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尾单剪标商品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会剪标换标吗?

糖心家的戏精们
亲们,本店商品多为外贸尾货,应大环境要求,商品出货一律剪标或者换标。特别是阿里巴巴上市了后,我们以后不会再有标题带有任何品牌的字眼,哪怕任何标志地方比如扣子刻痕等等一律磨去。知识产权的巨额罚款伤不起,已经享受了这个款式和品质。我同意转变观念走向良性发展。即日起~希望大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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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分类:奶白色淡蓝色杏粉色肤色
款式:三角裤
成分含量:95%以上
面料俗称:棉质面料
服装款式细节:印花
品牌:other/其他
品牌& 外贸原单 &出口日本
颜色& 奶白色、杏粉色、淡蓝色(色差不可避免,已尽力还原,可以参考细节图)
材质& 100%纯棉
款式介绍 & &出口日本的订单,棉质地的,这款真的好难才抢得到货,好货无补,决定白菜价格回馈给大家啦,有大码 & 三角款式,后面包臀比较好,秋冬非常适合的高腰款(在肚脐位置左右) & 很舒服的一款高腰内裤,高针织纯棉材质,弹性很大,吸汗透气,腰部蕾丝设 &计柔软舒适,不会勒的难受;手感柔软,不是特别厚的那种棉内内;臀部和腰 &部保护的很好;精致蕾丝点缀很耐看,清新小绣花也非常文艺,一点儿也不老气,适合喜欢纯棉内内的姑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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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 因为知识产权的问题,余单内裤均无吊牌,水洗标一般都是换标,也会存在剪标。 & 换标用的是工厂通用的水洗标,因此洗标上的臀围范围不做参考,并非描述不符。请注意哦。 & 建议尺码不保证完全适合,对面料要求特别高的姑娘,建议去实体店购买。 & 抽样测量会存在 1-3厘米的误差,请理解。臀围必须自己测量。凭身高体重,无法知道臀围 & 内裤属私人物品,一旦售出不予退货,请知悉 & 拍摄有色差,不可避免;细节图接近实物颜色,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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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手中国城市婚纱/礼服租赁:网店老板卖假货五名员工同获罪(图)_网易新闻
网店老板卖假货五名员工同获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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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双十一期间对电商平台促销商品的抽检结果,已确证 8个批次的样品为假冒商品。报道一出,网络购物的假货问题再次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记者调查了解到,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吸引更多的顾客,一些卖家会主打“价格”牌。他们先是通过非正规途径购入假货,然后,打着“剪标”、“外贸原单”等旗号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一些网店通过此途径越做越大,甚至还雇佣了许多员工。然而,这种情况下,一旦案发,老板、员工均逃不掉刑罚的处罚。
  案例:网店售假员工也获刑
  2009年,毕某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卖服装。一开始,生意并不好。后来,毕某发现,韩国品牌服装“百家好”在市场上卖得挺好,就想改卖同品牌的服装。但是,他发现正品服装售价较高,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货,没有任何优势。
  为了吸引买家,毕某开始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假冒的“百家好”服装,随后在淘宝网上进行批发和零售。由于其所售卖的价格只有正品价格的1/4,而质量看上去跟正品差别也不大,毕某的生意日渐红火,并雇了五名员工。2011年前后,因为效益很好,毕某又在淘宝网上注册了“悠悠衣库”的网店,用来做零售。
  眼看生意越做越大,毕某开始害怕因侵权而承担风险。之后,在向客户发货时,他都将服装上的商标剪掉。平时,毕某主要负责网店的管理及服装的采购;员工潘某负责拍照和宣传;贾某、来某、毕某甲、毕某乙等四人分别负责网店销售工作。
  经法院审理认为,毕某、潘某、贾某、来某、毕某甲、毕某乙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认定,已经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为12.9万元,未销售的侵权商品金额为 570万余元。
  此外,在共同犯罪中,毕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潘某等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另外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现状:门槛低缺乏有效审核
  记者从市南、市北、李沧、即墨、城阳五个基层法院获悉,近年来,这些法院均受理过网络售假的案件,而且有明显增多的趋势。法官分析,跟传统的实体店相比,开设网店的门槛和成本都低得多,无需店面和租金,甚至不需要经过税务、工商等部门,只需在一些交易网站注册、登记,提交身份认证信息即可,缺乏有效审核机制。
  记者翻阅多份裁判文书发现,此类案件中,几乎所有的网店店主售假的动机,都是为了利用价格低廉的优势,在短时间内提升销售量,从而获取暴利。正是这种急于求成的心理,导致他们走上售假的犯罪道路。比如,即墨的裴某夫妻二人在网上开了一个名为“landy呼延纤纤”的网店。一开始,该网店只销售其公司自己注册的品牌,但销路并不好。不但没有赚到钱,反而还赔进去许多。为了招揽顾客,2012年开始,夫妻两人从市场购进假冒的“Ochirly”、“Five Plus”等品牌服装。由于其所销售价格远远低于正品价格,事业很快就蒸蒸日上。为了扩大规模,两人又招聘了林某、韩某、朱某等20余人。
  后因卖家发现,两人被举报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裴某、呼延某某租赁的仓库内,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7800余件。经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这批服装价值约49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裴某夫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卖给消费者,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裴某夫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分析:售假者多心存侥幸
