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重庆阳光保险保单贷款足疗有特服么?

天罡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专业POS机销售 、 信用卡(黑户、白户、纯白户)办理 、 信贷办理! 关注“天罡盛世”不定时有礼物送包邮!Call me:1-3-8-2-7-4-3-0-4-8-0 谢谢!

新手使用信用卡特别注意几下几点:

  (1)发卡行若为吸引消费者申请信用卡而给予第一年特别优惠时,必须特别注意。这些促销活动的优惠通常都是短期的,不要被一时迷惑,选择信用卡还是要优先考虑长期利益。

  (2)避免申请超过您负担能力的卡数。先评估自己的消费习惯、需求和财务状况,再决定需要选择几张信用卡。

  (3)您必须在收到新卡时立即签字,并将旧卡剪碎,以免遭冒用。

  (4)您必须妥善保管您的信用卡,一旦遗失必须立刻挂失。

  (5)不论信用卡或签帐卡,您都必须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6)预借现金方便是方便,但代价很高。

  (7)使用循环信用可以帮助您理财,但须注意:循环信用是一种信用贷款,让您不必在缴款期限内,将所有消费金额一次还清,只要在每个缴款期限前先缴一部分的金额,但是循环信用必须另外再付利息。

  (8)防止信用卡的欺诈行为。

  (9)换新地址或联络电话时,要立即通知发卡行。

  (10)在特约商店刷卡消费,您无须多付手续费。

  (11)如果您因为没有付款,而被催收单位催缴,您有责任立即偿清欠款,严重时将负担法律责任。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17楼及16F-1、16F-4、18F-1、22F-3、22F-4,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周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方伊,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玉娟,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周莉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承碧、人民陪审员陈邦碧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小辉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亚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诉称,2014年5月8日,经李勇申请,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向李勇签发了《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为李勇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保证保险金额为59450元,李勇需按月支付950元的保险费。后李勇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2014年5月8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李勇在贷款期限内,未按约定还款,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要求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2015年9月7日,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赔偿款40942.46元。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认为由于李勇逾期未偿还贷款导致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以后,其有权向李勇追偿。现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勇立即向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偿还代偿款40942.46元;2、李勇向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532.79元;3、李勇立即向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支付从2015年9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代偿款40942.4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966元、公告费100元,合计1066元,由李勇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李勇向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递交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2014年5月8日,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向李勇签发了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该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投保人为李勇,保险金额59450元,保险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险费率1.9%,每月保险费金额950元。其中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第3条载明:保险人将相关赔款赔付至被保险人后,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追偿,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应付而未付保险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第5条约定,保险人基于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应偿而未偿还的贷款达80天(不含)而向被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催回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后李勇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向李勇发放贷款50000元,用于购买装修材料;借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首期执行贷款利率为8.61%。2014年5月8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依约向李勇发放了50000元贷款,后李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9月7日,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了保险赔偿款40942.46元。同日,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向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出具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收到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NO.**********保险单项下的代偿款40942.46元,并同意于收到上述赔款的同时将其对借款人(投保人)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以解决上述保单项下的全部索赔。

另查明,李勇从2015年3月起开始欠缴该保证保险的保险费,截止至2015年4月29日,共欠缴保险费2532.86元。

上述事实,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个人贷款合同》、光大银行贷款借据、保险费缴纳记录、消费信贷对账单、《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公告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勇向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递交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后,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向李勇签发了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李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于2015年9月7日向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了保险赔偿款40942.46元,用于偿还李勇所欠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息。现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要求李勇立即偿还代偿款40942.46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代偿款40942.4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李勇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间按期交纳保险费,共欠缴保险费2532.79元,现阳光财险重庆分公司自愿要求其支付保险费2532.79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李勇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40942.46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7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代偿款40942.4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李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532.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

李勇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公告费100元,合计1066元,由被告李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如果你不是真着急用钱(走投无路要周转资金),还是别从这里贷款了,一年合下来的利率最少20%,多的能达到36%以上,而且是按月等额还款。由于是按月等额还款,所以贷款后眼里很大,对自己周转起不到太大作用。
    只要你的材料达到他的标准,如公司贷款要求6个月银行进账都在5万元以上,个人要求提供房子等信息。
    放款很快几天时间就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阳光保险保单贷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