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父母单位公房想使用住房公积金离职提取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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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能否提取公积金装修(来自南宁直管公房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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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承诺到窗口最 多次数说明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发件
单位因房屋灭失提取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审核
已入驻行政服务中心
承诺期限工作日8日
最多去现场次数不超过2次
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共3项)
面向企业, 面向事业单位, 面向行政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行政权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单位已按规定完成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补提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发件
 (一)已售公房维修资金未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1、单位申请报告(原因、金额、单位基本户账号);2、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已拆迁证明;3、《厦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交存明细表》、《厦门市已售公房维修资金交存汇总表》(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已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1、单位申请报告(原因、金额、单位基本户账号);2、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已拆迁证明;
纸质材料领取方式
公交车站:可以乘坐18路,49路,82路,757路,856路坐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BRT路线:可以乘坐快1,快2,L16坐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可
监督和投诉电话
在线咨询投诉
http://www.xmgjj.gov.cn/wzgn/hjzx/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A4纸复印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1-6号窗口
窗口最多次数
网上申请、预审和受理,办结后到窗口核验纸质材料,领取结果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厦门市信息中心
(建议使用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如下、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离休。(4)租房自住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房地产权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退休的。翻建自住住房的、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一手楼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程序提交后提取。(9)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3)建造自住住房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首次提取时、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提供户口迁出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装修房子想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可以的,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提供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提取,男性45岁(含45岁);可以以其他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7)出境定居的,首次提取时,首次提取时,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的规定。(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购买二手楼的。(10)失业(或下岗)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房地产权证,首次提取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如下、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离休。(4)租房自住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房地产权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退休的。翻建自住住房的、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一手楼的,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程序提交后提取。(9)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3)建造自住住房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首次提取时、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提供户口迁出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装修房子想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可以的,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提供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提取,男性45岁(含45岁);可以以其他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7)出境定居的,首次提取时,首次提取时,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的规定。(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购买二手楼的。(10)失业(或下岗)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房地产权证,首次提取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失业中但是房屋需要 装修 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可以 需要手续齐全!###允许 公积金是可以用于装修的###可以,但是必须找正规的大一点的装修公司,能提供给你充足证明的! 满半年交了就可以的。###公积金是可以用来贷款做装修的.但是需要相关的材料证明###可以,但是必须找正规的大一点的装修公司,能提供给你充足证明的!###只要拿购房合同和结婚证就可以区办理取款手续了!
房屋装修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按照规定,装修房屋提取公积金需携带和装修公司签订的正规合同,身份证,提取申请表到公积金办理处提取即可。 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的;(8)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可以用来购买房屋及房屋修缮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
能,装修合同###没个企业他都不一样,有的两年已提取,有的只是购房时候才能用
公积金可以用来购买房屋及房屋修缮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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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可以用公积金装修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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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相应的手续都不同,下面是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到你!(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职工离、退休,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离(退)休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不在原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证明原件。(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职工出境定居,其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在原单位的劳动工作经历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原件。(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职工租住私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其同住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三年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职工因户籍转移、丢失、采集身份证号码等原因,更换(补发)失业证(求职证)的,应提供更换(补发)的失业证(求职证)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应提供经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门诊办公室章等其中一种印章的病历证明(包含各种诊断报告),职工与患者之间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大病,在青岛市范围以外的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就医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该医院属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可以,房屋装修可以提取公积金。根据住建部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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