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买地,做了份土地转让合同书怎么写,不知道是否有效

买了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未办理过户手续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当前位置:
买了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未办理过户手续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作者:开封市祥符区法院
解树洲&&&&&&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房屋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且愈演愈烈,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日,原开封县(现改名为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村民董守年以自己的名义在本村申请宅基地一块,并在该宅基地上盖房屋五间。因儿子举家连同户口一起牵往烟台,他认为光儿子这一处就足够自己用了。2013年3月份,经村委同意,董守年和本村村民边振忠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以34000元的价格卖给边振忠。&&&&2015年12月份,董守年的母亲申秀花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遭到边振忠的阻拦。村委经调解无果,申秀花遂诉至法院称:董守年的宅基地是自己和董守年共同申请的,房屋是自己和董守年共同建设的,董守年无权单独处理房屋和宅基地,而且至今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请求法院判令董守年和边振忠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另外,法院经审理查明,申秀花长期跟随他的小儿子董守玉(董守年的弟弟)一起生活,且户口也和董守玉在一起。&&&&争议焦点:&& &&&&案件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即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相互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是否应认定有效。结合本案就是董守年的房屋转卖给边振忠是否合法,边振忠取得董守年的房屋和宅基地没有变更登记,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认为,此合同无效。&&&&其一,《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也就是说,宅基地不允许买卖。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等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其三,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房屋、宅基地买卖应以变更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则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认为,此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董守年与边振忠二人自愿订立买卖房屋协议,且协议的有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所以董守年的住宅房所有权,以董守年与边振忠达成买卖协议,边振忠占有入住开始转移给边振忠,边振忠即已取得原董守年的住宅房的所有权。&&&&另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手续的办理与否不影响买卖房屋协议的效力。&&&&裁判结果:&&&&祥符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的焦点 “房屋、宅基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议庭认为:&&&&一、正确区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效力和不动产物权合同的效力。&&&&物权变更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从而使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这就意味着法律行为转移物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转移物权的合意,并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二是物权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式来表示,它包括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中虽有双方当事人对物权转移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合意,但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只有在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即对外批露,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或变更登记,才能最终达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合同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动产变更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转移的实质要件,但是,不动产物权的买卖或转让不登记并不能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首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或无效则属法律的价值判断。因此,就物权转移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而言,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不动产变更登记而言,它是以不动产物权的转移的合意为基础,是物权转移的公告或公示方法,它指向的目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并不是针对房屋买卖或转让合同行为。房屋买卖合同则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合同,物权和债权是权利体系重最为重要的两种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债权是相对权,具有对人性,并存性,即债权的所有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物权的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人对物权的干涉,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同类的物权,而几个债权可就同一标的物并存。这就决定了物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使世人周知,以达到排除别人干涉的目的;而债权的对人性决定了债权人能且只能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因此,这里的登记所要求的是作为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登记,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登记。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房屋买卖合同则是以物权变更为目的的债权行为。债法规范债权的产生、变更及消灭,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的原因行为,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以及宅基地变更登记才是真正的导致物权变动的行为,这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行为,具有不同的生效要件: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生效要件,而买卖合同则遵循一般的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单有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还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果,进行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的义务之一,是合同效力的体现,这是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的,而不是合同的有效要件。因此,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并不能因此而确认该合同无效。&&&&二、目前法律无农村房屋、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强制性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农民是可以出卖住房的,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不禁止,着重强调的是“禁止卖了再申请”,从而确保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 另外,根据我国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处分房屋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移。&&&&农村房屋固然属于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转让时则需过户登记。但是,对于农村房屋不属于商品房特殊性及当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大部分没有登记的现状,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必须办理初始和变更登记,且也无专门登记机构,因此,转让时也没有必要过户登记,交付即完成物权的转让。为此,要求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免脱离实际。当然,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未作出明确的约定,不动产登记也只能作为一种法定义务自然转化为合同义务。