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被律师私自出具不利委托人证据,事后出具了委托证明,这个委托证明有效吗

2013年,北京市一户普通人家王某迎来一位热心的租户郭某,因郭某时常关心王某的家人,故王某与郭某的相处的异常融洽。而郭某就借机向王某游说可以帮其挣钱,王某因信任郭某,并按其提供的方法向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借出来的钱再拿给郭某对外放贷。2014年,王某要求郭某出具借条,但郭某声称高利贷犯法不能直接写借条,就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约定王某将120万元委托郭某办理放款赢利业务,并承诺每月支付利润10000元。郭某从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每月支付了10000元,之后郭某失联,为了要回120万元本金及每月10000元利润,王某因此找到我所要求维权。

本案经过我所律师夏广域、林焜律师深入研究并模拟法庭开庭后,两位律师向王某提供了最终方案:以“名为委托,实为借贷”作为本案诉讼辩论观点进行诉讼。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历时一年半,经过四次开庭,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本案中,王某提供的证据,本院可以认定王某给付郭某120万元的事实,虽然双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但郭某承诺每月付息10000元,实际上至2015年1月郭某亦每月给付王某10000元利息。据此本院可以认定本案属于“名为委托,实为借贷”情形。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根据《合同法》第206、207条规定,判决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王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0000元标准计算的利息。

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中,借款人郭某利用了王某法律知识的匮乏,谎称高利贷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故而不给王某出具借条,反而出具了具有理财性质的授权委托书。如若不是我所律师努力通过多方举证来证明本案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恐怕王某怕是连法院都无法支持其返还120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1、高利贷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并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也仅是对借款利息作了规定,即法律支持24%以内的年利率约定,法律不支持超过36%的年利率约定。

 2、委托理财合同应是受托人代为管理和经营委托人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理财应符合经济规律,具有有亏有赚的可能性。如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有固定的本金和固定的利息回报的,应认定为“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

所以,当你试图放贷挣钱时,请尽量规范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以免不必要的损失。


刘旭波律师代理叶某花民间借贷一案申请再审取得全胜

一、法院判决书(摘要):

裁判文书: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11民再00004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某花(女)。

委托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一、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项某丽、叶某勇的原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926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8660元,鉴定费7000元,均由被申请人项某丽、叶某加负担。

(本年度第1个工作日),叶某花回国请律师,经我之前代理的案件对方当事人亲属推荐,找我代理。当即办了代理手续。我到法院调取生效判决的相关材料。当天加班写出了《再审申请书》初稿。

,我找委托人进行谈话。以我一直来所坚持的“突尽事实、突尽法律、突尽法律关系”的办案原则,详细了解事实,收集相关法律规定。当晚加班,对《再审申请书》进行了三次以上的修改,直至自己满意为止。

,我将《再审申请书》交委托人核对。委托人确认满意后,定稿签字。当天我与委托人一起将整套申请再审材料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因为我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只用了几分钟审查就确定收案了。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查【(2016)浙11民申1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浙11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立案【(2016)浙11民再4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浙1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上述判决: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方当事人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均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附: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本金20万元,利息约30万元,本息高达50万元。

三、秀一秀刘律师创作的《再审申请书》

十分感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启动再审程序,作出了上述公正判决。十分感谢委托人对刘旭波律师的十分信任。全心全意祝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刘旭波律师的办案宗旨:依法全心全意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社会稳定,为公平正义,尽一个资深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律师就像个医师,手中有一把无形的手术刀,必须具有高超的技能才能解除患者的病痛!律师就像个石雕大师,其创作的作品能够充分体现律师的职业修养,道德修养;必须具备精湛技艺才能雕刻成完美的作品,对公众产生影响力!

