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强制戒毒商家买保险怎么办?

颤抖吧“老赖”!办公室直接铐走拒执公职人员,看官都傻了!
来源 |综合景来律师最高人民法院、遇事找法、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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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老赖现象”已经成为当今经济社会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12种规定和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
特别想要提醒老赖的是,准备的“12大酷刑”,“44个部门联合惩戒”。不还钱,拒不执行?你的人生基本是完蛋了!
&12大酷刑&
&酷刑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 &&& &政策解读: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 &&& & &案例分析: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了81万多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他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 & & &&& 酷刑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
& & & &&政策解读: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阿里巴巴涉猎很广,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 & & &&案例分析:2015年中旬,浙江宁波奉化市有个老赖欠了60多万拒不偿还,跟法官玩躲猫猫。开始法官以为他没钱——他有20多张银行卡,余额最高的那张不超过500元。
& & & & & &酷刑3:一点就可网上冻结、划扣老赖财产
& & & &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今后,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老赖们,以后你的钱存在哪家银行都不安全了!
& & & & & 酷刑4: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 & & &&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 & & &案例分析:因母亲将其名下房产用于借款担保,赵某登上了法院的“老赖”名单。这份名单被同步至芝麻信用,从而导致赵某支付宝额度降低,网购消费被限制。
& & & & 酷刑5: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 & & & &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 酷刑6:老赖的车辆上不了高速
& & & &“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重庆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高速执法一支队在G75、G65巴南收费站、G85九龙坡收费站、G93沙坪坝收费站率先进行“老赖”清理行动。
& & & & &“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这下,水、陆、空、高速出行全部受阻,看你怎么回家和出行?
& & & & &酷刑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 & & & &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 & & & 酷刑8:禁止高消费,再也不能任性了
& & &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 & & & 酷刑9: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 & &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 & &&案例分析:“法官,学校说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决,不让我孩子报名。”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石狮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 & & & &酷刑10: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 & & &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 & & & &酷刑11: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 & & &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 & & & 酷刑12:老赖最高可判7年
& & & & & &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个大招+44个部门联合惩戒&
(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二)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实施。
(三)限制设立;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
(五)限制设立保险公司;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六)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由银监会实施。
(七)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行权资格
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由国资委、财政部实施。
(八)供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由外汇管理局实施。
(九)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十)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一)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十二)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三)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十四)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十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实施。
(十六)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国家网信办实施。
(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十八)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实施。
(十九)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实施。
(二十)限制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公安部、文化部实施。
(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
协助提供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宾馆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由商务部、旅游局实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实施。
(二十四)查询身份、护照、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
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部实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实施。
(二十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对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海关认证资格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海关总署实施。
(二十七)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等信息;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
(二十八)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渔业船舶登记信息,由农业部实施。
(二十九)查询客运、货运车辆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客运、货运车辆等登记信息,由交通运输部实施。
(三十)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
(三十一)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卫生计生委实施。
(三十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实施。
&关于老赖财产的执行还有了解这7个问题!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4、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答: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号)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答: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答: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7、保单的生存保险金、保单红利、现金价值,人民法院可否执行?
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1)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创业不易,需您鼓励!
年底到了,又双叒叕到了老赖们出动的季节了……面对很多老板平常开空头支票,年底就携款逃跑的现象,监察君和劳动者们一样也很头疼啊!!然鹅,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到了奋起反抗让老赖们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刻了!!!欠薪不付会有什么后果呢?下面先跟着小编看两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吧!1案例2014年3月,A某从某公司处承揽了建设工程,约定工程款为219万余元,并先后雇佣了100余名工人入场施工。期间,A某从该公司累计收到...&7:37“拘留?”听到执行法官宣读拘留15日的决定时,因未承担保证人责任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陕西省某局女副调研员李某一脸惊讶。得知必须要戴手铐走出正开会的大厦时,她能做的只有把外套搭在双手上。外套搭在被拷住的双手上离开李某,41岁。4月9日上午,她入住陕西公务员大厦,在参加药检大会时,突然遇到了找上门的莲湖区法院执行法官。在一间办公室里,法官询问了李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并...&因故意伤人入狱,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刑满出狱后不仅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还对执行干警恶言相向。5月2日下午,巢湖市人民法院毅然对这名嚣张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坚决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尊严,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2014年12月,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被害人崔某因赔偿事宜诉至巢湖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自认为欠钱不还东躲西藏只是民事纠纷范畴,构不成犯罪,即便被抓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这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建邺区公安分局和建邺区检察院,结合实际,依法联合制定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两份文件,明确了运用...&7月13日上午,被执行人付某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交到林州法院,执行干警当即通知家住河南省濮阳市的申请人柴某领车,下午5时,柴某来到林州法院,高高兴兴地将失而复得的车开回了家。2013年4月,案外人柴某永因与被执行人付某有经济往来,将申请人柴某所有的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质押给付某,柴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与付某协商要求返还车辆未果,无奈将付某诉至法院,林州法院审理后判决付某返还柴某车辆。付某不服提出上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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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内容, 值得赞赏
长按二维码支付自6月初以来,我国养老金存在的各种问题持续发酵,引发了公众的热议。历来被口诛笔伐的养老双轨制,无可避免中枪了。
所谓养老“双轨制”,即是企业职工养老需自掏腰包,公务员在职时分毫不拔,退休后待遇却比企业职工优厚。公务员这种“超国民待遇”,堪称世界独一无二。
那么养老“双轨制”如何形成,经历哪些变迁?
