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产品质量投诉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质检法函〔2012〕57号)。

  导读:消费者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通常会先找所购买商品经营者反映,若反映未果,则可拿起武器,向质监、工商部门以及销协投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投诉的主要方法有:

  1、信函式:主要适用于消费者距投诉单位远的情况,缺点是解决问题的时间可能长些。

  2、来访投诉:消费者最好把有质量问题的样品带去,这种方式比较直观,能够较好地解决问题。

  3、电话投诉:这种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伪劣商品出现的情况。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电话:12365

  4、网上消费诉求:可通过中国消协在线3.15()网站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协会诉说你消费过程中遇到的麻烦,获取维权帮助,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将真正实现“天天315”。

  二、消费者投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应及时投诉,并出具所购商品的有效发票,保修卡等物证,我国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申明只有在有效“三包”期内并具有有效发票等凭证的商品才能享有“三包”权利。

  二是应实事求是的反映所购商品时出现问题的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理投宿时曾发现有些消费者因气愤或怀有不正当目的,故意隐瞒、夸大或缩小事实,给解决问题低俩困难。

  三是应保持所购商品的原样,不能私自拆卸所购商品。“三包”规定申明:因非保修单位拆卸、损坏的商品不实行“三包”,而经私自拆动的商品较难确定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四是不无理取闹,刁难对方,应认真听取行政部门的调节意见,在有关,法规的基础是解决问题。

  知识延伸: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参见质量第40-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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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消费者权益协会就可以了,全国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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