  其实,能熟练使用电脑,并通过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的人,往往学历并不低,但法律意识却相对淡薄。在利益的诱惑之下,他们容易陷入犯罪的深渊。法官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很多售假者想当然地认为,网上售假看得见却摸不着,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抓的。此外,还有一些从业者对网络售假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
  1980年出生的汪某老家在安徽,2003年大学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 2004年来到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求学。两年后汪某回国,但仍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先后在广州、青岛等地打零工。回国后,汪某曾多次帮英国朋友通过淘宝网代购假冒“fredperry”和“lyle&scott”牌子的衣服,从中赚取差价。发现“商机”后,他就打算自己进货然后卖出。汪某很快便在广州越秀区找到了一家供货商,衣服做工和仿真程度都很好。
  因为不愁货源,加上衣服仿真度较高,汪某的生意越做越大。汪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账号,开始开拓国内市场。后来为了节约成本,汪某放弃了远在广州的供货商,转而找到潍坊一家负责加工服装的工厂 ,为其加工假冒服装。
  2012年2月,经人举报后,李沧公安在绿城小区一单元楼内将汪某抓获归案。到案后,汪某曾表示,知道售假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觉得网上很多人都在干这样的事情,没想到会被抓。正是抱着这种侥幸心理和自欺欺人式的想法,他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后经李沧法院审理,判决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调查:网上依然有人卖“高仿”
  现实生活中,网上买到假货的事例并不少见。市民任先生说,前段时间,他通过一家网店购买了一款三星手机,老板承诺是真机,售价比实体店便宜1500元左右。然而,到货后,任先生拿到三星售后检查时被告知,这款手机并非真机。12月17日,记者以买家的身份,通过任先生提供的网址联系到网店店主。“我承诺是真机,全国联保。”但是,当记者问其是否兑现“假一罚十”的承诺时,对方只是反复说“我的手机全部是真的”,对记者的问题避而不谈。
  12月17日,记者在淘宝网上搜索“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商品发现,尽管是同一品牌的同一款商品,售价差距非常大。实体店卖五六百元的耐克鞋,有的网店只卖88元。当记者质疑鞋子的真假时,专卖耐克鞋的店主“kison08”明确回复说:“鞋子不是真品,但是材料质量都很好,3个月有断底断面的问题,我们负责退换。”一位声称专卖“特步”运动鞋的店主毫不隐晦地说,他卖的是高仿真品,只是鞋底没有正品好。
  潍坊一加工作坊老板,曾因受一淘宝卖家委托制假而被警方查获。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他说:“一般来说,知名品牌我们肯定不会做,一些没见过的品牌就默认是委托人自己的品牌。”“一般不会去问服装是不是委托人自己的品牌,也不会去核实这个品牌是哪里的。如果去核实,那客户就有可能不在我们这里做了。”这位负责人称,“这是行业的潜规则,大家都心照不宣”。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执法部门要介入每一起案件比较困难,造成网络售假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其次,消费者贪便宜、“知假买假”的心理,电商平台监管的缺失,也是导致网上售假层出不穷的重要因素。
  警示:
  所得超三万构成犯罪
  山东文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钢表示,网购是由传统交易方式发展而来的新型交易方式,不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商家都应该诚信、合法经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罪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此外,他表示,即使销售的金额较小,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在网络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所有人也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售假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张钢律师提醒,商家在从事网络经营的时候,应在审慎核实所售产品的来源、品牌授权情况之后再进行销售。如果商家“知假售假”,情节严重,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作为普通消费者,对贴有名牌产品商标、但价格与名牌产品相比又明显偏低的商品,更应该谨慎选择,防止“知假买假”。
  延伸:
  电商投诉同比增两成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统计 ,2014年上半年,该平台共接到全国各地用户的电子商务投诉50180多起,同比增长21.32%。其中,网络购物投诉占比最大,为 49.07% ;网络售假、虚假促销、网络诈骗、质量问题等为网络购物热点投诉问题;淘宝/天猫、易迅网、当当网、1号店等多家网站被投诉 。
  在这种形式下,各大电商平台纷纷采取各种措施 ,加大了对售假者的打击力度。根据淘宝网公布的数据显示,仅去年一年,淘宝网共处理侵权商品1400万件,淘宝与6000多个品牌商、权利人联手,直接从网页上删除的侵权商品就达571万件。此前,在乌镇举办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马云更是对假货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他表示,为了构筑一整套打假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体系,阿里巴巴不仅和 2.3万个权利人建立了战略合作,还跟公安、工商、质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进行合作,全力打击网络上的售假行为。