养老双轨制由来已久,58年后退出历史舞台
建国伊始,养老双轨制已存在。企业职工和公职人员的依据不同制度,公职人员的养老待遇优于企业职工。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出台,工人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标准得到统一,养老双轨制暂时退出历史舞台。
养老双轨制建国初已存在,公职人员养老标准优于企业职工
养老金“双轨制”由来已久。建国初期,企业职工的养老根据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则根据其他条例来退休的。譬如,1950年颁布的《中央级直属机关暂行供给标准》中,就规定了公职人员的养老事项;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等条例陆续颁布,正式规定了公职人员的退休标准。自此,公职人员的养老自成世界,且其养老标准优于企业职工。
58年国家统一职工和公职人员养老制度,养老“双轨制”暂退出舞台
养老金“双轨制”一刀把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划分成两个世界,普通民众真金白银缴纳养老保险,而公职人员半毛钱不花却享受比普通民众更高的养老待遇。尽管养老金“双轨制”招致了无数的口诛笔伐,但仍然屹立不倒。养老制度的统一看似是遥不可及的。
但其实它曾短暂退出过历史舞台。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出台,统一规定了职工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及公职人员都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费用源于财政,退休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
之所以统一养老标准,是要降低公职人员的养老待遇,进而减轻财政负担
1958年出台养老新规后,公职人员的养老待遇便下降了。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长马文瑞说得最清楚:
“这个规定(即《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编者注)的第四条规定,一般年老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照本人连续工龄的长短逐月发给本人工资的50%到70%,这和‘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是相同的。……新规定的退休费标准比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人工资的50%至80%),对于少数人来说(即公务员人员,编辑注),是稍降低了一点;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的优惠待遇也由’可以酌量提高‘改变为‘不超过本人工资的15%’。为了和企业单位待遇一致,免得相互影响,这样略加调整是必要的。”
当时高层要通过统一企业职工和公职人员的养老,来降低公职人员的退休标准。马文瑞坦承新规定的出台,目的之一就是“节约”,换言之就是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
“总的看来,新规定的退休以后的待遇和现行的规定出入不大。这里既要考虑力求节约,又要考虑能够使应该退休的职工乐于退休。因此,我们认为新规定的待遇标准是比较适当的,不宜再提高,也不宜再降低。如果将来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了更多的提高,这个暂行规定中所定的退休人员的待遇标准,还可作相应的改变。”
当然,统一养老标准不能忽略当时的时代背景。“节约开支”是当时的主题,在1958年前后,工人和干部的福利开支越来越大引起了高层的担忧。1957年周恩来八届三中全会上时说:“我们确实为广大职工办了许多必须办的好事,但是,主要缺点是走得快了一些,办得多了一些,与我国人口多、底子穷、广大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的现状不相适应。……公费医疗中的严重浪费可以充分说明这种情况。由于福利费使用不当,群众意见很多,特别是有些单位将福利费过多地用于领导干部,造成了领导干部脱离群众的不良影响。但是,有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于职工生活中某些应该解决而又可能解决的困难问题关心不够的现象,也是必须注意纠正的。”(《在中国共产党八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周恩来,1957年)
但养老城乡依然有别,农民养老没保障
虽然职工和公职人员之间养老标准统一了,但城乡之间的养老差别依然存在的。建国以来,农民为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理应获得国家的保障。遗憾的是,农民养老只能自生自灭了,只有极少数老弱孤寡残才获得集体的保障。1956年开始施行五保户制度,对农民孤寡老人进行救济,但享受五保救济的农民只占少数,据研究统计,1958年享受“五保”待遇的有519万,占当年农村总人口的0.9%。
80年后双轨制回归:公职人员养老由国家全包
文革结束后,政府机构臃肿,干部老年化严重,1980年领导层决定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好让他们尽快退休。从此,公职人员和职工执行不一样的养老制度了。从90年代开始,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深入,国家开始改革旧有的养老制度。在新的养老制度下,企业职工养老不再由国家全包,需要交纳费用了,但是改革只针对企业,未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养老依然由国家全部买单。国家曾尝试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但都无疾而终,至于针对机关单位的养老金改革更是未见踪影。
文革结束后人员臃肿,邓小平:老的不退出来,新的进不去;我们将来要建立退休制度
文革结束后,大量的老干部重返岗位,“机构臃肿、层次多、副职多、闲职多”。“1979年,各中央国家机关部委正副部长、主任平均10人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成员平均17人、政府领导成员平均11人以上,最多的省正副省长20多人。当时中央管理的干部中,60岁以上者占50.55%,其中65岁以上者占26.7%,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在61岁以上。许多老干部年高体衰,积劳成疾,很难承担领导岗位的繁重工作。”
如何精简人员,让老干部退下去,令干部年轻化呢?显然,最起码要保证老干部退休后生活依然过得滋润,让他们甘于退位。领导层对此心知肚明。日,邓小平说:庙只有那么多,菩萨只能要那么多,老的不退出来,新的进不去,老同志要有意识地退让,“我们将来要建立退休制度” 。
