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式两份,只签一份,另一份为现在签的合同都是复印件吗,我执原件,我想更改合同,算违约吗

神圣的法律不能被利益集团所绑架
  我是湖南省路桥公司旗下湘筑公司(变更以后名称)工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于1997年1月下岗,2001年7月才开始拿下岗生活费,2008年4月办理内退,由于人力资源部部长宋咏梅伪造停薪留职协议导致在此期间无下岗生活费、工资得不到应有的待遇,我依法维权,法院却无视对方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虚假证据(另附后面)及检察院的抗诉,枉法判决。  一、事实与背景:  1:我1995年在上班无事可做拿不到工资的情况下变卖家产买得自卸车一台自谋职业,当年的10月26日向单位书面申请停薪留职并签署协议至1996年底,期间由于自卸车被盗,在停薪留职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口头请求上班,因任务不足没有安排,1996年底“停薪留职”届满,1997年1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自然下岗至2008年4月办理内退,2001年7月开始拿下岗生活费,当时的厂长(公司下属单位,其时的经营已被他所承包)黄军对我说是为了照顾我,因此我当时对他还心存感激。  2:2008年4月办理内退后发现我的工资相比同情况工人要少一百多元,在长达几个月的交涉中,在得不到合理解释,人力资源部长宋咏梅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拿出一份有我签名的《关于职工“停薪留职”的协议书》的复印件(当时并未注意到是复印件),该协议“在协议期间保留工籍,计算连续工龄”的“计算”前添加“不”字,使得应该计算连续工龄的协议原意被改变,并在后面特别写上“此‘停薪留职’不计算工龄”。使我的工资少于同情况工人有据可依。  3:由于我对工资被少发、签署的协议感到疑惑使我对单位的做法产生警觉、不信任,在此后深入地调查、了解并与同事议论、交流中又了解到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我每月少发了100元生活费,且当时的总公司有关于发放下岗生活费的内部文件,为此我强烈地向人力资源部部长索要,并于日获得“湘工内(2001)12号《关于调整息工待岗人员生活费的通知》”,透过此文件,此时才得知:1,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每月少发了100元;2,2001年7月以前每月已经发放了200元生活费,而我自1997年1月下岗至2001年6月却无一分文。迫于我掌握了文件精神,公司于日补发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少发的5300元,而未补发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的下岗生活费。  4:自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由于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福利蒙受损失,为此一直要求单位代扣代缴,但得不到解决。  5:另从省社保局查明,截止日记载我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3月,单位并未按照1977年12月参加工资支付我的工资。  二、我认为是虚假协议的依据:  1)协议本身违反了该协议所依据的“劳人计(1983)61号”文件:“停薪留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的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签署协议的时间应该在履行协议之前,而不应该在协议期间的日;3)协议起止时间是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限是两年,而签署的期限却是1年;4)更为关键的是现在的人力资源部长为宋咏梅,她当时还是一名铣工,根本不具备在“协议书”上签名的资格;5)“协议书”只有复印件,看不到原件;6)我当时用以谋生的自卸车被盗,曾提出上班,已不具备停薪留职的条件;7)该协议为格式合同,但被任意篡改,原意被改变。  三、上诉法院:  基于单位无法提供“协议”原件,不承认是虚假协议;不肯补发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公司早已有文件规定应该得到的下岗生活费;没有真正按照我1977年12月参加工作日支付工资,在反复多次交涉毫无结果的情况下于日提出劳动仲裁后于日上诉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日签署《关于职工“停薪留职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2):判决殷敢在上述期间内的工龄连续、合法有效,并按1977年12月参加工作的工龄确定殷敢现在的工资标准;  3):判决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补发殷敢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每月200元下岗生活费;  4):判决殷敢补缴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应缴而未代扣的住房公积金自缴部分,并判决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上缴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判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官谭孟良认为: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2001年7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此时即应知道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日提出仲裁超过60日仲裁期限;我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1977年12月参加工作的连续、不间断的工龄确定现在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等,并于日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官熊晓震认为:“……日签署的《关于职工“停薪留职”的协议书》有效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却又认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于日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四、检察院抗诉:  检察院认为:1,“首先……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向殷敢发放了待岗生活费不能推定殷敢自2001年7月就应当知道在这之前也可以领取待岗生活费的事实。