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上海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险待遇麻烦吗?

2018年1月1日起,倍受瞩目的长期护理保险开始全市试点。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本市60周岁以上、参加职保或居保的失能老人都可享受到社区居家照护、养老机构照护以及住院医疗护理等多种模式的护理服务。对有需求的市民而言,可以就近前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接受评估。

在总结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将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市人民,本市修订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明确,年满60周岁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经评估后,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失能老人,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结算护理费用。

护理服务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社区居家照护,由护理人员为居家的参保老人上门提供照护服务,或者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场所集中提供照护服务;第二类是养老机构照护,由养老机构为入住的参保老人提供照护服务。护理服务内容有40余项,涵盖了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两类。这些项目都是失能老人亟需的,又适宜在居家或养老机构开展的服务。今后,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能力逐步增加、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还会继续增加相应的护理服务内容,为长期失能的参保老人提供更好的护理保障。

第三类是住院医疗护理,仍按照现行的基本医保制度规定结算相关费用,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明年目标服务300万人次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上海医保网()以及上海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查询,还可以通过APP“上海人社”查询。

那么,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该按照什么样的办理流程呢?

据介绍,参保人员可自主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选择适合其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完成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告知书后,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认服务关系后,可享受相应的长护险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1、职工医保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缴费基数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

2、居民医保人员,根据其人数、按照略低于第一类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试点阶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职工医保人员中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

2、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

四、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有效期有多久?

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评估。

六、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

评估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七、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参保人员可自主到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选择适合其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人员完成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收到告知书后,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确认服务关系后,可享受相应的长护险服务。

八、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有三类不同的护理服务模式:第一类是社区居家照护,指护理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为居家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第二类是养老机构照护,指养老机构为住养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第三类是住院医疗护理,指为在承担老年护理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住院的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

九、长期护理保险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有哪些服务内容?

对于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规定了42项具体服务项目,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两类,如头面部清洁梳理、沐浴、协助进食/水、排泄和失禁的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鼻饲、造口护理等。这些服务项目,失能老人需求多,又适宜在居家和养老机构开展,较为安全。

十、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照护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社区居家照护每周上门服务时间为:评估等级二级、三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周;评估等级四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周;评估等级五级、六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7个小时/周。

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十一、对于长期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老人是否有优惠政策?

为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原则,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40元现金补助;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80元现金补助。

十二、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机构照护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十三、长期护理保险的住院医疗护理有哪些服务内容?支付标准是多少?

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内容,参照职工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执行。住院医疗护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其待遇按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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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的要求,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结算和支付管理,现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

  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和服务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结算

  (一)定点评估机构结算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评估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记账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个人收取。

  2.定点评估机构在对参保人员完成统一需求评估并收取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后,应向参保人员提供门急诊医疗费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同时参保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登记表》(参照附件)中签字确认。《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登记表》应在定点评估机构留存备查。

  3.跨年度发生的评估费用分别按各自人群费用结算时所在年度的待遇进行结算。

  1.定点评估机构按月汇总评估费用,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2.定点评估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长期护理保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登记表》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计算机数据库数据、报表数据和结算申报表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3.定点评估机构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三)结算审核与拨付

  1.区医保中心在收到定点评估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区医保中心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点评估机构提供机构资质文件、评估人员资质、定点协议、评估调查记录、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登记表、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

  2.区医保中心在初审结束后,对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定点评估机构结算区汇总表,并将提出初审意见的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在收到区医保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办审定。

  4.对准予支付的,市医保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对暂缓支付的,应当在90日内予以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并告知有关定点评估机构;对不予支付的,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有关定点评估机构自行负担。

  三、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费用结算

  (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记账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服务费用,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

  2.参保人员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范围的服务费用,应在接受社区居家照护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3.参保人员在1家养老机构住养时发生的服务费用,应在入住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结算。

  4.跨年度发生的服务费用分别按各自人群费用结算时所在年度的待遇进行结算。

  1.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月汇总服务费用,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2.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长护险凭证、长护险服务项目、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计算机数据库数据、报表数据和结算申报表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3.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三)结算审核与拨付

  1.区医保中心在收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区医保中心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病历、服务计划、服务确认报告、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

  2.区医保中心在初审结束后,对结算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区汇总表,并将提出初审意见的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在收到区医保中心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医保办审定。

  4.对准予支付的,市医保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对暂缓支付的,应当在90日内予以支付或者不予支付,并告知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对不予支付的,不予支付的费用由有关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自行负担。

  四、住院医疗护理的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治疗性床位除外)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一年内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累计住院超过90天,未接受手术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参保人员,其所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二)上述住院费用均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现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申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个人自负的住院费用,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向个人收取。

  (三)每年4季度,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清算方案填报《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清算表》,并根据原出资渠道分别将上述费用从长护险基金支出户划归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

  市医保中心在完成上述费用清算后,应将清算结果报市医保办。

  (一)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特殊人员”),不实行长护险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和长期护理费用的个人自负费用,其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评估费用和护理费用,全部由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分别记账后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特殊人员的评估费用和护理费用结算所填报的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需单列。

  其符合长护险规定的住院医疗护理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照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先行垫付,再通过基金清算方式由长护险基金支付。

  (二)社区居家照护现金补贴的具体结算操作细则由市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7〕1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长期护理保险在杨浦实施,哪些人可以申请?怎样申请?看这里→

长期护理保险已在全市试点,

意味着杨浦人又添一把“保障伞”!

哪些人可以享受长护险待遇?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

年满60周岁的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经评估后,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失能老人,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结算护理费用。

长护险的服务模式有哪些?

一、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是什么?

1、职工医保人员,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之和1%的比例,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

2、居民医保人员,根据其人数、按照略低于职工医保人员的人均筹资水平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季调剂资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试点阶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职工医保人员中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

2、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

四、什么是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照护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结论的有效期有多久?

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请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评估。

六、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

评估费用参照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对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七、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资料,向就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评估机构委派评估人员使用全市统一的《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调查表》进行评估,经过相关程序后得出评估结论。并将评估结论反馈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评估结论代为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确认。

八、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有哪些?

长期护理保险有三类不同的护理服务模式:第一类是社区居家照护,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护理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员,通过上门或社区照护等形式,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第二类是养老机构照护,指养老机构为入住其机构内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第三类是住院医疗护理,指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分承担老年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入住在其机构内护理性床位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九、长期护理保险的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有哪些服务内容?

对于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规定了40余项具体服务项目,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两类,如头面部清洁梳理、沐浴、协助进食/水、排泄和失禁的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鼻饲、造口护理等。这些服务项目都是失能老人亟需的,又适宜在居家或养老机构开展的服务。

十、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照护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社区居家照护。试点阶段,每周上门服务的时间和频次为:评估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每周上门服务3次;评估等级为四级的,每周上门服务5次;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每周上门服务7次;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

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十一、对于长期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重度失能老人是否有优惠政策?

为体现鼓励居家养老的原则,对于评估等级为五级或六级接受居家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1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40元现金补助;连续接受居家照护服务6个月以上的,由其自主选择,在规定的每周7小时服务时间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小时的服务时间,或者获得80元现金补助。

十二、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机构照护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保基本类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通过服务协议,约定养老机构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水平为85%。

十三、长期护理保险的住院医疗护理有哪些服务内容?支付标准是多少?

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内容,参照职工医保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执行。住院医疗护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汇编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在住院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其待遇按照其本人所参加的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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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内容、报销待遇、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相关信息,可以拨打12333或962218服务热线咨询,也可以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海医保网()以及上海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查询,还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APP“上海人社”查询。

信息来源 | 区人社局、上海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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