  除了传统的手段,各大电商平台还纷纷利用新技术进行网络打假。据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知识产权保护专家介绍,用户在网上交易行为都会留下数据记录,通过大数据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交叉分析,再狡猾的狐狸也终会露出尾巴。该名专家表示,阿里巴巴集团将继续与公安、版权、质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联动,持续不断地对网售假货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并利用大数据手段将维权行动推延到线下,深挖制造生产假货的源头。
  京东CEO 刘强东曾表示,从前京东发现销售假货一般会罚款1万到10万元,或者封店,今后一旦发现卖家在平台上售卖假货,会将罚款额度提高至100万起。记者 李保光(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本文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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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得掉的商标,剪不掉的纠纷?——“剪标”产品商标侵权可能性分析
淘宝之大,无所不有,“Burberry原单剪标风衣”、“vero moda专柜正品剪标围脖”、“欧美大牌外贸出口工厂原单正品尾货剪标女装”这类“剪标货”数不胜数,“剪标”是真是假?剪掉了商标是否也就剪掉了商标侵权纠纷?且看“剪标”真面目。
一、“剪标”行为基本类型
我们以服装行业为例,服装业“剪标”行为可分为如下四类:
第一类,品牌商(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经销商主动剪标。剪标的目的是处理过季产品,价格低廉,为保证当季新品销售价格不受影响,将过季产品上的商标完全剪掉。
第二类,为品牌商代工生产的厂家处理“尾货”、品牌商退货、“出口转内销”产品进行的剪标销售。因生产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瑕疵产品,代工厂为保证产品合格,会超出生产指令多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对于最终未交付给品牌商的“尾货”进行剪标销售,目的是避免商标侵权纠纷。这类行为可以细分成两种,一种是虽然将产品上的商标剪掉,但是在销售时却宣称是“某某品牌折扣剪标产品”、“某某品牌剪标尾货”,在包装袋、产品描述、宣传时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另一种是将产品上商标剪掉后,在包装、描述、宣传中等任何地方均未使用或暗示他人商标。因第一种构成商标性使用,属于商标侵权没有太多争议,本文讨论对象主要限定在第二种。
第三类,购入品牌商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剪掉商标后再二次销售,二次销售时未以任何形式使用他人商标,此类剪标行为目的一般为获得商品价格差。
第四类,假冒品牌商品谎称为某品牌的“尾货”剪标处理,这种剪标的特征往往表现为不痛不痒打个小圆洞、剪个小三角,但是仍然可以让消费者辨认出品牌。[i]
二、“剪标”产品商标侵权可能性分析
对于上述第一类行为合法和第四类行为非法,并无争议。
为讨论方便,本文将第二类、第三类行为均限定在剪掉商标后未以任何形式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这类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尚存争议。第二类和第三类行为的区别在于剪标产品此前是否已经被品牌商投入市场。
(一)购入已投放市场的商品剪标后二次销售(第三类)的合法性分析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即通常所称的“反向假冒”。同样是对已经投入市场商品的商标进行处理,反向假冒是替换商标后再次销售,本文讨论的第三类行为是剪掉商标后直接销售,有人称这种行为为“隐性反向假冒”,对于这类行为是否侵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但在“银雉”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案情如下:
原告如皋市印刷机械厂系从事印刷机械生产及销售的企业,日受让取得用于印刷机械的“银雉”商标后,将该商标标识和产品技术参数、该厂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在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被告轶德公司于1997年7月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印刷机械的组装、修理和销售。该公司自2001年以来,多次购买他人使用过的“银雉”牌旧印刷机械,除去机械铭牌,经修理后重新喷涂,以无标识的形式销售给用户。原告发现轶德公司上述行为后,起诉至法院,认为轶徳公司构成对“银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轶德公司在商品交易中擅自将印刷机械厂的“银雉”牌商标与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分离,是侵犯印刷机械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理由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拆除原有商标的行为,显然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的联系,不仅使商品使用者无从知道商品的实际生产者,从而剥夺公众对商品生产者及商品商标认知的权利,还终结了该商品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最终损害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ii]
上述判决侵权分析有一定道理,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实务和理论界人士的观点。如果从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来看,商标只有与商品相结合使用对商标权人才具有意义,去除商标的行为妨碍了商标权人在其产品上标识商标以标明来源的权利,这和反向假冒构成侵权原理相似,正如该法院在之后对该案评述时说到的“无论是除去注册商标人在商品上的商标,无标识投入市场,还是用其他商标更换原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都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种直接的伤害”。也有人认为去除商标的行为除了损害商标来源识别功能外,还损害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因此也构成侵权。