高层指示快速成为政策:80年老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养老双轨制具雏形
高层的指示很快就成为政策。1980年9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颁布,1982年2月,《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出台。至此,公职人员和职工的养老开始分道扬镳。根据规定,“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老干部离休制度,并不是谁都能享受到的,它只针对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尽管当年出台政策是好让老人退下去,但这两条法规成为日后公职人员养老的制度基础。
90年代初双轨制成型:工人要掏腰包养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由国家全包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此后,工人养老不再由国家全包。但国务院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992年,原人事部就曾下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上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城镇各类职工中逐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逐步改变退休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人事部还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搞了局部试点,但最终改革以失败告终。公职人员养老依然沿袭旧有制度,由国家全包。
199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实行职务级工资制,规定“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额发给”,同时规定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离退休公职人员的退休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打折扣后计发退休费,费用列入国家预算。该规定成为现行公职人员养老制度的法律基础。从此,企业工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又再被划分为两个世界。一般而言,职工退休后退休金普遍只有退休前工资的60%左右 ,而公职人员的养老金则有退休前工资的90%。
双轨制下养老待遇差距:“企业干部不足2000,机关门卫近5000”
养老金双轨制下,职工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养老待遇差别有多大?
职工、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人均月养老金(2001――2005年)
来源:《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离退休费用对比分析》,任钰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根据统计,到2005年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平均高出企业职工两倍多,如果算上津贴、补贴等等,差距更大。据媒体报道,2012年,职工与公职人员的两者之间的差距可达3倍之多。
2010年全国两会时间,宁波市政协副主席范谊说了一个典型例子生动说明了职工与公职人员养老差距:“两会前,国企退休老干部董岳童,联合30多名企业退休人员给我写信。信中介绍,一名在县级机关做门卫的退休人员每月能领到4600元,而董岳童等人的退休金还不足2000元。企业按月缴纳退休金,公务员不缴纳退休金,可退休金反而最高。”
取消“双轨制”:仅向事业单位人员开刀,丝毫未触及机关公务员
公众对养老金双轨制怨声载道,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的呼声日渐高涨。2009年,国务院重启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搞了试点,改革方式包括有: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据了解,由于改革之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收入将大幅降低,改革遭到特别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知识分子的抵制。2009年两会期间,科教文化界共有大约120名政协委员提出议案,要求暂缓实施这一改革。
“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仍只有1080元说明平均养老金太低了,应该考虑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而不是降低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正确的‘养老金制度改革’,应当是让企业的养老金向事业单位的养老金靠,提高工人的生活待遇,而不是让事业单位向企业靠,降低工人和知识分子的待遇。”全国人大代表戴敏对媒体道出抵制的缘由。2009年两会期间,他提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惠及于民”的提案对事业养老改革提出异议。
“对公务员来说,改革没有预期,自然是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而改革设计者――公务员群体本身未能成为改革的对象,致使公众对改革所能达致的公平性产生疑虑。”戴敏还指出,养老金改革只向事业单位开刀,丝毫未触及机关公务员,改革并不公平。
  梳理养老金双轨制的历史变迁,不难发现公职人员的退休待遇几乎是政府自己说了算。公职人员本来就是公众请来的管家,管家的待遇怎样,应当由主人说了算。所以,公职人员退休标准如何,应该交由人大决定。可是事实让人失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政府都亲如一家了,公众取消养老双轨制呼声一片,代表委员却表示“没有研究”“不好评价”或“敏感”、“会激化社会矛盾”等。养老金双轨制何时到头?天知道。
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多多
工会不是“官办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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