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交强险上路扣12分交强险被二次扣了十二分怎么办??

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所持驾驶证扣满12分,出险保险公司赔不赔商业三者险”的问题,由于保险公司法务人员的水平、司法环境等原因,类似的案件往往结果不同。本文选取了两起典型案例,保险公司由于抗辩理由不同而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出庭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在法律诉讼中运用好抗辩技巧,争取主动,才能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
日17时许,陈某驾车沿105国道途经江西省峡江县某路段时,将行人龚某撞倒,造成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龚某住院治疗78天,共花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但保险公司以陈某的驾照已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拒赔商业险。无奈之下,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其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张某,其驾驶车辆属于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分公司第三分公司,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其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未购买不计免赔),张某承包该车从事客运经营。
原审被告陈某,自有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在B财险公司投保。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营。购买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购买了不计免赔)。
2013年4月某日,张某驾驶小客车在武汉市某小区附近时,适逢王某驾驶小客车与陈某驾驶自卸货车经过该处,张某驾车在有禁止掉头标线的地点掉头,致王某所驾车与陈某所驾车相撞,王某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6天。经事发地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张某、陈某、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某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王某身上两处受伤,分别为9级和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35000元,误工休息时间为伤后15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35日。
事故发生时,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因当事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三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王某自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辩称的能否以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上路为由免除其商业保险的赔付责任,法院认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小客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的损失由A和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王某、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张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A保险公司在小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赔偿,超出部分由张某赔偿。陈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B保险公司在小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赔偿,超出部分由陈某赔偿。A、B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王某、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
法院核定王某的医疗费、治疗费等合计元。
一审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A、B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63655.6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28637.47元,张某、陈某各赔偿王某3181.94元,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分公司对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汽车运输公司对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B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依据该规定,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六条第七款第六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形下驾车……”依据此项约定,陈某具有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
二审法院据此做出改判,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方各负同等责任的比例,经重新核算,陈某应在交强险之外赔偿王某31819.4元。
在上述两起案例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同的抗辩理由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在案例一中,保险公司抗辩的意见是“保险公司以陈斌的驾照已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拒赔商业险”,法院根据无证驾驶的概念,认为“驾驶人计分已达12分,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的情况不属于无证驾驶,而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是“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认为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并且依据合同的约定,认为陈某具有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赔付的责任。当然二审中保险公司能够扭转一审中的不利局面,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主动,与法官就案情和法律法规进行积极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驾驶人计分已达12分,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资格?交管部门怎么看待此问题呢?某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对驾驶员的违法驾车行为,实行累积计分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累积计分的计分周期是12个月。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由交警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计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该负责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满分的驾驶人要自动把驾驶证交给交管部门,既然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就是有驾驶资格的。
上述两起案例的不同结果,提醒保险公司:在向法庭提出抗辩意见时,要仔细研究类似的成功案例,找出有理、有利的根据,与法官就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积极沟通,才能获得胜诉,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此时开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交强险|驾驶证|无证驾驶_新浪新闻
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此时开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此时开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2017年10月,李某驾驶轿车与同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林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3万余元。本案事故发生时,李某的驾驶证记分已达14分,保险公司以李某肇事前驾驶证扣分达14分应免除其责任。对于驾驶员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是否属于“不具备驾驶资格”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享有对李某的追偿权,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本案中,驾驶员只是驾照被扣分超过12分,但其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垫付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丧失有效驾驶资格并不以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扣留、吊销或注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为必要前提,驾驶员的驾照被扣分达12分时,就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故此种情形应认定其已经丧失有效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在赔付过后有权向驾驶员李某追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无证驾驶应分为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取得的驾驶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两类,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未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交管部门未向其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取得的驾驶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包括取得的驾驶证被吊销、停止使用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驾驶员李某的驾驶证扣分超过12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不得上路行驶,驾驶证应属于停止使用的状态,在未经过交警部门组织的学习考试完成之前,应当认定其不具备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其有权向驾驶员李某进行追偿。本文原标题:《观点 | 驾驶证扣分已经超过12分 此时开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来源:盱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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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扣几分?会被吊销驾照吗?
朋友出了,被判定为全责,请问交通事故全责扣几分?会被吊销驾照吗?能只交罚款不扣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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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扣几分,扣2分到12分之间,不等。要看事故责任大小。新版规则扣1分情况: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2、未放置有效检验命格标志的机动车;3、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4、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机动车。扣2分情况: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不系安全带;2、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3、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4、驾驶时拨打、接听电话的;5、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扣3分情况: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林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2、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4、转变的机动车未让起先的车辆、行人先行;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6、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7、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8、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未按照规定让行;9、城市道路中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扣6分情况: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2、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3、不按规定避让校车;4、(由3分提高到6分。)扣12分情况:1、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3、扣证6个月,处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4、,尚不构成犯罪;5、未悬挂或者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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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记分的分值,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交通事故全责扣几分,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标志的。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二)逆向行驶的;(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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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假设未购买交强险,则交强险承担部分由车主负责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以上是对“交通事故全责扣几分”回答。
无锡交通事故责任律师
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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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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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现如今拿到驾照已经不算是本事,如何保障自己的本本不被记分才是真功夫,现实生活中不乏驾照分被扣光12分甚至还超额的情况,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驾驶机动车违章记分累积达到12分及以上时,驾照没有处理之前仍然是被驾驶人保管的。那么在上述情况中再驾驶机动车,到底需不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今天交警就带你来一探究竟。事情是这样的
重点来了保险公司认为
本案中李某是否属于“不具备驾驶资格”?1第一种观点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李某被记12分,只是一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不表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2第二种观点“不具备驾驶资格”包括两类情形,一种是自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一种是取得驾驶证后失效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而,当车主的驾照已经被扣12分时,其不得上路,驾照自然失去效力。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在乐乐看来,除了民事责任,可能还要承担其他责任。1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2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一般来说,交通肇事罪要以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为入罪门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被撞重伤,肇事者也能成立交通肇事罪,未取得资格驾驶机动车车辆就是其中一例。如果认为,记满12分再驾驶机动车就是“未取得驾驶资格”,那么在此情况下致使一人重伤就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另外,在普通的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罪中,“无驾驶资格”也可能被认为是量刑的从重情节。小贴士谨慎驾驶和遵守交规是驾驶员的正常职业伦理,当驾照被记满12分,就应该赶紧到交警部门学习,申请发还驾驶证,在此期间车主绝对不能上路的。&end&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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