请允许我刘旭波律师秀一秀,我的作品,即本案叶某花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某花(略)。

确认送达地址如下:青田县鹤城街道龙东路92号上1号,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收件人:刘旭波律师。联系电话:133-

委托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项某丽(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叶某勇(略)。

一审被告:季某青(略)。

再审申请人叶某花因项某丽、叶某勇诉叶某花、季某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申请人叶某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八)、(九)、(十)项之规定,具体的事由如下

再审请求事项:1、撤销青田县人民法院(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项某丽、叶某勇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项某丽、叶某勇负担。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该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原判决认定:“200721日,被告叶某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两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同时由被告叶某花出具借条一张交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认定这一基本事实的依据是一审原告项某丽、叶某勇提交的“200721日借条”这一证据。

申请人叶某花认为,该借条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因为:

1、该借条没有申请人叶某花签字或盖章,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依法不能成立。

事实理由:该借条的全部文字,包括申请人“叶某花”的签字都不是申请人叶某花书写。根据笔迹比对,全部文字应当是由所谓的经手人项某扬(系项某丽的父亲)书写。根据一审庭审记录,一审原告当庭已经确认“叶某花”的签字是由一审原告项某丽的父亲,叶某勇的岳父项某扬所写。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该借条没有申请人叶某花亲笔签字,而是由债权人父亲(岳父)项某扬代签字,不能对叶某花产生效力。

事实理由:项某扬以申请人叶某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事先没有得到叶某花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叶某花追认。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一审判决认定“叶某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两原告借款200000元”,这没有证据证明,而且也完全不符情理。理由:

一审原告主张申请人叶某花按了指印,但是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指印本身无法证明是谁所留,据此就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申请人非常清楚自己没有借过案涉款项,当然是不可能在这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中按指印的。但是,申请人也确实感觉到一审原告既然这么大胆主张,那么也不能排除一审原告伙同其父亲(岳父)项某扬,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申请人指印的可能性。究竟结果如何,一切都需要待申请鉴定出相应结果再论。但是,无论鉴定出的结果如何,申请人没有案涉借款,这就是客观事实。

由债权人的父亲(岳父)项某扬代借款人在借条中签字的做法,与情理不符。因为:

申请人叶某花虽然文化程度较低,但是自己的姓名是能够书写的。如果真有这么大笔借贷发生,那么债权人必然会要求借款人本人签字,除非借款人不会签字,或者当时借款人神志不清不能签字。借款人“叶某花”签字由债权人的父亲(岳父)代签,这完全不符合情理。

申请人叶某花确实没有于200721日借款20万元的理由。一审原告主张的借款理由是“叶某花资金周转需要”,这真是含糊其词,无法令人相信。

2007年时,申请人叶某花的丈夫季某青(于20041111日出境)已经在国外多年,有相应收入积累。申请人叶某花以及三个子女的生活费用均由季某青提供,并不缺少钱用。申请人也没有其他任何事由需要借款20万元资金。

申请人认为,无论何种行为,都会有相应动机和目的,一审原告主张有案涉借款,她总需要讲清楚申请人当时向其借款如此之大的动机和目的,不能含糊其词。

对于在2007年时,这么20万元的巨款,一审原告当然需要非常详细地交代清楚,其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和具体的支付过程,也需要交代清楚出借巨额款项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审庭审记录中,我们无法得到详细信息。对这一关系到是否存在借贷事实的关键内容,原告不得含糊其词。

从一审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分析,也能证明不存在一审原告项某丽、叶某勇将20万元交付给叶某花的事实。

两债权人的父亲(岳父)项某扬不仅代签借款人“叶某花”,也注明了经手人为“项某扬”。也就是讲,就是两债权人有款项交付,也是交付给项某扬,因为他是经手人。借条中没有其他内容可以证明这个经手人将20万元交付给叶某花。因此,该借条不能证明两债权人向叶某花支付款项。

总之,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借款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也确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条)是被申请人项某丽、叶某勇串通其父亲(岳父)项某扬伪造的”。

申请人叶某花没有向一审原告借款,当然也不可能在20万元的借条中签字和按指印了。现在,一审庭审中已经查明,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条),系项某扬冒用叶某花签字并书写,是不真实的。据此,就可以认定该借条系项某扬伪造的,而无论“叶某花”签字上的指印是谁所留。

如果项某丽、叶某勇仍然坚持原来的主张,即叶某花在借条上按了指印,那么申请人叶某花向法院申请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以便确定借条上的指印是否叶某花所留。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和其他所有证据都没有经一审被告质证。

四、一审判决存在“因不能归责被告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情形。

由于申请人叶某花和季某青在国外,确实无法得知有本案存在。申请人未收到起诉状、证据材料和传票,所以无法参加诉讼,无法对项某丽、叶某勇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该结果,申请人叶某花和季某青没有任何过错。

