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做了农村房子能强制执行吗,只有农村有房子,这怎么办

不是只拘留15天,也不是拘留15天以后就不还了,还是需要还钱。

拘留只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手段与方式,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方法: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进行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的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其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是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履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与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的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与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的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老赖欠钱不还怎么办?生活中碰到这样的人,借款人简直要疯了,然而现在,有更多办法可以让老赖还钱了。比如,有人提问: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存有余额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如果可以,又该如何操作?

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利用冻结、扣划公积金快速执行了这样一起老赖案件。2011年4月,张某夫妇因故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由于他们外面欠债太多,李某比较顾虑。张某夫妻便找到巩某为其提供担保,巩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

结果张某夫妇在偿还5万元后便销声匿迹了,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李某遂将巩某诉至法院。2012年10月,东海县法院依法判决巩某对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巩某并未主动履行。2013年2月,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对巩某财产进行调查并扣划了其部分工资,但距执行标的额尚有较大缺口,此外并未查询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年来,虽然一直在努力寻找执行线索,案件也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采访中,执行法官王根培谈及该案。

然而就在案件似乎“山穷水尽”之时,却悄然出现了“柳暗花明”的新转机。

今年4月,根据基层执行工作中反映的相关情况,连云港中院依据最高院相关规定,联合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意见》分为五大项十六条,对公积金的冻结、扣划条件、执行程序作出了系统明确的规定,疏通了公积金执行的关键节点。

《意见》的下发让执行法官重新关注到该案的执行。王根培仔细翻阅执行记录后发现,对被执行人巩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情况已经调查清楚,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由此满足了执行公积金的前提条件。今年6月份,巩某原先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巩某系其单位职工,已于2016年1月退休。

根据《意见》要求,王根培首先向连云港市中院提交了申请,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取得中院审查同意扣划的函件后,执行法官们第一时间携带函件,连同东海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提交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开具了支取单、转账支付凭证和给付银行函件。法官们马不停蹄,立即赶到指定公积金管理部进行现场扣划。

今年8月,邮储银行东海县管理部将一份住房公积金转账支付凭证和一份住房公积金专用进账单交付给执行法官王根培,被申请执行人巩某的54753.34元住房公积金被划扣至东海法院标的款账户,最终被申请执行人李某领取。至此,连云港市首例公积金惩治老赖案件顺利执行。

记者了解到,《意见》中规定的公积金可扣划情形除了上述案件中的“退休人员”之外,还包括出境定居、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地区、拖欠住房贷款被住房公积金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或执行涉及刑附民、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等情形。

“以往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其余额等信息,执行人员只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查询,现在中院执行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实现联网互通‘点对点’查询。”连云港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周庆忠告诉记者。

在中院执行局,执行员罗来成给记者演示了公积金查询流程。操作过程并不复杂,执行员只需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输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即时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情况。

“公积金涉及居民贷款买房的保障问题,对其执行必须要慎重对待,以免对地方公积金管理带来较大冲击,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绪凡强调。

他介绍说,目前针对满足《意见》所列“执行公积金”前提条件,但不符合所列举提取条件的执行案件,一般采取冻结方式,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扣划。同时,中院正积极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探讨磋商这一方案:将被执行人已冻结公积金直接划入申请执行人账户。如果申请执行人没有公积金账户,可以到市公积金中心开设账户,由此进一步扩大公积金扣划范围。申请人可以根据买房、装修等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进行提取。

采访中了解到,为了保证公积金执行的公正规范,《意见》规定,公积金案件执行一律由中院统一进行审核把关,统一明确审核程序,并对审核文书的样式也进行了统一。

同时,为了更好地落实省高院跨区域执行互助机制,《意见》还对外市法院委托公积金执行事项进行了明确,由外地法院与连云港市中院提交会商,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及需要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理由,由连云港市中院出具同意扣划的函件进行扣划。

采访获悉,该机制运行以来,连云港全市两级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10000余次,冻结公积金600余笔,涉及金额6000余万元。审批了12件扣划执行公积金的案件,执行到位金额近80万元,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冻结、扣划公积金惩治老赖”这一有力举措受到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住建厅的充分肯定。

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海垚 姚晓芹)为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老赖”,12月25日上午9点30分,襄城县法院执行局前往襄城县中心路东段龙城盛世名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腾房一案。执行局长陈京伟进行远程指挥,执行局副局长王志坚负责现场指挥此次强制执行任务。

该案是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引起,被执行人刘某因在银行贷款不还,被银行起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后又因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2017年11月29日,该院发出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在2017年12月13日前,将房屋腾空,但被执行人迟迟拒不腾交所占房屋,据此,该院依法启动强制腾房程序。考虑到被执行房屋地处繁华路段,为避免引起群众围观以及财产损失,该院执行局制定了详细的强制执行方案,邀请了申请人代表、社区民警、社区负责人等现场监督执法全程,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应邀对案件予以监督、配合,维护现场秩序,并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对现场财物进行公证,

此外,襄城县人民法院在此次行动中还启用了刚建成的执行指挥中心系统,该系统集被执行人、查控、执行信息共享、执行信息公开、突发事件处理决策、执行协调指挥及上级督办事项办理等多种功能于一体。通过单兵无线视频设备,实现视频、音频的实时传输、对话、录音、录像,将执行现场情况4G网络信号传送到执行指挥中心,并在大屏幕上显示,以便执行指挥人员进行远程实施指挥。

此次任务于上午11点30分结束,历时2小时,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执行方案分工协作、文明公正执法,最终顺利完成了执行方案预定的执行目标,房屋腾空完毕,该院执行人员对腾空房屋贴上封条,下一步,将依法启动网络拍卖程序,对该房屋进行依法拍卖。

原标题:襄城县法院:2小时成功执行一起腾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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