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图书馆有“海关招聘哪些专业商品归类”“中国税则”书籍借阅吗?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条约分类】 【签订日期】
【生效日期】 【时效性】
【条约种类】 【签订地点】 布鲁塞尔
【全文】【】 &&&& 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
 (1950年12月15日签于布鲁塞尔
 1959年9月11日生效)
  本公约签约各国政府,切望便利国际贸易。注意到对货物的数量限制不断被撤除,使关税成为国际贸易中日益重要的因素,切望简化国际关税谈判和便利各国贸易统计的相互对比,而这种统计的数据则一向是以海关税则中的商品分类为依据的。深信使海关商品税则分类采取共同准则将成为达到以上目标的重要步骤。充分考虑了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在布鲁塞尔为本专题所完成的工作,并认为在这方面取得成果的最好办法是缔约一项国际公约,兹议定如下:
  在本公约中:
  甲.“分类目录”指本公约附件中订明的税目、税号、各类项的注释和为实施税则分类目录作解释的总则;
  乙.《设立理事会公约》指1950年12月15日以前在布鲁塞尔任由各国签署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
  丙.“理事会”指本条乙项所指的海关合作理事会;
  丁.“秘书长”指理事会秘书长。
  甲.每一缔约方应按本分类目录编订其税则,对本目录可以酌情作必要的文字修饰,使本目录能作为该方的国内法规生效。并应自本公约对该方生效之日起执行按本目录编订的税则。
  乙.每一缔约方保证在其海关税则中:
  (1)不删除分类目标的任何税目,不增加任何新的税目,也不改变任何税号;
  (2)对各类项的注释不作改动以免使本目录所订类项和税目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被曲解;
  (3)将税则分类目录解释总则列入。
  丙.本条规定不妨碍缔约国在其海关税则中将分类目录税目以下的商品细分为子目。
  甲.理事会应监督本公约的执行,以保证其解释和执行的一致性。
  乙.为此,理事会应设立“分类目录委员会”,采用本公约的每一理事会成员国应有权派代表参加。
  分类目录委员会应由理事会授权并遵照其指示,行使下列职权:
  甲.著录和交流缔约各方在其海关税则中执行分类目录的情况;
  乙.研究缔约各方为海关商品分类所订的制度和惯例,从而向理事会或缔约各方提出建议,以保证分类目录在解释和执行上的一致性;
  丙.编写税则注释作为解释和执行分类目录的指南;
  丁.向缔约各方主动或应请求提供关于海关商品分类的情况或意见;
  戊.向理事会提出认为必要的本公约修正案;
  己.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关于商品海关归类的其他理事会职权。
  甲.分类目录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三次。
  乙.分类目录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或若干名。
  丙.分类目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应由成员国以不少于2/3的多数作出决议制定。议事规则制订后应报请理事会批准。
  本公约的附件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提及本公约时均包括这些附件在内。
  根据本公约,缔约各方对关税税率不承担任何义务。
  甲.本公约应取消缔约各方相互间根据其他国际协定承担的所有与本公约抵触的义务。
  乙.本公约对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生效前,根据其他国际协定向第三国政府承担的义务不应取消。但在情况许可和续订上述协定时,缔约各方应设法对上述协
  ??????法宝用户,请后查看全部内容。还不是用户?;单位用户可申请试用或直接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付费用户。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相同分类其它条约】           【图文】税则归类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到电脑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老林说法 | 企业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是否构成违规?什么是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
新媒体管家
7月12日本栏目推送了
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案件的定性与处理(←链接可戳)
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的违规构成角度,阐述了税则号列申报错误行为的法律性质。但对其核心问题:什么是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诸多企业和海关仍存疑虑。
本文以“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为主题,再谈关企归类争议问题。
一、背景综述
2013年,全国海关因税号申报错误,通关现场予以删、改的报关单共计约10万票,补缴税款约12亿人民币,而因税号申报错误移交给缉私处理的报关单约计5000票;海关稽查发现的进出口商品归类错误移交给缉私处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但案值较大,特别是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的违规案件,案值占违规案件总值的四分之一。那么,企业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是否构成违规,要不要移交缉私立案处理?成了近年关企争议的主要焦点,海关和企业对这个问题都感到纠结。
海关纠结之处:立案处理面临复议、诉讼的执法风险,不予立案处理则面临海关行政执法的审计监督风险;
企业纠结之处:进出口归类不明确的商品,选择较低关税税率或者较高出口退税率的税号申报,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的风险,选择较高关税税率或者较低出口退税率的税号申报,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对税则号列申报错误的行为,海关处理的基本规则:有明确商品归类事项的商品,企业归类申报错误的,原则上予以立案处理;对商品归类事项不明确的商品,企业因归类技术问题而申报差错,因企业无主观过错,原则上不予立案处理。但什么是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什么是不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各界却持续争论不休,困扰企业的进出口通关和海关的行政执法。