五、一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申请人叶某花于2008728日出境到西班牙后一直长期居住在西班牙,在西班牙有长期居留,现在持有的就是期限自201494日至2019819日的5年长期居留。申请人叶某花之夫季某青(20041111日出境)经常居住地也在西班牙。因此,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相关送达与期间的规定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原审法院在2015331日、85日向叶某花、季某青送达起诉状副本、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均适用60日的送达期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的答辩期限和上诉期限也不符合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

辩论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包括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等情形。

项某丽、叶某勇起诉后,一审法院没有向叶某花、季某青送达,也没有与我们的亲属进行联系,只向一村民进行调查后就进行了公告送达。一审法院已经得知申请人叶某花和季某青长期旅居在国外,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适用涉外程序特别规定,而是适用国内的有关程序规定。

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进行辩论权利,导致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和证据,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审判决以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和伪造的证据为根据,错误地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20万元的事实,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等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叶某花、季某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偿还给原告项某丽、叶某勇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申请人叶某花认为,上述判决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在程序上适用法律也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申请人叶某花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均有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八)、(九)、(十)项之规定再审。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地从西班牙回到了国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能尽快审查处理,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申请人(叶某花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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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解除借款合同案例判决解除借款合同案例篇一:借贷典型案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被告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年月日、年月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继续按照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年月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司应于年月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年月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司应于年月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份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款的事实。、年月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年月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或者放弃购房并且约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补偿条款。年月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达成协议将预留房由号楼、层改为号楼约,平方米。、年月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出借给华景公司款项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华景公司欠王某某,,元对此双方约定分两期还款其中年月日归还,,元年月日归还,,元。如未归还则华景公司应按未偿还数额以每日千分之支付投资补偿费。双方另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华景公司抵押给王某某的温州商贸城部分商业用房,平方米退还给华景公司以投入市场销售。此外星宝公司、池某某对本协议的执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由王某某签字华景公司、星宝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年华景公司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其配偶蔡仲璋理由是王某某、蔡仲璋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各方当事人于年月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份民事调解书(案号为灌板商初字第,号)内容为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相应的份合同解除并由华景公司返还王某某、蔡仲璋相应的购房款共计,,元。、年月日王某某与华景公司达成《确认书》一份载明由于《借款协议》及调解书的履行现双方进一步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及还款计划不变调解书仅作解除双方合同的依据不做他用。任何一方不得以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再向对方提出债权债务主张。、年月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借款协议》由王某某出借给华景公司款项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华景公司欠王某某,,元对此双方约定分两期还款其中年月日归还,,元年月日归还,,元。如未归还则华景公司应按未偿还数额以每日千分之支付投资补偿费。双方另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华景公司抵押给王某某的温州,平方米退还给华景公司以投入市场销售。此外星商贸城部分商业用房宝公司、池某某对本协议的执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由王某某签字华景公司、星宝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年华景公司在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其配偶蔡仲璋理由是王某某、蔡仲璋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各方当事人于年月达成调解协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份民事调解书(案号为灌板商初字第,号)内容为确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相应的份合同解除并由华景公司返还王某某、蔡仲璋相应的购房款共计,,元。、年月日王某某与华景公司达成《确认书》一份载明由于《借款协议》及调解书的履行现双方进一步确认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及还款计划不变调解书仅作解除双方合同的依据不做他用。任何一方不得以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再向对方提出债权债务主张。、年月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中第二笔即年月日归还,,元不变。除此之外原《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年月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借款协议》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年月日王某某、华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载明由于华景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协议》的款项经王某某进一步补充现金后双方再次确定如下还款内容》其他条款及担保责任不变。担保方星宝公司及池某某亦对此签字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辩诉意见庭审中华景公司亦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逐一分析如下:、本案《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本金是多少,华景公司认为本案借款的本金仅为,万余元王某某无法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转证据。