由于殷敢当时息工待岗在家对公司的政策不甚了解,而该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将发放息工待岗生活费的相关内部文件告知各待岗职工,故殷敢在2001年7月之时并不必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原审法院作此推定并无充分证据支持。其次……殷敢在2008年4月内退后,因为发现内退工资数额有问题进而发现生活费少发及未发的情况,并向公司进行询问和交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殷敢于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2,关于殷敢请求连续计算工龄并确定工资标准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该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其适用法律有误。从该案的诉讼起因来看殷敢最初是因内退工资数额问题与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分歧,在交涉过程中进而对日签署的《关于职工停薪留职的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工龄是否连续计算问题产生争议,究其最根本的诉求还是在于解决工资数额问题。虽然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对该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认定,未认定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但二审法院却维持了一审的处理结果,回避了对存在矛盾的证据及观点的辩别及认定,最终对工资数额争议问题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根据……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法院应当就该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依照……之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五、再审:  日发出再审的裁定,日立案,原定7月7日开庭,后因审监庭去张家界旅游推迟至7月12日开庭,11月24日结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认为: 1,“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2001年7月至2008年3月期间按月向殷敢发放了息工待岗生活费,2001年7月殷敢即应知道湖南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发放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息工待岗生活费。殷敢至日才提出仲裁申请,原判认定殷敢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正确,殷敢要求……公司补发1997年1月至0元∕月下岗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首先再审法官王发强不愿意倾听、了解当时的事实真相,是用想当然的思维作出错误的推定。其次,我在每次审理中已经有证据证明是在2008年4月以后由于发现工资较同情况工人少发进而于日获得“湘工内(2001)12号《通知》”才知道1997年1月至2001年6月应该发放200元∕月生活费。依据此文件,日补发了少发的5300元已证明我是日才知道我的权益被侵害。  再审认为:2,“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殷敢在2001年7月并不必然知道其权利被侵害,2008年4月内退后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应从2008年4月计算仲裁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并未规定仲裁时效从劳动者必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而是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故要求从2008年4月计算仲裁期限的抗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上述描述法院简直是在偷换概念,搅乱事实。检察院没有认为仲裁时效从劳动者必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正是由于法院认为2001年7月发放了下岗生活费,就应该知道在此之前必然有下岗生活费,认为它们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才推定出我2001年7月即应知道其权益被侵害,才错误的认为日申请仲裁超过时效的期限,正因法院的错误推定,检察院才抗诉,现在反过来却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纯粹是在赤裸裸地偏袒被再审申请人。  再审认为:3,“殷敢要求从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并连续计算工龄后确定工资标准。现再审已查明,湘筑公司已给殷敢从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并且未扣除日至日工龄而确定的工资标准。殷敢对此无争议。故殷敢申诉认为湘筑公司给自己的工资标准未从1977年计算工作时间并扣除了工龄,缺乏事实依据,且如何确定工龄和工资标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殷敢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观点与事实完全不符而且前后矛盾。首先我1977年12月参加工作,公司档案已有记载,双方并无争议,只是有名无实,没有按照1977年12月参加工作支付工资。截止日省社保局的资料显示我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0年3月。