二、归类总规则推导的归类结论
大家知道,明确的商品归类主要指在《税则》、《品目注释》中列名、列举的,与《本国子目注释》所述商品相同的,或者海关总署对该商品作出过归类决定或者归类行政裁定的,或者海关对本企业作出过预归类的,均可纳入明确商品归类事项范畴。但进出口贸易实践中,上述商品数量占进出口商品总数的比例很小,大部分商品的归类并没有在《税则》列名或者作过归类决定,而是直接根据归类总规则推导出来的归类结论。这种归类结论是否可视为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笔者认为,商品归类总规则(Gener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harmonized system)属于《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商品归类基本规律的归纳和总结,用于指导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它与《协调制度》和本国《税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大部分的进出口商品是根据归类总规则推导出来的,由于归类总规则与《税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根据归类总规则推导出来的归类结论,理论上应当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
但是,如果企业对海关根据归类总规则推导的归类结论有异议,并且有充分理由可以证明海关根据总规则推导的归类结论存在缺陷,则产生归类争议,应当由海关总署归类中心或者海关归类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进一步确认现场海关归类结论的正确性,并以归类中心或者归类主管部门的最终书面归类意见,作为判断企业税则号列申报是否正确的依据。同时,归类中心或者归类主管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有必要对归类争议商品是否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作出书面判断,作为缉私办案部门认定企业归类申报错误行为案与非案的主要依据。
案例 1、某公司出口磷酸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案
简要案情: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A公司出口工业用磷酸1104票,申报出口时将磷酸与盛装磷酸的塑料桶分开申报,分别归入项下,塑料桶出口退税率为11%,磷酸出退税率为零。日,当事人A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时,海关审单认为,根据归类总规则五(二)项的规定,与货物同时进出口的专用包装容器,应当与货物一并归类。经上海归类分中心确认该商品应当合并申报为磷酸,涉及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案件处理:B海关认为,根据归类总规则五(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出口磷酸与盛装磷酸的塑料桶应当合并申报,归类总规则推导出来的归类结论是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构成出口归类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应当处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但当事人对海关的商品归类提出异议,向上级海关提起复议,上级海关复议决定撤销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B海关重新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当事人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支持当事人A公司的归类申报。经过法院的二审终审,某省高级法院最终判决维持海关的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商品归类总规则五(二)项的规定,“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者出口的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B海关对归类总规则五(二)项的理解只注重了前半部分,而忽视了但书部分。可重复使用的容器,可以与所装货物分开申报。本案盛装磷酸的桶,企业认为属于可回收并重复使用,符合归类总规则五(二)项但书部分的内容,可以分开申报。海关和企业对涉案商品的归类各执己见,双方均有自己的依据和理由。所以,复议机构认定:本案涉案商品属于不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当事人申报错误属于技术性的归类差错,撤销B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B海关对当事人最终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归类指导意见书或者归类问答书
归类指导意见书或者归类问答书是海关归类主管部门或者归类分中心对海关提出的归类问题予以标准化书面答复的商品归类文书。海关审核企业申报的商品归类,如果与已有的内部归类指导意见或者归类问答书结论不同,海关将会把企业申报的税号作为归类申报错误对待,并将该商品归类事项确定为具有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企业申报错误构成违规,并移交缉私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根据《税则》及其注释、归类决定或行政裁定、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对海关的归类意见提出异议,海关应当就该涉案商品的归类问题向归类中心或者归类主管部门申请书面归类认定,并将认定结论作为确定企业税则号列申报是否正确的依据。同时,归类分中心或者归类主管部门作为专业机构,有必要对归类争议商品是否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作出书面判断,作为缉私办案部门认定企业归类申报错误行为案与非案的主要依据。