而王某某认为经过多次协议确认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借款金额已经明确故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确认金额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借款行为有一个历史变化过程王某某与华景公司之间从年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最终变更为借款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王某某与华景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日期明确载明了“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另外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并有法院调解书为证华景公司现欲推翻不符合诚信原则。其次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以及资金流转发生在年距今已经有年王某某未必能保留全部资金流转凭证故本院不能苛求王某某提供当时所有的凭证。再次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借款原先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投资会有风险及收益。因此还要适当结合年至今的房为借款时结合双方屋价格变化因素来考虑借款本金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从投资转当事人关于“经借款、补款、结算后”的表述即便本案中借款本金并非完全对应王某某所主张的,,元也不能推翻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即王某某的投资回报有可能转化为了借款本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院采信王某某的观点认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本金合法有效。、本案借款合同是否为企业借贷而无效。华景公司认为王某某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是通过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故构成企业之间借贷应认定无效。王某某则认为要根据合同相对性而不是款项流转过程来认定借款的当事人。本院认为款项的流转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还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缔结合同的主体、内容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借款协议》表述来看借款系发生在华景公司与王某某之间而未涉及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篇二: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本金是多少,华景公司认为本案借款的本金仅为,万余元王某某无法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资金流转证据。而王某某认为经过多次协议确认以及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借款金额已经明确故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确认金额为准无需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借款行为有一个历史变化过程王某某与华景公司之间从年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最终变更为借款行为。在这一过程中王某某与华景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与日期明确载明了“经借款、补款、结算后”另外双方当事人还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并有法院调解书为证华景公司现欲推翻不符合诚信原则。其次房屋预约购买行为以及资金流转发生在年距今已经有年王某某未必能保留全部资金流转凭证故本院不能苛求王某某提供当时所有的凭证。再次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借款原先的房屋预约购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投资会有风险及收益。因此还要适当结合年至今的房屋价格变化因素来考虑借款本金的认定。双方当事人从投资转为借款时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经借款、补款、结算后”的表述即便本案中借款本金并非完全对应王某某所主张的,,元也不能推翻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即王某某的投资回报有可能转化为了借款本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本院采信王某某的观点认定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确定的借款本金合法有效。、本案借款合同是否为企业借贷而无效。华景公司认为王某某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是通过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转来的故构成企业之间借贷应认定无效。王某某则认为要根据合同相对性而不是款项流转过程来认定借款的当事人。本院认为款项的流转仅仅是合同的履行行为还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缔结合同的主体、内容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借款协议》表述来看借款系发生在华景公司与王某某之间而未涉及上海迪昆天极化工有限公司。篇二》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外均为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华业公司未履行保证义务是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与被告隆昌公司连带返还原告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关于二被告辩称贷款用途违反合同约定原定对被告隆昌公司使用贷款监督负责本案应调解解决一节因为被告隆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己构成违约行为原告对此并未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案件调解解决应双方当事人自愿被告隆昌公司自己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与原告是否愿意调解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故二被告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应预支持。篇三: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年月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和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元)被告杉杉公司亦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杉公司应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重铁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翔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签订合同时被告龙翔公司和被告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翔一人而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祝增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事实尔后邱翔伪造了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份增值税发票和份收货证明并交予重铁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成铁中院请求判决撤销年月日原告与被告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裁判结果成铁中院认为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真实情况使重铁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重铁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年月日与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收货证明》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杉公司应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重铁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翔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签订合同时被告龙翔公司和被告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翔一人而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祝增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事实尔后邱翔伪造了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份增值税发票和份收货证明并交予重铁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成铁中院请求判决撤销年月日原告与被告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裁判结果成铁中院认为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真??