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拆迁同街道类似面积类似材质房屋,补偿安置房面积却相差甚远(在没有加购的情况下)?

征收拆迁中,对我们的房屋附属物要怎么补偿?征收拆迁中,对我们的房屋附属物要怎么补偿?晏清律师事务所百家号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需要对我们的房屋及院落进行拆除,建设基础建设也需要征地,这样的情况还是经常可以看见,或许征地拆迁的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有时候我们建有的不光光是一个孤零零的住宅,还有很多附属的建设,比如水井、猪牛羊舍、沼气池、鱼池、花池、遮阳罩等等,这些要怎么补偿呢?有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呢?某统一征地办公室(甲方)与梁先生(乙方)签订《征地拆迁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约定:乙方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梁先生为安置对象,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予以安置,常住人员1人,为优惠购房对象,按优惠购房面积20平方米予以安置;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天内搬出原住房,将房屋交甲方处置;协议另外约定了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面积单价和优惠购房对象安置面积单价及超出面积的价格。当日,梁先生填写优惠购房申请表,要求安置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随后,某统一征地办公室支付给梁先生过渡费及拆迁房屋搬迁奖励费。但是,梁先生10天过后并未搬出原住房,因为他得知邻居的补偿款和自己的差不多,可是自己的院落建有沼气池、水井、花池等附属设施,应该比其他人获得的补偿多很多才是。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统一征地办公室向法院起诉要求梁先生立即搬出拆迁房屋交付并且拆除。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某统一征地办公室的请求。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房屋,有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者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者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如水井、猪牛羊舍、沼气池、鱼池、花池、霓虹灯广告牌等。本案中,梁先生院落内的沼气池、水井、花池等都属于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该院落本身也属于房屋附属物。关于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各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发布了详细的补偿办法。尽管各地出台的具体补偿标准因为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差别而不太一样,但是对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是比房屋低很多的。本案中,某统一征地办公室与梁先生签订的《征地拆迁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补偿安置标准符合该市出台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因此,梁先生应当配合拆迁工作,搬出原住所。梁先生不履行义务时,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某统一征地办公室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围绕着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问题,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拆迁事宜与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发生拆迁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到很多问题,所以对于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性质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拆迁补偿协议都是作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对于拆迁补偿安置条件的约定,所以双方应该本着城市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外,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各地方政府关于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都有具体的规定,被征收人质疑补偿款数额时可以请求征收人出示相关文件,如果拒不提供或者相差甚远,也要积极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晏清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北京晏清所,切实解决您身边的法律问题!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作者 计伟 苏纪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墩集镇墩集村党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付继前及其妻子齐彩侠借新村建设、增减挂的名义,破坏,不管当地户口,还是外地户口,只要有钱,都能买到付继前开发的房屋问题不断见诸网络。为此,笔者发现,泗县国土资源局涉嫌张冠李戴,蜻蜓点水地将付继前、齐彩侠违法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处理成墩集村委会违法占地,引起群众指责国土部门玩忽职守,涉嫌包庇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大拆大建村官成为开发商笔者现场看到,付继前、齐彩侠开发的房地产主要分布在墩集街道及其周边,一栋栋楼房拔地而起,一间间民房被拆。据知情人介绍,付继前、齐彩侠夫妇从2009年开始开发房地产,一共开发了4期,近千套房屋,每套售价从数万元到30余万元不等。东方网-上海资讯(www.flwlk.com)日前,笔者在墩集村小孙庄看到,多间房屋被拆,到处烂砖碎瓦,残垣断壁,一派地震后的模样。一位被拆迁户告诉笔者,正值小孙庄轰轰烈烈地拆迁进行中,网上报道付继前、齐彩侠夫妇涉嫌违法占地、违规开发房地产的信息,警醒了几家不愿被拆迁的农户的觉悟,抵制付继前发动的拆迁行动,有几户不愿拆迁的人家房屋不给拆了。