其次,注明不计算两年工龄的“协议书”被单位认为是真实有效的,我在诉讼中请求判决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怎么能认为“殷敢对此无争议”?另外,根据《劳动法》79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审既然认定“日……的“协议书”有效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那么由于“有效存在错误”的“协议书”导致的下岗生活费未发、不计算两年工龄的工资被减少的争议,在二审中我已明确“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的连续、未间断工龄确定上诉人工资”,而且抗诉中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却坚持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明显是在回避矛盾,庇护对方,将法律任其揉捏,枉法判决 。  一桩简单的劳动争议,前后历时近四年,我相信法律,法官却在捉弄着我,在此请求社会各界及网友伸出援助之手,共同维护公平正义与法律的尊严!    (再审中法官王发强要求对方在庭审后的三天内提供新的证据,但直至结案没有看到新的证据被质证,在此期间我曾三次以挂号信催促希望早日结案。)  第一封:(日)  王法官:您好!  我的案子从再审开庭至现在已两月有余,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从一审、二审、再审,已近三年,事实已明摆着,真理也只有一个,试想:如果是“官”告民,如果我是被告,如果在一、二审中法官不偏袒被告,心胸坦荡、秉公执法,还会拖到现在吗?在再审的庭审中您要求被申诉人在三天之内拿出新的证据,直到现在还没有看到新的证据被质证。我在申诉中的申诉理由之一就是因为他们提供的是虚假证据,所以才被抗诉,因此在再审已经无法提供真实证据的情况下要他们再提供新的证据,那只能又提供的是虚假证据。  王法官,如果说当初的起诉想得很单纯、简单,那么我今天的执着绝对是在维护我的尊严,我天天都在盼望着判决结果,盼望着、期待着,请王法官能明察秋毫,尽快的作出客观、公正地、能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判决  第二封(日)  王法官:您好!  从再审开庭至现在又已三个多月,我曾用书信和电话多次与您沟通希望早日结案,但每次您都说在做对方的工作并要其提供新的证据。法律既神圣又严肃,同时法律具有强制性,更不是做买卖,他们不是老大,而您是代表国家行使神圣的法律职责,他们在理亏的情况下对您应有敬畏感,而不应该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在无法提供真实证据的情况下您反复做他们的工作而迟迟不作出判决。他们倚仗着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关系,财大气粗,用虚假证据轻易地摆平了一、二审。再审后您要求他们三天内提供新的证据,但直至现在仍未看到新的证据被质证。总不能等着他们拿着虚假证据又一次来忽悠法律吧?即使现在提供了新的证据,在程序上也不合法,所以请您尽快作出判决,以还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谢谢。  第三封(日)  王法官、本案合议庭各位法官及主管领导:  我的劳动争议案从今年3月2日立案再审至现在已近9个月,7月12日再审开庭迟迟没有判决至现在已有4个多月,我曾多次以书信和电话与王法官联系希望早日结案,本月15日再次与其联系,王法官要我找单位领导协商,在此我提出不会主动找单位解决劳动争议的几点理由:  1, 我是原告,再审申请人,此前曾找他们无数次,希望解决我的合理要求,而他  们敷衍、推诿、强势、傲慢,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合理的要求得不到解决,甚至连一个合理的解释都得不到。我的尊严受到极大的伤害,如果他们当时有丁点诚意,不用虚假协议来忽悠我,也绝不会与我“父母官”对簿公堂。  2,他们信奉的不是事实、真相、政策、法律,而是倚仗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关系、有背景,能摆平法院,所以导致我一、二审败诉。  3,既然监督机关已经介入,那么再审法院应该有所作为,应该旗帜鲜明、刚正不阿地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公正判决,不要又被他们所绑架。  4,我与单位和解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只要他们有诚意,承认是虚假证据,我随时愿意和解,所以如果要协商应该是他们主动找我,而不是相反。  各位法官及主管领导:我执着地从一审、二审、再审一路走来,我时间上、精神上、物质上付出的远远大于得到的,一桩简单的劳动争议耗时三年多,官司也打了近三年,假若是“官”告民,假若我是被再审申请人,假若一、二审法官能秉公执法,我想我的官司也不会拖到现在……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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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工龄息息相关,协议书上白纸黑字:此“停薪留职”不计算工龄,法官熊晓震却认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是不是要全部不计算工龄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现再审已查明,湘筑公司已给殷敢从日计算参加工作时间并且未扣除日至日而且确定的工资标准。”这句话怎么理解?“殷敢对此无争议”,那我在二审中还请求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的连续、未间断工龄确定上诉人工资”干什么?
“故殷敢申诉认为湘筑公司给自己的工资标准未从1977年计算工作时间并扣除了工龄,缺乏事实依据”,截止日在省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资料显示,我参加工作时间均为1980年3月,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也是从2008年4月内退以后才更改过来,我的工资比同工龄、同学历、同工种要少一百多元即为事实依据,而且从内退至现在近四年工资从未增加。
“故殷敢申诉认为湘筑公司给自己的工资标准未从1977年计算工作时间并扣除了工龄,缺乏事实依据”,截止日在省社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的资料显示,我参加工作时间均为1980年3月,1977年12月参加工作也是从2008年4月内退以后才更改过来,我的工资比同工龄、同学历、同工种要少一百多元即为事实依据,而且从内退至现在近四年工资从未增加。
黑!!!!!!!!!!!!!!!!!!!!!!!!!!!!!!!!!!!!!