实情况使重铁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重铁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年月日与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与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典型意义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主体的诚实、恪守信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普遍的信赖这种信赖是市场交易所必须的资源之一。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最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案中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险。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二、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年月日入院治疗至年月日病情平稳后出院。年月日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条及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年月日至年月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次入院治疗。年月日陈某康以年月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年月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年月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陈某康、陈某于年月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年月日裁定撤诉。年月日至月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典型意义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同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主体的诚实、恪守信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普遍的信赖这种信赖是市场交易所必须的资源之一。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最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本案中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险。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二、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年月日入院治疗至年月日病情平稳后出院。年月日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条及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年月日至年月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次入院治疗。年月日陈某康以年月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年月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年月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陈某康、陈某于年月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年月日裁定撤诉。年月日至月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上述解除事由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发生且陈某康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即合同成立后二年内因右肺腺癌先后次入院治疗却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才以年月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又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死亡之后要求被告赔付身故保险金万元其主观恶意明显该情形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原告不得援引该条款提出抗辩。被告自原告方向其申请理赔的年月日起始知道该解除事由即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合同。原告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原告以年月日陈某康因病死亡为由诉请被告支付保险金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原告不得援引该条款提出抗辩。被告自原告方向其申请理赔的年月日起始知道该解除事由即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合同。原告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原告以年月日陈某康因病死亡为由诉请被告支付保险金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抗辩系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对此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已于年月日发出解除通知而原告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上诉人于年月起诉其诉请不应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请求理赔应否支持的问题尚属于法律空白若机械援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本案在权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保险秩序后作出了裁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经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的裁判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规范保险秩序防止保险金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三、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年月份原告刘家花与被告益客盛源公司签订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合同上载明的结算方式为“车间屠宰完毕后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批合同本、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到公司原料部按胴体出成率倒推毛重结算无特殊原因交鸭数量不足的公司将按比例扣除乙方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益客盛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家花供应肉鸭鸭苗并于年月日回收刘家花饲养的肉鸭。刘家花向益客盛源公司销售肉鸭时持当批合同本、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与益客盛源公司进行结算益客盛源公司将刘家花持有的上述书证收回后向刘家花出具收购结算单三份结算单上载明的合同单价均为。现刘家花认为肉鸭回收价格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肉鸭结算时回收价格=上表约定回收基础单价元斤(元只签订鸭苗价格上表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益客盛源公司向刘家花出具的回收结算单上载明的肉鸭价格比按照合同规定的肉鸭结算回收价格少了元斤。原告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在回收肉鸭时所收购刘家花肉鸭共计少支付的货款元。益客盛源公司以刘家花没有合同原件双方未曾签订过合同为由抗辩。(二)裁判结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虽刘家花未持有合同的原件但是一??方面证人刘XX、陈XX的证言证实合同原件为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另一方面益客盛源公司为肉鸭养殖户赊销鸭苗、饲料从常理来讲其不可能不与养殖户签订书面的合同以确保肉鸭的回收否则益客盛源公司的经营风险过大。第三同时起诉的其他六位养殖户也分别提供他们持有的合同复印件或合同照片以及证明合同存在的视听资料。