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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出银行卡透支、盗刷纠纷审判新规!附征求意见稿!
来源:一卡通世界网&&&&&& 14:12:48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示,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日。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适用范围)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二、信用卡透支
  第二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了透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或者其他相关联账户中直接扣划透支款本息的;
  (二)发卡行使用持卡人预留的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催收债权,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张权利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书面催收通知的签收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持卡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属或者持卡人授权主体。
  三、伪卡交易
  第五条(伪卡交易的概念)本规定所称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第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
  第七条(发卡行的通知义务)
  【方案一】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
  【方案二】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的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卡行以持卡人未对单笔交易额超过200元的银行卡交易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该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没有手机或者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通知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有证据证明其已即时发出通知,该通知已到达或者非因发卡行原因应到达而未实际到达持卡人的,应认定发卡行尽到通知义务。
  第八条(持卡人的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发卡行在持卡人告知伪卡交易后,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无合理理由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监控录像等证据,导致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借记卡的伪卡交易责任)发生借记卡伪卡交易,持卡人请求发卡行依照借记卡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借记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信用卡的伪卡交易)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卡行的求偿权)因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主体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伪卡盗刷,持卡人诉请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发卡行承担责任后向存在过错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伪卡盗刷人的侵权责任)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责任后,依法请求伪卡盗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不良征信记录禁止)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网络盗刷
  第十五条(网络盗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金额增加的行为。
  第十六条(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发卡行虽告知银行卡具有某一种网络支付功能,但未全面告知和明确说明该网络支付业务的持卡人身份认证方式、相关交易规则、未提示该业务的法律风险、未告知风险防范措施等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信息,因该网络支付功能的使用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情形,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持卡人签订网络支付服务合同时,未向持卡人履行前两款信息披露义务的,参照前三款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先行赔付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责任竞合)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一主体请求赔偿,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参照适用条款)除前述已规定内容外,发卡行因网络盗刷应对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参照伪卡交易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民刑交叉之程序问题)当事人提起的银行卡纠纷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不能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当事人一方申请中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民刑交叉之证据认定)在刑事诉讼阶段取得的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民刑交叉之欠款数额的确定)发卡行主张,在刑事案件中已返还的款项,应当依据银行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从欠款数额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电子证据)能够通过照片、电子介质等形式体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协议、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陆日志、电子交易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电子数据。
  第二十七条(时间效力)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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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Copyright&&&&&  银行是怎么对付老赖的?银行对付老赖有哪些招数?  明明说是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 。只是不知为何,到了你这里就变成了 随你怎么折腾,我就两个字: 没钱 ! 当真以为这 拿来主义 是那么容易的事儿么?可别忘了再 和善 的银行也有红眼儿的时候!  偏偏小编身边就有这样一个朋友,连累的小编天天不得安宁。威胁短息不断,恐吓电话不停,这日子过得也是蛮揪心的。所以,不得不换了号码,断了交情,才换得了一番安宁日。  那么,除了这两个低级招数,银行可还有别的法子么?别怀疑,还真有!方法多的是。  招数一:个人征信来一笔,设个障碍添个麻烦。   诚信走遍天下,无信寸步难行 ,可见你的个人征信该有多么的重要。可偏偏因为你欠钱不还的无赖行为,让银行挥毫洒墨的在你的征信记录里勾画了那么一笔,从此,你的 暗黑时代 开始了。纵使你饥荒度日,想要再去申卡贷款救济一下自己,也是门都没有了。这时候才想去还钱,不好意思,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招数二:利息与违约金的双重惩罚  虽然今年的 新规 将滞纳金改为了违约金,但道理还是一样的。欠钱不还的代价也是蛮大的。违约金一分不少的上交,利息也是照收不误的累计。对于银行来讲,这可真是一个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的大好机会,岂能任你逍遥自在四处逃匿么?  招数三:拽个 靠山 来帮忙,跑不了你  算你有点儿诡计多端的小聪明,既躲过了银行的催还夺命CALL,也避过了那些 阴魂不散 的催债人,但你躲不过的终究还是那个 小黑屋 。当三个月的还款期限一到,这 恶意透支 的大高帽银行免不了要给你扣上那么一顶,此时在想甩开可就难了。通过诉讼的程序走一回司法厅的大门,而这回对你围追堵截的人可真是没那么好商量了,先关几年 禁闭 在说。当然,这欠款加利息加违约金也是分文不少的要归还的。  所以,小编终究还是要提醒各位,刷卡消费及时还。有多大能力,你就享多大的福。(来源: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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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可能面临新一轮不良资产大暴露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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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浪财经主办的“2018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于8月23日在北京举行,主题为“未来银行之路:固本与攻坚”,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出席并演讲。
于学军表示,中国的金融体制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每次货币信用的大规模扩张主要是通过银行体系的巨额投放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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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在去杠杆的过程中,不少集团公司接连爆发债务危机,经营风险凸显。这些大额风险爆发中无论是国有还是上市公司,都是前几年在信用环境十分宽松的情况下过度举债扩张的企业,有不少更是所谓的明星企业。
在此环境下,继前几年货币信用过度膨胀、债务力上升过多过快、不加以控制的情况下,不少企业因债务过重,甚至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这使中国银行业有可能面临新一轮不良资产大暴露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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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 (记者 吴玉函)6月6日,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共计27条规定,针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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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盗刷方面,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深圳商报 吴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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