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砖厂亿元砖厂具体位置在哪?

  • 3K568X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普通合伙企业
  •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兴盛乡亭祠场村4社
  • 生产、销售:页岩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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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类型: 自然人股东

  12月27日,信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庭下半年工作进展,并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信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焕成,环资庭庭长蔡红莉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信阳中院新闻发言人王明强主持了会议。河南法制报、河南经济报、大河报、东方今报、映象网、信阳日报、信阳晚报、信阳电视台、信阳周刊等媒体受邀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今年下半年,信阳法院继续坚持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实行“三审合一”,在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继续推进复植补种生态修复、环保禁止令和“一院一主题”模式,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扩大环境保护效果,受到了省法院张立勇院长的再次批示肯定。在今年10月份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信阳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又受到省人大、省法院领导和代表、委员的充分肯定。

1公正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理刑事案件113件,依法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24件,充分发挥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依法保障各类民事主体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原则,审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65件,督促、保障行政机关充分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

2借助行业专家作用,提升司法能力

  在信阳师范学院建立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围绕社会关注度高、法律适用难度大的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等审判实务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调研力度,推动理论创新,进一步提升司法水平,也为上级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提供参考。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从信阳农林学院和环保、水利、国土、林业、农业等单位选取了55名专家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证据采集固定、损害鉴定评估、环境资源修复评价等方面主动征求专家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专家在审理环境资源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指导作用,解决审判中面临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

3推进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和环保禁止令,扩大环保效果

  环境资源审判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恢复生态系统的状态和功能,为此,信阳法院从2016年9月开始,在涉林刑事案件中推广“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实施一年多来,生态修复范围越来越广,修复方式越来越丰富,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在部分案件中,修复程序已经前移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在一年多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涉林刑事案件“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操作规则(试行)》,对程序流程进行细化和规范。除已在淮南湿地、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目山、杜堰河鹭鸶林湿地等建立“复植补种”基地外,光山法院、息县法院的“复植补种”基地也即将建成。环保禁止令也是信阳法院正在力推的一项司法措施,它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能够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就遏制住污染的继续扩大。近日,潢川法院分别对一家废旧塑料泡沫厂和一家砖厂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前,继续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4推进“一院一主题”,建设生态信阳

  信阳各个法院根据本地案件类型、特点和生态保护重点,确立了“一院一主题”工作模式,并取得新的进展。罗山法院围绕“护航绿色生态,打造鸟类天堂”的主题,在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朱鹮基地、杜堰河鹭鸶林湿地设立了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加强与罗山社工协会、罗山鹭鸶保护协会等环保社会力量的协作,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复植补种。拍摄了微电影《鸟的天堂》,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新县法院围绕“守护古树古村,留住虫鸣乡愁”的工作主题,出台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司法保护的意见》,在周河乡西河村建立传统村落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和巡回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和法治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法治宣传效果。淮滨、潢川、固始等法院也分别围绕主题采取了一些措施,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党的十九大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信阳法院将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大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7月在固始县沙河铺乡黄土村相关土地进行“美丽新农村”项目建设,后经固始县国土局监察巡查发现,该宗土地虽有政府批文,但实际占地超出批准面积。该局遂分别于2014年7月28日、2015年1月8日、2016年1月12日给刘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刘某并未按照要求停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刘某非法占用耕地面积11.09亩,全部为一般农田,所占耕地因建设房屋及水泥硬化路面等遭严重毁坏。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2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2月4日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我国《刑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对保护耕地作出了规定。本案对刘某的裁判,体现了我国法律严格保护耕地的精神。

王楼村围孜村民组与王朝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0年1月10日,息县小茴店镇王楼村围孜村民组与王朝军签订水塘养鱼合同,约定王朝军承包围孜组水塘养鱼,王朝军向围孜组以现有人口每年每人交1斤鱼,承包期从2000年至2015年共15年。王朝军以110人标准履行了合同头两年约定,余下未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但王朝军继续使用鱼塘。围孜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终止鱼塘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现有人口支付每人每年一斤鱼,或按市场价付款合计12840元。