综上能推定双方签订过养殖合同现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合同原件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益客盛源公司未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回收肉鸭属于违约行为应继续支付刘家花剩余肉鸭款及其利息。据此判决益客盛源公司给付刘家花肉鸭款元及利息(利息自年月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一方以合同履行中的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案件益客盛源??公司在回收肉鸭的时候将合同原件收回尔后否认所签合同的存在导致养殖户在??肉鸭款被克扣的情况下无法提供合同原件来举证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裁判结果对规范该类养殖合同的履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二审法院依法及时判决对益客盛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保障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有利于明晰责任、确立规则、维护诚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四、“新华”商标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新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河南新华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新华”二字按字面解释有崭新中华或新兴中华之意同我国特定的革命历史背景相联系多为新中国各级人民政府所创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山东新华制药厂前身系建国前山东解放区八路军所创办的企业使用新华作为企业名称和所生产药品的商标具有合理性。山东新华制药厂在年至年期间曾经获得多种全国性荣誉并在部分药品制药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在河南新华公司申请企业注册时山东新华制药厂已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河南新华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侵犯山东新华公司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新华”文字的行为。河南新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机关变更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河南新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山东新华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河南新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河南新华公司负担。(三)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属典型的药品行业的“傍名牌”行为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危害更甚加大对知名药品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促进良心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本案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认定河南新华侵犯了山东新华的权利并依法判决河南新华改换自己的名称、字号、停止侵权。五、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年月邹克友与张守忠签订一份楼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守忠将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安东卫街道东街(后更名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以下分别简称“东港安东卫东街”、“岚山安东卫东街”)的一处拆迁补偿置换的楼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以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村村民邹克友协议载明款项当面付清张守忠的同村村民周同业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之后该处楼基地一直闲置邹克友未在上面建设房屋。年因未能办理楼房建设手续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将该楼基地收回并向张守忠补偿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凤凰山社区号楼西单元室的安置房一处。邹克友认为其已受让了楼基地因此基于该楼基地补偿的上述安置房应归其所有。因与张守忠就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邹克友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张守忠返还购买楼基地的款项元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庭审中张守忠辩称、涉案楼基地系本村村委按照统一规划分配的宅基地依法不得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于年通过证明人周同业(已去世)办理了退还楼基地的事宜被告向邹克友支付元作为补偿邹克友将楼基地返还给被告并提交有“周同业”签字的收到条(复印件)一张内容为: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抗辩系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对此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已于年月日发出解除通知而原告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上诉人于年月起诉其诉请不应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请求理赔应否支持的问题尚属于法律空白若机械援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本案在权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保险秩序后作出了裁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经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的裁判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规范保险秩序防止保险金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三、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年月份原告刘家花与被告益客盛源公司签订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合同上载明的结算方式为“车间屠宰完毕后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批合同本、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到公司原料部按胴体出成率倒推毛重结算无特殊原因交鸭数量不足的公司将按比例扣除乙方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益客盛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家花供应肉鸭鸭苗并于年月日回收刘家花饲养的肉鸭。刘家花向益客盛源公司销售肉鸭时持当批合同本、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与益客盛源公司进行结算益客盛源公司将刘家花持有的上述书证收回后向刘家花出具收购结算单三份结算单上载明的合同单价均为。现刘家花认为肉鸭回收价格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肉鸭结算时回收价格=上表约定回收基础单价元斤(元只签订鸭苗价格上表约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益客盛源公司向刘家花出具的回收结算单上载明的肉鸭价格比按照合同规定的肉鸭结算回收价格少了元斤。原告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在回收肉鸭时所收购刘家花肉鸭共计少支付的货款元。益客盛源公司以刘家花没有合同原件双方未曾签订过合同为由抗辩。(二)裁判结果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虽刘家花未持有合同的原件但是一方面证人刘XX、陈XX的证言证实合同原件为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另一方面??益客盛源公司为肉鸭养殖户赊销鸭苗、饲料从常理来讲其不可能不与养殖户??签订书面的合同以确保肉鸭的回收否则益客盛源公司的经营风险过大。第三同??时起诉的其他六位养殖户也分别提供他们持有的合同复印件或合同照片以及证明合同存在的视听资料。综上能推定双方签订过养殖合同现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合同原件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益客盛源公司未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回收肉鸭属于违约行为应继续支付刘家花剩余肉鸭款及其利息。