房屋被拆迁后,讲是每平方补偿500元,谁也拿不到手,这钱用于冲抵购买付继前房子的购房款。如果不愿要所谓的安置房,也拿不到所谓的每平方5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因为网上揭发付继前非法开发房地产的帖子较多,付继前拆迁小孙庄受阻,还有的被拆迁户买来红砖想原地自建房屋,付继前不让建设,必须购买付继前开发的所谓安置房。强拆时曾多次受到付继前、王月梅等人的威胁、东方网-上海资讯(www.flwlk.com)恐吓:‘再不拆就给你们断水断电,让你们无法生存。’”被拆迁户孙某对笔者说。村民周先生说,2010年9月份,墩集村原周、刘、王三个自然庄共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约280户,当时,付继前本人强迫与他签订《订房协议书》,他还付给付继前首付房款20000元,由付继前代建安置房。时至今日,他的房屋被拆迁已近8年,没享有安置房,也没拿到拆迁补偿款。周先生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付继前借新村建设之名开发房地产,于日夜间,多次接到付继前、齐彩侠夫妇二人轮番电话恐吓威胁:“我要杀了你全家,你快死了,有种你别回老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然而,正当笔者离开泗县的途中,据了解,墩集村孙先生家房屋被拆,无处居住,孙先生在露天水泥地上睡了8天,夜里下雨被子都淋湿了,一大早就来动员拆迁的村干部王月梅看到后,一点怜悯的心都没有。孙先生家的房屋被拆9间,没有得到分文补偿,也没有安置,好心的食品厂老板让他住在食品厂的厂房里。据悉,房屋被拆迁后,买不起付继前、齐彩侠夫妇开发的“安置房”的家庭,可以用粮食抵,像还房贷一样,午秋二季用粮食抵房款。像解放前地主收地租一样,每到午收秋收季节,就是付继前、齐彩侠夫妇收欠款户粮食的季节。“付继前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有的走了增减挂钩程序,实质上是借增减挂钩之名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村民代表分析说,增减挂钩涉及工程的,必须走招投标程序。问题是,付继前夫妻俩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资质,不经过招投标,房屋拆迁由村委会执行,安置房和商品房直接有付继前夫妻开发建设并对外出售,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是背道而驰的。这不是仅凭付继前夫妻俩的能耐可以玩得转的,离不开镇党委政府、县有关部门的配合,这也给查处带来障碍。按理说,付继前夫妻两开发的住宅小区,其道路、路灯、下水道等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理所当然地由开发商出资建设。然而,村书记这一职务和人脉,成全了付继前假公济私的便利,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付继前夫妻俩开发的住宅小区道路、路灯、下水道等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处罚移花接木 风轻云淡并跑偏?周先生房屋被拆,8年没有住上安置房,也没得到拆迁补偿,便实名举报付继前夫妻俩破坏耕地。付继前夫妻俩开发房地产,在当地路人皆知。令人费解的是,泗县国土资源局却将付继前夫妻俩涉嫌破坏农业用地犯罪,移花接木成墩集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日,泗县国土局给周先生回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日,墩集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墩集镇墩集村墩集街东北角非法占用46668.5土地建房。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2063.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6252.6平方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墩集村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46668.5平方米土地;2、没收墩集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4666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56252.6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墩集村村民委员会处以每平方米11元罚款,罚款额为元整;我局按照法定程序于日向处罚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国土资监字[号)。目前该罚款已全部缴清。地上建筑物为新农村建设安置点。”周先生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宿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访复查。周先生认为,违法主体与事实不符,是付继前、齐彩侠夫妇二人违法占地开发建设,并非村委会违法占地;占地规模相差甚远,2013年非法占用46668.5平方米土地建房,至今未被查处到位;要求公开年间占地开发房地产的合法占地手续;要求纠正经济罚款代替刑事处罚的不当行政行为,依法追究破坏耕地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收涉案地上建筑物尚未执行完毕,被没收涉案地上建筑物去向不明。日,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撤销信访处理意见告知书》显示,泗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的原处理意见,存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的情形,决定撤销泗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责成泗县区国土资源局按行政程序重新处理。除了路人皆知付继前、齐彩侠夫妇开发房地产以外,还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就是付继前、齐彩侠夫妇开发的吗?周先生举证表示,付继前与拆迁户签订房协议书、齐彩侠个人收取拆迁户购房款;齐彩侠个人作为代建方和拆迁户签订《安置房代建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拆迁补偿款作为建房款直接打到齐彩侠指定的账户。日,在北京打工的墩集村孙先生对笔者说,付继前占土地是强取豪夺,他家不愿意拆迁,付继前恐吓威胁他,他现在不敢回家,怕被付继前打。日,“老泗州网”发布消息《泗县墩集镇关于违法用地案件查处情况报告》称,墩集村村民委员会在2013年3月违法占用耕地56252.6平方米建设新农村,被2015年土地矿产卫片监督检查发现。对此,一位村民代表指出,这就是泗县国土资源局向周先生回复表述的那宗违法占地。泗县国土资源局所回复的“对墩集村委会罚款额为元已经缴清”一说,“本故事纯属虚构”, 墩集村委会不会交这笔款,这笔罚款不可能从墩集村委会的账目中列支,付继前、齐彩侠收取的售房款与墩集村委会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没收涉案土地上建筑物问题纯属“天方夜谭”。涉嫌借新村建设、增减挂名义开发房地产,仅凭付继前夫妻俩的能量就能实现的了吗?这链条上还有谁参与?要有多少人可能会被付继前拖下水?究竟谁能把破坏农业用地涉嫌犯罪的行为处罚到位?谁能把被拆迁户补偿到位? 谁能把被拆迁户安置到位?谁来拯救伤痕累累的土地,给国家和民众一个令人满意的“下回分解”?图一、村民房屋被拆图二、房屋订购代建协议分别与付继前、齐彩侠签订图三、齐彩侠开具的购房款收据图四、付继前夫妇建设的房屋一隅