冤枉!!!!!!!!!!!!!!!!!!!!!!!!!!!!!!!!!!!!!!!!!!!!!!!!!!!!!!!!!!!!!!!!!
属于劳动争议的又超时效,没有超时效的又不属于劳动争议,虚假证据畅通无阻,检察院依法抗诉视为无物,处处偏袒对方,其中的奥密请求大家来破解。
神圣的法律居然被这样的证据所忽悠,悲哀!
这样的虚假证据居然不顾检察院的抗诉,还能赢得官司,对法律是莫大的讽刺
虚假协议的依据:1,该协议在计算工龄前添加“不”字,并特别注明“此‘停薪留职’不计算工龄”,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2,签署“停薪留职期限为壹年”,时间却“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实际期限是两年,自相矛盾;3,签署协议的时间应该在履行协议之前,而该协议却是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不符合常理;4,代表劳资方签字的是“宋咏梅”,诉讼期间是人力资源部长,具备伪造协议的条件,而一九九七年还是一名铣工,不具备签名的资格;5,由于是虚假的,所以拿不出原件。
黑啊!!!!!!!!!!!!!!!!!!!!!!!!!!!!!!!
求天下同是沦落人!!!!!!!!!!!!!!!!!
!!!!!!!!!!!!!!!!!!!!!!!!!!!!!!!!!
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被突破,那么道德伦丧、社会风气败坏也就顺理成章。
这样的虚假证据居然赢了官司!
这样虚假证据居然赢了官司!!!!!!!!!!!!!!!!
!!!!!!!!!!!!!!!!!!!!!!!
作者:安合人2011
回复日期: 20:31:00  电脑和电视的区别:一开电脑:就觉得社会黑暗,官员腐败,恶势力横行,民不聊生,仿佛马上就要革命了;一开电视:就觉得社会和谐,人民幸福,载歌载舞,天下太平,长治久安,一百年都不会出事 。 电脑是生活照,电视是婚纱照 在中国:油--用不起,路--走不起,学--上不起,病--看不起,房--买不起,墓--死不起,菜--吃不起,债--还不起,状--告不起,官--惹不起,娃--养不起,爱--伤不起,良心--对不起,跌倒的老人--扶不起,我们竟然还活着--了不起,同意的转播,不同意的去看新闻联播     67#回复 作者:安合人2011
回复日期: 20:52:00
作者:有缘人来这里
回复日期: 10:57:00  发改委说:如不含税,中国油价低于美国。房企立刻表白:如不含地价,中国房价最低。纪检委说:不计贪官,中国公务员最廉洁。红十字会声明:不含挪用,中国善款管理最好。质监局强调:如没奸商,中国食品最安全。统计局说法最切实际:如不含老百姓,中国人生活最幸福。  
  当“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的言论发出后,即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的时候,再一次让网络引发争论,不知道为什么当年许多事实到了今天才说,也不知道为什么官方说“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  也许,太多为什么,太多真相一直在中国被掩盖着,有些时候正如某些网友说的“我更想听听彭宇怎么说?当时办案的法官王浩怎么讲?如果一切如这位书记所说,我就有几个疑问?1 为什么徐老太的儿子被撤职接受相关处分和此案有什么关系?2 为什么当时不对外公开庭审过程?2 为什么长期不对外公布案情和调节的结果?”一般,有些事情, 为什么总是等到N年后才开始改口呢?  有些事情,总是很微妙,当我们解释,反复解释的时候,我们仔细一想,我们身在中国,所以在中国其实压根无真相可讲,所以当有人在上面呼喊为人民服务,可底下却依旧滥用权力,始终贪污不倦,所以很多事情当我们看到的,未必真的是我们看到的事实,可究竟什么是是事实呢?  所以网友说“南京啊!南京!你简直成了笑话之都。‘案’过数年之后,又突然发声‘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以致造成这一舆论‘冤案’。真令人佩服!!”的时候,我们忽然觉得作为中国人其实更应该佩服亩产万斤,更佩服所谓的“奇迹”,可惜一直佩服着,一直就这样过来,近乎几百年来,始终没有任何改变,难道我们真的是自我蒙蔽,自我喜欢欺骗自己的民族吗?  因此是非其实还是官的两个口,其实还是他们随便说,所以当彭宇承认碰撞,其实一个没有真相的真相,又再一次诞生了,历史惊人的相似,我们这个民族反复把大便踩个来回几百次,不知道臭,反以为香,所以有些时候,我们还真的是群只记得吃,不记得被抽的Q民族啊!  真相,这个年代,有些时候跟公平正义一样,距离我们越来越遥远了,有些时候,我们不乐意去承认,究竟是为什么?也许答案,会在N年后给出,但给出的答案其实很痛苦,那就是我们一直活在谎言里!