但是,上述判决实际赋予注册商标权相当于物权一般的权利,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积极权能的扩大保护。孔祥俊法官在评述该案时表示出疑虑,认为“就商标权的积极权能而言,注册商标专用权只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使用的商标的权利,并无一般性的永远保持其商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之间的联系的积极权能。这是商标权与物权的重大区别。(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反向假冒’行为已经部分地承认了商标权保持联系的权能,但也仅此而已,且属于法律对于商标权权能扩张的特别规定,按照文义解释,可以将其理解为,这是在拆除商标标识的情况下对于商标权最远的保护边界。如果在此之外再一般性地扩张商标权保持联系的权能,无疑会使一般的商标权具有接近物权的属性,与商标权的相对权法律属性可能会产生抵触。”[iii]
笔者认为,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合法渠道购买的商品剪标后再次销售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侵权应当慎之又慎。毕竟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标识随着商品所有权转移之后,商品所有人取得对商品的绝对支配权,商标专用权用尽,除商标法规定的反向假冒外,物权所有人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抗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自由处分商品,包括将商标标识与标识的商品分离。因此,除非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剪标规模、主观恶意、消费者对剪标产品的来源认知结果等对其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否则不宜认定为侵权。
(二)品牌代工厂剪标销售尾货产品(第二类)的合法性分析
国际大品牌对代工厂加工使用的原材料及产出的瑕疵品控制极为严格,流向市场的“尾货”少之又少,大部分品牌商会通过合同控制这部分商品的流通,在合同中约定由代工厂销毁或剪标销售。如果合同禁止剪标销售,品牌商可直接依据合同要求代工厂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代工厂是否也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说上文所述第三类行为离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尚有一定差距的话,此处代工厂剪标销售行为离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就更远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可以看出本项规制的是将换标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这首先需要从市场中获得带标商品。
严格来说,品牌代工厂销售的剪标产品并非品牌商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这部分商品原本就不在品牌商销售计划范围内。代工厂销售的只是与品牌商的商品版型、款式、品质几乎相同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原始所有人就是代工厂,除非这些产品的“版型、款式”也被品牌商注册为商标或者构成事实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否则因代工厂并未在品牌商的商品上和宣传中使用品牌商的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存在割裂品牌商的商品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未对品牌商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自然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服装品牌商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代工厂剪标销售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销售的服装款式、花型、图案和品质却与品牌商的服装相同,这和现实中大量品牌商的新款服装刚上市随即被大量模仿的情况极为相似,对此品牌商是否就束手无策了?其实可从以下几种途径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 通过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品牌商在与代工厂签订代工合同时,明确代工厂的义务,控制原材料的提供数量以及代工厂的生产数量,对于尾货或者超单产品约定代工厂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者由品牌商处理,对剪标销售约定合适的违约金,一旦代工厂违约品牌商可直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二)对服装款式、花型、图案进行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全方位保护
商标方面,对于某一服装品牌使用的较为固定的且具有显著性的款式、花型、图案,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或者普通商标进行保护,例如Burberry公司就将其经典的格子图案注册为商标。
著作权方面,服装款式、花型、图案如果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从而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品牌商可以将相应设计稿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维权时举证。
外观设计专利方面,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界定为: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新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专利权相对于著作权而言具有更强的专有性,保护力度更大,但授权期间较长,因此对于批量生产、款式具有稳定性的服装在投入市场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i]袁博,“原创好文!商品‘剪标’的那些事儿”,中华商标杂志,日。
[ii]《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0期,“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日。
[iii]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42-43页。
来源:恒都法律研究院
编辑:知产团(ID:ZhiChanT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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