稿件疑问或建议:从拆迁评估34万多到最终赔偿380多万
从拆迁评估34万多到最终赔偿380多万
——山东临沂李某房屋拆迁案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临沂市兰山区南坛片区征收改造还建工程奠基仪式隆重举行,市委书记、副市长等领导出席仪式。原告位于兰山区房屋属于拆迁范围,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对申请人合法的三层建筑535.18平米只确权196平米(土地使用权证的记载),339.18平米未确权(二层以上认定为违章)。
李某委托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王春刚、李春兰律师办理此案,通过律师的调查了解,李某的房屋建于1989年,2001年临沂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7年经临沂市金雀山办事处建设环保土地办公室和临沂市金雀山街道南坛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面积为535.18平米;南坛片区改造项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但补偿标准未按市场价格确定,而对被拆迁人房屋面积的认定采取的是“对宅基地的补偿,按房屋建筑的容积率计算,容积率为1.0(含)以上的,不予补偿”。
办案过程:
一、向相关部门寄送律师函,表明李某的房屋系合法建筑,应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市场价格补偿。
①李某的三层535.18㎡的房屋面积合法。②相关部门对李某的房屋的合法面积认定有误。③李某的房屋面积已经相关部门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确认,在此次征地拆迁前对李某的房屋以未确权房屋又经相关部门认定是错误的,兰山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改正。④李某的房屋(共三层)系同一年建成,结构(砖混)一致,且因同一项目(南坛片区改造项目)面临拆迁,但补偿标准却相差甚远,严重侵害李某的合法权益。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南坛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宅基地的补偿,按房屋建筑的容积率计算,容积率为1.0(含)以上的,不予补偿,属于偷换概念。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应用于大型住宅小区,不适用于独立的个人或家庭住房。⑥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某些工作人员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以非法手段(曾扬言“不惜一切代价”、“不管通过何种方式”、“一定要强拆李某的房屋”,并且在几次强拆无果的情况下,当地某些政府部门或领导恶意指示当地的国税局、地税局几次三番查李某的纳税情况,终因李某营业以来一直按时足额纳税,才幸免某些政府部门的阴谋逼迁。
二、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审查项目用地手续的合法性,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情况对应提起了相应程序。
①向国土部门申请要求公开征地批准手续。②向发改委申请公开立项批准手续。③向规划部门申请要求公开用地规划等。
兰山国土局回复该项目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其掌握的范围,向临沂市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兰山发改委回复未有具体投资项目向其办理立项手续;向规划部门申请的信息公开没有回应,申请复议。
律师函和信息公开的申请,尽管在实际上未彻底解决问题,但从2012年9月底接受委托至日前,李某在近2个月里,再未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骚扰和逼迁,首战告捷。
日22点40分许,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李某的房屋两端路口被车辆堵死,一百多人包围在房屋四周,房屋被几百名不明身份的人员推倒,夷为平地后堵在路口的车辆及人员才撤离。
三、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向相关部门寄送各种法律文件,反映项目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房屋被强拆后,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并根据信息公开反馈的相关情况,向国土局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反映李某房屋被非法强拆的情况,对非法强拆问题进行举报,向相关部门寄送公开信,并对非法强拆问题申请行政赔偿,进行诉讼。
寄送给相关部门的一封信,对整个案件的解决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该信被临沂市市长批示,要求尽快解决,以下是信中的部分内容:
“日,李某提交了证明李某为被强拆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被强拆房屋的现场照片、兰山区政府南坛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被毁财产的清单及房屋被毁后拆迁方非法侵占李某宅基地的事实等向兰山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兰山区政府于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认为:李某未取得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未提供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及受损财物的有效证据、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侵犯李某的合法利益而不予赔偿。
试问:1、在南坛片区改造项目中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是谁?征收实施单位是谁?2、兰山区政府认为被拆迁房屋李某未取得所有权,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是谁?是无主房屋吗?3、在实施强拆时,作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在哪里?4、宪法、法律的效力如何?法律对实施强拆是如何规定的?5、李某的房屋被毁后,谁在非法占地施工?