据此判决益客盛源公司给付刘家花肉鸭款元及利息(利息自年月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一方以合同履行中的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案件益客盛源公司在回收肉鸭的时候将合同原件收回尔后否认所签合同的存在导致养殖户在肉鸭款被克扣的情况下无法提供合同原件来举证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裁判结果对规范该类养殖合同的履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二审法院依法及时判决对益客盛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保障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有利于明晰责任、确立规则、维护诚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四、“新华”商标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新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河南新华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新华”二字按字面解释有崭新中华或新兴中华之意同我国特定的革命历史背景相联系多为新中国各级人民政府所创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山东新华制药厂前身系建国前山东解放区八路军所创办的企业使用新华作为企业名称和所生产药品的商标具有合理性。山东新华制药厂在年至年期间曾经获得多种全国性荣誉并在部分药品制药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在河南新华公司申请企业注册时山东新华制药厂已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河南新华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侵犯山东新华公司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新华”文字的行为。河南新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机关变更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河南新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山东新华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河南新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河南新华公司负担。(三)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属典型的药品行业的“傍名牌”行为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危害更甚加大对知名药品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促进良心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本案属于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认定河南新华侵犯了山东新华的权利并依法判决河南新华改换自己的名称、字号、停止侵权。五、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年月邹克友与张守忠签订一份楼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守忠将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安东卫街道东街(后更名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以下分别简称“东港安东卫东街”、“岚山安东卫东街”)的一处拆迁补偿置换的楼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以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村村民邹克友协议载明款项当面付清张守忠的同村村民周同业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之后该处楼基地一直闲置邹克友未在上面建设房屋。年因未能办理楼房建设手续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将该楼基地收回并向张守忠补偿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凤凰山社区号楼西单元室的安置房一处。邹克友认为其已受让了楼基地因此基于该楼基地补偿的上述安置房应归其所有。因与张守忠就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邹克友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张守忠返还购买楼基地的款项元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庭审中张守忠辩称、涉案楼基地系本村村委按照统一规划分配的宅基地依法不得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已于年通过证明人周同业(已去世)办理了退还楼基地的事宜被告向邹克友支付元作为补偿邹克友将楼基地返还给被告并提交有“周同业”签字的收到条(复印件)一张内容为》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于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处理也是“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对于近年来基层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纠纷案件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不仅让失信的行为人堂而皇之地获取法外利益也不利于在社会上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信用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诺言、诚信不欺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有些纠纷从法律与道德角度来看结论可能截然相反正如本案纠纷。转让人可以冠冕堂皇地以篇四: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借款合同纠纷类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借款合同纠纷类(一)目录:(一)一笔汇款一方称借款他方称还款法院判决:谁能说清来源就归谁(二)出具借条疑点丛生债主不能自圆其说法官根据生活常理否定借款事实(三)借条金额模糊难辨综合分析定纷止争(四)借据未注还款期债主随时可催还(五)拿着欠条上法庭证据不足不支持(六)出借账户受到牵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表示真意保留的判断江苏高院判决扬州东方公司诉新疆炼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八)特殊身份关系当事人间借贷事实之认定上海二中院判决宋富诉荻宝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九)借条没写借款人名字法院仍认可证据效力(十)借出款后未要求打收条“证据链”判决如数归还(一)一笔汇款一方称借款他方称还款法院判决:谁能说清来源就归谁家住临海城关的李兵现年岁多年前从部队转业后分配在一行政机关当过多年中层干部收入颇丰拥有几处房产。年下半年李兵从干部岗位退下来和妻子离婚后因儿子在外地上大学本是老网虫的李兵把更多的时间花在了上网聊天上。同年月底的一天深夜化名“兵哥哥”的李兵在QQ聊天室里结识了一名网名叫“美少妇”的网友两人越聊越投机。现实生活中岁的“美少妇”同样家住临海城关真名丁丽丈夫多年前投入别的女人怀抱离婚后的丁丽除了和几个好友搓麻外整天就是在网上泡着聊天取乐。年底两人开始同居。年月初丁丽获悉李兵卖了一套二手房后说自已刚买房还贷压力比较大。为此李兵把卖房所得的万余元汇入丁丽个人账户。后来李兵发现丁丽并没有和他结婚的打算不但对借款事宜只字不提整天买这买那还以姐姐急万元。年初二人在吵闹中分手李兵不断讨债后陆续用名义再次借走打收条要回万元。事后不管李兵如何催讨丁丽就是不理。李兵于年底把丁丽告上法庭。起诉时李兵发现自己连一张借条都没有。在律师提醒下好赖找到了原先的汇款单。为此李兵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丁丽还款。庭审中昔日的“网络恋人”成了仇人法庭上互相对骂差点动手。丁丽辨称李兵曾向其借款万元自己以现金方式借给了李兵因此李兵向其账户汇款系偿还债务。丁丽还说借给李兵的资金约五六万元是自己的存款十几万借自兄弟姐妹其余则是向前夫所借。为了借钱给李兵她还支付了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丁丽返还李兵万余元借款后丁丽提起上诉坚称李兵所汇之款是归还其借款本息并非不当得利。主审法官认为李兵汇入丁丽个人账户万余元的事实丁、李二人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丁丽称该款系李兵归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而其出借如此大额款项前应有款项来源如取款凭证等依据但丁丽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对丁丽的辩解不予采信。李兵汇款给丁丽的事实虽然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在李兵主张按不当得利要求丁丽返还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丁丽应返还李兵万余元款项。至于李兵打收条向丁丽收取万元款项事宜因借条内容无法证实其中万元系丁丽姐姐所借之款法院因此认定应从涉案万余元款项中全部予以扣除。最终在丁丽声称涉案款项系借款但资金来源、借款时间地点、借款利息的计算等情况均缺乏相应事实依据、难以让人信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兵的不当得利请求更加符合实际。年月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网络情缘”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被告女子返还原告男子万余元借款。()(二)出具借条疑点丛生债主不能自圆其说法官根据生活常理否定借款事实法院审理查明年初被告韩某与原告冼某的妻子梁某因上街购物认识。