案例2、某公司出口马口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案
简要案情:日至日期间,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B海关申报出口马口铁制金属罐一批,申报税号为(出口退税率为9%),经B海关审核,根据《税则》并参考海关归类指导意见W-3--0025,上述货物应归入(出口退税率为5%),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移交缉私处理。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A公司对B海关认定的该商品归类事项提出异议:涉案商品为开口的金属空罐,且生产工艺与用于装饮料的易拉罐一致,但又不属于易拉罐,符合容积小于50升的“非易拉罐”容器的描述,从而按照商品编号 向海关申报。A公司请求海关重新作出归类认定,B海关遂将涉案商品的归类问题申请提交海关总署协调制度归类技术委员会讨论。
案件处理:日至6日,协调制度第十八次归类技术委员会会议将7310项下马口铁归类问题列入讨论议题。经审议,该议题存在商品归类依据不明确、归类观点分歧大,需要进一步开展调研或咨询世界海关组织(WCO)后再作决定。
根据上述情况,A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涉案商品归类属于商品归类疑难问题,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建议作撤案处理。
四、归类主管或者专业部门的其他书面归类意见
归类主管部门指直属海关关税处,专业部门指海关总署归类分中心,上述两个部门对现场海关的商品归类提供技术支持。作为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具有接受现场海关商品归类认定请求的职能,可以对现场海关的归类认定请求出具书面归类意见(除归类指导意见或者归类问答书外),同时可以对商品是否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作出书面的专业判断。
如果企业对现场海关的归类认定产生异议,现场海关应当根据归类主管或者专业部门依申请作出的书面归类意见,对企业的归类申报行为予以分别处置:对被认定为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的归类申报错误行为,原则上移交缉私处理,对不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申报错误行为,予以撤单重报或者修改报关单即可。
案例3、某公司出口植物提取物税号申报错误案。
简要案情:日至日期间,当事人A公司向B海关申报出口甜菊糖苷(甙)52票,47065 千克,涉案货物价值约3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税号(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认定涉案商品编号应为(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多退税款人民币123万元。
案件处理:B海关认为涉案商品具有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申报错误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拟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处多退税款30%的罚款37万元,并作出处罚告知。当事人对海关上述处罚及归类认定不服提出听证申请,要求海关向归类化验中心重新鉴定涉案商品归类。经广州化验中心化验后出具证明表示:“同意海关的归类意见,但此类商品归类难度大,极易造成归类差错,属于归类疑难问题。”
海关根据上述广州化验中心的书面归类鉴定意见,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最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五、海关专业机构归类鉴定的法律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是 “漏缴税款”和 “货物价值”,原因是海关罚款大多以“漏缴税款”或“货物价值”作为罚款基数。所以,根据《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海关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漏缴税款”或者 “货物价值”的数额。对漏缴税款的核定,海关应当出具《税款计核证明书》,对货物价值的核定,海关应当在处罚告知书中列明。
如果当事人对“漏缴税款”或者”货物价值”核定有异议,可以在告知程序中提出申辩或者听证,也可以在处罚决定程序中提出复议或者诉讼。
海关归类鉴定意见与上述“漏缴税款”和“货物价值”的法律性质相同,是决定税则号列申报错误行为的案与非案的关键要素。如果企业对海关的归类认定意见产生异议,海关应当向归类专业机构(归类分中心或者直属海关关税处)申请对涉案商品作出归类鉴定,专业机构出具书面的归类鉴定结论,并说明该商品是否属于明确的商品归类事项。海关根据上述归类鉴定结论和相关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海关的归类认定意见,或者对专业机构的归类鉴定结论,可以在处罚告知程序中提出申辩或者听证,也可以在处罚决定程序中提出复议或者诉讼。
六、相关法律法规
1、《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
2、《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海关总署182号令)
3、《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158号令)
4、《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编辑、发布:代俊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纠纷处理 (9:00-18:00)
图书审核 (9:00-18:00)
成功加入购物车
中国海关书店
艺术品藏品
&海关出版社
&海关出版社
出版时间:&
海关出版社
海关出版社
出版时间:&
请选择所在地
扫码下方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 “+”,使用 “扫一扫” 即可将网页分享到朋友圈。
卖家超过10天未登录
商品分类:
商品描述:
海关客服&胡亚男&&QQ:&
◆货物进出境通关参数查询系统——易通网◆(www.i-tong.cn&)
中国关务研究中心 对外经贸大学关务研究中心主办&现价:&500元&