且看我对以上问题的分解:
1、《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临兰政公告字2012第2号中确定征收部门为兰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和兰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该公告盖的是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公章,说到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然而,法律的规定是那样苍白无力,兰山区政府就是此次房屋征收拆迁的实施者、参与者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在其执政的一亩三分地里,直接否认非法拆除房屋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不是兰山区政府,与有些无良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不同的是,某些地方官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一块牌子两套班子,一套班子是官,一套班子是匪,一块牌子是无法无天!
2、李某提供房屋所有权的证据是①日临沂市金雀山办事处南坛居民委员会和临沂市金雀山办事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的《临沂市农村社员建房批准证书》;②2001年8月临沂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③日临沂市房地产测绘队测绘的房屋面积及平面图;④日临沂市金雀山办事处建设环保土地办公室和临沂市金雀山街道南坛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件缺失具结书(临沂市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确认拆迁房屋为李某所有。兰山区政府认为李某未取得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思维正常的人一看就知道,李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应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未为李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渎职、失职,是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而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的渎职、失职、不履行行政职责却让行政相对人李某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就像兰山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却说拆除不是它实施的一样,是政府某些地方官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耍流氓、耍无赖!
3、强拆实施时,李某多次报警,公安机关的答复是拆迁是政府实施的,我们只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哪有儿子管老子的,不出警。是啊,人民建立了国家、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说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官员是人民公仆,哪知建起了国家、政府及职能部门,某些地方官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变成了老子出来抢,儿子忙掩护;老子运动员,儿子裁判员!
4、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然而,没有制约的权力不断膨胀和扩张,在国家机关的权力外壳下,政府某些官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肆意违反宪法和法律而不被追究,最终要让国家和政府承担失信于民、民怨沸腾而带来的恶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强拆李某房屋时深夜11点进行,对居住于该房屋中的人非法拘禁并夺走手机,屋内财产全部毁坏、掩埋,令人发指、肆意违法的行政侵权,公安不立案,政府耍无赖,否认李某对被拆房屋享有所有权,且认为行政相对人李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违反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规定。
5、李某的房屋被毁后,南坛片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临沂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和兰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一直在非法占地施工,却说李某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兰山区政府是拆除房屋的实施主体,对李某不予赔偿。
十八大及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习近平、李克强同志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所倡导的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法制政府、一切为了人民等理念如一股春风、深入民心,而临沂市发生的非法拆迁违法行政事件,却与中央精神极不和谐。
您作为一省委之书记,理应对您管辖内发生的党、政官员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予以关注并责成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查处”。
四、多轮谈判促成,李某从拆迁前的补偿34万多元,至最终赔偿380多万元,案件完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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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面对拆迁不要急,看了这些轻轻松松拿补偿!
拆迁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了。遇到拆迁,有的人会因为拿到很高的补偿费而欢喜,而有的人却因为补偿太低只能眼红他人。到底是何原因,造成别人的拆迁补偿远高于自己?