  作者:农村老师k
衔:高级写手 只看楼主   发送消息   当“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的言论发出后,即南京官方披露: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的时候,再一次让网络引发争论,不知道为什么当年许多事实到了今天才说,也不知道为什么官方说“一审法庭调查在找不到碰撞瞬间的目击证人时,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就是一个重要证据。但这份笔录被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在该所房屋维修过程中不慎丢失。”  也许,太多为什么,太多真相一直在中国被掩盖着,有些时候正如某些网友说的“我更想听听彭宇怎么说?当时办案的法官王浩怎么讲?如果一切如这位书记所说,我就有几个疑问?1 为什么徐老太的儿子被撤职接受相关处分和此案有什么关系?2 为什么当时不对外公开庭审过程?2 为什么长期不对外公布案情和调节的结果?”一般,有些事情, 为什么总是等到N年后才开始改口呢?  有些事情,总是很微妙,当我们解释,反复解释的时候,我们仔细一想,我们身在中国,所以在中国其实压根无真相可讲,所以当有人在上面呼喊为人民服务,可底下却依旧滥用权力,始终贪污不倦,所以很多事情当我们看到的,未必真的是我们看到的事实,可究竟什么是是事实呢?  所以网友说“南京啊!南京!你简直成了笑话之都。‘案’过数年之后,又突然发声‘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以致造成这一舆论‘冤案’。真令人佩服!!”的时候,我们忽然觉得作为中国人其实更应该佩服亩产万斤,更佩服所谓的“奇迹”,可惜一直佩服着,一直就这样过来,近乎几百年来,始终没有任何改变,难道我们真的是自我蒙蔽,自我喜欢欺骗自己的民族吗?  因此是非其实还是官的两个口,其实还是他们随便说,所以当彭宇承认碰撞,其实一个没有真相的真相,又再一次诞生了,历史惊人的相似,我们这个民族反复把大便踩个来回几百次,不知道臭,反以为香,所以有些时候,我们还真的是群只记得吃,不记得被抽的Q民族啊!  真相,这个年代,有些时候跟公平正义一样,距离我们越来越遥远了,有些时候,我们不乐意去承认,究竟是为什么?也许答案,会在N年后给出,但给出的答案其实很痛苦,那就是我们一直活在谎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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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家宝总理为什么一直呼吁改革? 08:41:31   浏览 289021 次 | 评论 109 条  农历春节前夕,年近七旬的国务院总理出访中东三国,并按照惯例,在海外谈及中国的改革。很欣慰的是,此次新华社及时报道了温总理的讲话,宣传部门显然也没能封堵他的声音。温总理在回应为什么中国需要改革时说:“在信息化的条件下,国家的管理、政策和规划的协调,比任何以往时候都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对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之所以一再强调改革,不仅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还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政府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改善政府的工作,以更好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造福人民。任何动荡都有其内因和外因,但我以为,内因还是主要的。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就是要坚定、勇敢地担当起责任,而且不谋私利。”  对于现在的执政者来说,改革的阻力和困难已经远远大于邓小平时代,因为强大的利益集团不会容许中国出现新的改革力量推出新的改革举措。正如强大的利益集团认为只要建立同样强大的维稳力量,执政者就足以应对因腐败滥权社会不公贫富差距冤假错案而带来的种种社会危机以及对政府的挑战!  实际上,当前中国几乎所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基本已经完成,内部推动改革的动力早已丧失殆尽。