一、通关查询:1.包括海关商品编码、商品名称(中英文)、申报要素、计量单位、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进口暂定税率、配额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增值税率、消费税率、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其它(从量税、复合税、非全税目)÷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征免税、3C认证等通关参数查询。和海关H2000系统同步,实时更新。
二、归类查询:1.归类结果查询—包括上千万条海量海关商品通关历史归类记录,完全支持模糊查询功能,可按HS编码、商品名称分别查询。2.独创归类工具——按类、章、品目、子目、税号等顺序呈树状结构排列,包括品目、子目注释及海关归类决定等注解,在税号后点击“注释”或“归类决定”按钮即可显示相应的内容3.归类专家咨询服务,全国海关归类办专家服务,上海关校归类专家服务每月一次免费培训
四、专家咨询服务:全国海关归类办专家服务,归类专家服务每月一次免费培训。
五、开通了手机版和微信版,让您外出查询更方便。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年受全球经济的影响,2017年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17年的关税进行最大的调整。另外每五年国家对海关关税进行大的变更。
第一部分在海关税则8位编码的基础上加列了10位编码、11位编码。包括货品名称、进口税率(最惠国税率、中巴税率、普通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计量单位、监管条件以及准确规范的英文商品名称各栏,并加列了进口协定、特惠、暂定税率表、进出口申报说明等以及2017年出口税则。第二部分汇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配有准确的英文翻译。中英文对照本书大17开,定价:300元(含光盘),2017年1月出版。经济日报出版社和中国商务出版社
◆2017年《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中文(附光盘)◆中国海关出版社本《报关手册》的主要内容有:最新进出口法律法规选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定、海关通关系统常用代码表及说明、进出口商品HS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海关统计计量单位、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税率表和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计税常数表等。该《报关手册》具有查阅方便、一目了然的特点。大17开,定价280元(含光盘),&2017年1月出版。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编
◆《中国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报检实用手册》定价:280元&2017.3&&&本书包括了出入境的报检要求,特殊商品的认证、注册、许可、原产地的证书签发等问题做了详细的介绍、主要内容:1.《法检目录》归类及检验检疫的类别设定,出入境货物报检的一般要求与基本操作,2.特殊出入境货物贸易的关系人注册登记3.原产地的证书签发与管理4.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收费及其他的书费标准等。对报检工作的疑难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是一部全面的报检工具书。
◆2017年《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定价:600元&&&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2017-01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17年版)(套装上下册)》是一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也是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200多个国家、地区或经济联盟(《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缔约方)编制其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的基础目录。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协调制度》目录进行商品分类和统计的。2017年版《协调制度注释》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第四审议循环历次会议的决定,在对20012年版《协调制度注释》进行修订维护的基础上,依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17年版《协调制度注释》修订本的内容修订而成的。
◆&最新版《进出口企业入网通关及疑难问题解答》 定价:460元
◆《中文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6版》2014年版&定价:1680元&全套:四卷
&&&&2014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3次会议37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第37套修正案。《国际危规》第36-17版将于日起强制实施。新版《国际危规》对部分定义、包装导则、特殊规定和包装容器标记要求等方面做了调整,新增了10余个危险货物条目,对第七章积载和隔离的文字和章节结构进行了全面重构。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国海关99年-2014年归类决定(上下两卷)》2014出版&中国海关出版社
中国海关税则发行总部:电话:010-889963&&&&&&(为回馈新老客户订购税则客户可以享受积分赠礼品活动)欢迎来电和QQ索取积分明细,qq:
订购任意两本书可以赠送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的2017鸡年纪念金银币一套
艺术品收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湖南省海关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