同年月日被告韩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急需现金现向原告借现金万元还款期限为同年月日”而落款时间是同年月日。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款。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过钱。该借条是因其欠原告妻子梁某六合彩码钱在包括原告冼某在内的多名男子威逼下才被迫写下借条的内容也是按梁某事先写好的照抄下的。此后原告冼某还通过泼油漆、打恐吓电话多次向其强行索要款项。另查明年月日被告韩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警称原告夫妻逼迫其书写上述欠条。法院还查明在何某起诉涉及本案被告韩某及其丈夫和原告冼某及其妻子梁某的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梁某曾承认韩某与她是帮他人跟单买六合彩的而所谓对何某的欠款是属于六合彩赌博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否属实及其合法性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梁某在另案中的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上述借条明显存在以下几个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丁丽应返还李兵万余元款项。至于李兵打收条向丁丽收取万元款项事宜因借条内容无法证实其中万元系丁丽姐姐所借之款法院因此认定应从涉案万余元款项中全部予以扣除。最终在丁丽声称涉案款项系借款但资金来源、借款时间地点、借款利息的计算等情况均缺乏相应事实依据、难以让人信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兵的不当得利请求更加符合实际。年月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网络情缘”引发的借款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被告女子返还原告男子万余元借款。()(二)出具借条疑点丛生债主不能自圆其说法官根据生活常理否定借款事实法院审理查明年初被告韩某与原告冼某的妻子梁某因上街购物认识。同年月日被告韩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急需现金现向原告借现金万元还款期限为同年月日”而落款时间是同年月日。现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款。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借过钱。该借条是因其欠原告妻子梁某六合彩码钱在包括原告冼某在内的多名男子威逼下才被迫写下借条的内容也是按梁某事先写好的照抄下的。此后原告冼某还通过泼油漆、打恐吓电话多次向其强行索要款项。另查明年月日被告韩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报警称原告夫妻逼迫其书写上述欠条。法院还查明在何某起诉涉及本案被告韩某及其丈夫和原告冼某及其妻子梁某的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梁某曾承认韩某与她是帮他人跟单买六合彩的而所谓对何某的欠款是属于六合彩赌博债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否属实及其合法性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梁某在另案中的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上述借条明显存在以下几个疑点》新创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效力是禁止查封机关以外的主体对查封财产进行有害处分。是否允许当事人在预查封后解除合同要看对被执行人的合同利益是否受到无法预期的减损。本案售房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商承担还贷保证责任后未能受偿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是购房人在预查封时即能预料到的风险并没有因合同解除额外增加减损的可能故约定解除权可以行使。但预查封后的合意解除则由于预查封时不可预期可能造成对被执行人合同利益的不当减损不应被准许。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江南公司与孙有英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解约条款。而江南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未能受偿的解约条件已经成就江南公司选择诉讼途径解除合同应当准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商品房合同出卖人订立合同目的是出售房屋、取得房款。本案江南公司在承担还贷保证责任后获取房产对价的合同目的落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即无法足额支付房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方可请求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预售商品房合同经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开发商处的到期债权。程序方面。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一并送达开发商告知预查封效力及此后要求解除合同的相关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即无法足额支付房款)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方可请求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因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不能签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预售商品房合同经裁判解除后法院应当中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但有权执行被执行人在开发商处的到期债权。程序方面。预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一并送达开发商告知预查封效力及此后要求解除合同的相关义务》第十八条虽然是针对被执行人购买不需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财产而言的但其第二款关于第三人解除合同后的后续处理值得借鉴。故解除合同的裁判应当明确出卖人收回房屋及将收受的购房款本息返还买受人。出卖人收取购房款的返还。出卖人返还的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和购房贷款。不管出卖人是否已经履行了担保连带清偿义务仍应将其收取的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在内的全部购房款项返还给买受人不能就已履行担保责任部分主张债务抵销。解除合同之诉中违约金或利息、诉讼成本等损失应当列于预查封债权实现之后受偿。就预查封标的物而言预查封债权享受较普通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而房屋出卖人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或损失则在预查封措施之后产生属于在后债权。本案案号:()宜执异字第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范莉马云江苏马会置业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用仲裁裁决规避对预查封房产执行的审查处理关键词:预查封仲裁裁决规避执行指令执行裁判要点在预查封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相关法条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十五、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十八、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未办理预查封续封手续的预查封的效力消灭。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执监字第号(年月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执监字第号(年月日)基本案情江苏马会置业有限公司申诉称: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在执行郭明艳等申请执行姜玉蓝、朱丽娜等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姜玉蓝购买江苏马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会置业公司)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号钟山美庐号房产进行了预查封后马会置业公司与姜玉蓝通过仲裁裁决解除了购房合同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马会置业公司。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扬中法院解除预查封。经审查查明:郭明艳申请执行姜玉蓝、朱丽娜等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扬中法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万元及利息。本案已执行到位万元。年月日扬中法院因郭明艳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姜玉蓝购买马会置业公司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金马路号钟山美庐号房产进行了预查封年月日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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