  息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水塘养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王朝军在承包水塘期间,拖欠承包费,违反了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王朝军未将水塘交还围孜组,依然继续使用,其应当以合同约定标准向围孜组支付使用费。双方就续约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王朝军应将返还水塘。遂判决:一、王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水塘交还给围孜组;二、王朝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围孜组水塘承包费10590元及合同到期后水塘使用费(每年750元,从2015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承包水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且对双方利益影响甚大,故不论是耕地、林地承包,还是鱼塘、水库承包,双方都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各自义务,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汇丰公司不服潢川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2016年7月22日,潢川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反映,潢川县汇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砖厂非法生产粘土砖,空气污染严重,遂对汇丰公司立案调查。该局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通过现场拍照及录音录像,认定汇丰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门轮窑正在生产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使用,燃煤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露天堆放烧砖燃用煤,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密闭措施;烧结砖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2016年7月23日至24日,潢川县环境保护局向汇丰公司送达了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汇丰公司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2016年8月6日,潢川县环境保护局针对汇丰公司上述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被诉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48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汇丰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实体、程序均违法,遂起诉要求撤销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48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商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汇丰公司砖厂生产时没有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其也没有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的证据,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潢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汇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汇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作为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企业单位也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义务,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经法院审查,汇丰公司违法事实清楚,潢川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故予以支持。

固始县环保局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案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20日对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中鼎公司未按照固环审字[2009]11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从事花岗岩露天开采、加工、销售,而是从事建筑石子加工。将原批复的生产工艺:花岗岩原石露天开采(分离)-分割整形-成品(花岗岩大理石),擅自改变为:原石开采-破碎-筛选-成品(建筑石子)。固始县环境保护局认为,中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016年8月12日,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对中鼎公司作出固环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贰万元整。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对中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中鼎公司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第2项。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28日向其送达了固环催告字[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中鼎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对河南中鼎石材有限公司作出的固环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固环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它是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本案中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潢川县环保局申请对唐建发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案

  2017年3月15日,潢川县环保局接县信访局转办的实名举报,经该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唐建发(唐建发废旧塑料泡沫加工厂)涉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扰民一案,并询问了唐建发。2017年4月12日,潢川环保局发出潢环责改字〔2017〕第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停止废旧塑料泡沫加工生产、自行拆除加工生产设备,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唐建发。但唐建发并未停止其加工、生产活动。后潢川县环保局又接到东关居民投诉,2017年6月2日,潢川县环保局又作出潢环查(扣)字〔2017〕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唐建发的废旧塑料泡沫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包括熔化机出口、熔化机电机、粉碎机电机、粉碎机出口)实施了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该决定书于当日送达给唐建发,唐建发拒绝签收。6月2日上午,唐建发损毁了熔化机出口封条,并于当天下午撕毁粉碎机电机封条恢复生产。2017年7月3日,潢川县环保局向潢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被执行人唐建发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潢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唐建发在潢川县东关街门牌23号东实施废旧塑料泡沫粉碎加工,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及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在申请执行人潢川县环保局向其采取强制措施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擅自损毁了熔化机出口封条,继续从事生产经营。遂裁定:准予执行潢川县环境保护局的禁止令申请,被执行人唐建发(唐建发废旧塑料泡沫加工厂)在经环保部门审批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之前,立即停止在潢川县东关街门牌23号东(潢川县弋阳路第四中学西侧光州馨园对面)废旧塑料泡沫粉碎加工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很有可能造成难以修复的严重污染后果,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有鉴于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信阳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出台了《信阳市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实施规定(试行)》。规定: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于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发现确实存在的破坏环境行为,在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经再次现场勘查,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强制行为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禁止令生效后,行为人拒不履行环境保护禁止令确定的义务,环保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环保禁止令的实施,有助于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治污染。本案中,唐建发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已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周边居民几度群体信访。在环保部门对其采取一系列的行政措施后,唐建发仍拒不改正。潢川县人民法院向其发出环保禁止令,有助于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治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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