我中心开展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工作在行政职能界定时属于行政确认职能,非社会中介行为。我中心于日经原广东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报请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批准,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由“委托形式”变更为“公文函件形式”。以“公文函件”形式开展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工作后,符合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和在编人员均可从事这项工作,不再需要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签名。
(九)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1、鄢某的通信记录,证人赖某的证言,曾某与廖龙根之间的买卖合同、收据,焊宏公司的专利证书,廖龙根与梁某的通话录音以及相关通信内容的记载等,用于证明明廖龙根在转移资金后的表现及廖公司的部分情况。
2、证人曾某、廖某的证言证实廖龙根作案后购买设备的情况等。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上诉人廖龙根与华雄实业于日签订合同的内容认定问题。
关于上诉人廖龙根与华雄实业于日签订合同只有一份,已遗失。本案相关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足以证明该合同具有如下内容:1、华雄实业为廖龙根提供借款1536万元,借款期限一天,利息12万元(该款项在借款前已由廖一方支付);2、廖以次日到期的理财产品(抵质押品编号:540×××05)作为抵(质)押,并在该理财金到账后由华雄实业自行划走作为还款;3、为确保前述第2点得到履行,廖龙根和伊某将理财产品对应的浦发银行卡(尾号:6335)、银行U盾(编号:TL140×××126)及密码、居民身份证(发证机关:东莞市公安局)等资料交给华雄实业财务人员鄢某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鄢某、伊某、黄某和方某四人证言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伊某在后期的证言与其前期证言内容有变动,后期证言称不清楚约定用什么财物来还华雄公司的借款,不清楚用什么进行抵押担保,所签合同里只有还款时间,其他内容没有。但是,对此部分事实,伊某前期的证言内容与鄢某、黄某、方某的证言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伊某对自己后期证言内容的改变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根据本案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伊某后期证言否认遗失的合同中有“廖以借款次日到期的理财产品作为抵(质)押,并在该理财金到账后由华雄实业自行划走作为还款”这一内容,而是强调合同内容是以上诉人廖龙根女儿所持有的松山湖别墅为借款抵押物,其目的在于逃避被控以诈骗罪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第十一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五)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证人证言的认证规则,本院认为应当采信伊某前期的证言内容。
(2)银行流水显示的从理财金卡上转5元到鄢某的卡,与伊某、鄢某、方某证言中均提到的为了试下U盾有没有效、鄢特别开了卡来检验并转了5元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也进一步证实了双方有约定用到期理财金来直接还款。
(3)苏某的证言证明廖龙根要求将其银行理财产品的资料由鄢某领取,伊某、鄢某也均证实该点。
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未将理财产品帐户用作借款担保以及让华雄实业次日直接从该帐户划取资金清偿借款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上诉人在案发时即日前后家庭财产状况问题。
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日前后家庭财产状况:(1)上诉人全家名下共有四套房产。价值最高的松山湖别墅当时因逾期不支付749万购房款被开发商追款,而且该房产因廖龙根拖欠陈某200万债务及利息被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其余三套房产也均被用于抵押借款且因欠款所致民事诉讼被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其中两套房产被两家法院因不同债务纠纷轮候查封。(2)上诉人全家共有四辆小汽车,购入时均为二手车且使用年限已过10年,其中一辆陆地巡洋舰和宝马320被多次用于质押借款。案发后,这两部车于当年10月份被用于抵偿债务。另外两辆车为奥拓牌小汽车。(3)上诉人投资开办的焊宏公司,厂房为租来的,因长期拖欠厂房租金被出租方诉至法院。焊宏公司部分机器设备因诉讼于2014年7月被法院查封,工人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廖龙根自己亦曾供认该公司经营状况一般。该公司详细资产状况因伊某不配合提供资料而无法认定。(4)浦发银行理财产品用于担保浦发银行贷款。
另一方面,仅目前证据就足以证明上诉人廖龙根在案发前债务缠身,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除了在浦发银行1488万贷款及担保该项贷款与该贷款本息大致等额的涉案理财产品外,上诉人在案发时因多笔欠款不还而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有多宗诉讼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而未能主动履行债务。根据在案证据统计,上诉人在9月5日的借款行为发生之前,所负债务在1700万元以上,其中包括上诉人廖龙根、伊某和廖某1名下信用卡截至日的透支额181.56万元。除了在浦发银行1488万贷款及担保该项贷款的案涉理财产品外,上诉人所有能够用于抵押贷款或变现的大宗财产都已经被抵押、查封。不仅如此,上诉人当时已无法从银行获得信用贷款:朱某(主要负责客户与银行贷款签约工作)证言证实,廖某1购买绵绣山庄商住区的×栋×号房即前述松山湖别墅时,选择按揭方式付款,朱某曾帮廖某1安排联系过工商银行东城支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但都办不了贷款。其中,工商银行东城支行以廖某1所提供的担保人廖龙根个人信誉差为由拒绝办理贷款,而农村商业银行东城支行方面以廖某1偿还贷款能力不足,担保人伊某偿还贷款能力不足为由拒绝贷款。
因此,除了上诉人通过将从华雄实业借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理财产品担保的贷款后、根据约定以理财产品的资金偿还本案债务外,上诉人并不具有履约能力。
第三,关于上诉人廖龙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法条可见,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之情节,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首先,根据前述事实,上诉人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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