说白了,补偿低的被拆户大部分都是在等天上掉馅饼,拆迁来临之际什么都不做,等着签协议拿钱,可是当签字的时候才发现补偿与自己估算的相差甚远。那么如何才能获得更多补偿,很简单,掌握以下五点,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一、周边房屋走一走,补偿标准不能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
因此,要想知道自己的房屋值多少钱,先要对周边商品房的价格有所了解,寻找一下当地同等地段的房屋价格,这样补偿就可以参考这个价格来进行判断,从而考量补偿的合理性。
提示: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法律规定有两种补偿方式:
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标准拆多少,补多少;
2、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是周边相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二、拆迁谈判要冷静,掌握火候很重要
一些拆迁户和政府工作人员协商时情绪激动,这对拆迁补偿是无益的,因为激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把自己的房子的价值计算好,把相关法律掌握好,做到心中有数,如对方诚心协商可以协商价格,若对方根本无意协商可则以法律说话。
拆迁方尤其是商业开发的拆迁,他们希望被拆迁人早日拆迁,不愿作过多纠缠,通常在非原则性问题上,还是愿意让步,所以灵活掌握谈判中让步和坚持的火候。有些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提出不满足要求就是不拆,一拖再拖,非要逼拆迁人动用法院力量达到拆迁目的,要知道有时候地方政府为了实现目的是不惜违法强拆的,所以维护合法权益时,决不能漫天要价,在双方差距不太大时,要懂得适当的让步。
三、签订协议要慎重,基本问题想清楚
实践中有些被征收人出于各种考虑“响应征收方号召”在项目启动后的第一时间即完成了签约,待腾房搬走之后发现后签约的街坊、邻居拿得比自己多。因此,过快、过早签约被征收人一定要慎之又慎,以下几个基本问题一定要考虑清楚:
1、补偿标准、数额自己究竟能否满意、接受?
2、拆迁安置后是否能够达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安置原则?
3、拿到的补偿款,够不够买安置房?
4、拿到的安置房指标,何时能够实现居住使用?
如果对这些直接关乎切身利益的问题尚存疑虑,那么就不宜草率签约,而完全可以选择把这些疑问了解清楚后再做定夺。
四、补偿到手再搬迁,先后顺序不能变
《征收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政府在为公共利益进行拆迁时,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我们一定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这一顺序,不要最终搞得自己房财两空。
五、面对强拆不要慌,拍照摄像留证据
在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最终可能会遭到政府的“偷拆”、“误拆”等各种方式的违法强拆。面对这样的拆迁我们要学会保留证据,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最好将房屋中的贵重物品进行拍照、转移。这样即使我们的房屋遭遇到强拆,我们也有强拆前房屋的实际原图,这对于之后获得房屋的合理补偿会有很大有帮助。
总而言之,拆迁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掌握合适的方式去应对,在各个阶段都能够应付自如,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那么属于我们的补偿谁也拿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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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政府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政府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盛廷征地拆迁律师百家号在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盛廷律师接待的众多当事人中,大多数被拆迁人也都会问:“律师,请问我们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这种情况的普遍发生主要是因为一旦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就可以根据自家具体情况大致估算出房屋、装饰装修、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及时了解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是否合理。政府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根据什么来确定那么,被拆迁人如此关心的问题,究竟有没有答案呢?国家到底有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能否在网上查询到可靠的信息呢?盛廷律师为广大被拆迁人作出明确解答:我国并没有统一针对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国家只有规范拆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拆迁补偿都是由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很多被拆迁人会有疑问,既然拆迁补偿没有统一规定,那我们该如何判断拆迁方给的补偿合不合理呢?盛廷律师(百家号:盛廷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出招,只要清楚以下几点,我们就能大致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理,做到心中有数。政府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根据什么来确定补偿是否与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相差不远要知道,针对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一般来讲,对于已列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所以,我们判断房屋补偿价格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周边类似房地拆的市场价格。拆迁是否降低了老百姓原有的生活水平我国针对拆迁是有明确的补偿原则的,一般来讲,拆迁行为不能使得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相较拆迁之前,降低太多。例如:有的被拆迁人家中人口较多,拆迁前全部居住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中,人均居住面积较大,居住环境较为宽敞。但在拆迁后,周边房价相对较高,买不起拆迁前居住房屋大小的商品房,导致全家人在拆迁之后,只能“蜗居”在小面积的房屋中,生活水平严重下降。这种情况,就是直接降低了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水平。所以,在拆迁前,我们广大被拆迁人要对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做出判断,判断本次拆迁是否会影响我们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水平。如果生活水平会严重下降,那么补偿就是有问题,甚至不合理的!政府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根据什么来确定被拆迁人需注意,一定要先补偿后拆迁有很多被拆迁人,在房子被拆迁或者搬迁了之后,还没有拿到承诺的补偿款,其实,拆迁补偿款都应该是“专款专用”的,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就会打入被拆迁人的账户,然后拆迁办才能实施拆迁。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也应参考该规定。虽然我国的拆迁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但大家只要参考以上三个原则,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争取到合理的补偿价格。喜欢盛廷的文章请点赞,关注,分享!您有什么征地拆迁的经验心得,欢迎在下面留言和大家一起分享!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盛廷征地拆迁律师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团。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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