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定到中国建设银行广州铁路支行海珠支行进行办卡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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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号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蔼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欣桐,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思骆,身份证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思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思骆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清偿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案诉讼受理费7463元,由被执行人黄思骆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请求,本院于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另有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黄思骆名下的财产,因该院查封的财产是本案的抵押物,故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该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的抵押物交由本院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商请移送执行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同意在商请移送执行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耀斌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建设银行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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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谢南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斌,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梁蔼欣,律师。被告:何洁雯,女,号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何洁莹(SANDYHO),女,日出生,美国人。原告诉被告何洁雯、何洁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与两被告签订了《楼宇按揭合同》,其中,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乙方之经办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第四支行(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海珠支行)。双方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购买广州市宝岗大道147号3116号铺,借款期限15年,自1999年10月起至2014年10月止,贷款月利率为4.6500‰,如国家调整利率,原告可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两被告,两被告采用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还款方式供款,还款日为每月10日,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822元。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约定,如两被告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有权按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第五条和三十六条约定两被告将坐落于广州市宝岗大道恒龙苑147号3116铺房产抵押给原告,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约定,两被告任意一期供款的违约,即为对原告全部借款的违约,原告可采取相应的方式实现全部债权,且可以合法的方式对抵押房产进行处分。合同签订后,原告与两被告于日在广东省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原告于日将两被告申请的房屋抵押货款人民币10万元存入两被告购买房屋的开发商的账户中,并向两被告出具贷款转存凭证。被告何洁莹委托被告何洁雯为其在广州市办理购房事宜的合法代理人并列明委托事项。根据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70号《房地产权证》、粤房地共证字第C1302927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及粤房地他证字第C2××92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显示,原告对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47号3116铺的房产享抵押权,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价值为201200元。合同履行初期,被告尚能按时还本付息,但自日起逾期还款,经原告多次联系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与两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楼宇按揭合同》;2、判令两被立即告偿还借款本金17597.67元及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日为4349.17元),以上合计21946.84元;3、判令在两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两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广州市宝岗大道恒龙苑147号3116铺房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楼宇按揭合同》中乙方的签署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原告是上述合同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的经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楼宇按揭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两被告发放了贷款,同时办理了将两被告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47号3116铺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登记手续。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合同中的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依合同主张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案合同中乙方的签约主体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合同中乙方的实际履约主体为原告,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诉争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由原告承受,也未举证证明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已将其在诉争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仍是诉争合同的主张权利主体,原告仅以自身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被告何洁雯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何洁莹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肖锋人民陪审员  吴静萍人民陪审员  麦超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洋洋温颖彤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2018)粤0105民初68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第一被告广东我的家电商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林喜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_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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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68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第一被告广东我的家电商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林喜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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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民初6875号广东我的家电商贸易有限公司、陈锦杰、梁智勇、陈建、广东大京世商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5民初68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第一被告广东我的家电商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林喜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陈锦杰、梁智勇、陈建、广东大京世商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追加陈锦杰、梁智勇、陈建、广东大京世商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请求法院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日,利息为61787.11元,各类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息合计人民币元;二、判令第三被告陈锦杰、第四被告梁智勇、第五被告陈建、第六被告广东大京世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全部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现因第一被告广东我的家电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兴南大道715号之六301房,法定代表人:陈锦杰)、第三被告陈锦杰(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禾皋永安一街3号)、第四被告梁智勇(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溪祥岗西街一巷3号)、第五被告陈建(男,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20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12号别墅)、第六被告广东大京世商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兴南大道715号之六302,法定代表人:陈路明)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第一被告广东我的家电商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陈锦杰、第四被告梁智勇、第五被告陈建、第六被告广东大京世商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因本案追加了陈锦杰、梁智勇、陈建、广东大京世商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故原定于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的庭审安排取消。本案定于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二○一八 年 八 月 &&日(经办人:周利平,联系电话020-005526。请在看到本公告后联系经办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本院领取应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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