对于强大的利益集团特别是能够影响中国改革的政治家来说,主动发起推动改革的可能性几乎已不存在,至少在表面上是看不出来了。我们再也看不到力图有一番作为的改革人物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因为自清末光绪以来,中国力主改革的人物都只是昙花一现,二十多年前的改革者由于得罪了利益集团,特别是侵害了官僚利益集团的特权,他们所遭遇的命运,让今天沉浮在权力中心的政治家们仍然如履薄冰,谁也不愿意冒着失去权力失去财富的危险,再去发动甚至完成一场影响全民涉及全民惠及全民的改革!  因而中国的改革之门其实己经关闭,目前大造声势的所谓文化体制改革完全是对中国改革的全面颠覆,是对改革之名的一种污辱。  早在2003年春天,当“胡温新政”面世之初,中国人曾对两位草根出身的政治家抱有幻想寄予希望。然而又一个十年即将过去,中国只是加速崛起了一批新的官僚利益集团和垄断利益集团,日趋严重的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司法不公,加剧了社会动荡和道德滑坡的速度,社会制度的畸形不公造成了富人与穷人,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大城市与小城市,官员与平民之间的巨大冲突和反差!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社会精英,都看不到社会正义得以伸张、腐败得不到惩处、民间疾苦得不到关怀,从而加重了人们对政权的失望情绪和一夜暴富的投机心态。于是,掺杂使假、掺假使黑、坑蒙拐骗、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贪污腐败、勾心斗角、恃强凌弱、仗势欺人、唯利是图、尔虞我诈……而在意识形态领域,充斥着更多的谎言、欺骗和盲目的歌功颂德,上上下下都以说假话为乐,改革因而离中国渐行渐远……  温家宝本是一个典型的技术人才,得益于邓小平倡导的经济改革,以平民身份跻身最高领导层,他深知民间的疾苦和政权的痼疾,他在总理任内,中国社会面临着重重危机,政权的信任度跌至谷底,许多现实困境根本没有得到解决。我们看到这位头脑清醒的老人四处奔走,穷于应对,我们也听到他不时的大声疾呼改革并力图推动中国的改革。可悲的是,他的努力他的偿试他的呼喊,不仅没有得到同僚的支持和回应,也没有赢得社会的掌声和共鸣!  温家宝打破历任总理不谈政治改革的惯例,多次就政治改革慷慨成辞,并且对腐败的官僚体系予以猛烈抨击。然而在盘根错节的官僚利益集团和垄断利益集团面前,温总理的执政理念根本无法得以实施。仔细回味温家宝在不同场合的一些讲话,不难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凡是需要经过正式审查的讲话稿,尤其是政府工作报告等一类的文件,关于政治改革之类的言论通常比较少;而在个人有发挥空间的场合,关于政治改革的言论往往脱口而出。  一国总理用类似游击战的方式与铁板一块的舆论玩导向游戏,在党的历史上应该是一种罕见的“创新”。尽管宣传部门每每淡化温家宝的讲话,但温家宝依然不时的向世界上向中国人民乃至向历史传递自已的价值取向。他深知在现行体制下,他并不具有推动中国改革的力量。但是他为什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呢?作为一国总理,他深知现有的政治制度是产生腐败的根源,草根出身的他与大多数国人一样,也深知中国社会的种种弊端和危机,虽然利益集团貌似强大,但实质上仍然无法完全封堵他的声音,更不可能阻挡历史前进的车轮。  2012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20年的1992年,推动中国改革开放的邓小平不顾年迈体衰,在南巡途中,发表了一系列的重要讲话,而其中有两句最重要的讲话对今天的中国更具有针对性。邓小平说:“不要搞政治运动,不要搞形式主义,领导头脑要清醒,不要影响工作”;另一句是“年纪大了,要自觉下来,否则容易犯错误。像我这样年纪老了,记忆力差,讲话又口吃,所以我们这些老人应该下来,全心全意扶持年轻人上去。”   当年邓讲话的精神,能否重启中国已陷入停滞甚至倒退的改革,是观察2012年中国政治的风向标。
  中国是封建制两千年,人治之下,我们社会只有两类人:1、主子。2、奴才。独立的人是不存在的,因为他不容于这个社会,在主子看来他是不听话的,在奴才眼里他是个另类。所以,自古到今,真正有骨气有思想的人命运多悲惨。   收藏转发(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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