&&&&三、在法律框架内,判决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实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物权公示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物权变动经过公示让社会公众知晓,防止第三人再次对于就该物进行交易或者行使物权。但在农村,本案中这种房屋简易交易形式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多是在达成合意以后一方交钱,一方交付房屋,有的签订书面房契,有的甚至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最多找到村委会成员、村干部作为中间证人,把买卖房屋的事情定下来了,极少有人去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客观上就限制了拥有农村房屋的人群都是本村人,村民对彼此的房屋情况知根把底,如张三的房屋已经卖给了李四,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或者入住,或者李四对买到的房屋已经进行了装潢、翻建或拆除,相互之间仅通过占有行为就已经能起到客观公示作用,这种与登记类似的展示行为,都可以认定具有公开的展示性,符合物权排他性效力的要求,可以认定物权变更已经发生效力。&&&&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纠纷越来越多,司法审判不能脱离实际生活,如果是房屋转让或买卖未进行转让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那么势必会出现出卖人、买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抛开合同,不管过了多少时间均可以随时主张合同无效而要求返还的现象,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关系即化为乌有,法律无权或无法调整,保障交易安全和保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则成了空中楼阁。如果这样,那么对现实生活中部分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当出卖人交付房屋后故意不进行登记,待房屋价格上涨时或一屋数卖时主张返还房屋,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正常和交易秩序。因此,针对当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大部分没有登记的现状,要求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免脱离实际。&&&&本案中诉争土地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一直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只是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效果,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仍然为董守年,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董守年与被告同属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协议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例的指导意义:&&&&(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或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应认定无效。(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认定无效。(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4)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责任编辑:王紫睿&&&&
&&&&&&&&&&&&&&&&&&
地址:开封市晋安路68号&& 邮编:475004&& 举报电话:7&&
2018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未办土地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合同是否有效。如不办理变更,对日后有那些不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未办土地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合同是否有效。如不办理变更,对日后有那些不
浏览次数:0
对你以后权益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影响,请来电话详细说明合同内容情况,帮你详细解答!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久前,开发商与购房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ask:2,asku:0,askr:50,askz:28,askd:19,RedisW:0askR:11,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13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热门城市:
客服热线:400-
土地相关:
全国最大土地流转平台
我在外地农村里买了个私人地皮,签了个转让协议和村里土地证明,准备建房
| 悬赏:10 | 提问时间:日 16时50分00秒
| 答案征集中
我要补充:
回答此问题:
暂无得分答案
您可能对以下关键字也感兴趣:
你承包土地完全可以,签的转让协议也没有问题。建房不可以的。建之前必须经过审批。你不是当地人,无法审批。更谈不到土地使用证了。如果你不是农村的。在农村包地建房是违法的。千万不行。假如你的事情已经做了,改不了的话。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当地找一个可靠人或朋友。依他的名义就好办了。你在和他私自签一个协议就可以。协议签合同时,你不是农村户口还不能签买卖协议。只能承租。是农村户口可以签。最近国家法律有关条例明确规定。非农户不允许在农村买房。希望你明白我的意思。
等待您回答的问题:
土地行业专家为您解答!
QQ交流群:
微博互动: /
论坛交流:
成功交易案例分享
CopyRight &
广东地合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您发布的地块将获得
土地资源网联合地合网
地块发布功能全面升级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
我现在想买一块土地盖房,需要一份“土地买卖协议书”,请问怎么写
我现在想买一块土地盖房,需要一份“土地买卖协议书”,请问怎么写
精选优质答案
地区:浙江-舟山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241 次
点赞人数:0 人
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______点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咨询专家得分:10分00主人回答: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相似优质问题答案
我买了一片宅基地,办了土地证有八年了一直没盖房,现在村委说想盖房还要从新办土地证,请问我们八年前办的土地证还有效吗
地区:浙江-舟山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6285 次
点赞人数:16 人
土地证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准建证有时间限制。不需要重新办理土地证。
农村盖房,,现在农村都准备买土地盖房。
地区:浙江-舟山
咨询电话:1395721****
帮助网友:51 次
点赞人数:0 人
在农村,盖房用地一般有村庄规划的,在规划区里一般不用买土地.但如果规划区里的土地都长期发包给其他农户了,那就得调整承包田,调整过程中,肯定得出一部分补偿费用.不过对方不愿意调整时,就很麻烦了,甚至不能在那块地上建房.如果本村没有村庄规划,那就麻烦了,在其他村里的规划区里建房肯定要将建房用地流转到你的名下才可以,双方自愿即可,但8万元确认太贵了.在自己村里的盖,一般不交钱,但不是自己的地,还是得出钱调整过来才行,不过肯定便宜大了.只要有审批手续,能办房产证.
我有一块土地出售现在需要过户在过户的过程当中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咨询电话:
帮助网友:160396 次
点赞人数:744 人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相关优质咨询
热门法律咨询
最新法律咨询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农村土地买卖终生个人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5年前姚某上大学没钱向亲戚明峰借钱他不借,后将土地给他了卖了1万多元,明峰还自己写了份合同让姚某签了字,写的是卖土地终身,请问姚某世世代代不能再使用此土地了吗?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公众采纳地区:上海-嘉定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83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该合同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不是国家的就是集体的,公民个人没有一分土地。 11:49
律师回答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01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农村土地原则上不可以买卖 11:36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589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这种买卖不合理。 12:15地区:上海-黄浦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250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6 人农村集体土地存在买卖
13:25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3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3 人你好,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如果进行转包也需要在承包期内进行。 09:15
猜你感兴趣
无锡推荐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土地买卖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